企業在接到稽查局的自查通知後,因為有時並無配套的自查提綱,所以財務人員會有無從下手的感覺。今天我們就來學習一個通用的企業所得稅的自查提綱。
企業所得稅自查總的原則是:各項應稅收入是否全部按稅法規定繳稅,各項成本費用是否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規定稅前列支。
具體項目逐項梳理,應對照是否存在以下的常見問題:
一、收入方面
1.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是否併入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從境外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所得是否併入當期應納稅所得稅計稅。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後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取得的各種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計稅問題。
5.是否存在利用往來帳戶、中間科目如「其他應付款」、「遞延收入」、「預提費用」等延遲實現應稅收入或調整企業利潤;收取的授權生產、商標權使用費等收入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取得非貨幣性資產收益是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7.是否存在視同銷售行為未作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各種減免流轉稅及各項補貼、收到政府獎勵,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9.是否存在接受捐贈的貨幣及非貨幣資產,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0.是否存在企業分回的投資收益,未按地區稅率差補繳企業所得稅。
二、成本費用方面
1.是否存在利用虛開發票或虛列人工費等虛增成本費用。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稅法規定的發票及憑證,列支成本費用。
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為,如接受本企業以外的經銷單位發票報銷進行貨幣形式的返利並在成本中列支等。
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應由其他納稅人負擔的費用。
5.是否存在將資本性支出一次計入成本費用:在成本費用中一次性列支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物品未作納稅調整;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體,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未進行納稅調整。
6.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範圍、是否符合合理性原則、是否在申報扣除年度實際發放。
7.是否存在計提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超過計稅標準,未進行納稅調整。
8.是否存在超標準、超範圍為職工支付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應由基建工程、專項工程承擔的社會保險等費用未予資本化;是否存在只提不繳納、多提少繳虛列成本費用等問題。
9.是否存在擅自改變成本計價方法,調節利潤。
10.是否存在未按稅法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淨殘值和折舊年限;不按稅法規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等問題。
11.是否存在超標準列支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未進行納稅調整等問題。
12.是否存在擅自擴大研究開發費用的列支範圍,違規加計扣除等問題。
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金等支出。如按照財稅[2009]64號文件的規定,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屬於風險資產範圍,不應計入風險資產減值準備基數,應調整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財稅〔2012〕5號文件的規定,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中的正常類貸款和非正常類貸款不允許同時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正常類貸款已按1%計提的準備金應予調整。
14.是否存在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未進行納稅調整;是否存在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關聯方利息支出是否符合規定。
15.是否存在已作損失處理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納稅調整;是否存在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有補償的部分,未作納稅調整。
16.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將回扣、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計入手續費及佣金支出;收取對象是否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機構及個人;稅前扣除比例是否超過稅法規定。
17.是否存在不符合條件或超過標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未進行納稅調整。
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性的服務費是否符合規定:是否以合同(或協議)形式明確了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母公司是否提供了相應服務;子公司是否實際支付費用。
19.是否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視同經營性租賃,多攤費用,未作納稅調整。
20.是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改變用途後,是否進行納稅調整。
三、資產損失方面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四、關聯交易方面
是否存在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五、扣繳預提所得稅
境內企業向境外投資股東分配股利,是否按規定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六、其他方面
總分支機構計算企業所得稅額分配比例時是否按照文件規定進行計算,有無利用地區間優惠稅率少交稅款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