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壁麗寶」商標糾紛終見分曉
在上海,提起膩子粉、滑石粉等建築裝飾材料,很多人首先會想到「璧麗寶」。但建材市場裡,消費者口中的「壁麗寶」與「BLB璧麗寶」是否是一回事兒?消費者心裡犯嘀咕,廠家之間也為此爭論不休。
近日,隨著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份終審判決的作出,涉及上海頂易建築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頂易公司)與上海異格環保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異格公司)的一起商標權撤銷覆審糾紛案有了結果,異格公司擁有的第6924737號「壁麗寶」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得以維持。但頂易公司與異格公司之間展開的商標爭奪遠不止於此,近5年來,雙方因商標糾葛多次對簿公堂,孰是孰非,複雜多變。
「結怨」多年 紛爭再起
頂易公司成立於2014年4月,經營範圍包括滑石粉、膩子粉等建築裝飾材料的生產與銷售等,上海泰麗雅建築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泰麗雅公司)、上海海易建築裝飾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海易公司)與頂易公司系關聯企業。異格公司於2009年7月成立,主要從事環保節能建築裝飾材料、節能保溫材料領域內的技術開發等,該公司的股東張某曾在泰麗雅公司與海易公司任職。
2015年4月7日,異格公司的第13432033號「BLB璧麗寶」商標被核准註冊,頂易公司與其之間的商標糾紛也由此展開。頂易公司與泰麗雅公司、海易公司一同針對第13432033號「BLB璧麗寶」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經審理,原商評委裁定該商標在石膏、雪花石膏、熟石膏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他核定使用商品上予以維持。
此番商標糾紛尚未結束,頂易公司與異格公司圍繞訴爭商標「壁麗寶」又起紛爭。據了解,訴爭商標於2010年7月7日被核准註冊,核定使用在建築用石粉、石灰、水泥等第19類商品上。2015年8月6日,訴爭商標經核准由慈谿市逍林鎮今山裝飾白水泥廠(下稱今山裝飾白水泥廠)轉讓至異格公司。
2016年10月13日與11月11日,頂易公司分別針對訴爭商標提出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和無效宣告請求。
針對頂易公司就訴爭商標提出的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認為異格公司提交的2013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在石灰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訴爭商標的證據材料有效,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頂易公司隨後向原商評委申請覆審,原商評委認為異格公司提交的證據表明其在指定期間內與多家公司籤訂採購合同銷售「壁麗寶牌建築石粉」「壁麗寶白水泥」商品,且提交的對應發票顯示貨物名稱為「石粉」與「白水泥」,能夠體現今山裝飾白水泥廠和異格公司對使用訴爭商標商品的持續銷售及宣傳情況,可以證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商業活動中進行了真實使用,據此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覆審決定。
而針對頂易公司就訴爭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以自訴爭商標註冊之日至頂易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已超過5年的法定期限為由,駁回了頂易公司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頂易公司不服原商評委作出的撤銷覆審決定,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異格公司提交的證據均為複印件,不能證明其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使用,有的銷售合同是異格公司與其關聯公司籤訂,有的證據不在指定期間內,訴爭商標應予撤銷。訴訟階段,頂易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用以證明異格公司實際使用的商標並非訴爭商標,而是其擁有的其他商標。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異格公司提交的證據雖可證明其與多家公司確有真實交易,但異格公司與這些公司籤訂的採購合同中未體現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結合異格公司提交的商品包裝袋及產品照片可知,上述包裝上所印製的商標並非訴爭商標,而是異格公司擁有的第13432033號「BLB璧麗寶」商標。綜上,法院認為異格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使用,遂一審判決撤銷原商評委作出的覆審決定。
一波三折 塵埃落定
異格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頂易公司提交的證據僅能夠證明異格公司在指定期間將訴爭商標與其他標誌組合使用,不能證明異格公司於指定期間在訴爭商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其擁有的其他商標。根據異格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異格公司與多家公司先後訂立的採購合同中載明了產品品名為「壁麗寶牌建築石粉」等,也與異格公司的第13432033號「BLB璧麗寶」商標不同。同時,採購合同對應的交易發票上商品名稱欄分別載明了「石粉」等,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相符,上述合同訂立交易等行為均連續發生於指定期間及之後。此外,異格公司在商標評審階段提交的證據可證明訴爭商標原註冊人今山裝飾白水泥廠及異格公司先後為在商業活動中實際使用訴爭商標,租賃了廠房倉庫並對訴爭商標產品進行了宣傳推廣。綜上,法院認為異格公司於指定期間內、受讓訴爭商標後即開始就在訴爭商標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使用,使訴爭商標發揮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訴爭商標應予維持註冊,據此撤銷了一審判決。
「在商業競爭中,企業常會運用無效宣告和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但由於無效宣告請求會受到商標獲準註冊5年內的時間限制及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主體限制,此時企業運用註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程序可能更有效,而是否被真實有效使用就成為商標存續的關鍵因素。」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戎朝介紹,有效的商標使用應當符合使用者具有使用商標的主觀意圖與商標使用在客觀上起到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這兩個標準。司法實踐中,企業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不需要達到確定無疑或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程度,而是會考慮到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對商標的使用習慣等因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程度即可。
「商標使用在小格局上涉及商標的存續,在大格局上涉及企業的發展戰略,企業應當結合自身的經營情況,合理規劃自身商標的使用方式,避免自身商標陷入被撤銷的風險。」戎朝建議,商標權利人不僅要注重商標的使用,還要注意在產品的顯著位置標註使用,最好還能與自身的企業字號結合使用。此外,企業應將商標作為商品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只有商品質量得到保證,商標才能更好地承載企業形象與品牌商譽。(本報實習記者 王晶)
(責編:林露、李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