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在當地開了一家小企業,在當地頗有名氣,最近他資金緊張向小財主宋某借80萬,宋某不放心,要求西門找個可靠的人擔保,西門於是找到同是做生意的大郎替自己做保證人,大郎覺得西門企業效益還不錯,又礙於朋友情面,就做了擔保人。
按照原計劃,西門是可以在指定期限通過企業利潤還債的,不曾想遇到了百年難遇的特殊形勢,導致企業利潤縮減,難以為繼,企業破產清算後都沒有剩餘財產來還款。
小財主宋某隻好找到保證人大郎,要求他履行保證責任,替西門償還80萬債務。是禍躲不過,既然籤了合同,只好照辦了。
大郎在履行完付款義務後,小財主宋某好心的告訴大郎,其實這筆80萬的債務,除了你做擔保人,還有一個人金蓮拿自己的房屋替西門做抵押擔保了,只是我覺得拍賣房子太麻煩,再加上你信用好,做生意又有錢,就先找你還債了。
大郎一下子覺得自己很冤,沒想到自己信用好反而吃虧,他心裡有點埋怨朋友西門,還有人金蓮在幫他擔保也沒有告訴自己,要不好歹也要和金蓮商量分攤還款義務,自己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呀!
1.保證人大郎在替西門還債後,可以向原債務人西門要錢嗎?
2.保證人大郎在替西門還債後,可以問另外一個擔保人金蓮要錢嗎?
1.首先第一個問題,筆者覺得不用說法律、法條,大概都可以憑藉淺顯的道理得出結論:我替你還債,只是出於好朋友情誼幫你擋一陣,債主催得緊,朋友看你可憐沒辦法幫幫你,到時候你有錢了當然得還給我,不能做好人還虧錢吧。所以說,保證人大郎在替人還債後,是可以向原欠債的人把錢要回來的。而且這個也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在《民法典》第700條、第524條、都有相關規定。
2.可是問題很現實,現在原債務人西門已經是一屁股債,日落西山,就算法律給你權利去找他要回錢,他也拿不出半個子啊,正好知道了還有一個抵押擔保人,那麼,替人還債的大郎能不能和另外一個擔保人金蓮商量:你也分擔點啊。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一直是有爭議的,有觀點認為兩人都不認識,和你半毛錢關係都沒有,你憑什麼找人要錢?也有觀點認為,既然兩個人都是為一個債務擔保,不管是否認識,都應該出一份力吧!
在法律上,關於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九民紀要》持否定精神,《九民紀要》第56 條規定:即第三人只能向債務人追償,不得按份額比例向提供擔保的第三人追償。
而在《民法典》中,特別規定了保證人在代為清償債務後,就具有債權人的地位,也就是具有了【代位求償權】。
《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解讀:光從法條的字面意思,是很難看出哪裡規定了保證人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要錢的權利,但是我們可以看到法條裡有規定【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作何理解呢?
它其實就是說,保證人在替人還債後,就享有債權人的地位了,既然享有債權人的地位,那麼原來債權人享有的其他擔保權利一併享有。
由此,根據故事情節,我們可以知道,大郎在代替西門還債後,就取得了債權人宋某的地位,享有對債務人西門的權利,那麼當然也享有替西門擔保的抵押權,也就是金蓮拿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權。順理成章的,大郎就可以要求金蓮承擔一部分還款義務。
這種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在民法典的其他地方也有類似規定,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後,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又如: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條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的享有債權人的權利......。
這些法條都規定了替人還債的人,享有了相應的債權人的權利,這也是對做好事的人權利的保障。
關於替人還債之後是否可以向其他擔保人追償,《九民紀要》和《民法典》的規定是有衝突,但是根據《立法法》規定,《民法典》享有更高位階,當他們衝突時,以《民法典》為法律依據。
所以,依據《民法典》第700條、第524條、第519條,可以得出結論:
1.替人還債後,可以向原欠錢的債務人追償,把錢要回來。
2.替人還債後,可以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承擔相應的擔保份額,要一部分錢回來。
那麼,對於這件事,你怎麼看,筆者歡迎在下方評論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