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年8月5日實施的國知辦發運字〔2021〕18號《關於規範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
1.國知局從事專利或者商標代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2.國知局組織實施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受理、授權等工作的人員;
3.國知局承擔專利覆審和無效、商標評審等行政裁決工作的人員;
4.專利局、商標局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行政複議、覆審和無效宣告審理、異議和評審、商標代理機構備案等工作的人員;
5.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商標審查協作機構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覆審和無效宣告審理及其業務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以上5種人辭去公職、辭職、退休、解除勞動關係後,或三年內(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兩年內(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的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中從業。
附規定全文
國知辦發運字〔2021〕18號
局機關各部門,專利局各部門,商標局,局其他直屬單位、各社會團體: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工作人員管理監督,規範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修訂了《關於規範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21年5月13日
關於規範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工作人員管理監督,規範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行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局機關從事專利或者商標代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管理工作的人員,組織實施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受理、授權等工作的人員,承擔專利覆審和無效、商標評審等行政裁決工作的人員,專利局、商標局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行政複議、覆審和無效宣告審理、異議和評審、商標代理機構備案等工作的人員辭去公職後;以及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商標審查協作機構(以下簡稱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構)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覆審和無效宣告審理及其業務管理等工作的人員辭職後,擬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規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人員中局機關、專利局、商標局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辭去公職的,應當籤訂《關於黨政領導幹部遵守辭去公職後到企業任職相關規定的承諾書》,在辭去公職三年內,不得作為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的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中從業。
上述人員辭去公職滿三年後,符合《專利代理條例》等規定的要求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不得利用原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人員中局機關、專利局、商標局其他工作人員辭去公職兩年內,不得作為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的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中從業。
第五條 局機關、專利局、商標局中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退休後三年內,其他工作人員退休後兩年內,不得作為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的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中從業。
局機關、專利局、商標局中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退休後三年後,其他工作人員退休後兩年後,未經批准,不能提交相應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其在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從業的證明材料的,不得作為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的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中從業。
第六條 局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在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辭去公職、退休前,針對有關從業規範要求進行談話提醒,了解其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告知違規從業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並要求其按照局有關規定籤訂承諾書。對不符合從業限制規定的,要勸其調整從業意向;經勸說仍不調整的,不予批准其辭去公職申請。
對經批准同意辭去公職的,在從業限制期限內,原相關部門(單位)每年至少與其聯繫一次,了解和核查從業情況,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應當及時向人事部門和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報告。
第七條 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將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名單告知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商標局。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在批准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商標局在辦理商標代理機構備案的過程中,應當依照職能分工,加強對辭去公職、退休人員規範從業的監管。
第九條 本規定第二條中局機關、專利局、商標局的相關人員辭去公職、退休後有違規從業行為的,由原相關部門(單位)對其進行談話提醒,要求其信守承諾,及時糾正違規從業行為;對於拖延或者拒絕糾正其違規從業行為的,由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限期解除與其的聘任關係;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沒收其違規從業所得,責令上述接收單位將該人員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罰款。退休後有違規從業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相應調整其享受的待遇。違規從業人員為中共黨員的,依照有關黨規黨紀給予相應處分。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條 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覆審及其業務管理等工作人員的管理,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聘任合同約定,規範相關工作人員辭職、退休後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從業的行為。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構的主管機構要切實履行好監督和指導責任。
第十一條 專利、商標審查協作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履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等法定程序,在與相關人員籤訂的聘任合同中約定,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覆審和無效宣告審理及其業務管理等工作的人員,在解除勞動關係(含合同期滿未續約)兩年內,不得作為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的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中從業。屬於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第三條、第五條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包括辭去公職、退休前三年內擔任過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另附:2021年8月5日施行的國知辦發運字〔2021〕31號《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協同治理辦法》
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協同治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防範廉政風險,打擊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營造風清氣正的代理行業發展環境,依據《公務員法》《商標法》《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協同治理,是指將具有本辦法第四條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列入專利、商標代理行業違法違規行為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在一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實施協同約束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作為黑名單管理部門,負責黑名單的日常動態管理,依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列入黑名單:
(一)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規範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構成違規聘用國家知識產權局辭去公職、退休人員,並存在拖延、拒絕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
(二)存在審代勾連行為,以行賄等嚴重影響專利、商標審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獲取不當利益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
(三)採取違規轉遞涉案材料、幹預影響審查結論、不正當獲取審查信息等方式,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
(四)應當列入黑名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對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列入黑名單建議,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各級紀檢機構在監督執紀問責過程中,專利、商標審查部門(單位)在專利、商標審查等過程中,確認專利、商標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員存在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審代勾連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提出將其列入黑名單的建議。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通過局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布黑名單信息,並定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單位)和專利、商標代理行業協會提供黑名單信息。
第七條 對於列入黑名單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國家知識產權局局機關、專利局、商標局等相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下列協同約束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限制其適用告知承諾等便利措施;
(二)限制其參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的各類項目、專家人才推薦、評優評先等;
(三)對於同時存在行賄等嚴重情節的,按照《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依法給予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或者永久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等行政處罰。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商標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員在2年內三次以上被列入黑名單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八條 專利、商標代理行業協會應當對列入黑名單的會員進行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同時採取限制其參與行業協會組織的評優評先、訴訟代理人推薦、服務機構推介,限制其參與行業協會內部管理工作等自律性協同約束措施。
第九條 專利、商標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員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列入黑名單的,列入時間一般為12個月。列入時間超過6個月,並採取切實措施糾正其違法違規行為、保證守法經營的,智慧財產權運用促進司可將其移出黑名單。
對於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黑名單中移出的專利、商標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員,相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停止實施協同約束措施。
第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健全完善涉及專利、商標審查領域的規章制度,切斷以審謀私、審代勾連的利益鏈條,加強內部監督和約束,強化全審查流程廉潔風險防控。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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