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牆,不是真的讓你翻牆頭,一般就指的是突破監管部門的封鎖,登錄境外網站。
這個違法嗎?違反什麼法?怎麼處理呢?
一、利用翻牆軟體瀏覽國外網站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1996年2月1日國務院令第195號發布根據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六條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初次違反且未造成不良影響或危害後果的;
2、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也就是說,個人翻牆的,只是瀏覽網站,沒有什麼危害後果的,公安機關可以罰款處罰。
二、利用翻牆軟體下載、傳播暴恐音視頻的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條 參與下列活動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二)製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的;
2.《刑法》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案例:1.男子下載傳播暴恐視頻 被警方拘留 10 日
http://www.myzaker.com/article/5b0a24c09490cbdd5d00002b
2.男子"翻牆"下載傳播20多部暴恐視頻被提起公訴
http://news.haiwainet.cn/n/2018/0627/c3541083-31342384.html
嚴正提示:砍頭視頻不要下載、不要轉發。輕則行政拘留,重則判刑。
三、利用翻牆VPN牟利的行為
1.網上案例
私搭VPN獲利判刑 「翻牆」生存空間漸窄
http://www.chinadaily.com.cn/interface/flipboard/53005269/2017-12-22/cd_35356766.html
正義網貴港12月20日電(通訊員楊德燦)吳向洋在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網絡上銷售VPN代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吳向洋涉嫌非法經營罪。近日,經廣西平南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吳向洋因非法經營罪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2013年至2017年6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吳向洋在未取得相關經營許可的情況下,為非法牟利,自己在網上搭建VPN伺服器並提供會員帳號和登錄軟體,該軟體登錄後可以瀏覽境外網站;另外犯罪嫌疑人吳向洋還把一些VPN會員帳號密碼寫到硬體路由器上,使得修改過的路由器能夠直接登錄VPN,實現能夠收聽境外網站音視頻節目的功能。
之後犯罪嫌疑人吳向洋利用「淘寶網」開設網店以及在網際網路開設「凡狗VPN」網站等方式向一般用戶出租或銷售VPN軟體、VPN路由器硬體,交易數千次,非法經營額達792638元,非法獲利約50餘萬元。
2.檢索案例
薛贏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329刑初46號
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薛贏在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在泰順縣三魁鎮錦溪路45號的家中架設VPN伺服器,並通過帳號為「網絡誠信第一商」和「qq10×××17」的淘寶店鋪銷售VPN代理服務,營業額達人民幣47萬餘元。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薛贏在泰順縣三魁鎮錦溪路45號的家中被民警抓獲。
本院認為:一、關於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IP-VPN)的性質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第B13規定,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IP-VPN)是指經營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網際網路網絡資源,採用TCP/IP協議,為國內用戶定製網際網路閉合用戶群網絡的服務。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主要採用IP隧道等基於TCP/IP的技術組建,並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專網內可實現加密的透明分組傳送。該業務屬於增值電信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經營電信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二、關於被告人行為的定性問題。被告人薛贏經營的是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根據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通網安函(2017)217號給泰順縣公安局的答覆,薛贏個人及其所經營的電腦店均沒有取得國家關於國內網際網路虛擬專用網業務的經營許可。因此,被告人薛贏違反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和工業和信息化部的部門規章的規定,非法從事增值電信業務的經營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秩序,屬於非法經營活動。由於被告人薛贏的經營數額已達到47萬元,根據我省的相關規定,屬於非法經營「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綜上,利用非法設置的VPN牟利的行為,涉嫌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