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通過alpha資料庫案例檢索發現近五年來外觀設計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基本上為10萬以下,而10萬-20萬的比例不足5%,20萬以上的則低於2%。可見本案能夠成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適用法定賠償獲得最高判賠金額的少數成功案件,其背後原因值得深思和借鑑。筆者有幸代理本案原告,希望藉助本案就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獲取高額判賠作一些參考分析。
以本案為例,被告在京東、天貓等多個平臺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連結中會顯示被訴侵權產品的單價、銷售數量和評價數,通過統計所有侵權連結中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數量或評價數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總量;然後原告就自己生產的專利產品作出成本核算清單,核算出原告生產專利產品的成本;最後選擇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連結中最低單價作為銷售價,以該被訴侵權產品銷售價減去核算的專利產品總成本再乘以被訴侵權產品銷售總量來計算出被告的侵權獲益。
雖然本案中法院並沒有採納原告的這一計算方法,筆者認為法院沒有採納的主要理由在於核算出來的成本是針對專利產品,不是被訴侵權產品的成本,而專利產品的成本由原告提供,不具有足夠的證明效力。但是這並不表明原告的這一計算方法就沒有必要提供,反而筆者認為應當盡力提供,這會對案件產生影響。背後的原因在於原告根據上述計算方法得出的金額要遠高於100萬元,即使法院不認可該計算方法所計算出的被告獲益,但退而求其次,筆者認為實際上法院在適用法定賠償時還是會重點考慮這一計算方法,如果只是單純從銷售數量、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其他情節方面進行證明,就會缺少一個最終數據給到法院進行參考,使得本案要獲取高額賠償會比較難。
在上述計算方式提供給法院的前提下,接下來再對侵權性質和情節等方面進行舉證,本案中原告提供了專利權評價報告證明專利的穩定性,提供被告在被原告平臺投訴和起訴後仍持續生產、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證據證明被告的持續侵權惡意,以及提供了維權支出的票據證明原告的維權成本。原告從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銷售數量,被告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性質,被告持續侵權,被告的經營規模等方面為法院作出高額賠償提供了依據,除了這些常規證據外,原告還提交了原告與被告名譽權糾紛案件的有關材料給法院參考。被告實施侵權行為,抄襲原告的外觀設計,導致消費者對原被告的產品產生混淆,對此原告予以澄清,被告藉機起訴原告名譽權侵權,但被告的起訴被法院駁回,這一事實既能夠說明被訴侵權產品是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同時也能夠說明被告主觀上存在的惡意,進一步為本案獲得百萬賠償提供了依據。
本案作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判賠「百萬」的背後原因還是在於證據,搜集證據和運用證據仍然是關鍵所在,尤其是在難以獲取證明侵權損失或獲益的證據時,如何搜集證據和運用證據則成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獲取高額賠償最重要的一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