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5000萬!訴小米侵權的涉案專利,被蘋果公司無效『附無效決定書』

2021-02-14 IPRlearn

2018年7月2日北京知產法院報導:受理袁弓夷訴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合稱小米公司)侵犯3GPP標準必要專利一案。

涉案專利為我國第ZL00800381.5號專利,名稱為「公用分組信道」,原專利權人為設立在美國新澤西州的金橋技術有限公司,後於2016年12月8日涉案專利轉讓至本案原告袁弓夷。

原告訴稱,涉案專利可應用於WCDMA、TD-SCMDA、HSPA和LTE技術,涉及多項3GPP標準。原告發現,小米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國內生產銷售的小米5X、小米Max2、小米Note3等12種小米系列手機使用了涉案專利技術,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原告認為,小米公司在對上述系列手機產品進行設計研發、測試、出廠檢測等過程中,必然實施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據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相應合理支出。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關於涉案專利,蘋果公司於2018年07月1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7、15-29、37-46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權利要求1-14以及23-5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

2019年5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覆審和無效審理部發文:宣告00800381.5發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附無效決定書:

決定要點: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相比存在區別特徵,部分區別特徵被另一對比文件公開,其他區別特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則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具備創造性。

一、案由

本專利的專利號為00800381.5,優先權日為1999年03月22日、1999年03月24日和1999年05月04日,申請日為2000年03月21日,授權公告日為2007年09月19日。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傳送數據的方法,該方法用於多個無線遠端站手機中的一個經由無線電信網絡的基站傳送數據,基站包含一基站擴頻發射機及一基站擴頻接收機,該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通過具有一公用碼片序列信號的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由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一幀定時信號;
在該一遠端站手機的遠端站擴頻接收機通過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接收一幀定時信號;
在該一遠端站手機的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從接收到的幀定時信號確定幀定時;
由該一遠端站手機的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一接入突發信號,該接入突發信號包含多個段,每個段包括從一組預定義的前同步信號中選擇的前同步信號,以循序遞增的功率電平發送這些段,該接入突發信號開始於接入時隙的起點;
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以檢測的功率電平接收接入突發信號的至少一個段,該段包括前同步信號,該前同步信號是以允許基站成功接收該前同步信號的功率電平發射的;
響應接入突發信號的至少一段的接收並對應於該檢測到的前同步信號,由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確認信號;
在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接收確認信號並停止發送接入突發信號以作為響應;
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包含數據與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的擴頻信號;以及
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接收包含數據與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的擴頻信號。
2.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若遠端站已經發送最大允許數量的前同步信號,則停止前同步信號的發送。
3.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當開始從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數據時,所述數據與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由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並由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接收。
4.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還包括:
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多個爭用衝突檢測碼中選定的一個;
基站擴頻接收機檢測來自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的選定的爭用衝突檢測碼;
由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以及
若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檢測到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則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所述基站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5.權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還包括:
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多個爭用衝突檢測碼中選定的一個;
基站擴頻接收機檢測來自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的選定的爭用衝突檢測碼;
由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
響應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檢測到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所述基站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6.權利要求1或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
由遠端站擴頻發射機以基於從基站擴頻發射機接收的功率控制信息的功率電平,發送擴頻信號,以及
由基站擴頻發射機以基於從遠端站擴頻發射機接收的功率控制信息的功率電平,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7.權利要求1或4或5所述的方法,其中
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擴頻信號首先是發送第一功率控制信息,在時間上接著是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以及
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首先是發送第一功率控制信息,在時間上接著是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8.一種採用擴頻調製的碼分多址系統,該碼分多址系統包含一基站及多個遠端站,包含:
位於所述基站的一基站擴頻發射機,用以利用具有一公用碼片序列信號的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發送一幀定時信號;
位於遠端站之一的一遠端站擴頻接收機,用以通過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接收幀定時信號, 以及從幀定時信號確定幀定時;
位於一個遠端站的一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用以發送一接入突發信號,該接入突發信號包含多個段,以循序遞增的功率電平發送該多個段,在這些段間具有預定義的持續時間,每個段包括從預定義的前同步信號組中選擇的前同步信號;
位於所述基站的一基站擴頻接收機,用於以檢測的功率電平接收接入突發信號的至少一段,該段包括前同步信號,該前同步信號是以允許基站成功接收該前同步信號的功率電平發射的;
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用以響應至少一段的接收而發送確認信號;
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用以接收確認信號;
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用以停止發送接入突發信號,並發送包括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的擴頻信號;以及
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用以向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之中的任何一個。
9.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其中,若遠端站己發送最大允許數量的前同步信號,則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用於停止前同步信號的發送。
10.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其中,當遠端站擴頻發射機開始數據發送時,該基站擴頻發射機用於發送數據與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並且其中,遠端站擴頻接收機用於接收該功率控制信息。
11.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其中:
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用以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發送從多個遠端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中選定的一個遠端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
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檢測所選定的遠端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
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用以響應檢測到選定的遠端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發送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
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檢測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以及
響應所述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的接收,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所述基站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
12.權利要求10所述的系統,其中:
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用以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發送從多個遠端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中選定的一個遠端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
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檢測所選定的遠端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
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用以響應檢測到選定的遠端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發送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
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檢測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以及
響應所述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的接收,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所述基站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
13.權利要求8或11或12所述的系統,其中
遠端站擴頻發射機是以基於從基站擴頻發射機接收的功率控制信息的功率電平來發送擴頻信號的, 以及
基站擴頻發射機是以基於從遠端站擴頻發射機接收的功率控制信息的功率電平來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的。
14.權利要求8或11或12所述的系統,其中
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擴頻信號是首先發送第一功率控制信息,在時間上接著是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以及
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是首先發送第一功率控制信息,在時間上接著是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15.一種無線遠端站的傳送數據方法,該方法用於無線電信網絡的多個無線遠端站之一傳送數據,一個遠端站包括遠端站擴頻發射機與遠端站擴頻接收機,該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在該一遠端站的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從基站通過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接收一幀定時信號;
在該一遠端站從接收到的幀定時信號確定幀定時;
由該一遠端站的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基站發送一接入突發信號,該接入突發信號包含多個段,每個段包括預定義的前同步信號,以循序遞增的功率電平發送這些段,該接入突發信號開始於接入時隙的起點。
在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從基站接收對應於發送的前同步信號的確認信號並停止發送接入突發信號以作為響應;以及
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包含數據與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的擴頻信號。
16.權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若遠端站己經發送最大允許數量的前同步信號,則停止前同步信號的發送。
17.權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當開始從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數據時,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接收來自基站的數據與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18.權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遠端站擴頻發射機以基於從基站接收的功率控制信息的功率電平,發送擴頻信號。
19.權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還包括:
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基站發送多個爭用衝突檢測碼中選定的一個;
從基站接收對應於發送的爭用衝突檢測碼的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以及
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所述基站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20.權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還包括:
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基站發送多個爭用衝突檢測碼中選定的一個;
從基站接收對應於發送的爭用衝突檢測碼的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
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所述基站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21.權利要求15至18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擴頻信號首先是發送第一功率控制信息,在時間上接著是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22.權利要求15至18之一所述的方法,其中,遠端站在預先確定的時刻開始發送遠端站閉環功率控制前同步信號,其用於在發送實際的信息與控制數據前,閉環功率控制該遠端站。
23.一種碼分多址無線遠端站,包括:
遠端站擴頻發射機,
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和
控制器,其耦合至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和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包括:
用於使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從基站通過具有公共碼片序列信號的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接收幀定時信號的裝置;
用於使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在該一遠端站從接收到的幀定時信號確定幀定時的裝置;
用於使該一遠端站的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基站發送一接入突發信號的裝置,該接入突發信號包含多個段,每個段包括預定義的前同步信號,以循序遞增的功率電平發送這些段,該接入突發信號開始於接入時隙的起點;
用於當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檢測到來自基站的對應於發送的前同步信號的確認信號時,使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停止發送接入突發信號的裝置;以及
用於使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基站發送包含數據與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的擴頻信號的裝置。
24.權利要求23所述的碼分多址遠端站,其中,該若遠端站已發送最大允許數量的前同步信號,則停止前同步信號的發送。
25.權利要求24所述的碼分多址遠端站,其中,該遠端站擴頻接收機用以從該基站接收數據和功率控制信號中的任一個,這與從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向該基站的數據發送同時發生。
26.權利要求25所述的碼分多址遠端站,其中,遠端站還用於執行下列步驟:
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該基站發送從多個爭用衝突檢測碼中選定的一個;
從基站接收對應於該發送的爭用衝突檢測碼的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
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向所述基站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
27.權利要求23-26之一所述的碼分多址遠端站,其中,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用於執行以基於從該基站接收的功率控制信息的功率電平,發送擴頻信號。
28.權利要求23-26之一所述的碼分多址遠端站,其中,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用於執行發送擴頻信號,其以發送第一功率控制信息為起始,在時間上接著是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
29.權利要求23-26之一所述的碼分多址遠端站,其中,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用於執行遠端站閉環功率控制前同步信號的發送,其用於在發送實際的信息與控制數據前,閉環功率控制該遠端站。
30.碼分多址無線遠端站的處理單元,包含:
確認信號檢測器,用於在接收的擴頻信號中檢測確認信號;
數據與控制處理器,用於檢測並處理包含在接收的擴頻信號中的數據和控制信息;
編碼器,用於給數據編碼;
交錯器,耦合至編碼器,用於交錯編碼數據;
前同步信號產生器,用於生成編碼前同步信號;
多路復用器,耦合至交錯器和前同步信號產生器,用於多路復用交錯數據和編碼前同步信號;
分組格式化器,耦合至多路復用器,用於將多路復用的數據和編碼前同步信號格式化成為多個分組;以及
控制器,耦合至確認信號檢測器和分組格式化器,用於控制確認信號檢測器、前同步信號產生器、多路復用器和分組格式化器,所述控制器在工作時,使得所述處理單元執行以下操作:
由所述前同步信號產生器、多路復用器和分組格式化器生成並輸出包含具有循序遞增的離散功率電平的編碼前同步信號序列的多個分組;
由所述確認信號檢測器在接收的第一擴頻信號中,檢測至少一個輸出分組的確認信號;
在檢測到確認信號時,由所述編碼器和多路復用器生成並由所述分組格式化器輸出包含數據和控制信息中任一個的分組。
31.權利要求30所述的處理單元,其中,所述控制器還使得所述處理單元執行以下操作:
在所述確認信號檢測器檢測到確認信號時,由所述前同步信號產生器、多路復用器和分組格式化器生成並輸出包含一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的分組;
由所述確認信號檢測器在接收的第二擴頻信號中檢測對應於輸出的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的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
響應於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的檢測,由所述編碼器、多路復用器和分組格式化器生成並輸出包含數據和控制信息的分組。
32.權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處理單元,進一步包含可編程匹配濾波器,用以解擴所接收的擴頻信號。
33.權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處理單元,進一步包含相關器,用以解擴所接收的擴頻信號。
34.權利要求30或31所述的處理單元,還包括
模數轉換器,用於將從天線接收的擴頻信號轉換為數位訊號;以及
響應於來自模數轉換器的數位訊號,用於解擴所接收的擴頻信號的裝置。
35.權利要求30至31之一所述的處理單元,還包括
用於處理分組以進行擴頻的裝置;以及
數模轉換器,耦合到用於處理的裝置,用於產生調製的擴頻信號以從無線遠端站發送。
36.權利要求30至31之一所述的處理單元,還包括可變增益裝置,耦合至分組格式化器,用於調整來自分組格式化器的分組的電平。
37.一種基站的傳送數據方法,該方法用於無線電信網絡的多個基站之一傳送數據,該一個基站包含基站擴頻發射機及基站擴頻接收機,該方法包含下列步驟:
由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在具有一公用碼片序列信號的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上發送一幀定時信號;
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以檢測功率電平從遠端站接收接入突發信號的具有足夠功率電平的至少一個段,該接入突發信號包含多個段,每個段包含預定義的前同步信號,以循序遞增的功率電平方式發送這些段,該接入突發信號開始於接入時隙的起點;
響應該接入突發信號的至少一個段的接收並對應於檢測到的前同步信號,由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向遠端站發送確認信號;以及
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從遠端站接收包含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的擴頻信號。
38.權利要求37所述的方法,其中,與從該遠端站接收擴頻信號同時發生,由該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
39.權利要求38所述的方法,還包括:由基站擴頻接收機從該遠端站接收多個爭用衝突檢測碼中選定的一個;以及
由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向該遠端站發送對應於接收的爭用衝突檢測碼的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
40.權利要求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中,從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是以基於從遠端站接收的功率控制信息的功率電平的。
41.權利要求37或38所述的方法,其中,從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起始於發送第一功率控制信號,在時間上接著是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42.一種碼分多址無線基站,包括:
基站擴頻發射機,
基站擴頻接收機,和
控制器,其耦合至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和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包括:
用於使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在具有一公用碼片序列信號的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上發送一幀定時信號的裝置;
用於使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以檢測功率電平從遠端站接收接入突發信號的具有足夠功率電平的至少一個段的裝置,該接入突發信號包含多個段,每個段包含預定義的前同步信號,以循序遞增的功率電平方式發送這些段,該接入突發信號開始於接入時隙的起點;
用於響應該接入突發信號的至少一個段的接收並對應於檢測到的前同步信號,使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向遠端站發送確認信號的裝置; 以及
用於使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從遠端站接收包含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任一個的擴頻信號的裝置。
43.權利要求42所述的碼分多址基站,其中,與從該遠端站接收數據發送同時發生,基站擴頻發射機用於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
44.權利要求42或43之一所述的碼分多址基站,其中,所述控制器使得所述碼分多址基站執行下列操作:
由基站擴頻接收機從該遠端站接收多個爭用衝突檢測碼中選定的一個;以及
由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向該遠端站發送對應於接收的爭用衝突檢測碼的基站爭用衝突檢測碼。
45.權利要求42或43所述的碼分多址基站,其中,基站擴頻發射機用於以基於從遠端站接收的功率控制信息的功率電平,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46.權利要求42或43之一所述的碼分多址基站,其中,基站擴頻發射機用於發送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是以發送第一功率控制信號為起始,在時間上接著是數據及功率控制信息中的任一個。
47.碼分多址無線基站的處理單元,包括:
前同步信號處理器,用於在接收的擴頻信號中檢測前同步信號;
數據與控制處理器,用於檢測並處理包含在所接收的擴頻信號中的數據和控制信息;
編碼器,用於為數據編碼;
交錯器,耦合至編碼器,用於交錯編碼數據;
分組格式化器,耦合至交錯器,用於將任何交錯的編碼數據、信令、確認信號、爭用衝突檢測信號、導頻信號及發送功率控制信號格式化成為一分組;以及
控制器,耦合至前同步信號處理器、數據與控制處理器以及分組格式化器,用於控制前同步信號處理器、數據與控制處理器和分組格式化器,所述控制器在工作時,使得所述處理單元執行以下操作:
由前同步信號處理器檢測以適當功率電平接收的包含在第一擴頻信號中的編碼前同步信號序列的第一信號;
在以適當功率電平檢測到第一編碼前同步信號時,由所述分組格式化器生成包含一確認信號的分組,並向無線基站的調製器輸出包含該確認信號的分組;以及
由所述編碼器、交錯器和分組格式化器生成包含數據和控制信息中的任何一個的分組,並向無線基站的調製器輸出該分組。
48.權利要求47所述的處理單元,其中,所述控制器還使得所述處理單元執行下列操作:
由前同步信號處理器檢測在無線基站接收的第二擴頻信號中的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以及
由所述控制器和分組格式化器生成包含對應於接收的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的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的分組,並向無線基站的調製器輸出包含基站爭用衝突檢測前同步信號的該分組。
49.權利要求47或48所述的處理單元,進一步包含可編程匹配濾波器,用以解擴所接收的擴頻信號。
50.權利要求47或48所述的處理單元,進一步包含相關器,用以解擴所接收的擴頻信號。
51.權利要求47或48所述的處理單元,還包括:
模數轉換器,用於將從天線接收的擴頻信號轉換為數位訊號;以及
響應於來自模數轉換器的數位訊號,用於解擴所接收的擴頻信號的裝置。
52,權利要求47或48所述的處理單元,還包括:
用於處理分組以進行擴頻的裝置;以及
數模轉換器,耦合到用於處理的裝置,用於產生調製的擴頻信號以從基站發送,其中,用於處理裝置與數模轉換器形成無線基站調製器的至少一部分。
53.權利要求47或48所述的處理單元,還包括可變增益裝置,耦合至分組格式化器,用於在將分組應用到無線基站調製器之前,調整來自分組格式化器的分組的電平。」

(一)第一無效請求(4W107520)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請求人)於2018年07月1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7、15-29、37-46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權利要求1-14以及23-5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全部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
附件1: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附件2:本專利公開文本。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8年07月12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並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第一請求人於2018年08月13日提交了補充意見陳述書,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證據2:TSGR1#2(99)026及其中文譯文,第一請求人聲稱的公開日為1999年02月19日(下稱對比文件1);
證據3:中國專利文件CN1329802A,優先權日為1998年10月05日,公開日為2002年01月02日(下稱對比文件2);
證據4:TIA/EIA/IS-95-A及其中文譯文,第一請求人聲稱的公開日為1995年05月31日(下稱對比文件3);
證據5:國際專利申請文件WO98/18280A2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1998年04月30日(下稱對比文件4);
證據6:Tdoc SMG2 UMTS-L1 455/98及其中文譯文,第一請求人聲稱的公開日為1999年02月01日(下稱對比文件5);
證據7:TSGR2#(99)281及其中文譯文,第一請求人聲稱的公開日為1999年06月03日(下稱對比文件6);
證據8:TD TSG RAN-99029及其中文譯文,第一請求人聲稱的公開日為1999年02月26日(下稱對比文件7);
證據9:加拿大專利文件CA2215075A1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1999年03月09日(下稱對比文件8);
證據10:國際專利申請文件WO97/46041A2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1997年12月04日(下稱對比文件9);
證據11:中國專利文件CN1208540A,公開日為1999年02月17日(下稱對比文件10);
證據12:中國專利文件CN1126930A,公開日為1996年07月17日(下稱對比文件11);
證據13:本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文本;
證據14:US09/273508及其中文譯文(下稱優先權文件1);
證據15:US09/275010及其中文譯文(下稱優先權文件2);
證據16:US09/304345及其中文譯文(下稱優先權文件3);
證據17:(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2號公證書複印件;
證據18:(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3號公證書複印件;
證據19:(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4號公證書複印件;
證據20:(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5號公證書複印件及部分中文譯文;第一請求人在該意見陳述書中認為:1)權利要求1中存在兩個技術方案,其中技術方案A是與「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包含數據的擴頻信號;以及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接收包含數據的擴頻信號」對應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B是與「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包含功率控制信息的擴頻信號;以及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接收包含功率控制信息的擴頻信號」對應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B不能享有優先權1-3,引用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B的權利要求2-7也不能享有上述優先權;同理,權利要求8-53也存在相應問題因而不能享有優先權。2)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3)權利要求1-53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4)權利要求1-5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5)權利要求1-6、8-13、15-20、22-24、27、29、37-40、42-45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評述中涉及對比文件1-5。5)權利要求1-5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具體證據使用方式如下:第一請求人將獨立權利要求1、8、15、23、37、42分為如上文1)中所述分為A、B兩個方案分別進行評述。對於技術方案A分別以對比文件1、3-5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其中在以對比文件1、3、5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4、7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在以對比文件4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7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對於技術方案B分別以對比文件1、3-6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在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4、7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在以對比文件3、5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1、4、7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在以對比文件4、6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1、7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對於獨立權利要求30以對比文件8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與對比文件1、3-6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獨立權利要求47以對比文件8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與對比文件1、6、10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其他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徵也被對比文件1、3、4、6、8-11和/或公知常識以多種結合方式公開。專利權人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於2018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並認為本專利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本案合議組於2018年09月03日將第一請求人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補充意見陳述書及證據轉送給專利權人,同日將專利權人於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送給第一請求人。專利權人於2018年10月18日針對第一請求人的補充意見陳述書進行了答覆並提交了權利要求書替換頁,專利權人修改了權利要求30、37、42、47,將權利要求22的附加技術特徵「其中,遠端站在預先確定的時刻開始發送遠端站閉環功率控制前同步信號,其用於在發送實際的信息與控制數據前,閉環功率控制該遠端站」分別加入上述權利要求,並認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53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本案合議組於2018年11月02日將專利權人於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權利要求書修改替換頁轉送給第一請求人。本案合議組於2018年12月13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於2019年01月16日舉行口頭審理。第一請求人於2018年12月14日針對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上述修改再次提交了意見陳述書,用於替換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涉及權利要求30-53的部分。第一請求人認為:1)權利要求30-53不能享有優先權1-3。2)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3)權利要求30-53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4)權利要求30-5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5)權利要求37-40、42-45相對於對比文件1不具備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6)權利要求30-53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具體證據使用方式如下:獨立權利要求30以對比文件8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與對比文件1、3-6、9、11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第一請求人將獨立權利要求37、42分為如前所述分為A、B兩個方案分別進行評述,對於技術方案A、B均以對比文件1、3-6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在以對比文件1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4、7-9、11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在以對比文件3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1、4、7-9、11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在以對比文件4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1、7-9、11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在以對比文件5、6作為最接近現有技術時,與對比文件1、4、7-9、11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獨立權利要求47以對比文件8作為最接近對比文件,與對比文件1、6、9-11和/或公知常識進行了多種方式的結合。其他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徵也被對比文件1、6、8、10、11和/或公知常識以多種結合方式公開。(一)第二無效請求(4W107521)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請求人)於2018年07月1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無效理由及證據與第一請求人相同。經形式審查合格,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8年07月12日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並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證據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第二請求人於2018年08月13日提交了補充意見陳述書及附件,其具體內容與第一請求人提交的補充意見陳述書及證據相同。專利權人針對第二請求人的上述無效宣告請求於2018年08月27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並認為本專利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本案合議組於2018年09月03日將第二請求人2018年08月13日提交的補充意見陳述書及證據轉送給專利權人,同日將專利權人於2018年08月2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送給第二請求人。專利權人於2018年10月18日針對第二請求人的補充意見陳述書進行了答覆並提交了權利要求書修改替換頁,專利權人修改了權利要求30、37、42、47,將權利要求22的附加特徵「其中,遠端站在預先確定的時刻開始發送遠端站閉環功率控制前同步信號,其用於在發送實際的信息與控制數據前,閉環功率控制該遠端站」分別加入上述權利要求,並認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53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書的修改與4W107520案中的修改一致。本案合議組於2018年10月25日將專利權人於2018年10月18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權利要求書修改替換頁轉送給第二請求人。第二請求人於2018年12月10日針對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上述修改再次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其具體內容與第一請求人再次提交的意見陳述書相同。本案合議組於2018年12月13日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了口頭審理通知書,定於2019年01月16日舉行口頭審理。口頭審理如期舉行。在口頭審理過程中,第一請求人、第二請求人以及專利權人均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中,合議組當庭向專利權人轉交了第一請求人於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第二請求人於2018年12月10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三方當事人當庭進行了充分意見陳述,具體內容如下:(1)第一、第二請求人表示當庭統一進行意見陳述,明確雙方提交的無效宣告請求書及兩次意見陳述書的內容均對應一致(以下統稱請求人)。同時,請求人表示合議組當庭轉交給專利權人的是第三次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其是針對專利權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進行的意見陳述,是對第二次提交的意見陳述書中涉及權利要求30-53的無效理由進行替換;其中在創造性評述時,針對加入獨立權利要求30、37、42、47中的權利要求22的附加技術特徵引入對比文件9評述,除此之外該意見陳述沒有增加新的理由。(2)證據質證:針對對比文件1、6、7,請求人當庭出示了(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2號公證書原件以證明對比文件1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出示了(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3號公證書原件以證明對比文件6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出示了(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4號公證書原件以證明對比文件7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經專利權人核實,對對比文件1、6和7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沒有異議,認為對比文件6的公開時間晚於本專利的優先權日不能作為現有技術使用。對於對比文件3,請求人表明是其去美國聖塔克拉拉大學圖書館借閱的,並當庭出示了經過公證認證的由美國聖塔克拉拉大學出具的一份證明,證明對比文件3是真實正確地複製於該大學圖書館;請求人另外出具了該大學的館藏證明。請求人還出示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請求人還提交了英文書籍《WIDEBRAND CDMA FOR THIRD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S》原件以及其中文譯文,該原件具有清華大學圖書館的館藏標識,請求人認為該書第11頁記載了「IS-95標準於1993年完成並在1995年進行了修訂(IS-95A)」,說明IS-95A在該書出版日1998年之前已經廣為人知。請求人結合以上證據證明對比文件3 的真實性,以及其公開時間為1995年05月31日。專利權人對對比文件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其公開時間存在異議。對於對比文件5,請求人出示了(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5號公證書原件,同時出具了(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841號公證書原件,證明(2018)京長安內經證字第34805號公證書中存在筆誤。專利權人對對比文件5的真實性無異議,其認為從兩份公證書看到的公開日期不同,如果合議組認定可以作為公開日期,則對公開時間無異議。專利權人當庭表示對其他對比文件的真實性、公開時間無異議。請求人當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識性證據(編號續前)複印件如下:
證據21:中文書籍《CDMA信令系統》部分內容;
證據22:中文書籍《個人通信》部分內容;
證據23:中文書籍《數字衛星通信》部分內容;
證據24:中文書籍《數字蜂房移動通信系統》部分內容;
證據25:中文書籍《數字通信》部分內容;
證據26:中文書籍《英漢計算機辭典(續編)》部分內容;
證據27:英文書籍《WIDEBAND CDMA FOR THIRD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S》部分內容及其譯文。同時請求人提交了相應原件以及證據的具體使用方式,專利權人核對後,對證據27的公開時間存在異議,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時間無異議。並且,專利權人對請求人提交的所有證據的中文譯文的準確性均無異議。請求人明確了證據21《CDMA信令系統》第6頁第1.3.2第2段證明了「該接入突發信號開始於接入時隙的起點」是本領域公知常識。證據22《個人通信》第243-244頁證明了基站與遠端站行動電話之間互相發送功率控制信息進行雙向閉環功率控制是本領域公知常識。(3)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中存在兩個技術方案,其中技術方案A是與「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包含數據的擴頻信號;以及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接收包含數據的擴頻信號」對應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B是與「響應確認信號的接收,由所述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包含功率控制信息的擴頻信號;以及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接收包含功率控制信息的擴頻信號」對應的技術方案,其他獨立權利要求8、15、23、37、42也類似分為A、B兩個方案。專利權人對此表示認同。請求人當庭還表示對比文件4第6-8段公開了基站在發送數據和功率控制信息前對移動站進行閉環功率控制,而相互之間進行雙向閉環功率控制是公知常識,用對比文件4結合公知常識評述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徵。對於權利要求22,對比文件4也給出了技術啟示,而具體採用前同步信號的形式在對比文件1的圖6中公開了,因此對比文件1結合對比文件4可以評述權利要求22的附加技術特徵。對此,專利權人認為,權利要求22中的遠端站閉環功率控制前同步信號指的是說明書第26頁第2段中的RS-CLPC-前同步信號。權利要求7和22的附加技術特徵均沒有被請求人所述的對比文件公開。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二、決定的理由1、審查基礎專利權人針對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進行了修改,經本案合議組審查認為,該修改滿足審查指南對於修改的方式和期限的規定。本次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所針對的文本為上述進行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2、證據認定對比文件1是3GPP會議文檔,對比文件4、對比文件8是專利文獻,證據21《CDMA信令系統》以及證據22《個人通信》是中文書籍,均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出版物,專利權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公開時間以及中文譯文的準確性沒有異議,對此本案合議組亦予以認可。上述證據均早於本專利的優先權日,因此可以作為評述本專利創造性的現有技術使用。證據21《CDMA信令系統》和證據22《個人通信》為工具書或教科書,可以作為公知常識性證據。3、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3.1.1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徵如下:1A一種傳送數據的方法,該方法用於多個無線遠端站手機中的一個經由無線電信網絡的基站傳送數據,基站包含一基站擴頻發射機及一基站擴頻接收機,該方法包含下列步驟:1B通過具有一公用碼片序列信號的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由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一幀定時信號;1C在該一遠端站手機的遠端站擴頻接收機通過廣播公用同步化信道接收一幀定時信號;1D在該一遠端站手機的遠端站擴頻接收機從接收到的幀定時信號確定幀定時;1E由該一遠端站手機的遠端站擴頻發射機發送一接入突發信號,該接入突發信號包含多個段,每個段包括從一組預定義的前同步信號中選擇的前同步信號,以循序遞增的功率電平發送這些段,該接入突發信號開始於接入時隙的起點;1F在所述基站擴頻接收機以檢測的功率電平接收接入突發信號的至少一個段,該段包括前同步信號,該前同步信號是以允許基站成功接收該前同步信號的功率電平發射的;1G響應接入突發信號的至少一段的接收並對應於該檢測到的前同步信號,由所述基站擴頻發射機發送確認信號;1H在所述遠端站擴頻接收機接收確認信號並停止發送接入突發信號以作為響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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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眼病藥品麗眼達專利被無效,其霸主地位恐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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