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孔子畫像圖,從小到大,我們在許多場合都曾見過,然而,近日,廣州一家公司卻因為使用了一張孔子畫像圖作為微博配圖,而被北京全景視覺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萬,這是怎麼回事?
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取得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圖片庫》著作權,並經國家版權局登記頒發著作權登記證書。該《中國圖片庫》內有一幅孔子畫像的攝影圖片,全景視覺公司表示該圖片系攝影師拍攝孔子畫像圖所得,獨創性在於素材的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
廣州藍海豚遊船有限公司通過其開設的新浪微博帳號「藍海豚遊船」發布的微博中使用了上述圖片作為配圖。
全景視覺公司訴請藍海豚遊船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法院這樣判:
越秀法院審理認為, 判斷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以具備獨創性為前提要件,包括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方面; 同時,攝影作品歸入藝術作品則意味著其需具有藝術性和一定的審美意義。
根據全景視覺公司所述及照片顯示,涉案照片系攝影師對孔子畫像圖拍攝形成,採用正面平視角度,並使用閃光設備使照片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可見, 該照片的拍攝出發點和最終呈現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現孔子畫像圖,是對該畫像圖的複製翻拍 。
越秀法院認為,無論何人、何時對孔子畫像圖進行拍攝,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幾無差異。故而儘管攝影師在拍攝中投入了勞動努力,但該勞動努力並不能體現出攝影師的個性創作。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雖然全景視覺公司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中國圖片庫》包含該照片,但由於我國對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僅對作品作形式審查,而不審查其獨創性,不能以進行過登記即認定具有獨創性,故駁回全景視覺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後,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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