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月子會所住了沒多久,孩子患支氣管肺炎入院治療,廣州一對夫婦一怒之下在網上給了月子會所差評。不料月子會所起訴到法院,認為是誹謗,索賠50萬。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近日審理了該案。
給個差評被告了
2017年12月,張某(甲方)與某公司(乙方)籤訂涉案合同,約定由某公司為張某提供為期28日的月子服務,服務內容包括醫療服務、護理服務、附屬服務、餐飲服務及客房服務等。
2018年6月14日,張某及其子入住由某公司經營的某月子會所。
2018年6月24日至27日,張某之子被送往醫院普通兒科就診,診斷結果為支氣管肺炎。
2018年7月12日,張某及其子離開該會所。
2018年7月21日,丈夫李某在某點評網站內某月子會所的評論區發布評論:
「花幾萬大洋,原本是想給媽媽和寶寶一個專業的護理和照顧,沒想到越來越失望」
評論中,李某直指該會所「護士不專業」,用餐也有「偷工減料嫌疑」等。評論中還附有照片。他對該會所的評價「環境:差;護理:差;月子餐:差」。
之後,有網友評論,「一直在幾個會所徘徊,感謝這位朋友,給我重新選擇的想法」等。
同年9月13日,張某也在某點評網站進行評論,稱某月子會所:
「公用場所空間太小,給人感覺很壓抑,入住一個月,每天晚上都要用半個小時來對付蚊子」
「到店體驗評價」下方顯示,「環境:差;護理:一般;月子餐:一般」。
看到這樣的評論,某月子會所不高興了。於是起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要求李某、張某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要求二人及某點評網站連帶賠償50萬元。
圖片來源:@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發個差評被索賠50萬,這錢到底該不該給?
【法院審理】
消費者有權對服務進行評價
網際網路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是否構成誹謗,需根據用戶評論內容是否屬實予以判斷。
法院認為,某公司主張李某、張某有關「公共場所空間太小」「我見過的公用窗戶從來沒開過」「潮溼」「蚊子太多」「管理不規範」「和護士近距離直接接觸,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風險」「發現月子餐菜單和實際給我們的菜不符,有偷工減料嫌疑」「現在他們請了水軍猛給自己好評」等評論內容構成誹謗,缺乏事實依據。
李某、張某作為夫妻,均屬於涉案服務消費者,有權在某點評網站的相關區域對某公司提供的服務進行批評、評論,某公司對消費者對其服務的批評、評論應予以必要的容忍。
評價內容難以認定虛假
從具體內容看,首先,「公共場所空間太小」「我見過的公用窗戶從來沒開過」「潮溼」「蚊子太多」「管理不規範」等,屬於張某、李某的個人感受,鑑於消費者對服務感受的主觀差異性,難以認定該評論內容為虛假。
其次,某公司確認張某之子在接受涉案服務期間被診斷為支氣管肺炎,認為此事與其提供的服務無直接關聯,但李某、張某提供的照片顯示某公司服務人員確實存在不規範佩戴口罩護理嬰兒的現象,張某之子亦確實在入住會所期間患上支氣管肺炎,客觀上不能排除某公司的服務行為與張某之子患支氣管肺炎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可能性,故李某、張某在評論中稱「和護士近距離直接接觸,我小孩存在被感染病毒高危風險」不應視為失實,該評價不應視為誹謗。
再次,某公司雖主張有關「發現月子餐菜單和實際給我們的菜不符,有偷工減料嫌疑」「現在他們請了水軍猛給自己好評」等評論與事實不符,但並未舉證證明其月子餐的供餐標準及實際供餐情況,且是否存在「請水軍猛給自己好評」的行為,與某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及水平並無直接關聯,不影響他人對某公司服務的評價。
因此,從本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看,不能認定李某、張某借在某點評網站發布評論之機實施了誹謗、詆毀等損害某公司名譽的行為。因涉案評論無法被認定為侵權,故某點評網站未應某公司要求採取刪除評論措施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構成侵權。於是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網絡差評底線是什麼?
法官提醒,網絡差評應以「不虛構事實、不惡意詆毀」為底線,經營者亦應允許消費者對其服務本身進行批評,並予以必要的容忍。消費者作為網絡用戶對於商品質量和服務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只有消費者藉機進行誹謗、詆毀並實際損害他人名譽方可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本案中,被告接受了服務,且不存在行業競爭關係,進行惡意差評的可能性較小。被告在某點評網站給與差評的同時上傳了若干服務圖片予以佐證,且評論內容主要系描述被告的主觀感受,亦未使用明顯的侮辱性用語。
法官提醒,經營者如果認為消費者在網絡上惡意差評,應及時採取時間戳、截屏、公證等手段保全證據,同時注意收集、保存提供商品或服務具體情況的有效證據,以證明該差評與事實不符並造成經營者社會評價降低、經濟損失等損害後果。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袁玥
部分內容來源於@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編輯:Mi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