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報:能否將關聯公司打包整體破產清算?(有答案了!)|法客帝國

2022-01-03 法客帝國

點擊上面藍字即可免費訂閱+關注!聯繫主編微信:lishulvshi

我們對誇誇其談毫無興趣,只專注「有用」的實務分享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品]

中國法制出版社剛出版新書《公司印章疑難案例裁判規則解讀》《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公司訴訟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保全與執行裁判規則解讀》,掃描下圖二維碼或點擊文末「閱讀原文」,即可獲得。


關聯公司資產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以致無法個別清算的,可將數個關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整體合併清算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張德榮(北京兩高重大疑難案件律師團隊)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

閱讀提示:在市場競爭中,公司講究集團作戰,分工合作,部分公司負責賺取利潤,部分公司負責承擔債務,在危機時刻,斷尾求生,破產掉個別企業,保存其他其他企業,最終在整體上達到利益最大,風險最小。這些公司,在表面上看是多個公司,實質上是一個公司。當債權人遭遇該類人格混同的關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否申請合併破產呢?


裁判要旨


關聯公司資產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以致無法個別清算的,可將數個關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整體合併清算。人格獨立的兩大表現為:其一,法人之獨立首先在於意思之獨立,能獨立自主地為意思表示,開展民事活動。其二,法人之獨立關鍵在於法人財產之獨立,法人可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05年7月8日,閩發證券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中國證監會取消了閩發證券的證券業務許可資格,責令關閉。截至2008年7月18日,閩發證券已資不抵債,帳面淨資產為-6999849258.09元。

二、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達、深圳天紀和源均是閩發證券為逃避監管,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重要關聯公司,其註冊資本來源於閩發證券,經營場所與閩發證券的分支機構相同。四家關聯公司名下的資產主要為根據閩發證券的安排開展證券自營業務形成的股票,公司的基本負債系因與閩發證券資金往來而形成。四家關聯公司與閩發證券在資產和管理上嚴重混同,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是閩發證券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經清查審計,截止2008年7月18日,四家關聯公司在帳面上均資不抵債。

三、申請人閩發證券清算組於2008年7月5日以被申請人閩發證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福州中院申請宣告閩發證券破產還債,並申請將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達、深圳天紀和源納四家關聯企業納入閩發證券破產清算程序,合併清算。

四、2008年10月28日,福州中院裁定宣告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並宣告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達、深圳天紀和源與閩發證券合併破產。

裁判要點

四家關聯公司雖然為形式上的獨立法人,但實際上是閩發證券開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備分別進行破產清算的法律基礎。

其一,法人之獨立首先在於意思之獨立,能獨立自主地為意思表示,開展民事活動。然而,四家關聯公司與閩發證券人員混同,無法獨立對外開展活動,不具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其二,法人之獨立關鍵在於法人財產之獨立,法人可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而四家關聯公司是閩發證券逃避監管,違法違規開展帳外經營的工具,沒有獨立經營活動和收益,且資產也均由閩發證券實際控制使用,沒有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

因此,四家關聯公司應當與閩發證券一併破產,合併清算。

實務經驗總結

一、破產申請人可對人格混同的關聯企業,向法院申請合併破產。但合併破產需要以各關聯企業人格混同,且均已滿足資不抵債或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破產條件。對於人格混同,可在人員、場所、資產、負債、管理五個方面進行證明;重點關注公司人格是否獨立,是否可以獨立作出意思表示,財產是否獨立,是否有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對於是否滿足破產條件,可以參照各關聯企業的淨資產是否為負。

二、債務人在運營過程中,也要注意設置防火牆,明確劃清關聯企業間人員、場所、業務、財產、管理的分界線,以免被認定為人格混同,在滿足破產條件時被破產申請人「一鍋端」。


相關法律規定

《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該案在法庭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四家關聯公司雖然為形式上的獨立法人,但根據以上事實分析,四家關聯公司實際上是閩發證券開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備分別進行破產清算的法律基礎。理由有二:

其一,法人之獨立首先在於意思之獨立,能獨立自主地為意思表示,開展民事活動。然而,北京辰達和深圳天紀和源分別與閩發證券北京管理總部和深圳中興路營業部的人員發生混同;上海元盛和上海全盛雖然有獨立的工作人員,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閩發證券上海管理總部,因此,四家關聯公司對外的行為受制於閩發證券,不具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其二,法人之獨立關鍵在於法人財產之獨立,法人可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而四家關聯公司全部的經營活動是配合閩發證券違規開展證券業務,此外並無其他的獨立經營活動,公司無經營收益。四家關聯公司的資產的唯一來源是股東出資,均實際來源於閩發證券,並且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資產也均由閩發證券實際控制使用。因此,四家關聯公司沒有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

綜上所述,閩發證券因違法違規經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造成巨額虧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資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宣告破產,依法清算償債。四家關聯公司由閩發證券出資設立,與閩發證券在管理上和資產上嚴重混同,無獨立的公司法人人格,是閩發證券逃避監管,違法違規開展帳外經營的工具,應當與閩發證券一併破產,合併清算。


案件來源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辰達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紀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併破產清算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總第205期)

延伸閱讀

一、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滿足破產原因的,法院依法裁定合併破產(案例1-4

案例1: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匯同清算事務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一案民事裁定書[(2016)浙08民破10號之一]認為:依據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及查明的情況,元泰公司、宏泰公司、步升公司經營場所相同,人員、資產及債務存在明顯混同,而且均由同一人實際控制,資產、人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關聯關係,管理人依此申請三公司進行合併破產清算,有利於保障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也有利於提高破產清算效率,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符合破產法宗旨。依法裁定三家公司進行合併破產清算。

案例2: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裕鑫聚磐實業有限公司管理人破產民事裁定書[(2016)浙0681民破16號之二]認為,浙江裕鑫聚磐實業有限公司與裕鑫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東易進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裕潤科技有限公司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但四家公司均為陳漫實際控制,公司的業務、人事、財務等表徵公司法人人格的要素存在高度混同,四家公司的各自財產無法明確區分、界限模糊,已經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現四家公司均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四家公司應當予以合併破產清算,且經浙江裕鑫聚磐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會議表決,亦同意合併清算。合併破產清算有利於釐清公司的債權債務,有效推進破產清算的進行。浙江裕鑫聚磐實業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合併破產清算申請,依法應予準許。

案例3: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浙江明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破產民事裁定書[(2014)紹越袍商破字第2-4號]認為,「明輝系」公司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但公司均為王光榮實際控制,公司的業務、人事、財務等表徵公司法人人格的要素存在高度混同,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圍繞「明輝系」公司整體利益進行,導致「明輝系」公司的各自財產無法明確區分、界限模糊,已經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現5家公司均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5家公司應當予以合併破產清算。合併破產清算有利於釐清公司的債權債務,有效推進破產清算的進行。據此裁定5家公司合併破產清算。

案例4: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宿遷市湖濱新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宿遷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宿遷歡樂島旅遊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破產民事裁定書[(2015)宿中商破字第00001-00005號]認為,五被申請人形式上為獨立法人,但其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項逢保濫用股東權利和關聯關係,在經營管理、人員、資產等表徵人格的因素上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及債權債務無法完全區分,已喪失各企業的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從有利於推動企業破產清算,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應對上述五家企業依法合併破產清算。申請人宿遷市湖濱新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提出的合併破產清算申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二、破產申請人應對合併破產的企業構成人格混同承擔證明責任(案例5)

案例5: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新魁液壓技術有限公司與無錫市陳裕液壓氣動有限公司一案審審民事裁定書[(2015)杭蕭破(預)字第1號]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申請人陳裕公司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陳裕公司對新魁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但對阿凡特公司不享有到期債權,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新魁公司與阿凡特公司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應當進行合併破產清算。陳裕公司要求對新魁公司、阿凡特合併破產清算的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受理。

關注法客帝國回復下列關鍵詞獲取

相應主題精華彙編電子書

  商業秘密  | 產權保護 | 執行

網際網路金融 |  保理  | 北京法院 |  文書樣式

委託案件

相關焦點

  • 最高法院:司法競拍並付款後發現標的物有瑕疵的,能否再主張核減拍賣價款?|法客帝國
    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佣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保證金後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 最高法院:修改公司、破產、票據等商事類司法解釋(完整版)|法客帝國
    《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精編收藏列印版-獲取方式:掃碼關注「法客帝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二十七件民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已於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
  • 最高法院:被代持的股權能不能繼承?(非常詳細)|法客帝國
    點擊上面藍字即可免費訂閱+關注!
  • 高院典型案例:債務人經過行政清理程序或經過強制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如何確定其可撤銷行為起算點?|公司法權威解讀
    債務人經過行政清理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破產法第31條和第32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行政監管機構作出撤銷決定之日。債務人經過強制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破產法第31條和第32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之日。
  • 最高法院:抽逃出資後又轉讓股權的,受讓人如何追究原股東法律責任?|法客帝國
    第二,王耀平所提反訴請求即使成立也與其無直接關係,不能抵消或者減輕其在本案中所應承擔的支付股權轉讓款及利息的責任。本案本訴與反訴沒有關聯性。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法院:擔保人行使追償權時能否要求其他擔保人與債務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法客帝國
    點擊上面藍字即可免費訂閱+關注!
  • 最高法院:執行程序中能不能直接追加繼受股東為被執行人?(實務乾貨)|法客帝國
    點擊上面藍字即可免費訂閱+關注!
  • 公司解散、清算典型案例6則|天同碼
    法院認為:①根據《公司法》第18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條規定,有權提起公司解散訴訟的主體是公司股東。案例索引:廣東深圳前海合作區法院(2015)深前法涉外民初字第73號「沈某、葉某與深圳某五金塑膠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見《隱名股東不能提起公司解散之訴》(郭寧華、餘長勇、聶海琴),載《人民司法·案例》(201605:84)。
  • 最高法院: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最高標準應如何確定?(是否受24%限制)|法客帝國
    點擊上面藍字即可免費訂閱+關注!
  • 騰達電器破產清算刺痛誰的神經
    到底是電商衝擊了實體店的生意,才導致家電連鎖"地頭蛇"騰達電器陷入破產清算,還是這家地方連鎖巨頭自身經營的迷失方向、喪失動力,最終被商業夥伴和市場所拋棄?其實,關於江西騰達電器經營不善而被國美電器的收購消息,早在去年一經家電圈獨家披露之後,就迅速引發家電廠商的關注和熱議。那麼,原本已經賣給國美電器的騰達電器,為何要進入法院的"破產清算"程序?對於騰達電器這家曾經的江西家電連鎖龍頭企業,為何走到今天這個地步?對於眾多的家電連鎖實體店來說,騰達電器是敲響實體店的警鐘,還是實體店經營者的警鐘?
  • 最高法院:用個人私章籤署的合同合法有效嗎?(含詳細舉證規則)|法客帝國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品]最高人民法院合同上的自然人私章所代表一方否認該私章為其所有時,主張合同成立一方應舉證證明私章為對方所有及蓋章行為系對方所為作者:唐青林 李舒  楊巍(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 成都知名餐飲企業破產清算!曾經爆火,資產近百億
    「曾經,譚魚頭有近百億的龐大帝國
  • 最高法公報案例:減資違反法定程序,是否屬於抽逃出資?
    我們認為,認定違法減資等同於抽逃出資性質,將會不當地放大違法減資的「危害性」,因為在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抽逃出資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中的抽逃出資罪。違法出資在公司法上都沒有施與民事責任的處罰,卻要面臨著刑事犯罪的風險,這樣看起來是極不合理的。本文從實務案例出發,結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對最高院的該觀點進行探究。
  • (超詳細規則匯總梳理)|法客帝國
    目前進入審判、執行程序的不良債權案件絕大多數是純市場化、商業化的金融不良債權,最高法院有必要下發通知或出臺指導性案例對這些案件不適用紀要予以明確,以免實踐中不當擴大紀要的適用範圍。」最高法院於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執監433號執行裁定書中的裁判觀點,認為:並非所有非金融機構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都不能向非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受讓後的利息。
  • 日本知名隱形眼鏡創始公司「尼吉康」將破產
    ,知名隱形眼鏡品牌「尼吉康」目前面臨著破產危局。2016年「尼吉康」為了重建,向名古屋地方法院申請應用民事再生法,卻又於本月1日申請終止該手續。原因是「尼吉康未能從贊助商確定的投資公司處得到支援。申請應用民事再生法時,「尼吉康」的負債額已達19億日元。      「尼吉康」公司創立於1964年,曾經為隱形眼鏡在日本的普及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未能及時應對一次性隱形眼鏡在90年以後迅速普及的情況。(編譯:王明娜 審稿:陳建軍)
  • 如何申請公司清算?
    從清算的主動性來看,公司清算有主動清算和被動清算之分,主動清算是指公司依法自行組織清算機構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清算;被動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被宣告破產,或無法自行清算時,由法院或有關部門介入而進行的清算,本文中所涉及的申請清算為一種被動清算。1.公司出現解散事由,股東權益及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
  • 最高法院公報案例:除權判決作出後,持票人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民商事裁判規則
    最高法院公報案例除權判決作出後票據失效,持票人可依基礎法律關係主張權利👉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北京兩高重大疑難案件律師團隊滁州中行持有該銀行承兌匯票後,鴻騰公司以遺失案涉匯票為由向杏花嶺法院申請公示催告。2010年10月9日,該院作出民事判決,宣告上述票據無效。 四、滁州中行於2010年11月得知上述情況後,將該銀行承兌匯票退還給博西華公司,博西華公司後又退還給被告博西公司,博西公司再將該銀行承兌匯票退還給原告達洋公司。
  • (詳細梳理和經驗分享)|法客帝國
    點擊上面藍字即可免費訂閱+關注!
  • "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手機版上線(體驗報告+全文)法客帝國
    法客帝國由李舒律師主編
  • 日盈觀點|關於強制清算程序中對股東未到期認繳出資的處理
    一種觀點來源於《企業破產法》(下稱《破產法》),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時,債權人(未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管理人(進入破產程序)可以主張未繳出資的股東在未繳出資範圍內承擔提前出資的義務,並以此用以清償公司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