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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資產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以致無法個別清算的,可將數個關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整體合併清算
作者:唐青林 李舒 張德榮(北京兩高重大疑難案件律師團隊)
[法 客 帝 國(Empirelawyers)出
閱讀提示:在市場競爭中,公司講究集團作戰,分工合作,部分公司負責賺取利潤,部分公司負責承擔債務,在危機時刻,斷尾求生,破產掉個別企業,保存其他其他企業,最終在整體上達到利益最大,風險最小。這些公司,在表面上看是多個公司,實質上是一個公司。當債權人遭遇該類人格混同的關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可否申請合併破產呢?
裁判要旨
關聯公司資產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以致無法個別清算的,可將數個關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整體合併清算。人格獨立的兩大表現為:其一,法人之獨立首先在於意思之獨立,能獨立自主地為意思表示,開展民事活動。其二,法人之獨立關鍵在於法人財產之獨立,法人可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案情簡介
一、2005年7月8日,閩發證券因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中國證監會取消了閩發證券的證券業務許可資格,責令關閉。截至2008年7月18日,閩發證券已資不抵債,帳面淨資產為-6999849258.09元。
二、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達、深圳天紀和源均是閩發證券為逃避監管,借用他人名義設立的重要關聯公司,其註冊資本來源於閩發證券,經營場所與閩發證券的分支機構相同。四家關聯公司名下的資產主要為根據閩發證券的安排開展證券自營業務形成的股票,公司的基本負債系因與閩發證券資金往來而形成。四家關聯公司與閩發證券在資產和管理上嚴重混同,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是閩發證券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經清查審計,截止2008年7月18日,四家關聯公司在帳面上均資不抵債。
三、申請人閩發證券清算組於2008年7月5日以被申請人閩發證券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福州中院申請宣告閩發證券破產還債,並申請將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達、深圳天紀和源納四家關聯企業納入閩發證券破產清算程序,合併清算。
四、2008年10月28日,福州中院裁定宣告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破產,並宣告上海元盛、上海全盛、北京辰達、深圳天紀和源與閩發證券合併破產。
裁判要點
四家關聯公司雖然為形式上的獨立法人,但實際上是閩發證券開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備分別進行破產清算的法律基礎。
其一,法人之獨立首先在於意思之獨立,能獨立自主地為意思表示,開展民事活動。然而,四家關聯公司與閩發證券人員混同,無法獨立對外開展活動,不具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其二,法人之獨立關鍵在於法人財產之獨立,法人可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而四家關聯公司是閩發證券逃避監管,違法違規開展帳外經營的工具,沒有獨立經營活動和收益,且資產也均由閩發證券實際控制使用,沒有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
因此,四家關聯公司應當與閩發證券一併破產,合併清算。
實務經驗總結
一、破產申請人可對人格混同的關聯企業,向法院申請合併破產。但合併破產需要以各關聯企業人格混同,且均已滿足資不抵債或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破產條件。對於人格混同,可在人員、場所、資產、負債、管理五個方面進行證明;重點關注公司人格是否獨立,是否可以獨立作出意思表示,財產是否獨立,是否有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對於是否滿足破產條件,可以參照各關聯企業的淨資產是否為負。
二、債務人在運營過程中,也要注意設置防火牆,明確劃清關聯企業間人員、場所、業務、財產、管理的分界線,以免被認定為人格混同,在滿足破產條件時被破產申請人「一鍋端」。
相關法律規定
《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下為該案在法庭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四家關聯公司雖然為形式上的獨立法人,但根據以上事實分析,四家關聯公司實際上是閩發證券開展違規經營活動的工具,不具備獨立的法人人格,不具備分別進行破產清算的法律基礎。理由有二:
其一,法人之獨立首先在於意思之獨立,能獨立自主地為意思表示,開展民事活動。然而,北京辰達和深圳天紀和源分別與閩發證券北京管理總部和深圳中興路營業部的人員發生混同;上海元盛和上海全盛雖然有獨立的工作人員,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閩發證券上海管理總部,因此,四家關聯公司對外的行為受制於閩發證券,不具有獨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其二,法人之獨立關鍵在於法人財產之獨立,法人可以其獨立支配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而四家關聯公司全部的經營活動是配合閩發證券違規開展證券業務,此外並無其他的獨立經營活動,公司無經營收益。四家關聯公司的資產的唯一來源是股東出資,均實際來源於閩發證券,並且出資所形成的公司資產也均由閩發證券實際控制使用。因此,四家關聯公司沒有可以獨立支配的財產,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
綜上所述,閩發證券因違法違規經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造成巨額虧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資產明顯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應當宣告破產,依法清算償債。四家關聯公司由閩發證券出資設立,與閩發證券在管理上和資產上嚴重混同,無獨立的公司法人人格,是閩發證券逃避監管,違法違規開展帳外經營的工具,應當與閩發證券一併破產,合併清算。
案件來源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閩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辰達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紀和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合併破產清算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總第205期)
延伸閱讀
一、關聯公司人格混同,滿足破產原因的,法院依法裁定合併破產(案例1-4)
案例1: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匯同清算事務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一案民事裁定書[(2016)浙08民破10號之一]認為:依據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及查明的情況,元泰公司、宏泰公司、步升公司經營場所相同,人員、資產及債務存在明顯混同,而且均由同一人實際控制,資產、人員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的關聯關係,管理人依此申請三公司進行合併破產清算,有利於保障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實質公平,也有利於提高破產清算效率,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符合破產法宗旨。依法裁定三家公司進行合併破產清算。
案例2:諸暨市人民法院,浙江裕鑫聚磐實業有限公司管理人破產民事裁定書[(2016)浙0681民破16號之二]認為,浙江裕鑫聚磐實業有限公司與裕鑫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東易進出口有限公司、浙江裕潤科技有限公司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但四家公司均為陳漫實際控制,公司的業務、人事、財務等表徵公司法人人格的要素存在高度混同,四家公司的各自財產無法明確區分、界限模糊,已經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現四家公司均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四家公司應當予以合併破產清算,且經浙江裕鑫聚磐實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會議表決,亦同意合併清算。合併破產清算有利於釐清公司的債權債務,有效推進破產清算的進行。浙江裕鑫聚磐實業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合併破產清算申請,依法應予準許。
案例3: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浙江明輝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管理人破產民事裁定書[(2014)紹越袍商破字第2-4號]認為,「明輝系」公司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彼此獨立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但公司均為王光榮實際控制,公司的業務、人事、財務等表徵公司法人人格的要素存在高度混同,公司的具體經營行為圍繞「明輝系」公司整體利益進行,導致「明輝系」公司的各自財產無法明確區分、界限模糊,已經構成法人人格混同。現5家公司均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為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5家公司應當予以合併破產清算。合併破產清算有利於釐清公司的債權債務,有效推進破產清算的進行。據此裁定5家公司合併破產清算。
案例4: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宿遷市湖濱新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與宿遷威尼斯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宿遷歡樂島旅遊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破產民事裁定書[(2015)宿中商破字第00001-00005號]認為,五被申請人形式上為獨立法人,但其股東及實際控制人項逢保濫用股東權利和關聯關係,在經營管理、人員、資產等表徵人格的因素上高度混同,導致各自財產及債權債務無法完全區分,已喪失各企業的獨立人格,構成人格混同。從有利於推動企業破產清算,公平清理債權、債務和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角度出發,應對上述五家企業依法合併破產清算。申請人宿遷市湖濱新城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提出的合併破產清算申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支持。
二、破產申請人應對合併破產的企業構成人格混同承擔證明責任(案例5)
案例5: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新魁液壓技術有限公司與無錫市陳裕液壓氣動有限公司一案審審民事裁定書[(2015)杭蕭破(預)字第1號]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申請人陳裕公司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陳裕公司對新魁公司享有到期債權,但對阿凡特公司不享有到期債權,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新魁公司與阿凡特公司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應當進行合併破產清算。陳裕公司要求對新魁公司、阿凡特合併破產清算的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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