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丨構成另案反訴內容的起訴不屬於重複訴訟

2021-02-25 京津冀法律顧問

編者按:為切實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宣傳,著力踐行以公開促公正的理念和「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及時展現第二巡迴法庭審判工作動態,二巡微信公眾號增設「每周一案」專欄。自2020年6月起,每周發布一個本庭審結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簡介基本案情,既為巡迴區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為法律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提供實務參考。

構成另案反訴內容的起訴

——(2019)最高法民申3832號再審申請人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與被申請人建龍西林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

在本案被告已另案先行起訴的情況下,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內容如本質上屬於該另案反訴內容,則雖然兩案當事人相同,但基於訴訟地位、訴訟請求不同,不能認定為重複訴訟而駁回起訴,應當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和裁判。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〇三研究所(以下簡稱七〇三研究所)與建龍西林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鋼公司)就發電工程項目分別籤訂了總合同和三份子合同。工程涉及、採購、安裝等工作由七〇三研究所履行。後七〇三研究所尚有調試等工作未完成,西鋼公司尚有部分款項未支付。因雙方履約發生爭議,西鋼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1.判令七〇三研究所繼續履行《安裝合同》;2.七〇三研究所支付違約金。該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支持西鋼公司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一審訴訟,訴訟請求為:1.解除《安裝合同》及《補充協議》(該協議為之前另案訴訟中形成);2.西鋼公司給付所欠工程款;3.西鋼公司賠償多次違約造成的各種損失。

一審法院經實體審理,認定七〇三研究所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七〇三研究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訴訟前,西鋼公司已另案起訴七〇三研究所,並已有生效判決。在該兩個案件中:1.雙方當事人相同,雙方在該兩個案件中互為原告或被告。2.訴訟標的相同,均為雙方之間形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關係。3.後訴否定前訴。西鋼公司訴訟請求為繼續履行《安裝合同》及給付違約金;而七〇三研究所訴訟請求為解除《安裝合同》及給付剩餘工程款。因此,七〇三研究所提起本案訴訟,屬於重複起訴。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以糾正。綜上,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訴。七〇三研究所不服二審裁定,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認為: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解除《安裝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訴訟理由、訴訟請求,與另案西鋼公司要求繼續履行《安裝合同》的訴訟理由、訴訟請求不完全相同;本案中七〇三研究所提出的給付工程款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與另案給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相同。本質上,本案七〇三研究所起訴存在(2015)西民初字第2號案的反訴內容,以及其他訴訟內容,故不屬於重複起訴,原審法院對此應當進行實體審理和裁判。原審法院僅以重複起訴為由,裁定駁回七〇三研究所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裁定:指令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承辦法官:季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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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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