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則】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認為與其提供同類餐飲服務的被控侵權人使用的商標與其註冊商標相似,但將註冊商標與被控侵權商標進行比對可以看出,構成商標主要部分的文字、周圍圖案、顏色均不同,不構成相同或近似。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區分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的不同處,此時可以認定被控侵權商標不會造成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被控侵權人不構成商標專用權侵權。
【關 鍵 詞】
民事 侵害商標權 餐飲服務 註冊商標 比對 主要部分 文字 周圍圖案 顏色 相同 近似 相關公眾 注意力 商品來源 混淆 誤認 商標專用權人 商標專用權
【基本案情】
麥田咖啡公司(珠海麥田咖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於2009年1月經核准受讓取得第3039031號商標,成為「風雅老樹」文字及圖形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的商品或服務國際分類為第42類:咖啡館、餐廳、飯店。第3039031號商標屬於文字﹢圖形商標,由「風雅老樹」四個文字外加一橢圓圈組成,四個字為圓角字,風、樹二字為繁體,四個字在橢圓圈內。
次年,田東聖邦酒店公司(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註冊成立百色老樹咖啡店(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百色老樹咖啡店試營業期間,開始使用「庭園老樹」的標識,從事中、西餐和咖啡飲品經營。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該標識的方式主要包括:在門店招牌中使用「庭園老樹」標識圖案以及「庭園」、「老樹咖啡」文字,中間的「庭園」二字較小,後面的「老樹咖啡」四字較大,全部文字信息較為鮮明;在杯墊等地方單獨使用「庭園老樹」標識圖案;在紙巾袋和花瓶表面等地方使用「庭園老樹」標識圖案和「老樹咖啡」文字。經公證證明:百色老樹咖啡店所使用的菜單薄內頁的一處有「風雅老樹咖啡」字樣,但字體不足食品名稱字體大小的三分之一,現菜單頁已不再使用。經查,中國商標網記載「老樹」、「彼岸老樹」、「布穀老樹」、「風情老樹」等文字商標均被他人註冊。
麥田咖啡公司以百色老樹咖啡店將「老樹」作為其經營標識的主要部分突出使用,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百色老樹咖啡店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被控侵權商標主要部分的文字、周圍圖案、顏色等方面與註冊商標均不相同亦不相近似,相關公眾容易將二者進行區分,且不會造成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此時,被控侵權人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商標專用權侵權。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麥田咖啡公司的訴訟請求。
麥田咖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原審法院將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與本公司的「風雅老樹」商標認定為沒有相同、近似特徵,屬事實認識錯誤。「風雅老樹」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老樹」二字系本公司的「風雅老樹」註冊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庭園老樹」使用了與本公司註冊商標相同的「老樹」二字, 「庭園老樹」在字形、字體方面與本公司的「風雅老樹」完全相同,而且百色老樹咖啡店在使用「庭園老樹」商標時,故意將「庭園」二字縮小,將「老樹」二字放大,應當認定其具有誤導相關消費者的意思。據此,百色老樹咖啡店將「老樹」作為企業字號,並在相同服務中突出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請求判令百色老樹咖啡店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侵犯本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老樹」文字,停止將「老樹」文字單獨或突出使用在其門店招牌、經營器皿及其它物品上,停止使用「老樹」文字從事商業經營牟利;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賠償本公司的維權費用和經濟損失合計十萬元。
聖邦酒店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辯稱:「老樹」並非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本方使用的「老樹」標識不構成對麥田咖啡公司註冊商標權的侵犯;麥田咖啡公司僅對「風雅老樹」以及註冊商標圖案、字體享有專用權,對「老樹」並不享有專用權;「庭園老樹」字樣、字體、圖案與「風雅老樹」相去甚遠,經營場所的裝修風格也不相同。綜上,請求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本案中,麥田咖啡公司認為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商標與其商標「風雅老樹」相近似,足以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由此可見,侵害商標權的構成要件為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類似,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結合本案來看,麥田咖啡公司取得的「風雅老樹」文字及圖形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系咖啡館、餐廳、飯店等。百色老樹咖啡店從事中、西餐和咖啡飲品經營,麥田咖啡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均經營餐飲服務業,故雙方當事人的服務相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商標與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被控侵權商品來源與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繫。而且,認定商標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對商標整體和主要部分進行比對,還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將「庭園老樹」商標與「風雅老樹」文字及圖形商標進行比對可以看出,「風雅老樹」文字及圖形商標的顯著性體現在文字「風雅」與「老樹」相結合再加上外圍的橢圓,作為一個整體出現;其與百色老樹咖啡店的「庭園老樹」標識主要部分的兩個文字、周圍的圖案、顏色均不同。故此,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從整體上感知兩者的區別,不會將兩個商標混淆。同時,雖然上述兩者商標均有「老樹」字樣,但「老樹」並非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系他人已註冊的商標,且「風雅老樹」的顯著性未體現在「老樹」二字上,而是體現在「風雅老樹」整體使用上。因此,百色老樹咖啡店在其門店招牌等實際經營中使用「老樹咖啡」文字,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將百色老樹咖啡店提供的服務與麥田咖啡公司提供的服務發生混淆、誤認。綜上,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 「庭院老樹」商標的行為,未侵害麥田咖啡公司的「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 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九條第二款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第十條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2013年8月30日修正,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五十七條,內容修改為: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一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珠海麥田咖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智慧財產權法·商標法·商標權侵權·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標相同、近似 (L0406040360)
【案 號】 (2011)桂民三終字第29號
【案 由】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判決日期】 2012年01月20日
【權威公布】 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十大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
【檢 索 碼】 I0305143+2GX++++0412D
【審理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二審程序
【審理法官】 韋曉雲 張捷 李成渝
【上 訴 人】 珠海麥田咖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 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均為原審被告)
【上訴人代理人】 龔朝光 王文千(廣西劉晰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代理人】 陳集真(廣西其沿律師事務所)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珠海麥田咖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國鈴,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龔朝光,廣西劉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文千,廣西劉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應志,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陳集真,廣西其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
負責人:朱應志,經理。
委託代理人:陳集真,廣西其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珠海麥田咖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田咖啡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邦酒店公司)、廣西田東聖邦酒店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以下簡稱百色老樹咖啡店)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百中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1年12月6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12月19日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2011年1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麥田咖啡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王文千、龔朝光,被上訴人聖邦酒店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的共同委託代理人陳集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麥田咖啡公司是「風雅老樹」及圖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為第43類,目前處於合法有效狀態。百色老樹咖啡店於2010年9月9日註冊成立,開辦單位為聖邦酒店公司,自2010年試業起將「老樹」文字作為其企業字號並在其商業經營中突出使用,在其門店招牌、經營器皿、餐牌、菜單薄、紙巾袋等物品上,使用較大字號的「老樹」咖啡字樣。百色老樹咖啡店的經營項目與麥田咖啡公司的「風雅老樹」及圖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相同。麥田咖啡公司認為百色老樹咖啡店將「老樹」作為其經營標識的主要部分突出使用,侵害了其商標專用權並造成其經濟損失,遂訴至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百色老樹咖啡店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一審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麥田咖啡公司是「風雅老樹」及圖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百色老樹咖啡店自2010年試業以來將「老樹」文字作為其企業字號並在其商業經營中突出使用,但經與麥田咖啡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的「風雅老樹咖啡」商標相對比,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咖啡」名稱不一,文字表示不一,字形不一,兩者不具有相同、近似的特徵,不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且「老樹」並非麥田咖啡公司最先使用的字號,麥田咖啡公司不享有「老樹」或「老樹咖啡」的專用權,故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不構成對麥田咖啡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駁回麥田咖啡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麥田咖啡公司負擔。
麥田咖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定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與麥田咖啡公司的「風雅老樹」商標不具有相同、近似的特徵,認定百色老樹咖啡店將「老樹」作為企業字號在其咖啡經營中突出使用的行為未侵犯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屬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僅適用《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只認定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商標與麥田咖啡公司的「風雅老樹」不構成相同或近似,判決駁回麥田咖啡公司的訴訟請求,是適用法律錯誤。二、麥田咖啡公司的「風雅老樹」註冊商標具有自己的特點。麥田咖啡公司「風雅老樹」註冊商標中的「老樹」作為該商標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實際應用中起主要識別作用;「風雅老樹」文字有著區別於其它註冊商標的獨特的字體、字形,且經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一定知名度。三、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商標從整體上看其字形、字體與「風雅老樹」完全相同;從主要部分看,「庭園老樹」的中心詞是「老樹」與「風雅老樹」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老樹」在文字的字形、字體、字義、讀音等完全相同;且百色老樹咖啡店在使用「庭園老樹」商標時,將「庭園」二字故意縮小,將「老樹」二字放大,甚至在菜譜上還直接使用了「風雅老樹」的文字,有意混淆商品及服務,誤導相關消費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商標與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風雅老樹」構成近似,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庭園老樹」商標的行為侵犯了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四、百色老樹咖啡店將「老樹」作為企業字號,並在相同服務(經營咖啡、餐廳等項目)中突出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也應當認定為商標侵權。五、百色老樹咖啡店將「老樹」文字登記為其工商字號並在店面招牌等處使用,有搭「風雅老樹」註冊的商標便車之目的,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了對麥田咖啡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綜上,請求本院撤銷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百中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改判由百色老樹咖啡店停止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侵犯麥田咖啡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老樹」文字,停止將「老樹」文字單獨或突出使用在其門店招牌、經營器皿及其它物品上,停止使用「老樹」文字從事商業經營牟利,並判決由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賠償麥田咖啡公司的維權費用和經濟損失合計10萬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負擔。
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答辯稱:一、「老樹」並非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老樹」也並不是「風雅老樹」的簡稱,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老樹」標識並未侵犯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二、依照法律規定麥田咖啡公司僅對「風雅老樹」以及註冊商標圖案、字體享有專用權,對「老樹」並不享有專用權。三、百色老樹咖啡店所有裝修、餐具及其它經營物品所使用的是「庭園老樹」字樣,字體、圖案與「風雅老樹」相去甚遠,經營場所的裝修風格也不相同。四、經在網上查詢,麥田咖啡公司因為使用「老樹咖啡」幾個字,被臺灣一家飲料店起訴過,在該案件中,麥田咖啡公司被認定為侵犯臺灣飲料店對「老樹」的商標專用權,因此「老樹」並非是麥田咖啡公司商標專用權應該保護的部分。五、已向一審法院提交的中國商標網及其它網站搜索到的多份證據證實「老樹」或「老樹咖啡」均非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他人在相同或不相同商品或服務中均註冊有含「老樹」字樣的各類商標。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麥田咖啡公司的上訴理由和聖邦酒店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的答辯意見,本院歸納當事人在本案二審訴訟中的爭議焦點為:一、百色老樹咖啡店在經營中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二、如果構成侵權,麥田咖啡公司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
麥田咖啡公司在二審中提供了二份新證據:證據一是「庭園老樹」相關商標信息查詢單,記載內容為「庭園老樹」商標的申請人為梁戶,該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證據二是《「廣西紅盾信息網網上辦公系統」查詢單》,記載內容為梁戶是南寧市風雅老樹咖啡東葛店的法定代表人。兩份證據欲證明「庭園老樹」與「風雅老樹」商標相近似的緣由,並證明聖邦酒店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有侵權的故意。
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對麥田咖啡公司提交的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並提出因梁戶是「風雅老樹」註冊商標的加盟商,又是「庭園老樹」商標的申請人,百色老樹咖啡店所使用的「庭園老樹」商標是經梁戶許可使用,百色老樹咖啡店在菜單薄內頁上出現「風雅老樹」字樣屬於筆誤,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沒有侵犯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本院對麥田咖啡公司提交的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兩份證據不能證明百色老樹咖啡店所使用的「庭園老樹」標識與麥田咖啡公司註冊商標「風雅老樹」相近似以及聖邦酒店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有侵權的故意。
另據麥田咖啡公司一審提交的(2010)桂百證字第994號公證書所粘連的公證員現場拍攝的10張照片反映,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庭園老樹」標識大致有三種使用方式:1、單獨使用「庭園老樹」標識圖案,圖案為圓形,圓圈內上部一棵傘狀樹,中部兩道橫線間有「庭園老樹」文字,下部為弧形裝飾紋和「Tinyuancoffee」,杯墊和菜單薄封面是此用法;2、「庭園老樹」圖案+庭園﹢老樹咖啡」文字,其中「庭園」二字較小,「老樹咖啡」四字較大,但所有文字一目了然,門店招牌即是此種用法;3、「庭園老樹」圖案+「老樹咖啡」文字,「老樹咖啡」文字下面有英語OLDTREECAFE,紙巾袋和花瓶表面即是此種用法。公證書的照片還反映:百色老樹咖啡店所使用的菜單薄內頁的其中一頁上方在裝飾圖案旁有「風雅老樹咖啡」字樣,但字體很小,不足食品名稱字體大小的三分之一。經一、二審庭審質證,百色老樹咖啡店承認該事實,但認為屬筆誤,該菜單頁已不使用。
被上訴人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在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但其在一審中提供了中國商標網計算機截圖29張,證實「老樹」文字商標被他人註冊在商品/服務國際分類第30類上,此外有人在商品/服務國際分類第43類上註冊了「彼岸老樹」、「布穀老樹」、「風情老樹」等文字商標。經一審庭審質證,麥田咖啡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
本院二審查明,2009年1月14日,麥田咖啡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受讓第3039031號商標,成為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文字及圖形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核定的商品或服務國際分類為第42類:咖啡館、餐廳、飯店、快餐店、酒吧、茶館等;第3039031號商標為文字﹢圖形商標,由「風雅老樹」四個文字外加一橢圓圈所組成,四個字為圓角字,風、樹二字為繁體,四個字在橢圓圈內。該商標註冊有效期限自2003年3月7日至2013年3月6日止。
百色老樹咖啡店於2010年9月9日註冊成立,由田東聖邦酒店公司開辦,為田東聖邦酒店公司的分公司。從2010年試業時起,百色老樹咖啡店開始使用「庭園老樹」的標識從事中、西餐和咖啡飲品經營。使用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在門店招牌中使用「庭園老樹」標識圖案+「庭園」﹢「老樹咖啡」文字。「庭園老樹」標識圖案為圓形,圓圈內上部一棵傘狀樹,中部兩道橫線間有「庭園老樹」文字,下部為弧形裝飾紋和「Tinyuancoffee」。中間的「庭園」二字較小,後面的「老樹咖啡」四字較大,但所有文字一目了然。二是在杯墊和菜單薄封面等地方單獨使用「庭園老樹」標識圖案。三是在紙巾袋和花瓶表面等地方使用「庭園老樹」標識圖案+「老樹咖啡」文字,「老樹咖啡」文字下面有英語OLDTREECAFE。另經公證證明:百色老樹咖啡店所使用的菜單薄內頁的其中一頁上方有「風雅老樹咖啡」字樣,但字體很小,不足食品名稱字體大小的三分之一。現該菜單頁已不使用。
另查明,「老樹」文字商標被他人註冊在商品/服務國際分類第30類咖啡、茶飲料、糕點等商品上,此外有人在商品/服務國際分類第43類咖啡館、自助餐廳、飯店等服務上註冊了「彼岸老樹」、「布穀老樹」、「風情老樹」等文字商標。
還查明,一審審理過程中,麥田咖啡公司於2011年9月13日書面表示只訴聖邦酒店公司與百色老樹咖啡店商標侵權。
本院認為:一、關於百色老樹咖啡店在經營中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1、百色老樹咖啡店在經營中使用「庭園老樹」標識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商標專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判斷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一要判斷商品或者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二要判斷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麥田咖啡公司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文字及圖形商標核定的服務項目為第42類咖啡館、餐廳、飯店、快餐店、酒吧、茶館等,百色老樹咖啡店從事的是中、西餐和咖啡飲品經營,兩者的服務相同;麥田咖啡公司第3039031號商標是「風雅老樹」文字及圖,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是「庭園老樹」標識,兩者並不相同。因此,本案的關鍵是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標識與麥田咖啡公司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商標是否構成商標近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第十條規定:認定商標近似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對商標的主要部分進行比對,比對還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標識與麥田咖啡公司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商標都有「老樹」二字,但「老樹」不是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而是他人已註冊的商標,麥田咖啡公司第3039031號註冊商標的顯著性體現在文字「風雅」與「老樹」相結合再加上外圍的橢圓,作為一個整體出現;與麥田咖啡公司第3039031號註冊商標相比,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的「庭園老樹」標識主要部分的四個文字有兩個不同,文字周圍的圖案、顏色均不同,以一般消費者的注意力為標準稍加注意就能從整體上感知兩者的區別,不會將百色老樹咖啡店提供的服務與麥田咖啡公司提供的服務發生誤認,或認為兩者之間有特定的聯繫。因此,百色老樹咖啡店在經營中使用「庭園老樹」標識的行為沒有侵害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2、百色老樹咖啡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老樹」文字的行為是否侵害了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商標專用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本案中,百色老樹咖啡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了「老樹」文字,在其門店的招牌、餐巾紙表面還突出使用了「老樹咖啡」四字,但誠如上面所述,「老樹」並非麥田咖啡公司的註冊商標,麥田咖啡公司的「風雅老樹」圖文商標是作為一個整體使用,百色老樹咖啡店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老樹」文字,在其門店招牌、餐巾紙表面突出使用「老樹咖啡」文字,不會使一般消費者將百色老樹咖啡店提供的服務與麥田咖啡公司提供的服務發生誤認。因此,百色老樹咖啡店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老樹」文字的行為沒有侵害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3、百色老樹咖啡店在其菜單內頁的某頁上方使用「風雅老樹咖啡」文字的行為是否侵害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本案中,經公證證實,百色老樹咖啡店在其菜單內頁的某一頁上方直接使用了「風雅老樹咖啡」文字,該行為確有不妥,但經審查,出現「風雅老樹咖啡」字樣的菜單薄內頁僅有一頁,且字體很小,不足食品名稱字體大小的三分之一,一般消費者不施以特別的注意,不會注意到菜單頁上方的「風雅老樹咖啡」六個小字,更不會因該六個小字而將百色老樹咖啡店提供的服務與麥田咖啡公司提供的服務發生誤認,或認為兩者之間有特定的聯繫。現百色老樹咖啡店的該菜單頁已不使用,不能認定百色老樹咖啡店在其菜單內頁的某頁上方使用「風雅老樹咖啡」文字的行為侵害了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綜上,百色老樹咖啡店經營中的行為沒有侵害麥田咖啡公司的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
二、關於麥田咖啡公司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如上所述,因為百色老樹咖啡店在經營中的行為,沒有侵害麥田咖啡公司第3039031號「風雅老樹」圖文註冊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所以麥田咖啡公司要求百色老樹咖啡店停止侵權,並要求聖邦酒店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至於麥田咖啡公司在上訴狀中提出百色老樹咖啡店使用「老樹」文字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麥田咖啡公司在一審審理中已放棄對聖邦酒店公司、百色老樹咖啡店對其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請,因此本院對此請求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麥田咖啡公司已預交),由麥田咖啡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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