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商標圖案著作權的認定

2021-02-15 IPRdaily

IPRdaily 智慧財產權第一新銳媒體

創新|創業|連接IP變革者

【小D導讀】

商標圖案可否成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成為作品,其權屬應如何確定?

【案情回放】

原告司徒尚炎系廣州市越秀區直通車眼鏡店的個體經營者。2004年12月,原告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將「 」圖形註冊為商標的申請,2008年4月,國家商標局發布商標初審公告,2008年7月發布商標註冊公告。2005年1月,原告使用「 」圖形在《南方都市報》上刊登了「眼鏡直通車超市」的廣告。2013年10月,被告楊華太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及內部裝潢上使用了「大眾直通車眼鏡超市」字樣,其中「直通車」文字造型與原告申請註冊的商標圖案「 」完全一致。原告認為商標圖案「 」是其創作的美術作品,其依法享有著作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商標圖案「 」體現了作者獨立構思,具有獨創性和藝術美感,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商標初審公告、註冊公告載明的申請者為原告,原告能當庭陳述「 」圖案的創作理念,使用「 」發布廣告的主體亦是原告,故可認定美術作品「 」的作者系原告,其依法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及內部裝潢上使用與「 」相同的圖案,系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2014年8月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不同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商標圖案可否成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成為作品,其權屬應如何確定?

第一種觀點認為,權利人取得商標權需經嚴格、漫長的註冊程序,而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產生,著作權的獲得顯然要易於商標權,如果商標圖案可以成為作品取得著作權,權利人會避繁就簡,過分借重著作權來保護商標圖案,這勢必會架空商標法的「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並不當地給予這些商標標識以跨類別保護,造成普通商標與含有可成為作品商標圖案的商標之間嚴重的權利不平等。因此,不應當給予商標圖案以著作權保護。另外,即便將商標圖案認定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其著作權權屬也很難確定。商標圖案創作者並非當然就是商標權人,而商標註冊證或商標公告的功能在於確定商標權人或申請人的身份,在商標權人與著作權人不是同一主體情形下,僅憑商標註冊證或商標公告不足以認定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對商標圖案享有著作權。

第二種觀點認為,商標圖案由文字、圖形、顏色、數字、符號或其他組合構成,無論商標圖案是否被核准為註冊商標,只要商標圖案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就不影響其作為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達,不保護作品的思想,給予商標圖案著作權保護,並不能禁止他人進行相似的創作,也不會弱化商標法的「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相反,商標圖案獲得著作權和商標權雙重保護,對於更加充分地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制止惡意註冊和不正當競爭具有重要的意義。儘管法院不能直接依據商標註冊證或初審公告、註冊公告載明的信息直接認定商標圖案著作權的主體,但這些證據有較強證明力,可結合其他證據確定商標註冊人或註冊申請人是否為商標圖案的著作權人。

【法官回應】

具有獨創性的商標圖案受著作權法保護

1.具有獨創性的商標圖案可以成為作品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可見「獨創性」和「可複製性」是一項智力成果成為作品的實質條件。商標圖案由文字、圖形、顏色、數字、符號、字母或其他組合構成,凝結了商標設計者的理念與獨特想法,無論商標圖案是否核准為註冊商標,是否給予商標權保護,只要符合作品的實質條件,就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商標圖案一般附著於商品、廣告、裝潢上使用,通常都具有「可複製性」,因此,「獨創性」是判斷商標圖案可否成為作品的關鍵因素。

「獨創性」要求智力成果源於創造者的獨立貢獻,不是對他人成果的抄襲,且具有一定水準的創造高度。本案中,商標圖案「 」是對「直」、「通」、「車」三字進行異形的獨特組合,整體表現為一列動車組造型,體現了一定藝術美感和創造性,且在案證據能充分證明該圖案是創作者獨立創作出來的,不是抄襲、複製、剽竊或模仿他人已發表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結合其具有「可複製性」特點,故可成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2.商標圖案可受著作權和商標權雙重保護

有觀點認為,不應當將商標圖案認定為作品,進而給予著作權保護,否則,將徹底顛覆商標法的「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並不當地給予這些商業標識超越商標的保護範圍,致使權利人怠於將可以成為作品的商標圖案註冊為商標,還會造成普通商標圖案和可成為作品的商標圖案之間嚴重的權利不平等。

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沒有對商標與作品之間的關係作明確規定,即沒有肯定對商標圖案給予著作權與商標權雙重保護,又沒有否定雙重保護。因此,作為作品的商標圖案,可依著作權法規定獲得著作權保護;如獲得商標註冊,又可以獲得商標權保護,兩者並不相互排斥。其實,採用著作權保護並不能完全阻止商標圖案被他人利用,原因在於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達,不保護作品的思想,著作權人只能禁止他人對其作品進行複製、抄襲等,而不能禁止他人進行相似的創作。就涉案商標圖案「 」而言,如果被告楊華太進行相似的創作,對「直通車」中文漢字進行藝術化處理,創造出與「 」完全不同的圖案,或者直接使用不能取得著作權的「直通車」三個中文漢字,則原告司徒尚炎無權主張被告楊華太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由此可見,儘管商標圖案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但因其局限性太大,只有進行商標註冊保護才能確保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免遭侵害。在企業經營過程中,權利人也不會借重著作權來保護商標圖案,忽視商標註冊的重要性,而只是將著作權保護作為對商標保護的一種輔助手段。況且,顯著性是商標獲得註冊的前提條件,其要求商標圖案立意新穎,獨具風格,但是有顯著性的商標圖案並非當然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實踐中許多構成要素簡單的商標,不乏明顯的識別特徵,卻難言獨創性,能夠落入著作權領域的商標圖案非常少見。於此而言,給予少數商標圖案著作權法保護絕不會架空商標法的「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

3. 商標註冊證或初審公告、註冊公告可作為認定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圖案享有著作權的佐證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商標初審公告、註冊公告以及商標註冊證均附有商標圖案,且載明了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的信息,可否直接根據商標註冊證或商標申請註冊過程中的初審公告、註冊公告所記載的信息認定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是商標圖案的作者,進而確定商標圖案的著作權歸屬於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對此,法院以往的判決已給出明確的答案。在福建石獅「老人城 LAORENCHENG 及圖」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明確指出:申請註冊商標及相應的授權公告僅僅是表明註冊商標權的歸屬,並不必然表明註冊商標圖形作品著作權的歸屬。該案裁判邏輯是:商標註冊證、初審公告的功能在於確定商標權人的身份,非著作權人身份,而實踐中存在商標圖案的商標權人和著作權人不為同一主體的情形。如張三委託李四設計商標圖案,雙方未在委託合同中約定商標圖案著作權歸屬,按照合同約定,張三可將該商標圖案申請註冊為商標,由於雙方未就著作權的歸屬予以明確約定,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該商標圖案的著作權應歸屬受託人李四。再如,張三經李四許可,將李四創作的作品申請註冊為商標,依據雙方的許可協議,張三有權將該商標圖案作為註冊商標使用,但李四仍然是著作權人,張三不能因商標使用行為而取得該商標圖案的著作權。因此,在商標權人與著作權人可能不是同一主體的情形下,僅依據商標註冊證或初審公告、註冊公告是無法必然得出商標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亦是著作人之結論。不過,對該案裁判不能作機械的理解,不能認為商標註冊證或初審公告、註冊公告對商標圖案著作權權屬認定毫無意義,因為國家商標局出具的商標註冊證或初審公告、註冊公告屬於公示行為,具有較強證明力,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應先假定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為商標圖案著作權人身份。倘若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或有證據表明商標圖案的商標權人和著作權人存在不為同一主體的可能性,則應結合其他證據進行查證。如此,既能簡化註冊申請人或註冊人的舉證,又能確保實質上的公平。

本案中,商標註冊初審公告、註冊公告均載明註冊申請人系原告司徒尚炎,由此可先假定司徒尚炎對涉案商標圖案「 」享有著作權。因被告楊華太提出異議,法院綜合司徒尚炎能當庭陳述該商標圖案的創作理念並繪製草圖,以及司徒尚炎系《南方都市報》「直通車眼鏡超市」廣告的發布主體等證據,確定商標圖案「 」系司徒尚炎自行創作,從而認定該圖案的著作權歸屬於司徒尚炎。

來源:人民法院報

編輯:IPRdaily 趙珍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乾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智慧財產權界最大雲社區【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智慧財產權優秀精英深度交流。



點擊閱讀原文來智慧財產權第一個雲社區「知雲社區」互動!

相關焦點

  • 商標圖案著作權的認定
    因此,不應當給予商標圖案以著作權保護。另外,即便將商標圖案認定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其著作權權屬也很難確定。商標圖案創作者並非當然就是商標權人,而商標註冊證或商標公告的功能在於確定商標權人或申請人的身份,在商標權人與著作權人不是同一主體情形下,僅憑商標註冊證或商標公告不足以認定商標註冊人或申請人對商標圖案享有著作權。
  • 涉網絡著作權案件裁判規則九條
    ,而應積極與著作權人聯繫協商以確定如何採取合理措施;怠於採取合理措施的,應對直接侵權行為繼續所導致的損失的擴大承擔相應責任。被告通過網站連結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原告的錄音製品,其行為構成了對原告錄音製作者權利的侵犯。
  • 環球知訊 廣東高院審結3起跨區域管轄著作權案件;喜來登將無緣「豪華精選」商標
    廣東高院審結3起跨區域管轄著作權案件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三起涉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中山鑫海公司被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在三案中共計賠償原告達索系統、歐特克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合計人民幣312萬餘元。
  • 十評MOBA遊戲地圖著作權系列之二:遊戲軟體著作權登記效力分析
    :遊戲軟體著作權登記效力分析IPRdaily導讀:通過著作權登記證書確定作品的著作權人,是當前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確定作品主體的普遍方式。本文將結合MOBA遊戲地圖第一案進行具體分析。本文摘要:1. 作品著作權登記並非當然的著作權權屬證明,不必然提供請求權基礎。2. 遊戲軟體著作權的客體是原始碼和文字說明,與遊戲地圖不存在必然聯繫。3. 著作權登記並不能免除遊戲開發者證明遊戲地圖具有獨創性的舉證義務。
  • 香奈兒公司的「雙C」圖案商標引發了一起商標訴訟與行政處罰!怎麼回事?
    編者按:因認為葉某宗經營的珠寶商鋪銷售的商品涉嫌侵犯了自己持有的「雙C」圖案商標,香奈兒公司將其起訴至法院。
  • 一文讀懂圖片類著作權侵權案件糾紛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將對現有圖片類著作權侵權案件進行分析,希望通過對常見圖片類著作權侵權案件圖解、典型案例裁判觀點分析、此類現象形成原因以及糾紛的預防與解決等方面進行梳理,幫助大家減少侵權風險,進行更優質的內容輸出。
  • 「古劍奇譚」與「古劍奇俠」不相似的認定,有點離譜 商標訴訟
    被訴遊戲名稱與涉案註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本案的審查重點。,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網元聖唐公司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網元聖唐公司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
  • 上海普陀法院發布智慧財產權合同案件審判白皮書及十大案例
    實踐中,部分權利人為獲取更多授權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重複轉讓商標。如在一起案件中,商標轉讓人因拒不履行轉讓義務,被受讓人訴諸法院後,又立即將涉案商標轉讓至其關聯公司名下,法院認定,轉讓人在明知受讓人對涉案商標享有在先權利的情況下與關聯公司惡意串通,該轉讓行為無效。
  • 侵犯網絡著作權犯罪的認定及辯護要點
    侵犯網絡著作權犯罪具有隱蔽性、跨地域性等特徵,犯罪行為不易被發現、犯罪嫌疑人的真實身份也不易被確認,而且侵權技術手段更新快,侵權內容容易被刪改,原始證據容易滅失,證據材料收集、認定困難,也帶來一系列法律適用的疑難。針對這類案件的特點,辯護律師可以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辯護。
  • 2020年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李海鵬等九人犯侵犯著作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是一起因複製發行拼裝積木玩具引發的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案涉人數眾多、侵權款式多樣、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覆蓋設計-生產-銷售各環節,加之權利人(被害單位)系全球知名的玩具製造商——樂高公司,故該案自受理之初即受到國內外的關注。
  • 淺議立體商標顯著性認定問題
    近年來,隨著 「費列羅巧克力案」 「雀巢方形瓶」 「芬達瓶案」 「迪奧真我瓶」等多個重要案件的湧現,不僅反映了我國立體商標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同時也將立體商標的概念帶進大眾視野,成為廣受業界討論的熱門話題。與其他國家、地區相比,我國關於立體商標的保護起步並不算晚,但在立體商標的認定標準上,我國相關的法律條文並沒有較為詳細的、具體的規定,因此只能從相關案例中一窺究竟。
  • 頭條 | 新修《著作權法》對網絡著作權案件審理將產生諸多影響
    筆者嘗試從司法審判實踐的角度,分析新修《著作權法》實施後網絡著作權案件審理應當注意的問題。面對這一系列規則變化,在審理涉視頻類客體的網絡著作權案件時,有以下幾點值得關注。首先,準確界定作品或製品類型。對於這一問題,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點。一是要準確區分視聽作品和錄像製品。新修《著作權法》在引入視聽作品概念的同時保留了錄像製品的概念,有關作品和製品的劃分問題將繼續存在,需要法官結合具體的視頻類客體特點加以區分和認定。二是要準確把握電影作品及電視劇作品以及其他視聽作品的區分標準。
  • 商標燃藜·穗知法院遊戲名稱與遊戲商標構成近似的認定
    在認定近似時,應結合涉案商標的核定保護範圍和涉案標誌的音形義等要素,同時考慮相關公眾的認知水平來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菲音公司系「古劍奇俠網頁遊戲系統[簡稱:古劍奇俠]V1.0」的著作權人,該計算機軟體開發完成日期為2012年8月15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2年8月20日,國家版權局於2012年9月5日就該計算機軟體給予著作權登記。
  • 北京知產法院授權發布:2015年著作權典型案例詳解
    年11月7日,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成立,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共受理著作權糾紛案件1471件,其中一審案件190件,二審案件1268件,申請再審案件13件;在一審案件中,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95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95件;在二審案件中,著作權合同糾紛案件54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1214件,;申請再審案件均為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
  • 淺析部分共同著作權人單獨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的合理性——以傳奇類遊戲侵權案件為例 | 天同網事
    《熱血傳奇》遊戲訴訟中的類案不同判情形在《熱血傳奇》遊戲訴訟案件中,傳奇類遊戲侵權案件佔據絕大多數。通過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傳奇類遊戲侵權案件,筆者發現大部分案件皆由娛美德公司或傳奇IP提起訴訟。就該類案件,各地法院對於是否追加亞拓士公司為共同原告以及是否在案件中對賠償款項進行分配存在不同的認定。
  • 湖南法院通報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湖南法院共受理智慧財產權案件2156件。其中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1862件,同比增長35.81%;民事二審案件127件,同比增長40%。受理的智慧財產權民事一審案件中,商標權糾紛案件1242件,佔66.7%;專利權糾紛案件231件,佔12.4%;著作權糾紛案件301件,佔16.17%;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88件,佔4.73%。
  • 《後宮甄嬛傳》頁遊侵犯小說著作權 判賠70.2萬 一周說法
    但法院結合案件的整體證據,認定該遊戲是紫光公司開發和運營,與王剛無關,最終判定由紫光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在主體既定事實很難否認的情況下,這種「金蟬脫殼」策略的使用是很有風險的,意義也不大。本案涉及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三個案由,證據多達三千餘頁,法院以兩萬字的判決文書分別對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行為侵權情況進行了論述,最終判決了220萬元的高數額賠償,對於涉及手遊的侵權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意義。
  • 【收藏】2008-2015年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權(著作權部分)案件年度報告
    2015年審理著作權案件的基本規律和特點是,著作權案件的數量和所佔比例基本平穩,新商業模式下的網絡侵權問題仍然突出,影視作品著作權爭議頻發。2014年審理的著作權案件的基本規律和特點是:著作權案件整體增幅回落,所涉爭議向保護對象的確定、著作權權屬證明等著作權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問題回歸。
  • 與商標在文字、周圍圖案、顏色均不同的標識不構成侵權(廣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參考性案例中確定的審判規則)
    而且,認定商標近似應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準,對商標整體和主要部分進行比對,還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將「庭園老樹」商標與「風雅老樹」文字及圖形商標進行比對可以看出,「風雅老樹」文字及圖形商標的顯著性體現在文字「風雅」與「老樹」相結合再加上外圍的橢圓,作為一個整體出現;其與百色老樹咖啡店的「庭園老樹」標識主要部分的兩個文字、周圍的圖案、顏色均不同。
  • 【恆都法研】從「New Balance巨額賠償案」——看商標反向混淆中商標侵權的認定
    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出現了一些顛覆傳統商標侵權認知的 「反向混淆」 案件。從藍野酒業公司控訴百事可樂公司的「藍色風暴」商標侵權案,到唯冠公司控訴蘋果電腦公司的 iPad 商標侵權案,再到史上最高商標侵權賠償案件—— 「New Balance巨額賠償案」 ,反向混淆伴隨利益最大化的商業活動,已經成為一種不容忽視的商標侵權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