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改革再掀熱潮,關於個稅你還要知道這些

2020-12-25 董毅智律師

兩會再提調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3月5日上午9時在人民大會堂開幕。會議聽取國務院總理李克強關於政府工作的報告,審查國務院關於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審查國務院關於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8年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改革個人所得稅」、「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增加子女教育、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合理減負,鼓勵人民群眾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邁向富裕」。

我國稅率目前分為7級,如下圖所示:

如果按照當前執行的稅率表,以最高30%的稅率分別計算月薪8000元、10000元、20000元、80000元在不同的個稅起徵點所繳的個稅,是這樣的。

今年兩會上,個稅成為代表、委員與民眾最為關注的話題之一,多份代表、委員或民主黨派的議案、提案都聚焦個稅改革,呼籲提高個稅起徵點,或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個人所得稅。多位代表、委員對此指出,相比簡單地提高個稅起徵點,個稅計徵制度的改革更值得期待。

「個稅起徵點應隨著生活水準提升、經濟能力提升,按照比例提高,目前定在1萬元左右可能是比較適當。」 全國政協委員、新希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永好表示。

關於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調整,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也指出,普通員工如果負擔孩子教育,再加上房貸,個稅就會對他正常生活產生一定影響。「3500元的起徵點這麼多年來一直沒有改,也應該改一下了。」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認為,優化稅收結構比減個稅更重要。他認為以家庭為單位計徵所得稅難度較大。這涉及如何定義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徵收需要清楚了解家庭的資產狀況、家庭成員狀況等,如此實施所面臨的首要難點就在於信息的收集和比對上。如果這些信息不清楚,就以家庭為單位徵稅,勢必會帶來更大的不公平。

吉林省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張依群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個稅起徵點隨著中國經濟發展,人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提高,可以考慮適當提高,但是個稅改革較為複雜,不是簡單提高起徵點就可以解決。

往年關於提高個稅起徵點的意見

自2011年將個稅起徵點定為3500元之後,我國已經7年沒有調整個稅起徵點。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公報顯示,在這七年裡,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的上漲幅度都在10%以上。但同時,居民消費價格也在連年上漲,其中2011年上漲5.4%,2012年-2014年每年的漲幅也都超過2%。人們普遍認為現有的個稅起徵點已經不適應當前的狀況,需要做進一步的上調,以減少低收入者的稅收壓力。

如圖所示,個稅在國民收入中佔的比重不斷上升

關於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問題,在往年的兩會上也曾多次被提及。

在2017年,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就曾表示:工薪階層的納稅底薪應該再提高,年薪10萬以內的人乾脆就別交稅了!「有錢人多交點稅嘛,年薪拿了兩三百萬的人,就交一百萬。可以用這樣的一個方式來調節、縮小貧富差距,讓更多人願意去消費。」

同年,財政部部長肖捷就「財政工作和財稅改革」問題表示,目前個稅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設計和論證中,基本考慮是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等收入項目實行按年匯總納稅,而在研究改革方案的同時,個稅免徵額該提高就提高。

同時,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黃奇帆在審議財政預算報告時建議,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從45%降低至25%。

2016年,財政部部長樓繼偉表示,在工薪所得項下持續提高減除標準不是個稅改革方向。目前個稅改革方案已提交國務院,今年將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2015年有關收入分配的提案議案如下表:

我國稅收政策背景剖析

我們國家目前的稅收是以間接稅為主,稅收收入對工業品的價格是比較敏感的,受其影響,對稅收收入增長的變化也比較直接。近幾年連續實施「放水養魚」的減稅降費政策,不斷培植和發展新的稅源,這為財政增收提供了源頭活水。應當說,去年國內外的需求也出現回暖,進口的商品量和價格都出現增長,這也導致我們國家的進口稅收相應增加較多。

關於個稅改革,財務部副部長史耀斌認為:除了起徵點外,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上,還有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等,這些稅前扣除的因素安排,都是納稅人已經在享有的權益。這次的改革,至少有兩大內涵值得關注。1. 提高起徵點。怎樣提高?提高到什麼程度?我們會根據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變化確定,並提出一個政策性的建議。2. 增加了專項扣除。首先選擇的重點是教育、大病醫療,老百姓最急需最關切的,我們會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除了兩個內涵,還要改革徵稅模式。將分類稅制轉化為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的模式。接下來,我們會加快啟動稅收改革方案,同時啟動個稅的修法。

中國個稅發展歷史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的施行,經歷了一個曲折和緩慢發展的歷程。1909年清政府草擬的《所得稅章程》是中國最早涉及所得稅的法律文件。

1914年北洋政府頒布《所得稅條例》是中國第一部所得稅法規。1936年國民政府頒布《所得稅暫行條例》。

1943年出臺《所得稅法》,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的所得稅法誕生,並開始實施個人所得稅。但由於歷史政治原因,個人所得稅在我國難以真正推行。直到新中國成立之後,我國個人所得稅才步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1950年7月,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就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為「薪給報酬所得稅」。但由於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實行低工資制,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徵。

薪給報酬所得稅繳款書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 針對我國國內個人收入發生很大變化的情況,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對本國公民的個人收入統一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的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非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日發布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稅法)。

1994年1月28日國務院配套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而開徵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2002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收入實行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7月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公布了一份名為《我國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財稅調節政策》的報告,建議改革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適度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同時對中等收入階層採取低稅率政策。

2003年10月22日,商務部提出取消徵收利息稅,提高個人收入所得稅免徵額等多項建議。

2005年初, 廣東財政再次對個稅免徵額提高進行調研,以便為中央儘快出臺稅改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2005年07月2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6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再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免徵額1600元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條修改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暫免徵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2009年取消「雙薪制」計稅辦法。

2010年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免徵額將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時,將現行個人所得稅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範圍。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關部門已經準備在2012年啟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為「按家庭徵收個人所得稅」改革做好技術準備。此前業內一直呼籲的綜合稅制有望在未來實現。

國外個人所得稅徵收政策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它與每個公民的直接經濟利益緊密相連,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此稅種。自從1799 年在英國誕生以來,個人所得稅經過兩個多世紀的發展變革,在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和維持宏觀經濟穩定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尤其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個人所得稅一般佔稅收收入的30%-50%左右,有學者稱其為經濟的「自動穩定器」。

日本以及其它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作為基幹稅種,在社會經濟發展中不僅承擔同時又是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在目前的社會經濟條件下,個籌集財政資金的職能,人所得稅的重要任務在於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如何發揮和激活個人所得稅的上述雙重功能,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只有當個人所得稅的籌集財政資金的規模達到相當程度,使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充分發揮,進而實現促進社會公平的目標。

美國個稅現狀

納稅義務人:

美國個人所得稅,以是否擁有美國國籍作為劃分納稅人的一個標準。對美國公民或居民,就來自美國境內或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課稅。對外籍居民,只就其取得的與美國事業有實質關係的收入課稅。美國公民,是指在美國出生或其父母是美國的公民,或已加入美國國籍的人。外籍個人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視作美國居民: ①允許長期合法居住者; ②當年逗留天數x1+去年逗留天數x1/3+前年逗留天數X1/6≥183天。

稅基:

美國個人所得稅以綜合收入為稅基,課稅對象相當寬泛,除了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免稅項目外,其餘來源於各種渠道的收入,不僅包括貨幣收入,還應包括各種實物收入及資產的增值,從未扣除前的毛收入看,諸如勞務薪俸報酬、利息股息租金權利金、利潤分成、贍養費退休金收入等至少有11種計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稅 率 :

美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採用超額累進位,按不同的申報身份分為若干種。目前最新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為已婚和未婚,按照不同的稅率表依照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稅率表如下:

英國個稅現狀

徵收模式

分類症候群收制。其徵稅的具體步驟如下:

1.將個人取得的所有不同來源收入依法減去不徵稅收入後的淨所得進行加總得出總收入。2.從總收人中依法誠去與取得收入相關的,為完成經營活動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贊用,得法定總所得。3.從法定總所得中依法減去各項生計扣除,得應稅所得。4.將應稅所得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得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這種分類症候群收制既可加強源泉扣繳。確保稅款及時入庫。又避免了分類徵收制導致的稅負不公平。實現了公平稅負、量能負擔的原則。

稅率設計

近10 年來.英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已持續地穩定在低稅率10%、標準稅率20%、高稅率加40%的3 級超額累進格局之上; 直到2010 年.英國個人所得稅稅級變為4 級

英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考慮了納稅人年齡因素、婚姻因素和納稅人是否殘疾等因素。具體而言。它規定的稅前可扣除額包括: 個人免稅額、盲人免稅額、已婚夫婦免稅額。其中個人免稅額中又規定了65 歲以下的納稅人的個人免稅額是每年6475,65歲到74歲的納稅人個人免稅額是每年94。75 歲以上納稅人個人免稅額是每年96400。這樣設計就避免了由於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況,即採取固定的扣除標準而導致納稅人承擔的實際稅負不公平的現象。

日本個稅現狀

納稅義務人

日本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個人。居民指在日本國內擁有住所,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個人。非居民指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居住期間不滿一年的個人。同時,居民當中又包括非永住居民和永住居民,非永住居民指無意在日本永久居住,居住期間在5 年以下的個人,僅就來源於日本國內的源泉所得和在日本支付或匯往日本的非國內源泉所得負有有限納稅義務。在日本的海外移居者最初的5 年通常為非永住居民,因工作派遣到日本居住不滿一年的則作為非居民對待,在日本居住滿五年即成為永住居民。

課稅範圍

日本個人所得稅根據所得的來源和性質;用列舉法和概括法相結合的方法把所得區分為10 項,包括:

① 利息所得,指存款利息、國債利息以及各種信託公司的收益分紅。

② 股息所得,指法人分配的股息和投資分紅。

③ 經營所得,指從事工商業(製造業、批發業、零售業、服務業)、農業、漁業取得的所得。

④ 不動產所得,指租賃土地、房產取得的所得。

⑤ 工薪所得,指工資、薪金、俸給以及具有上述性質的收入。

⑥ 退休所得,指退休津貼、養老金以及臨時取得的具有上市性質的收入。

⑦ 山林所得,指山林採伐和轉讓取得的所得,山林的持有期決定了所得的性質,山林持有期超過5年的採伐和轉讓屬於山林所得,持有期5 年以內時屬於經營所得或雜項所得。

⑧ 轉讓所得,指轉讓資產(土地、房產)取得的收入以及設定房屋產權或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⑨ 偶然所得指上述所得以外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持續性行為產生的臨時所得,如猜謎中獎收入、人壽保險合同期滿返還金等臨時性收入。

⑩ 雜項所得,指不符合上述任何所得的收入,如政府每年或一次性支付的養老金、非營業貸款利息、貼現國債的償還利益、稿費等。

稅率結構

① 日本對綜合所得稅採用10%- 37%的四級累進稅率。

② 利息所得在個人所得稅法上雖然納入綜合計稅範圍,但實際上在支付利息時,由支付人按照20%的預提稅稅率代扣代繳。

③ 股息所得,與利息所得一樣,也採用源泉扣繳方式,稅率為20%。

④ 山林所得,因考慮到回收投入資本需要很長時間,為緩解累進稅率,採用與其他所得分離的5 分5 乘方式計算稅額。

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規定是3500元,嚴格來說,這叫做免徵額,工資超出3500元的部分才需要納稅。建議將3500元的免徵額上調到7000元,這意味著,人們可能認為,稅制改革的目標,要更多地關注公平,儘量縮小收入水平的差距。

如果從縮小收入水平、關注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所得稅上調對實現這個目標來說,杯水車薪。因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在整個稅收系統中,佔比不到7%。因此,免徵額度的調整,更多影響的是中產階層或是工薪階層。但目前,我國的中產階層的人口相對較少。所以,如果從公平的角度考量,我們應該降低增值稅稅率。目前的政府稅收,有將近70%不是通過直接稅的方式,而是通過間接稅的方式取得的。間接稅,是指納稅義務人不是稅收的實際負擔人,納稅義務人能夠用提高價格或提高收費標準等方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別人的稅種。增值稅就是典型的間接稅。企業交完了增值稅之後,通過價格,再向消費者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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