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代,不僅有多樣化的給券之制,而且制定了比較完善的用券制度,尤其是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驛券」廣泛實施應用於館驛制度中,以解決公幹官員差旅途中的食宿問題,標誌著宋代券食之制的完備與成熟。
【關鍵詞】宋代 用券 驛券 券食之制 【中圖分類號】K235 【文獻標識碼】A
入宋以來,用券更為廣泛,並進一步規範化
中國古代用券之制源遠流長,名目繁多,如券契、券約、券要、券書、券劑、券帖、券證等。《管子·輕重篇》就有「定其券契,以振孤寡」之說。清趙翼《陔餘叢考》也考證說:「《戰國策》云:馮煖為孟嘗君之薛收責(債),召諸民當償者,悉來合券。註:凡券,取者與者各收一,責(債)則合驗之。」這些都說明了古代使用券契的確是由來已久,並且已具有多功能的使用價值。雖然用券歷史悠久,但券食之制卻是封建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產物。唐代府兵上番宿衛或遠徵邊疆,可得「食券」作為津貼之用,「驛券」隨著唐代館驛之制的發展已普遍用於驛遞之中。入宋以後,用券更為廣泛,券契使用就有食券、驛券、館券、路券、券給、券直等名目,反映出用券之制的普遍性及其多元化職能。
而作為具有政府公信力的消費憑據,宋代在發券、用券方面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據《宋史·職官志》所載「給卷」之制云:「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京府按事畿內,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穀,覆按刑獄,並給券。其赴任川峽者,給驛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驛券,皆至任則止。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由此逐漸建立起比較完備的券食制度。
宋代的券食之制確立於北宋前期。據《宋會要輯稿》記載,太祖開寶二年十月六日詔:「漢詔吏民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給食,令與計偕,蓋優賢之道也。朕開設禮闈,敷求俊乂,四方之士,歲貢而來。眷惟遐遠之鄉,慮迫道途之費,爰稽古典,用示朝恩。自今應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送舉人,並給往來公券。仍令樞密院定例施行。」此後凡舉人、貢士皆給驛券赴試,「縣學給食,貢士給券」成為定製。又開寶四年四月詔,官員「般(搬)家赴任,緣路支給館券」。太宗雍熙四年八月十五日詔:「應除授廣南、西川、漳、泉、福、建州縣官,訪聞久拘選調,多是貧虛,涉此長途,將何以濟?自今並令給券,宿於郵置。」所謂「京官有添支,選人有驛券」也成為法定製度。還如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二月三日詔:「諸路部送罪人赴闕及他州者,並所在為券,給以口糧,仍令依程而行,不得非理縶樸,倍道起發。」這些都充分證明券食之制已普遍實行於館驛。
同時,券食更成為政府的一種獎勵行為。如《宋會要輯稿》載,真宗景德三年九月詔:「管押官物,自來密院出給驛券,水路省司出給歷頭,逐日支破食錢。如不管押官物,亦自省司給與倉券」。大中祥符八年閏六月詔:「廣南、西川京朝幕職州縣官丁憂離任,情願管押綱運者並聽,仍給驛券。」後規定凡水運、路運綱運押綱人員「除依《募土人法》,其請給、驛券,依借職例支給」。又仁宗天聖元年八月朝廷批准陝西轉運使範雍的建言:「沿邊州軍和糴入中軍儲,合差官往彼請受外,乞給與驛券,仍據和糴入中到斛鬥等第酬獎。」神宗熙寧三年,有進士程義路深諳水利,其所陳治理蔡、汴等十河利害文字為官府採納,於是詔令「給驛券,視三班借職」。券食甚至成為選任官員的優待條件之一,如哲宗政和三年對稅務監官的選任,即規定若人選合格且任職有實績者,「其俸錢依品官外,供給、驛券、人從」等,均按正式朝命官員一體對待。哲宗紹聖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詔:「流民在路者,官吏以至意諭曉使歸業,給券,使所過續食;不願者,所在廩給之。」券食則成為救濟賑災的重要措施之一。
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驛券」廣泛實施應用於館驛制度中,以解決公幹官員差旅途中的食宿問題
宋代,不僅有多樣化的給券之制,而且制定了比較完善的用券制度,逐漸建立和完備了標新立異、頗具研究價值的公務接待制度。尤其是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驛券」廣泛實施應用於館驛制度中,以解決公幹官員差旅途中的食宿問題,標誌著宋代券食之制的完備與成熟。
據考證,驛券之制始於唐玄宗開元年間。據《唐六典》記載,玄宗時規定:「凡乘驛者,在京於門下給券,在外留守及諸軍、州給券。」宋人吳處厚《青箱雜記》記云:「唐以前館驛並給傳往來。開元中,務從簡便,方給驛券。驛之給券,自此始也。」宋代的館驛已經與傳遞政府公文書信的機構「遞鋪」完全分離而自成體系,如宋人王應麟在《玉海·館驛條》所記:「郡國朝宿之舍,在京者謂之邸;郵騎傳遞之館,在四方者謂之驛。」尤其是隨著驛遞制度的發展,規定館驛由地方郡守負責領導管理,包括驛舍的設置、修葺、食品保證、草料備辦等,並定期派人巡查。縣令則充當館驛使,具體負責館驛事務。《慶元條法事類》所載「奉使」之制云:「諸命官奉使,並給驛券。」館驛由此成為接待以官員公差人員為主往來宿頓的專門機構。
據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為加強館驛管理,仁宗嘉祐四年,「三司使張方平上所編驛券則例,賜名曰《嘉祐驛令》。初,內外文武官下至吏卒,所給券皆未定,又或多少不同,遂下樞密院,取舊例下三司掌券司,會萃多少而纂集之,並取宣敕、令文專為驛券立文者,附益刪改,凡七十四條,上、中、下三卷,以頒行天下。」根據驛令規定,凡公幹人員和官員出巡、赴闕、移任等,均可申領由宋政府發放的驛券,作為入駐驛舍食宿的憑證。持券在館驛消費是無償免費的。館驛提供各種陳設和物品,即所謂「皆有酒食之饋,油燭柴炭之給」,宿食接待可稱完備周到。
但是驛券發放關係國家財政,「素有定數」,不能濫發。即如南宋學者葉適所說:「所批之券食,所受之禮饋,皆有明禁」。《宋會要輯稿》載南宋高宗建炎九年九月一日詔:「諸路帥司行下訓練路鈐,每歲一詣州軍按教,分作春秋兩番前去,不許趁赴筵會、收受折送、多帶人從、過支驛券、差顧夫腳、須索買物並犒設等。仰帥臣、監司常切覺察,如有違戾,按劾以聞。」光宗紹熙二年八月也規定推勘官員執行公務時:「仍令所屬州縣將一行官吏依條合得券食挨日批支」。「依條計日支給人吏券食」成為各級官員出差公幹、下基層考察時公費消費的硬性規定。至於諸如「幹謁州縣批支驛券,需索夫馬,生事騷擾」等情形的發生,這已經突破了公務接待的制度規定,違反了政府制定券食之制的初衷。為此,宋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懲治貪腐的防範措施和法令法規。
宋代官員公幹外出,受專門的「饋送」「迎送宴會」等法令法規約束,違反者以違制、違令、違法論處
實際上,宋朝治國尤嚴貪墨之罪。清人趙翼在《廿二史札記》中即說:「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於治贓吏最嚴。」宋初明文規定,貪汙受賄與十惡大罪一樣,當處極刑不可赦免,若貪汙受賄者在限期內坦白自首,將贓物交公,可以酌情減免刑事懲罰,否則民吏告發,嚴懲不貸。並且對貪官汙吏不適用恩赦之典,官吏犯贓為常赦不原之罪,毫不姑息。當時也不乏因違反制度規定而身受懲處的案例,如知靜江府張孝祥就因「專事遊宴」而被臺諫彈劾罷官,知嘉州的陸遊也因「燕飲頹放」而受到撤職處分,發生在北宋慶曆四年的進奏院聚宴案更導致著名才子蘇舜欽削職為民。
宋代官員公幹外出,受專門的「饋送」「迎送宴會」等法令法規約束,違反者以違制、違令、違法論處。如《宋會要輯稿》載寧宗嘉定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令:「諸路應差官吏,須擇清廉介潔之人,除批券之外,其餘饋送並不許接受,比以贓論」。又《慶元條法事類》所載「饋送」之制云:「諸朝廷遣使出外及專差體量公事官,所至輒受供給、饋送者,以自盜論。」「緣邊安撫出巡,於所轄並幹辦處越等及例外受供給、饋送者,以自盜論。」尤其是宋朝所設名為「監司」的監察制度,既要監司監察州縣官,又擔憂監司與州縣勾結營私,因而制定「監司法」對監司履職巡察制訂種種約法。為防止監司利用出巡之機貪汙腐敗、騷擾百姓,宋政府對其所帶隨從僕役、州縣逗留時間以及生活待遇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如《慶元條法事類》所載「監司巡歷」之制云:「諸發運、監司巡按,隨行公吏違法出給驛券,及所給官司各徒二年。」「諸發運、監司巡歷,隨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饋,以受所監臨財物論。」「諸發運、監司例外受供給饋送者,以自盜論。」「非法妄以犒設為名輒饋送及受之者,並以坐贓論。」「受例外供饋,以受所監臨財物論。」「於所部幹託騷擾,收受饋送及非所處飲宴者,杖八十。」「諸州應供給、饋送監司,輒於例外增給及創立則例者,以違制論。」「諸監司巡按,隨行公吏、兵級於所部受乞財物者,許人告。」「諸監司巡歷所至,應受酒食之類輒受折送錢者,許互察。」若有「自盜財物」「盜所監臨財物」「坐贓」「違制」等,輕則流放,重則要上絞刑架。
其實早在北宋初年,宋朝廷所頒《宋刑統》中即徵引《唐律疏議》中的規定,重申「諸不應入驛而入者,笞四十。輒受供給者,杖一百;計贓重者,準盜論。雖應入驛,不合受供給而受者,罪亦如之。」即對於不符合條件而擅入館驛者,輕則鞭笞懲戒,重則杖持重罰。司馬光《涑水記聞》曾記載這樣一則軼事:江西浮梁縣令胡順之,以府吏常無端至縣騷擾,於是派人記下「其入驛舍及受驛吏供給之物」,按照《驛令》規定施以杖刑,收械繫獄,「自是府吏無敢擾縣者」。《宋會要輯稿》記仁宗嘉祐三年四月十一日詔:「居州縣驛舍亭館者,毋得過一月。有違,所在官吏以違制論。」官員所到之處僅許參加「公筵」,不許參加私人宴會,一般只能在館驛吃飯,「不得赴州郡筵會及收受上下馬饋送」,否則徒二年。出巡時不得縱容公吏乞覓騷擾,否則「重置典憲」。
事實上,宋代館驛宿頓也有等級之分,宿住按官職尊卑安排,不得越分,官品低的要避讓官品高的。宋人李元弼《作邑自箴》即云:「入驛舍,有後至官高或口眾者,讓與佳處。」宋代館驛的食宿待遇就當時來說,已是相當優厚,但館驛的供應條件並非整齊劃一,於是多按官員的高低品級來區分招待。如官員宿住館驛,雖都供給食物,但官高者還要供膳酒、肉等。沈括《夢溪筆談》載:「舊制,三班奉職月俸錢七百,驛券肉半斤。祥符中,有人為詩題所在驛舍間曰:『三班奉職實堪悲,卑賤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錢何日富,半斤羊肉幾時肥?』」同樣奉旨公幹,官高者每日可得肉數斤,一般官員則僅能得半斤,可謂等級有別。此外,入驛者必須登記在冊,不得超越規定居住期限,更不得長期佔用驛舍。若無故私佔者,給予流放一年的處罰,無故逗留超過登記期限者杖刑一百。館驛官員明知而不予制止的,也要受到減等處罰。以此維持館驛的正常運轉,使券食之制落到實處。
可以說,宋代的券食之制不僅僅是接待規定,深刻內涵更在於體現職務履行。就制度建設來說,宋朝的公用消費及其對公費用餐的管理可謂完善合理。如,中央財政會撥給地方政府一筆「公使錢」用於公務接待,官員公幹時會享受「公廚」「常食」待遇等,換言之,宋朝廷承認公務接待或公款消費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但必須嚴格執行法定的規格與標準。
宋代券食之制的積極作用
首先,宋代政府通過職務消費規範化,可有效控制經常性公費財政支出。如根據制度規定,「券食」費用年終要由各州常平主管官統一結算,上報戶部審計,如發現「有過數取予及違戾者,並重置典憲」,即超標、違規的公費開支與接待,要受到重典懲罰。這就使政府能從宏觀層面控制公費財政預算與開支,有利於節省政府的公費財政開支。
其次,券食之制的實行,便利了公幹官員的出行,解決了其出差中的宿食之憂,有利於減輕其差旅負擔,提高其生活水平,無疑能提高行政辦事效率,有利於政令的上傳下達及國家政令的暢通實施。
再次,券食之制的實行,也有利於相關部門特別是監察部門對官員履職進行實時跟蹤監察,防止官員履職過程中易生的貪腐行為,有利於預防職務犯罪,淨化官場風氣。雖然從總的效果來看,宋朝並未能根治公款揮霍之風,券食之制度在實行過程中也免不了要打折扣,不過比之明清文獻中所記錄的官場吃喝風氣,宋朝的政治生態可以說要潔淨得多。
宋代的券食之制也為以後元、明、清各代所借鑑承襲。如元太宗時期,中書令耶律楚材即借鑑宋金之制,「一衡量,給符印,立鈔法,定均輸,布遞傳,明驛券,庶政略備」,為此後有元一代的制度建置奠定了基礎。明朝頒定的《應合給驛條例》《監紀九款》以及明清時期的驛傳體系等,也大都與宋代券食之制一脈相承。認真研究總結宋代券食之制的豐富內涵,無疑能為當今的政治生態建設提供歷史借鑑。
(作者為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誌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複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