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發洩工作不滿情緒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被判賠償

2020-12-24 民主與法制網

  在微信「朋友圈」裡吐槽,已成為越來越多人分享感悟、表達情緒的方式。吐槽宣洩壓力原本無可厚非,但如果對網上所發布內容的尺度把握不當,卻可能招致不小的麻煩。近日,家住上海市松江區的陳女士因對工作不滿,在自己的朋友圈中發布不當言論和圖片,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雖然她與公司的勞動爭議糾紛經過仲裁後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並以獲得賠償金告終,但也讓陳女士為此丟掉了工作。

 

朋友圈宣洩工作情緒被「炒」

 

  陳女士是上海某公司的一名員工,因工作上的事情對同事心生不滿,一氣之下便在自己的朋友圈裡發布了5張同事的照片及3張淫穢圖片,並且在文字部分用英文書寫侮辱性內容來發洩不滿情緒。這些內容被陳女士所在公司總裁、外籍同事以及客戶等看到,公司據此認為陳女士的行為給公司聲譽造成了嚴重影響,並以此為由解除了與陳女士的勞動關係。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賠償金

 

  陳女士認為其在微信朋友圈上發布照片的時間是晚8點左右,並不是工作時間,不應受到公司的處罰,並向上海市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中,該公司稱其依照員工手冊中「製造謠言、惡意中傷、侮辱、誹謗、恐嚇、威脅、危害上級、同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規定。但仲裁委員會認為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陳女士行為對其聲譽的影響程度,於2015年9月8日裁決該公司支付陳女士1.2萬元的賠償金。

 

法院認定公司未能證明聲譽受損

 

  公司不服,以仲裁委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法院經審查認為,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該公司依照員工手冊規定解除陳女士的勞動合同,經查,手冊中規定,嚴重擾亂工作秩序,影響公司、項目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公司工作管理制度,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公司才有權立即予以辭退。故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影響程度,並在認定相應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裁決,不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遂於近日裁定駁回了該公司撤銷松江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申請。

 

法官提示:

  該案主審法官蔡建輝判後提示,本案中,雖然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行為符合員工手冊規定的「嚴重」程度,裁決其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但陳女士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圖辱罵他人的行為確實失之偏激,甚至涉及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希望大家引以為鑑,在網絡空間表達觀點的時候儘量避免使用粗俗的言語,共同營造一個綠色、健康的網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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