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產假上班第一天被勸退,這肯定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精神的,所以這種勸退是完全不合法的,不過自己千萬不能自己離職,要離職可以,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能按照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你剛休完產假,還屬於哺乳期,這是屬於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非要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於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的規定給予雙倍的賠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所謂的標準工資是指自己離職前12個月本人工資的平均工資,這個平均工資當然也包含了績效工資在內的。比如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每月6000元,年終獎金為5000元,那麼這5000元年終獎平均每月為467元,實際上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標準就是6467元,這個就是補償金的標準。
如果你在哺乳期用人單位不管是採取勸退的方式還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都是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補償金標準的二倍給予賠償。按照前面所舉的例子,假如你每月的標準工資是6467元,那麼每工作一年的賠償金就是12934元。當然這就要看你在這個公司工作的時間有多長,如果你在這個公司工作的時間只有一年,那麼拿兩個月的工資的補償金也還算合算,如果你在這個公司工作了兩年以上,那拿兩個的補償金肯定是不合算的,至少要拿四個月的工資才算是賠償金。
其實勸退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在勸退過程中最好保留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你和公司人員談話的錄音等,只要錄音顯示屬於公司的意思,而非本人意願,這也是屬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而且是在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承擔二倍的賠償金這是完全有依據的。除了賠償金以外,其實比較重要的還涉及到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問題。如果你就這樣拿著兩個月的補償金離開,是無法辦理失業保險金待遇的。失業保險金屬於我們依法繳納失業保險以後應該享受的待遇,但是如果你按照公司的方式離職,是無法辦理失業保險金的。
綜上所述,由於你剛生完孩子,休完產假還屬於哺乳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同時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