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男子將共享單車扔下天橋 危害公共安全獲刑三年

2020-12-15 環球網

為了洩私憤,廣州一無業男子竟然將共享摩拜單車從人行天橋上扔往人來人往、車水馬龍的馬路,幸好自行車掛在空中的電車電纜上,無人員傷亡。8月11日,該男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件:

天上「突降」共享單車

據指控,2017年5月20日14時53分許,被告人袁某在廣州市越秀區中山三路東濠湧高架橋東側人行天橋上,出於洩憤,將停放在人行天橋上的一輛共享摩拜自行車從天橋上往下扔,致使該輛自行車被懸掛在人行天橋下方位於中山三路往東行駛機動車道空中的電車電纜上,造成該段線網停電,對途經該路段的電車及其他車輛的駕駛安全、行人的人身安全等構成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2017年6月1日,袁某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認為,袁某無視國家法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適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據袁某在偵查階段供述,當天下午,其騎一輛共享自行車前往東濠湧散步,從中山三路南邊上橋後,其看到地上有一枚菸頭便蹲下去撿,起來的時候不小心碰到頭,很痛,「當時我就很生氣,於是就隨手在天橋上抓起一輛橙色的共享單車,沒有多想就往橋下扔。」袁某如是說道。面對公安人員訊問「你是否知道扔自行車下去的地方是馬路,有否想到會砸到行人或車輛。」袁某表示「知道」,但「當時就是沒有考慮那麼多」。

據悉,袁某出生於1997年,案發時年僅20歲。小學畢業後,他便停止學業,後染上毒癮多次被強制戒毒,也與父母斷絕了聯繫。今年3月他南下廣州,一直流浪街頭。法官問他,年紀輕輕為何不工作,袁某輕聲道因為不想工作辛苦。

後果:

3路電車斷電停運半小時

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表示,該司於當天15時許接報後便派搶修員及架線車去至現場將掛在電纜上的自行車取下來並放在人行道上,稱「(事件)造成(該段)線網停電,影響了電車107路、102路、108路大約半個小時的行車,造成搶修費、營運損失費、出車費等費用損失共計3600元。」廣州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則表示,當工作人員趕到現場時,掛在電纜上的摩拜共享自行車已被取下,不在現場,故無法確定涉事車輛及損失情況。

危險:

車流密集 單車搖搖欲墜

法庭出示的證據顯示,現場目擊群眾植先生稱其當時突然聽到有人叫喊,抬頭看見有三輛摩拜共享自行車被扔下來。「第一輛砸在機動車道上,另一輛掛在電纜上,還有一輛掛在人行天橋邊上的花基上」,植先生描述,「單車是被向高空拋,再墜下的。」廣州市電車公司第一分公司則稱搶修員趕赴現場後看見電纜上和花基上各掛著一輛自行車。

監控顯示,當天14時53分9秒,一輛自行車從人行天橋上墜落懸掛在電纜上不停晃動,相隔僅約10秒,天橋上再次掉下一輛自行車,穿過電纜直接墜落砸在機動車道上。當時路面車輛較多。

公訴機關綜合全案證據,指控袁某從天橋上拋下一輛自行車懸掛在電纜上。庭上,袁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辯護人認為袁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經審查全案證據,當庭判決袁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袁某表示不上訴。

法官

袁某行為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認罪認罰 從寬處理

越秀區法院法官在法庭上表示,案發地點是中心城區繁華地段,案發時間是車流、人流高峰期,行人、車輛川流不息,高空拋物很可能砸到路過行人或車輛,釀成重大公共安全事故。若不是自行車剛好掛在電纜上,後果可能不堪設想。袁某因瑣事而心生煩悶,明知或者應知將自行車從人行天橋上扔下極可能傷及過往行人或車輛,仍為洩一時之憤而做出衝動之舉,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袁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袁某認罪認罰,是初犯,年紀尚輕,故對其從寬處理,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若袁某的行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則將受到更嚴厲的懲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法規連結

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 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延伸

破壞共享單車或被追究

故意毀壞財物罪

現實中經常可見被破壞的共享自行車,如座墊被偷、鎖具被撬,甚至整輛車被扔進河裡等。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者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行為人有3次以上破壞共享自行車的行為,或者其破壞行為導致共享自行車公司損失5000元以上,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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