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久未見的同學一起出去遊玩,本應是件快樂開心的事情。然而,讓小何沒想到的是,一次騎行之旅,女同學小洪不幸墜崖身亡,天人永隔,自己也成了被告,而銷售小洪墜崖時所騎「死飛」自行車的自行車店和公路管理部門同樣被告上了法庭。
騎「死飛」墜亡
事故自行車「不符合技術要求」
事情的詳細經過,要從2015年說起。
小何和小洪是高中同學,後來一個考進溫州某大學,一個考進寧波某大學。2015年12月25日,小洪受邀從寧波趕到溫州。26日,小何、小洪兩人結伴騎自行車去大羅山遊玩。小何原本有一輛於2015年10月份從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新買的自行車,又向同學借了一輛自行車,兩人從學校出髮結伴向大羅山騎行,在上山途中多次互相換騎自行車。
誰知下山時在一U型拐彎下坡處,小何在前,小洪在後,一個不注意,小洪連人帶車墜入近7米高的山崖。
事發的U型拐彎路段。
事發後,溫州交警部門委託相關部門對自行車進行鑑定,鑑定結果「不符合自行車技術要求」。
小洪遭遇意外,最痛心疾首的就是他的父母,在料理完小洪的後事後,她們將女兒同學小何、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告上法庭。
小洪父母認為,出事的自行車系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死飛」車,屬於禁止銷售和禁止上路產品;自行車店擅自銷售,小何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自行車提供給其女兒使用,對女兒的死亡存在重大過失;事發的大羅山盤山公路崎嶇,陡坡眾多,沒有設置明確醒目的禁止標識和提示標誌,防護欄設置不符合安全規範,公路管理部門未盡到依法提醒的義務,需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小何、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公路管理部門等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6萬餘元。
2016年3月7日,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面對小洪父母的控訴,小何表示,其買車時,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自行車店則表示,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且不屬於「死飛」,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系當地村民籌資建造,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事發前,小洪在朋友圈發了一張「死飛」的照片
常山法院自受理此案後,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
最後認定,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系無前剎(前剎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產品,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別,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據了解,目前,自行車遵循的安全要求標準系《自行車安全要求(G B3565-2005/ISO 4210:1996)》,根據該標準,「死飛自行車」不能歸入「自行車」之列。
法院認為,小何將屬於「三無」產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產生的風險轉移於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了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溫州市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結合走訪調查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系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
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洪死亡系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餘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什麼是死飛自行車?
所謂死飛自行車,指的是自行車的鏈條死扣在車的飛輪上,英文叫FixedG ear或者F ixieB ike。這種自行車區別於普通的自行車,它的後輪齒輪與後輪直接用螺栓固接,因而曲柄的旋轉方向與後輪的運動方向保持一致,即向前踩腳踏板,後輪向前走;反向踩腳踏板,後輪向後走。
正是這個設計特點,死飛自行車一般不會配置剎車器,靠的是向後反蹬從而制動,安全性能相比一般的普通自行車大大降低。不過,死飛自行車因為減少了零件,重量更輕,可玩出多種華麗的技巧,十分受自行車發燒友的青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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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錢江晚報、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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