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罪犯黃立遠減刑一案)
(2015)宜刑減字第731號
罪犯黃立遠,別名黃卜高,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壯族,廣西巴馬縣人,身份證號碼:452729196503171594。現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監獄服刑。
廣西巴馬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12月11日作出了(2013)巴刑初字第18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黃立遠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於2014年1月2日交付執行。
罪犯黃立遠在執行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勞動積極,完成勞動任務,悔改表現突出,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黃立遠能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三課」學習,成績良好。平時團結同犯,講文明禮貌,內務整潔。該犯被指派從事毛織加工勞動,能服從安排,聽從指揮,遵守各項勞動紀律和勞動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勞動技能,完成勞動任務。2014年度被評為監獄優秀學員。自2014年4月起至2015年5月底止,共獲獎勵分44.66分。悔改表現突出。
上述事實,有罪犯評審鑑定表、獎勵審批表、罪犯減刑審核表、提請減刑表現情況認定表、罪犯獎勵分統計審核表等證據證實。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黃立遠予以減刑七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致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宜州監獄
2015年9月14日
附:罪犯黃立遠服刑檔案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