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罪犯趙福軍減刑一案)
減刑建議書
罪犯趙福軍,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漢族,天津市人,小學文化。現在天津市梨園監獄服刑。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於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寶刑初字第471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趙福軍犯盜竊、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53000元。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於2008年1月30日送入我獄服刑改造。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9月以(2011)一中刑執字第4279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於2013年9月以(2013)一中刑執字第3830號刑事裁定,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該犯現刑期自2007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
該犯在本次考核期內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認罪悔罪方面:該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認清犯罪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自覺接受改造,做到認罪悔罪。
遵守法紀、服從管教方面:該犯在改造中能夠做到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監規紀律,嚴格用《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要求自己,服從管教,服刑期間無違法違紀行為,未受到過行政處罰。
學習方面:該犯能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等各項教育學習活動,按時上課,認真完成作業,取得了較好成績。
勞動方面:該犯在勞動中能夠做到服從分配,態度端正,不怕苦、不怕累,踏實肯幹,努力完成各項生產勞動任務。
以上事實有監獄年度考核評審材料、行政獎勵材料、罪犯趙福軍個人的思想改造總結材料以及罪犯小組的評議材料為證。
綜上所述,罪犯趙福軍在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積極遵守監規隊紀,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三課」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好,成績良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57條之規定,獲得監獄級改造積極分子獎勵一次,表揚獎勵二次,單項獎一次。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2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二款的規定,經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查,經監獄長辦公會議2015年11月23日研究,建議對罪犯趙福軍減去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