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部分朋友認為國內家族信託由於起步時間晚,行業歷史短暫,不如國外家族信託,此言差矣。在我們深入了解二者之間的區別之後,再下結論也不遲。以下是穩盈財富總結的國內國外家族信託。
可裝入財產的區別
目前國內家族信託可裝入財產的類型比較單一,主要以現金和金融資產為主,還包括一部分保單,股權、房產,但由於國內信託財產登記制度的缺乏,導致這部分資產裝入成本很高。
國外家族信託可以裝入的財產類型非常豐富,理論上法律允許範圍內的任何財產都可以裝入,如房產、股權、私人飛機和遊艇、賽馬等,而且裝入成本較低。
管理運用的區別
國內家族信託,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既承擔了信託事務管理的責任,同時也要負責對信託財產的投資管理。
國外家族信託,受託人特別是獨立受託人通常只承擔搭建信託架構、進行信託事務管理,信託財產的投資運用可以由委託人自行決策或者聘請專業的投資顧問進行操作。
實體表現的區別
國內家族信託的實體表現為信託公司為家族信託在銀行開立的信託專戶,信託財產在這個專戶裡進行保管運作、獨立核算。
國外家族信託更像是一個類似公司的實體,由這個實體持有金融資產、股權、房產等各類資產,並由專人進行運作管理。
受託人的區別
國內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只能是信託公司,受託人的行為除了受到《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約束之外,還處於銀保監會的嚴格監管之下,服從銀保監會發布的各項政策文件,接受銀保監會的各項檢查。
國外家族信託受託人資質相當寬泛,有可能面臨來自受託人的道德風險,特別是全權信託,受託人酌情權很大,受託人按照自己的意志管理財產,導致委託人、受益人的利益被侵害。
法律層面的區別
國內家族信託的法律依據為《信託法》,在信託法律關係的基本規則上已經與國際接軌,為家族信託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此外,我國屬於成文法體系,司法機構審理案件時均以法律的明確為依據,因此,即便未來家族信託發生法律爭議,法官需要根據《信託法》來審理案件,因為法律本身具有穩定性,因此法官對該等法律糾紛的審理結果具有一定的確定性。
國外家族信託大多依據英美法而設立,英美法系大多為判例法國家,即法官一定程度可以「造法」,在先審理的判例極大可能被在後審理的類似案件的法官作為判例依據來判定新的案件結果的走向,因此,境外家族信託若發生爭議,即便在境外同樣的法域下,相同的爭議情形都可能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
除了這點,國外家族信託一旦發生海外訴訟,訴訟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幾乎可以這麼說,只要有錢,訴訟就可以無休止的進行下去。
更重要的是,如果對境外的法律不夠了解,加上語言障礙,信託架構、合同條款設計可能不夠完備,可能導致未來受益人挑戰信託比較容易成功,家族信託可能無法繼續運行下去,設立家族信託的目的也就無法達到。
後記
在挑選信託產品時,我們一直在強調,適合自己的才是好的,家族信託雖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理財信託,但也適用於這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