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通用條款
保險期間
第三十九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搶的,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並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籤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的,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第四十一條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索賠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四十二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約定義務的,除支付賠款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第四十二條的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四十五條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十六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並及時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因被保險機動車轉讓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發生顯著變化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相應調整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四十七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應交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四十八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從下列兩種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中選擇一種,並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一)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保險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
附加險
附加險條款的法律效力優於主險條款。附加險條款未盡事宜,以主險條款為準。除附加險條款另有約定外,主險中的責任免除、雙方義務同樣適用於附加險。主險保險責任終止的,其相應的附加險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1、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
2、附加車輪單獨損失險
3、附加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4、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
5、附加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
6、附加發動機進水損壞除外特約條款
7、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
8、附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9、附加法定節假日限額翻倍險
10、附加醫保外醫療費用責任險
11、附加機動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附加絕對免賠率特約條款
絕對免賠率為5%、10%、15%、20%,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為準。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主險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按照主險的約定計算賠款後,扣減本特約條款約定的免賠。即:
主險實際賠款=按主險約定計算的賠款×(1-絕對免賠率)
附加車輪單獨損失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未發生其他部位的損失,僅有車輪(含輪胎、輪轂、輪轂罩)單獨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車輪(含輪胎、輪轂、輪轂罩)的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二)未發生全車盜搶,僅車輪單獨丟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二)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附加新增加設備損失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機動車因發生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本附加險的保險金額內,按照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根據新增加設備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是指新增加設備的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金額。
第三條賠償處理
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附加車身劃痕損失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使用過程中,發生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的任何損失;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壞,腐蝕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二)在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附加修理期間費用補償險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條款的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被保險機動車停駛,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金額內向被保險人補償修理期間費用,作為代步車費用或彌補停駛損失。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修理期間費用補償:
(一)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險機動車的損毀或修理;
(二)非在保險人認可的修理廠修理時,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拖延車輛送修期間。
第三條保險金額
本附加險保險金額=補償天數×日補償金額。補償天數及日補償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期間內約定的補償天數最高不超過9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全車損失,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約定的日補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實際天數超過雙方約定修理天數的,以雙方約定的修理天數為準。
保險期間內,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附加發動機進水損壞除外特約條款
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期間內,投保了本附加險的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的直接損毀,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
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營業貨車(含掛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偷盜、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串味、生鏽,動物走失、飛失、貨物自身起火燃燒或爆炸造成的貨物損失;
(二)違法、違章載運造成的損失;
(三)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導致的任何損失;
(四)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的損失;
(五)保險事故導致的貨物減值、運輸延遲、營業損失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的損失。
第三條責任限額
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
(二)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依據本條款約定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協商確定。
附加精神損害撫慰金責任險
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在投保人僅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賠償第三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投保人僅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基礎上附加本附加險時,保險人只負責賠償車上人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投保的主險約定的保險責任內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受害人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保險人依據法院判決及保險合同約定,對應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當支付的賠款後,在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根據被保險人與他人的合同協議,應由他人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未發生交通事故,僅因第三者或本車人員的驚恐而引起的損害;
(三)懷孕婦女的流產發生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第三條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附加險賠償金額依據生效法律文書或當事人達成且經保險人認可的賠付協議,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附加法定節假日限額翻倍險
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家庭自用汽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法定節假日期間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範圍內的事故,並經公安部門或保險人查勘確認的,被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所適用的責任限額在保險單載明的基礎上增加一倍。
附加醫保外醫療費用責任險
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或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的機動車,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過程中,發生主險保險事故,對於被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地區法律)應對第三者或車上人員承擔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對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在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可獲得賠償的部分;
(二)所診治傷情與主險保險事故無關聯的醫療、醫藥費用;
(三)特需醫療類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四條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由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醫院或藥品經營許可的藥店出具的、足以證明各項費用賠償金額的相關單據。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實際承擔的責任,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
附加機動車增值服務特約條款
第一條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後,可投保本特約條款。
第二條本特約條款包括道路救援服務特約條款、車輛安全檢測特約條款、代為駕駛服務特約條款、代為送檢服務特約條款共四個獨立的特約條款,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特約條款,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特約條款。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承保特約條款分別提供增值服務。
第一章道路救援服務特約條款
第三條服務範圍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而喪失行駛能力時,保險人或其受託人根據被保險人請求,向被保險人提供如下道路救援服務。
(一)單程50公裡以內拖車;
(二)送油、送水、送防凍液、搭電;
(三)輪胎充氣、更換輪胎;
(四)車輛脫離困境所需的拖拽、吊車。
第四條責任免除
(一)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無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的情形;
(二)送油、更換輪胎等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油料、防凍液、配件、輔料等材料費用;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第五條責任限額
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提供2次免費服務,超出2次的,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籤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分為5次、10次、15次、20次四檔。
第二章車輛安全檢測特約條款
第六條服務範圍
保險期間內,為保障車輛安全運行,保險人或其受託人根據被保險人請求,為被保險機動車提供車輛安全.檢測服務,車輛安全檢測項目包括:
(一)發動機檢測(機油、空濾、燃油、冷卻等);
(二)變速器檢測;
(三)轉向系統檢測(含車輪定位測試、輪胎動平衡測試);
(四)底盤檢測;
(五)輪胎檢測;
(六)汽車玻璃檢測;
(七)汽車電子系統檢測(全車電控電器系統檢測);
(八)車內環境檢測;
(九)蓄電池檢測;
(十)車輛綜合安全檢測。
第七條責任免除
(一)檢測中發現的問題部件的更換、維修費用;
(二)洗車、打蠟等常規保養費用;
(三)車輛運輸費用。
第八條責任限額
保險期間內,本特約條款的檢測項目及服務次數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籤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
第三章代為駕駛服務特約條款
第九條服務範圍
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或其受託人根據被保險人請求,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因飲酒、服用藥物等原因無法駕駛或存在重大安全駕駛隱患時提供單程30公裡以內的短途代駕服務。
第十條責任免除
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無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的情形。
第十一條責任限額
保險期間內,本特約條款的服務次數上限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籤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
第四章代為送檢服務特約條款
第十二條服務範圍
保險期間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被保險機動車需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安全技術檢驗時,根據被保險人請求,由保險人或其受託人代替車輛所有人進行車輛送檢。
第十三條責任免除
(一)根據所在地法律法規、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無法開展相關服務項目的情形;
(二)車輛檢驗費用及罰款;
(三)維修費用。
釋義
【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指被保險機動車作為一種工具被使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停放及作業,但不包括在營業場所被維修養護期間、被營業單位拖帶或被吊裝等施救期間。
【自然災害】指對人類以及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破壞性影響的自然現象,包括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地震及其次生災害等。
【意外事故】指被保險人不可預料、無法控制的突發性事件,但不包括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汙染(含放射性汙染)、核反應、核輻射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車輪單獨損失】指未發生被保險機動車其他部位的損失,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僅發生輪胎、輪轂、輪轂罩的分別單獨損失,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損失,或三者的共同損失。
【車身劃痕】僅發生被保險機動車車身表面油漆的損壞,且無明顯碰撞痕跡。
【新增加設備】指被保險機動車出廠時原有設備以外的,另外加裝的設備和設施。
【新車購置價】指本保險合同籤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無同類型新車市場銷售價格的,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全部損失】 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後滅失,或者受到嚴重損壞完全失去原有形體、效用,或者不能再歸被保險人所擁有的,為實際全損;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實際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家庭成員】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市場公允價值】指熟悉市場情況的買賣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和自願的情況下所確定的價格,或無關聯的雙方在公平交易的條件下一項資產可以被買賣或者一項負債可以被清償的成交價格。
【參考折舊係數表】
折舊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新車購置價的80%。
折舊金額=新車購置價×被保險機動車已使用月數×月折舊係數
【飲酒】指駕駛人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駕駛機動車時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 mg/100mL的。
【法定節假日】法定節假日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體以國務院公布的文件為準。
法定節假日不包括:1、因國務院安排調休形成的工作日;2、國務院規定的一次性全國假日;3、地方性假日。
【汙染(含放射性汙染)】指被保險機動車正常使用過程中或發生事故時,由於油料、尾氣、貨物或其他汙染物的洩漏、飛濺、排放、散落等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和第三方財產的汙損、狀況惡化或人身傷亡。
【特需醫療類費用】指醫院的特需醫療部門/中心/病房,包括但不限於特需醫療部、外賓醫療部、VIP部、國際醫療中心、聯合醫院、聯合病房、幹部病房、A級病房、家庭病房、套房等不屬於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範疇的高等級病房產生的費用,以及名醫門診、指定專家團隊門診、特需門診、國際門診等產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