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事實收養法律問題探究

2020-12-18 中國法院網

2013-03-04 10:27:35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江永平

  所謂事實收養是指親友、群眾公認或當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收養行為。 我國因民間收養歷史悠久,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社會上隨意棄嬰和收養的現象屢有發生,加之當前國家法律及相關政策的衝突與缺陷,使事實收養現象在我國特別是農村廣泛存在,給不少收養家庭和被遺棄嬰童的生活帶來了隱患,影響了社會的整體和諧。

  一、中國農村事實收養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

  (一)傳統習俗及家庭觀念是事實收養產生的社會原因

  中國古代的收養制度一般均是以立嗣、傳宗接代為出發點,自其形成法律制度伊始,收養制度一直是我國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保護兒童最大利益是我國制定和實施收養法的根本宗旨和最高原則。但作為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根深蒂固的「家本位、親本位」觀念,使父母將子女被視為私有財產。儘管 「子女本位」原則在我國當前的立法思想中得到一定體現,但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視子女為父母的私有財產的思想仍未完成擺脫,剝奪不負責任的父母的監護權的規定仍不夠徹底。尤其在收養制度上,仍未擺脫父母權利本位的指導思想。只規定對生父母棄嬰行為的處罰,卻對其監護權問題隻字不提,認為孩子由生父母撫養合情合理,其遺棄行為再嚴重也要保留其對子女的監護權利資格。這種傳統觀念在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立法模式下,使被遺棄孩子和收養人的正當利益不斷受到侵害,為違法遺棄行為開了綠燈。

  (二)法律與政策的衝突是事實收養產生的制度原因

  建國後在很長時間裡,我國一直沒有一個系統、完整的收養法規,公民在成立收養時,由於無法可依,加之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開始實行的計劃生育基本國策與之後制定實施的收養法之間因調整對象不同導致兩者在實踐中經常發生衝突,在客觀上造成了事實收養的存在。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而收養法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無關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只收養一名的限制,從而產生先生育後收養和先收養後生育這兩種現象儘管情況一樣,僅次序有別,但實際結果使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仍存在很大差別。最終不能辦理登記形成事實收養,並影響了計生政策和收養制度的進一步貫徹落實。

  (三)執法管理缺位是事實收養產生的現實原因

  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對被拐賣兒童案件、非計劃生育案件的查處,只注重對違法人員的刑事、行政責任追究,卻忽視對被事實收養人、收養人的合法權利的維護和處理,從而導致這些事實收養行為長期處於不正常狀態。相關管理服務的機關缺乏社會責任感,沒有看到事實收養產生的社會問題及其嚴重性,甚至有些機關將處理事實收養問題與處罰違反計劃生育問題相結合,以追收違反計劃生育罰款或徵收社會撫養費為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條件,導致不少事實收養人躲避收養登記。儘管收養法規定遺棄嬰兒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事實上,因公眾將個人收養視為積德行善行為,未意識到棄嬰行為的違法犯罪性質,反而把棄嬰送子行為看作是他人的私事,對棄嬰者存有一定寬容心,因此,遭到法律制裁的遺棄者寥寥無幾,助長了棄嬰事件的發生和事實收養問題的出現。

  二、中國農村事實收養問題產生的影響

  現實生活中確有不少事實行為依靠傳統習慣和道德規範進行調整,與社會利益不相衝突。但是,事實收養行為既受到法律禁止性規範的排斥,也與習慣和道德難以協調,影響了社會整體利益:

  一是使父母子女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在事實收養人與被事實收養人之間,由於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能產生擬制父母子女關係。又因事實送養人不能出現,導致被事實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中的父母主體缺位,造成這部分被事實收養人沒有父母親的不正常現象。

  二是使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不到保障。比如,當事人涉及到監護、繼承、損害賠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等等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都難以確定。

  三是對社會管理造成障礙。比如人口戶籍管理、教育管理、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等,都會因為事實收養人、被事實收養人的身份未定產生管理困難,這些問題也使司法活動面臨尷尬局面。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述問題引發的糾紛時,難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因此,事實收養問題既是社會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三、解決中國農村事實收養問題的主要途徑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享受親情是每個人的權利。解決我國農村事實收養問題,必須將其納入到法制軌道,真正把好事辦好、管好。

  (一)加強法制宣傳力度,促進民眾觀念的轉變

  加強《收養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著重從規範收養行為、打擊違法事件著手,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從而自覺做到依法收養。一方面應大力提倡助人為樂、珍重生命的道德良知,通過細緻的思想工作和多形式的普法宣傳,使當事人明白即使是合理行為也應當在法律框架下行使,不使棄嬰行為有機可乘;另一方面,要制定專門的社會棄嬰管理辦法,加大對棄嬰行為的查處力度,提高偵查辦案效率,並把棄嬰查找和公告交由公安部門作為其偵查職能來行使,克服把棄嬰查找公告等措施當成是為辦理收養登記才實施的消極思想。同時,以基層組織為基礎加強農村和城市流動人口監控,鼓勵舉報和監督,運用社會、公眾和輿論力量共同建立起有效的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遏制棄嬰現象的發生。

  (二)完善協調收養法律政策,建立新型收養體系

  收養法等有關法律制度應明確規定發現棄嬰、兒童後的處理程序,明確計生、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執法職責,規定私自撫養棄嬰、兒童的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應將被收養人送福利機構。協調計生與收養政策,一方面,應適當調整現行收養制度,增加收養政策的彈性,使之既能符合計劃生育的目的,又能體現「非婚生子女視同婚生子女」的收養原則;另一方面,分清政策之間的界限,在維護社會公德、保護收養家庭合法權益的同時,對不符合收養條件而非法收養的,要認真按照計劃生育規定的政策處理。

  建立家庭收養試養期機制,由法院先確定是否適合收養,並附於收養人一定的監護權,通過收養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再通過司法途徑確定其收養關係是否成立。在政府主導下積極開展家庭寄養、委託收養、集中撫養,通過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法規,鼓勵各地積極開展多形式的撫養。加強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管力度,發揮其在收養中的調節作用。建立收養家庭調查和評估制度,通過設立民間收養評估員制度,對已建立事實收養關係的家庭進行追蹤調查,增強國家監督和管理。

  (三)增強司法救濟,保護事實收養各方的正當權利

  收養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應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在《收養法》頒布前後,事實上已有大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擬制血親關係的事實收養關係。適度承認事實收養的合法性,有利於維護既成和睦的家庭關係,解決因事實收養問題引發的各方矛盾,保持社會和家庭的基本穩定,保障事實上已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有著牢固擬制血親關係的被收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在不違背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對符合法定內容的事實收養關係應儘可能地給予保護,允許其在一定條件下按收養關係確認和對待,並規定行為成立時即為有效。對其中矛盾較大、社會影響面廣而又無法得到法律確認的事實收養關係,可通過司法和救濟途徑加以認定,等同於合法收養,同時在收養法中明確規定對無效收養行為的救濟途徑和辦法,有利於維護既成的和睦的家庭成員關係,保持社會的和諧穩定,最終實現保護人權的法律價值。

  參考文獻:

[1]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楊立新主編:《損害賠償總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3]蔣新苗、餘國華:《國際收養法走勢的回顧與展望》,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1期。

[4]劉引玲:《關於我國設立親權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載《法商研究》1997年第5期。

[5]楊遂全等著:《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6]李志敏:《比較家庭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作者單位: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江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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