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怎樣計算影響期

2020-12-16 人民網

問:李某,中共黨員、某縣政府公務員。2019年8月6日,李某因違反廉潔紀律受到黨內警告處分,2020年1月6日,又因違反工作紀律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李某的黨紀處分影響期怎樣計算?

答: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在一定時限內擔任黨內外職務的資格會受到限制,這個時限就是影響期。規定處分影響期,是教育受處分黨員、維護黨紀嚴肅性的必然要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簡稱《條例》)第八條規定了5種對黨員的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在第十條至第十三條中,分別規定了不同處分的影響期。

但對於像李某這樣在前一個處分影響期內又受到黨紀處分的如何計算影響期,目前黨內法規尚無明確規定。各地紀檢監察機關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和做法也不盡一致。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筆者認為在黨內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上述規定,計算執行黨紀處分的影響期。一來,計算方法明確,可操作性強,二來,也有利於保持黨紀政務處分在執行效果上的協調一致。

具體到李某的案子,《條例》第十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按照「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的計算方法,李某的影響期間應該是黨內嚴重警告的影響期一年半,加上前一處分尚未執行的影響期7個月,一共25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因此,假如李某在2019年8月6日被給予的是留黨察看處分,不論一年還是二年,對於其2020年1月6日又違紀應受處分的,應該直接開除黨籍,此時不涉及新舊處分影響期計算執行的問題。(懿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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