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問我答|政務處分與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有什麼不同?

2020-12-19 新華社客戶端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曹靜靜報導網友「春生」問: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全文發布。那麼,什麼是政務處分?政務處分與監察體制改革前監察機關所做的政紀處分是一回事嗎?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有什麼不同?

我們先通過一則審查調查結果通報來認識一下政務處分:「某地級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譚某,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並藉機斂財、公款旅遊、違規吃喝、公車私用,被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正處級非領導職務,違紀所得全部收繳。」該審查調查結果中既出現了黨紀處分,又出現了政務處分。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

政務處分是監察機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的懲戒。在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施行之前,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有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施行後,成為政務處分的重要法律依據,該法注重與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協調銜接,有利於推進政務處分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相關,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受政務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該規定與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保持了一致。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九條,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被撤職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銜級和級別,同時降低工資和待遇。這與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是一致的。比如,譚某受到政務撤職處分,其職級、級別也要按照規定降低。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六條,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政務處分期內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政務處分期滿後自動解除,晉升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務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的,不恢復原職務、職級、銜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有類似規定。比如,譚某受到撤職處分,其受處分期間為二十四個月,處分期滿後,晉升工資檔次、職務、職級和級別等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不視為恢復原職務、原職級、原級別。

政務處分不等於政紀處分

網友所稱的監察體制改革前監察機關所做的政紀處分,主要指行政處分。政務處分和政紀處分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政務處分的對象範圍大於政紀處分。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政紀處分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要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而主要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政紀處分則適用範圍過窄,不符合監察全覆蓋的要求。比如,非黨員村民委員會成員違紀違法,但情節又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因為其為非黨員,所以不能給予黨紀處分;因為其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其不屬於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所以也不適用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這就出現了監管的空白地帶。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納入對象範圍,將監察法的原則規定具體化,對於強化公職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具有重要意義。

黨紀、刑法、公務員法都管不了的非黨員村幹部輕微違法,政務處分法管得了(叢亮滋繪圖)

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不同

根據黨章的相關規定,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就應當依照規定受到紀律處分,這就是黨紀處分。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五種。

政務處分與黨紀處分的區別主要有:1.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2.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3.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黨章、黨紀處分條例、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政務處分法、監察法、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制定,著眼於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注重紀法貫通。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紀嚴於國法。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如果實施了違法行為,損害了黨、國家和人民利益,既應當給予其政務處分,也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比如,譚某,既有黨員身份,又屬於公職人員,既違反了法律,又違反了黨紀。因為其既屬於黨紀處分對象,也屬於政務處分對象,就存在同時被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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