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榕(倉)自然徵告字[2020]1號福州市林浦路二期安置房周邊配套道路徵地告知書》,福州市林浦路二期安置房周邊道路工程建設項目擬徵收土地,地用於福州市林浦路二期安置房周邊道路工程建設,用途為城市道路用地。
原文如下:
榕(倉)自然徵告字[2020]1號福州市林浦路二期安置房周邊配套道路徵地告知書
倉山區蓋山鎮高湖村:
福州市林浦路二期安置房周邊道路工程建設項目擬徵收你村集體土地,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徵地情況
1、徵地用途:本次徵收集體土地用於福州市林浦路二期安置房周邊道路工程建設,用途為城市道路用地。
2、徵地位置:具體位置詳見規劃選址紅線圖。
3、徵地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情況:本次徵收的集體土地面積總計0.8378公頃,均為村莊。
4、徵地補償標準及安置方案:補償安置對象為徵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人;擬徵收的集體土地按區片綜合地價9.6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一般青苗補償費含一年生、一季生農作物和一般苗圃,實行被徵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包幹補償,包幹單價0.4萬元/畝,包幹面積按農用地面積進行計算;多年生青苗補償費,含林、果、竹等多年經濟作物,魚苗、水產養殖設施等按實予以補償;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如水井、村道、曬穀場、管線、水渠等),按照我市有關規定,由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5、被徵地農民就業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榕政綜[2009]100號)執行。
二、你村應及時將本告知書在本村範圍內張貼公布並通知被徵地的單位和個人。
三、當事人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有異議的,由村委會匯總後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申請覆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四、當事人對我局擬訂的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認為需組織聽證的,應當向村委會提出,由村委會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福州市倉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福州市倉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