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認領和種植的樹木歸誰所有?

2020-12-12 道德法制

  目前許多住宅小區為了綠化、美化居民的生活環境,一般都規劃出一些地方予以綠化,有些小區還實行樹木認領的方法,來提高樹木的成活率和居民綠化小區的積極性,具體做法就是小區物業出苗木,由小區的居民自願掛牌、栽種和管理。但是利用這種方式種植、管理的樹木,其權屬問題如何解決?是否屬於認領、栽種、管理的居民個人所有?

  根據我國《森林法》的規定,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育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後種植的林木歸承包集體或者個人所有。另外根據《物權法》關於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那麼小區居民樓前樓後的空地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在其上栽種的樹木,應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如果在實行樹木認領的過程中,認領人和業主委員會、居委會、物業公司間籤訂了相關協議,一般本著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對樹木實施種植和管理的認領人,可以適當取得樹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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