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9期】案例 |原價≠廠家零售價—— 揭開商業促銷價格欺詐...

2020-12-26 澎湃新聞

【第779期】案例 |原價≠廠家零售價—— 揭開商業促銷價格欺詐「面紗」

2020-10-12 17:0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4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大型超市的經營場所實施價格檢查,發現以下3種在售商品的促銷降價信息均用標價籤標示方式對外公示:

商品1:「君樂寶開啡爾紅棗酸奶200g*12」標價籤標示出「原價:66元 現價:33元」,降價信息公示始時是2019年4月30日,促銷日期是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7日,通過調取電腦銷售記錄發現,該商品此次促銷前七日(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9日)內在原告經營場所成交的有交易記錄和票據的最低成交價是33元/箱,不是標價籤標示出的每箱原價66元。

商品2:「衛崗褐色弗瑞希酸奶200g*12」標價籤標示出「活動價44.9元/箱 原價66元」,降價信息公示始時是2019年5月31日,促銷日期是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4日,通過調取電腦銷售記錄發現,該商品此次銷售前七日(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30日)內在原告經營場所沒有交易,此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2019年5月13日)交易價格是46.9元/箱,不是標價籤標示出的每箱原價66元。

商品3:「康璐峰特價女休閒打底褲(七分)」標價籤標示出「活動價16.9元/條 原價36.9元」,降價信息公示始時是2019年6月3日,促銷日期是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30日,該商品此次促銷前未在原告經營場所銷售過。

2019年8月16日,清江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淮清市監案字〔2019〕J009號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該超市上述商業促銷的行為涉嫌價格欺詐,對其作出警告、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處罰決定。超市對此不服,向淮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淮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後依法進行審查,於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淮市監行復第26號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清江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

【審理與判決】

該超市不服行政處罰決定以及行政複議決定,向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處罰決定與複議決定合法,駁回了超市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七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採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發改價監〔2015〕1382號)第二條的規定,《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於虛假、捏造,並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第三條規定,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否則屬於《規定》第七條第(一)項情形。

由此可見,原價≠廠家零售價。法律對於促銷互動中標示的「原價」有嚴格定義,「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該案中原告超市銷售的三類商品價格以「廠家零售價」作為「原價」標出,不符合上述規定,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典型意義】

市場經濟有序發展,離不開法治保駕護航。商家要嚴格遵守價格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恪守商業準則,堅持誠信經營,禁止以「虛構原價」、「先提價再打折」等行業潛規則損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在購物時要進行多方比價,擦亮眼睛、遠離套路。如果發現經營者存在虛構原價、虛假降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報降價等價格欺詐行為時要及時保留證據,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市場監督部門應加強監督力度,加大經營者價格違法案例的曝光力度,執法與宣傳雙管齊下,懲戒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違法經營者。

供稿丨陳雅芹

編輯丨王淑臣

審核丨王炳連

淮安清江浦法院

原標題:《【第779期】案例 |原價≠廠家零售價—— 揭開商業促銷價格欺詐「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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