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公司是可以開除員工的,員工也可以辭職的。員工想要辭職需要提前向公司提交辭職申請書,那需要提前多久提出申請呢?為什麼有的員工遞交了辭職申請,最後卻拿不到工資,下面我們來說說關於辭職的法律知識。
《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向企業提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即可。
《勞動法》的這條規定反映了兩個信息:
一、提前通知企業的時間是三十天。即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不能夠立即提出立即就走。如果不當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是可以向辭職者要求賠償的,這也是對企業的保護。
二、要求通知單位,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這是很多員工容易忽視的一點,遇到有些企業說不同意時他們就不知道怎麼辦了。「通知」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信息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
那麼為什麼有的員工明明遞交了辭職報告,卻在離職後拿不到剩餘的工資呢?
要注意的是員工要能證明自己辭職。一些員工明明辭職了,卻得到一紙除名通知,原因就在於企業不承認收到過辭職通知,而員工又不來上班,故以曠工除名。所以員工需要能夠證明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
根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你有沒有在辭職的時候遇到同樣的問題呢?如果遇到類似的企業霸王條款,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也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注意: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期限的除外)。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生活法律小知識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