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林語一業主私自改造消防通道,引鄰居不滿

2020-12-14 騰訊網

這一年多來,市民龍女士為了維權傷透了腦筋,女兒女婿的婚房幾年前已經買好,但在裝修時發現了問題

「樓下住戶私自改造了消防通道,把前面的門面與後面的住房打通,還把二樓至三樓的通風口全部封閉起來,現在我家的通風和採光都出現了問題。」

為此,龍女士多次找樓下業主協商,也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但問題仍然存在。

三樓業主:房子的通風和採光找誰要?

龍女士女兒的婚房在嶽塘區湖湘林語二期32棟三樓,與別的商品房不同,這棟樓處於小區的最外圍,但又不臨街。因為湖湘林語二期小區是商住兩用樓,靠近馬路最外側是整排的門面,龍女士和201室業主的矛盾就因此產生。

10月17日下午,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在湖湘林語二期32棟的外側看到,有一個直通四樓的消防通道,其中二樓樓板至三樓樓頂已經人為地封閉了起來,通道處還安裝了玻璃和護窗。走進三樓龍女士女兒家的廚房,從窗戶望去,原來敞開的消防通道現在已經用大塊的玻璃封閉起來,二樓和三樓消防通道搭建成了一間通道房, 「原本打開廚房與客廳的窗戶就能讓空氣對流,現在一邊封閉了,風吹不進來,感覺透不過氣。」

龍女士說,這套房是女婿家買來結婚用的,購房多年,直至前年才進場裝修。「買房的時候樓下還沒有裝修,也沒想到他們會這樣裝修。」龍女士說,前年女兒、女婿打算結婚,走進很久沒來的婚房一看就傻眼了。隨後與201室的業主朱先生取得了聯繫,「這樣是違規搭建,無論如何,必須把採光和通風還給我們。」

龍女士和家人提出了兩個方案,要不就從二樓樓頂隔出一層,二樓的通道與三樓的通道分開,各不相干,龍女士自行解決通風問題;或者,201的業主拆除二樓樓頂至三樓的玻璃,把屬於三樓的空間還原。「但兩種方案他都不同意,事情一拖再拖,遲遲得不到解決。」

二樓業主:對方態度惡劣無法溝通

201室的業主為何要把消防通道封閉改造?

龍女士告訴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朱先生不僅僅是201房的業主,也是沿街幾個門面的業主,他之所以改造消防通道,是為了把前方的門面和後方的房屋連接起來,擴大面積更方便出租。

某幼兒英語教育機構目前租用了朱先生的門面,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進去後看到,改造後的消防通道成為了連接教室和廁所的通道。「孩子上課時,聲音特別大。」龍女士介紹,她的女兒平時需要倒班,課間孩子們在通道內打鬧,導致女兒白天無法休息。

該機構負責人介紹,她是今年才轉租了這個門面,租用時通道已經改造成目前的樣子,她對兩位業主之間的糾紛並不知情。但因為不滿孩子吵鬧,龍女士的女兒曾拿出擴音器對準窗臺播放音頻,導致教學無法正常進行。之後矛盾雖然暫時平息,但事情沒有從根源上解決,她依然感到擔憂,希望兩位業主能儘快協商好。

隨後,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電話聯繫了201室業主朱先生。朱先生說,當初搭建這個通道,是為了滿足門面租戶的需求,他認為,安裝玻璃的位置離龍女士廚房比較遠,並沒有影響她家的採光和通風。「我把自己的門面和住房打通有什麼問題?」朱先生說。

但龍女士找上門之後,經過協商,朱先生同意拆掉通道最頂端的兩塊大玻璃,讓龍女士家中恢復對流。「本來談得好好的,她又突然變卦,此事就不必再談。」朱先生認為,龍女士不斷找麻煩,是因為她想佔用三樓的消防通道,所以在裝修時提出要做隔斷,「這樣一來,我的層高低了一半。這是我的門面、我的房,我為什麼要同意她佔用?」朱先生說,龍女士態度惡劣,要求過分,他不可能答應,也不想再與她協商。

街道城管辦:改建部分屬違章建築

對兩家扯不清的「麻紗」,湖湘林語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如何處理呢?

盛世太平物業管理公司經理黃陽介紹,他們公司是2020年3月才接手湖湘林語小區的管理的,龍女士和朱先生的糾紛是發生在一年多前,當時的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及時制止違章搭建,目前已既成事實。盛世太平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執法權,只能聯繫街道和社區作為歷史遺留問題處理。

隨後,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將情況反映到嶽塘區建設路街道,第二天街道城管辦執法人員來到現場查看了情況。街道城管辦主任陸展雄表示,32棟2單元二樓消防通道確實涉嫌違規搭建,他們將立案調查;有些問題還涉及環保和住建部門,或需要多部門執法。

律師:二樓業主的行為存在兩個方面的違法

針對這起因為通道搭建引發的糾紛,湖南人和人律師事務所訴訟部部長聶鑫律師分析,二樓業主存在行政違法和民事侵權。

一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消防主管部門可以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個人,依據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同時,二樓業主私自搭建的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城管部門可以對其作出罰款、限期拆除等處罰。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提及: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二樓業主私自封閉消防通道的行為不僅違反了行政法律法規,同時也侵害了其他業主的相鄰權(通風、採光),受害人有權向法院訴請要求二樓業主停止侵害、恢復原狀。

來源:湘潭日報

湘潭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吳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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