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術業有專攻,但是有的時候專業人士在一些方面也會出現失誤,對於各個企業來說,財務崗位是重中之重,一定要深受老闆信任的人才能擔任,財務的工作在很多人看來好像很清閒,但實際上可不是這樣,每天各種預算、成本、報銷、各種報稅、各種表等等...
對於財務來說很多時候都是需要發票的,有時候因為一些特殊原因在開票上會出現一些錯誤,而往往這些錯誤會給公司帶來很大的損失,今天我們就來說一下虛開發票和開票不規範的區別!!!
1.虛開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概念及法律責任主要源於《刑法》和《發票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而《稅收徵管法》中沒有虛開發票的概念。虛開發票的類型主要包含自己虛開發票、取得虛開發票、介紹他人虛開發票三類。虛開的發票的後果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種,其中行政責任包括: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而刑事責任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罰金。
2.失控發票
失控發票的概念及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稅收文件,主要包含客觀技術性失控(如網絡故障報稅失敗)和主觀故意性失控(如非正常企業走逃不進行金稅盤開票信息上傳)兩種情況,涉稅風險中的失控發票主要指主觀故意性失控。失控發票風險主要針對受票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最新口徑,現在企業取得失控發票後,稅務機關對於失控發票比照異常憑證的處理方式來處理。取得失控發票的後果主要包括補稅、滯納金,因現在發票開具大多是實時網絡上傳,失控發票存在的可能性越來越小。如果失控發票被定性為虛開發票還存在行政罰款和刑事責任的不利後果。
3.異常憑證
異常憑證的概念及法律責任來源於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文件,是稅務總局近年為加強發票管控提出的概念,主要包含貨物進銷不相符和企業走逃失聯不納稅申報、虛假申報等情形和涉嫌虛開發票等情形。異常憑證主要針對受票方,取得異常憑證的後果主要包括補稅、滯納金,如果後續被定性為虛開發票存在行政罰款和刑事責任的不利後果。
二、取得問題發票的應對目標
目標一:爭取買方正常申報抵扣稅款的四類情形:
情形1、賣方接受虛開企業開具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通過虛增增值稅進項稅額偷逃稅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上述情形中,開票方企業因缺乏進項稅額而虛增進項逃稅,其真實業務開具的發票不認定為虛開發票,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情形2、賣方涉嫌虛開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規定「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上述情形中,開票方涉嫌虛開發票但其重新開具合法合規發票的,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情形3、賣方發票為失控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覆》(國稅函【2008】607號)規定「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於銷售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並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最新文件,失控發票在處理中已按照異常憑證的處理方式來處理,如果是真實業務,則有希望正常抵扣進項稅額。
情形4、賣方發票為異常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經核實異常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後,未發現異常情形,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抵扣或出口退稅有關規定的,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或辦理出口退稅。」
德衡稅法團隊2019年初介入HB省A公司的購進的鋼材發票被上遊稅務機關認定為異常憑證,經核實A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間向HB省A公司購買鋼材,成交金額5000餘萬元,該業務中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三流一致,屬於真實交易,並附有運輸發票、倉儲證明、業務合同、入庫單、銀行帳單等為證,經過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相關資料,並通過委託協查,證實上述業務真實且無虛開發票嫌疑,上述發票的進項稅額得以繼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