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公民持有、買賣數字貨幣,會涉嫌犯罪嗎?

2020-12-07 曾傑律師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導語:

公民持有相關虛擬貨幣,法律並不禁止,但需要自擔風險

正文: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於代幣發行融資行為進行了定性,將其定義為一種面向公眾融資的行為。即通過發售代幣,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屬於一種面向公眾的集資行為,這也意味著,數字貨幣發行,以及開設交易所提供交易平臺,已經被有關部門聯合通過發布這類規範性的公告文件禁止,這就導致了火幣網、OK等紛紛關閉在國內的伺服器,在海外註冊實體,同時導致「代投行業」的蓬勃發展,但是,公民個人投資數字貨幣,公民之間交易數字貨幣的行為,是否被禁止?是否會涉嫌犯罪?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有疑惑。

這是因為,雖然禁止了ICO和交易所,但是,七部委公告並沒有否定數字貨幣本身存在的合法性(以詐騙或者傳銷為目的的除外),但是對於個人的投資行為,七部委的公告是「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公民持有相關虛擬貨幣,法律並不禁止,但需要自擔風險

而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指出,比特幣不是貨幣,屬於一種虛擬商品,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商品,可以被公民購買,持有。

也就是說,如果是交易雙方處於意思自治進行數字貨幣交易,比如以比特幣、USDT等進行交易,公民自擔風險即可,這裡的自擔風險,在相關民事糾紛中,有的地方法院會認可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認定合同有效,但也有大量民事判決表明,法官會認定相關交易合同無效,投資者自擔風險。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對於一些山寨幣、詐騙幣或者傳銷幣,如果出售方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可能構成欺詐,甚至詐騙罪或者非法集資犯罪等。

理論上,通過倒賣行為出售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公民間的數字貨幣買賣,是需要繳稅的,繳稅意味著,間接上認可了公民持有、交易的合法性。很多人可能忘記了一個12年前的稅務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該批覆中提到,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時的虛擬貨幣,還只是限定在網站幣(比如Q幣)和遊戲幣,但是數字貨幣也屬於虛擬貨幣的一種,性質上等同。

更多的討論:未來是否會對數字貨幣分類定性?

而從字面意義上,為何面向公眾籌集「比特幣」等,明明是籌集的一種虛擬商品,卻被定義為一種「融資」?這意味著,央行的七部委公告,將「比特幣」等定義為一種具有市場交易價值的商品或者財物。當然,從七部委的公告來看,其將代幣和「比特幣」「以太幣」進行了區分,代幣是作為融資的工具,而比特幣等去中心化數字貨幣,屬於融資的「目的」。

這是否意味著,監管部門對於數字貨幣的監管方向,會對以數字貨幣的去中心化程度進行類型區分,比如根據記帳權集中度、代幣集中度、代碼是否開源、代碼開發控制權、節點數量等等。

即,如果是以企業通過智能合約發行的,以融資為目的,將代幣融入到相關商業模式(或者PPT)中,對於未來收益前景有一定規劃。這種就屬於去中心化程度較低的數字貨幣,也是國內所禁止的ICO的主要行為模式,因為這種模式的確比較容易發生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刑事風險。而對於去中心發行的比特幣,萊特幣,這些數字貨幣不是由某個組織直接發行,其發行方式中需要通過礦工挖礦產生,根據算力的貢獻程度獲得相關虛擬貨幣。這兩類數字貨幣,都是基於區塊鏈技術產生,未來關於持有、交易的法律法規,是否會有區別對待,我們拭目以待。

(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和觀點疏漏,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傑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於2020年2月28日,編輯:助理樂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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