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上班一族,誰都不可避免會遇到需要請假的情況。正常來說,在獲得單位批准後,我們才可以休假。但偏偏有的人卻「急了」,明明請假還未獲批准,自己就開始休假了。
原本在廣州某公司擔任經理一職的石某便是如此,他向公司請假,聲稱要去醫院治療復發的腰傷,但在未經公司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休假,經催告仍不復崗,一直沒有到新部門報到及上班,結果被公司炒魷魚。究竟涉案公司辭退石某是否合法,應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記者今日獲悉,本案經一審、二審後,有了最終判決結果。
請假未批擅自休假被炒
2003年6月,石某入職新邦公司任裝卸部經理。2017年9月15日,新邦公司向石某發出工作調動通知書,要求石某2017年9月20日到新部門報到。
2017年9月21日,石某稱腰傷復發需去醫院治療,多次向公司請假,且在未經公司批准的情況下擅自休假,一直沒有到新部門報到及上班。
2017年9月28日,新邦公司向石某發出催告函,催告石某於2017年10月8日前到新部門返崗上班,如未如期返崗,將視為曠工。
期限過後,石某仍未到崗工作。
新邦公司於2017年12月20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正式解除與石某的勞動合同,且聲明公司不支付石某經濟補償金。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8萬多補償金
2017年9月27日,石某向廣州市白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018年5月15日,廣州市白雲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新邦公司一次性支付石某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82500元。
新邦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白雲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判決無需支付補償金
【爭議焦點】
●新邦公司解除與石某的勞動關係是否合法?
白雲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新邦公司系基於石某未經批准擅自休假、且經催告仍不復崗而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那麼,石某的休假行為是否合理合法呢?
首先,石某在多月後才得知休假申請的批覆情況,其在未知公司是否同意休假及批覆的情況下,未到崗且連續多月休假,其行為與常理不符。
其次,石某未提供相應病歷、住院記錄、醫院治療收費憑證等證據證明患病需長期治療的事實,其提交的診斷報告書、證明書、醫療收據所記載的病情及醫囑,與其要求休假的期間嚴重不相符。
再次,石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未顯示新邦公司批准了其休假申請,故石某據其與新邦公司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寄送的信函等證據,以抗辯其長達九個月的請假申請符合手續的意見,缺乏客觀合理性。
因此,法院認為,在石某提交的證據未能證實其符合長期休病假的情形,在休假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況下,其連續不到崗、無故曠工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最基本的勞動紀律。
法院判決,新邦公司解除與石某之間的勞動合同並無不妥,新邦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給石某。
判決後,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廣州中院二審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勞動者休假應規範申請休假手續
勞動者在未經用人單位批准的情況下自行休假,經用人單位催告仍長期不返崗上班,勞動者不能證實有因病需要長期休假的情況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合法,同時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提醒勞動者,在需要休假時,應當規範申請休假的手續。需要休病假的,應當提供與申請休假期間相適應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並經過用人單位的批准。如果未經批准自行休假,又不能證明休假的必要性的,可能構成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章程 通訊員 雲法宣頭圖:視覺中國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