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科學性很強的工作。在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尤其是在城鎮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建設速度不斷加快的今天,地名管理工作所面臨的任務越來越重,全面加強地名行政管理顯得尤其重要。4月中旬,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近年來我市開展地名管理工作及地方立法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調研。此後,法工委圍繞地名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深入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我市地名管理工作的基本情況
(一)以地名普查為契機,推動地名管理逐步規範。2014年,按照國務院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的部署,我市歷時五年,全面完成了地名普查的外業採集、數據入庫、內業整理、地名檔案歸檔等各項工作,共普查11大類、62小類地名普查信息87366條。同時,先後兩次開展了地名清理整頓工作。全面完成了市中心城區道路命名、路名牌設置、樓棟門牌號碼編碼和設置等一系列工作任務。完成道路名稱標準化,實現了已命名道路的地名標誌全覆蓋。努力解決道路有路無名、一路多名、地名標誌不規範等問題。在完成城區道路命名和路名牌設置的基礎上,結合地名普查成果轉化以及智慧城市建設工作的要求,在智慧城市的框架下構建標準地名地址庫。出臺了《湘潭市地名管理辦法》,對地名管理機構及職責,地名命名、更名與銷名,標準地名的管理使用,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工作進行了規範固化。
(二)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調整優化街道社區。按照省、市文件精神要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增減相適應原則調整優化街道,經濟增量較小和人口不多的街道合併,反之則析置。全市現有24個街道,36個鎮,10個鄉。按照便於管理,解決犬牙交錯、重疊管理、「飛地」管理等問題。將城區部分村改成了居委會,全市共減少6個村(雨湖區),增加了3個社區。全市現有建制村763個,社區200個。
(三)挖掘地名文化傳承,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在地名管理工作中,將地名普查與挖掘地名文化相結合、地名清理整治和規範與傳承地名文化相結合,啟用了一批瀕臨消亡的「歷史地名」。命名了「通濟門路、觀湘門路、文星門路」等一批新道路,使「老地名」煥發了新生機。進一步挖掘優秀地名文化,發揮地名文化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著重開展對「重點文化旅遊開發項目」中「重要地理實體」的論證和命名工作,完成了「窯灣歷史文化街區」中「潭寶廣場」、「唐興寺廣場」的命名工作。以方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為導向。製作了兩版湘潭市城區道路名稱圖,主動與百度、高德等電子地圖公共服務提供方進行對接,全面校準了其產品中湘潭市城區道路標準名稱,進一步提升了地名公共服務水平。
二、存在的問題
(一)地名管理工作機制有待進一步理順。地名的命名和管理涉及到民政、發改、公安、住建、工商、國土等多個部門。但我市的地名管理日常管理機制還不夠順暢,相關政府部門職責履行不到位。如《湘潭市地名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劃、國土、發改等部門在相關項目審批中要使用經審批的規範地名,但有的部門在項目審批前與民政部門的溝通協調不夠。
(二)地名命名不規範。一是道路命名不規範。有些道路命名基本按照規劃的草本命名。如板七、板八路。二是小區命名不規範,存在「大洋怪」的現象。如中地凱旋城、奧特萊斯、建鑫國際、金橋中央廣場等。樓盤命名不規範。三是存在同名現象。高新區新塘裡社區有芙蓉小區、芙蓉公寓,華金社區有新芙蓉家園,容易產生混亂。四是樓棟、門牌編制混亂。一方面老舊小區的門牌錯亂無章;另一方面新建小區樓棟取名混亂。有的取名A、B、C棟,有的取中文名,根本沒有順序,住戶門牌為追求吉利數字,門牌號都帶8,給市民生活帶來諸多不便。
(三)地名文化保護缺失。這主要體現在我市2016年優化建制村的設置中,合村後的村名不規範,原有的有歷史傳承的村名得不到保護。據調研了解,80%以上的合村過程中,為了簡單省事,也避免矛盾,採取各取一個字組成新村名的現象。如調研的楊嘉橋鎮柳福村就是由柳湖村和福星村合併組成,燕荊村是由燕山村和荊洲村合併組成。合併的村名簡單粗暴,沒有任何含義,缺少文化底蘊,導致有很多有文化底蘊的村名丟失。而且,合村後的地名在百度、高德導航中根本找不到,給市民生活帶來不便。
(四)地名管理立法滯後。一是不遵守地名設置規範的行為得不到處罰;二是破壞、隱匿地名標識、門牌等現象無法追究。調研中反映,存在一些破壞道路標識、隨意更改、隱匿、汙損門牌標識的行為。三是歷史文化地名的保護乏力。以合村的情況為例,合村後對有歷史意義的村名隨意取消。
三、立法建議
目前,國家層面對於地名管理工作進行規範的法律法規,僅有國務院新修訂的《地名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發布於1986年,只有13條。國家民政部於1996年頒布《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對於地名的命名與更名、地名標準化處置、地名標誌的設立等進行原則性地規定。但對於地方政府地名管理工作機制運行、違法行為處理等方面缺乏規範。因此,地方政府在地方管理中還存在諸多需要通過地方立法予以規範和解決的問題。鑑於《地名管理條例》已不適應當前需要,國家民政部於2019年啟動了條例的修改工作,擬報國務院批准。
按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設區的市立法權限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三大領域。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具體指導地方立法工作過程中,逐步對設區的市立法領域作了擴充性的解釋。而且,目前寧波、淮南等設區的市已經相繼制定出臺了本市的《地名管理條例》,為我市啟動此項立法提供了借鑑。
建議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修改出臺進度,適時開展《湘潭市地名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同時,不斷總結和完善工作經驗,開展地名管理立法調研。在時機成熟的情況,可以先啟動地名管理條例立法,或者先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再在此基礎上,出臺我市地方性法規。
【來源:湘潭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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