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發改局、園區發改部門,城區各機動車停車場: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規範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停車服務行業 健康發展。根據新的《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機構改革後相關單位職能職責調整情況,結合停車服務收費政策執 行中遇到的問題,我委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對2017年印發的《湘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 《湘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湘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湘潭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湘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運用價格槓桿合理引導停車需求,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設施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的通知》(湘發改價調〔2019〕217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20〕2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是指依法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者或管理者為機動車有序停放和場地佔用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我市城區範圍內從事機動車停放服務的經營管理者和機動車停放者,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
(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
(三)貫徹交通管理政策,調節車輛行停秩序,促進疏導交通;
(四)維護機動車停放者和停車設施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區別不同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管理。
(一)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據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等因素,按照補償合理成本、依法繳納稅費、獲取合理利潤的原則自主確定,並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1.商業場所(包括寫字樓、商場、賓館、餐飲、娛樂休閒場所等)配套的停車場或停車泊位;
2.社會資本全額投資建設的專業停車場(包括機械式立體停車樓,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建築紅線內或配套停車場除外);
3.向社會開放的企業(不含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企業)單位內設停車場;
4.物流中心、專業批發市場配套的停車場;
5. 住宅小區停車場。
(二)下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價格主管部門結合實際,制定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停車場經營者在政府指導價範圍內根據不同時段自主確定具體執行收費標準,並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
1. 機場、車站、碼頭、公交樞紐站及軌道交通換乘站、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配套停車場;
2.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體育場館、銀行、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等)面向公眾開放的內設停車場;
3.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工程附屬停車場;
4. 其他應當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所。
(三)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開放式社區及背街小巷道路停車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停車場區域劃分和道路臨時泊位設置由市公安交警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執法、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交通狀況等因素劃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第七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根據城市發展要求,綜合考慮資源佔用成本、設施建設成本、經營管理成本、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以及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因素,按照城市核心區域高於非核心區域、路內高於路外、地面高於地下、室外高於室內、白天高於夜間、幹道高於支路、中心城區高於周邊地區、尖峰時段高於非尖峰時段、非住宅停車高於住宅停車原則,實行差異化定價,有效調節機動車停車位供求關係。
第八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照車輛佔用場地面積的大小、停車場場地類型、地理位置、服務條件和車輛停放時段的不同,實行類別差價、地段差價、時間差價,並可根據供求關係實行累進或遞減等差別計費辦法,同一區域收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計費方式,根據停車條件和需要,可以採取計次、計時、包月、包年的計費方式。
公共停車場、道路臨時停車場泊位應實行以計時收費為主的計費方式;實行計時收費應具備電子計時設置或建立人工計時的操作程序,以半小時為一個計時收費單位,不足一個計時收費單位按一個計時收費單位收費。
摩託車(含電動車)以計次收費方式收費;計次收費每次時間以12個小時為限。
第十條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佔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不同車型按以下標準計算停車泊位。小車(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機動車)按一個車位收取;大車(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機動車)按二個車位收取;超大型車(載重10噸以上的貨車或載客40座以上的機動車)按三個車位收取。其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按停車實際佔用的停車泊位數收取。
第十一條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適場地,設有明顯的車輛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標誌和標線;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負責車輛有序行駛、停放和車輛安全,並對停車場所的設備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
(三)建立健全內部收費管理、財務管理、安全防範、崗位責任等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下列情況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道路人工值守停車泊位在無人值守期間,道路自動計費停車泊位在規定的夜間(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或政府相關部門明確的其他免費時段;
(二)進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並能提供相關憑證,業務辦理相關憑證由停車場所有單位自行確定,並按規定進行公示;
(三)進入住宅小區不超過一小時和業主搬家的車輛;
(四)進入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停放15分鐘以內(含15分鐘,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住宅小區除外)的車輛,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停放30分鐘內(含30分鐘, 獨立專業機械立體停車樓除外)的車輛,進入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停放30分鐘以內(含30分鐘)的車輛;
(五)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和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六) 各類非居住區停車場對持有本人殘疾人證、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的殘疾人駕駛的本人專用車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第十三條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中暫扣的車輛,暫扣期間車輛停放或保管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執法部門通知車主領取扣留的車輛,車主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車主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提倡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是否收費由停車場所有單位確定,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部門依法核定。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收費應最大限度保障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的停車需求,為儘可能多的群眾辦理業務提供方便,同時要有利於促進停車場建設。
(一)機關事業單位及公益、公用企事業單位停車場,在保障與辦理業務有關車輛在辦理業務合理時間內免費停放的前提下,可對其他停放車輛實行計時累加收費。
(二)部分公立醫院停車位特別緊缺的,為保障急救車輛、搭車就診車輛、短時招呼探視病人車輛的順利通行,可對超過一定停放時間的就診車輛,和與辦理公務及就診無關車輛實施收費。收費標準和入院車輛停放的免費時間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車輛停放的周轉情況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應每年在停車場醒目位置向社會公開一次收支情況。
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入應全額上繳非稅收入,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服務收入應專項用於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管理及公共停車場建設和維護。
第十六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申請實施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正式文書;
(二)土地、房屋使用權屬證明(驗原件、存複印件,道路臨時停車泊除外);
(三)規劃總平面圖及停車場庫總平面圖(驗原件、存複印件);
(四)停車場泊位和監控設施布置圖,以及場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圖;
(五)停車場經營、管理者身份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等資格證明複印件);道路臨時停車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審批備案的資格證明複印件;利用城市公共場地作為臨時停車場進行收費的,應提供公安交警部門的審批意見;
(六)停車場管理制度;
(七)成本測算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七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的停車場(住宅小區地下車庫除外),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在實施收費前,應當按照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向城管執法部門、公安交警部門報送停車場的名稱、位置、所有者和經營者名稱(姓名)、泊位數量、收費標準等信息資料。
第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申請後,對符合收費條件的,在法定時限內完成材料審查、現場勘察,核實服務等級、明確定價形式、核准收費標準。對不符合收費條件的,依法將申請資料退還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停車場憑價格主管部門收費標準核准文件,向當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領取手續,其他停車場向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票據領取手續,依法納稅。
第二十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應當在停車場入口處和交費處醒目位置,按規定公示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有關內容,包括:車型分類、計費時段、收費標準、服務承諾、監督機關及價格舉報電話等,方便群眾監督。根據不同的定價形式,公示牌分三種顏色:執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採用綠色公示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採用藍色公示牌,執行市場調節價的停車場採用黃色公示牌公示。沒有按規定公示的,不得收取停車服務費。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進出停車場,停車場工作人員應提供停車時段記錄,並向交費的車主提供合法的專用收費票據。不提供合法收費票據或者超過收費標準收費的,機動車停放者有權拒絕交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對在停車場內受到損害或者丟失的停放車輛,應當協助機動車停放者提供相關證據。
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者因不履行應盡職責或者因停車場不符合管理規範而導致機動車受到損毀或者丟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市場監管、城管、公安、住建、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作,認真做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停車服務收費監督,及時受理違規收費舉報投訴,對不按規定公示、超標準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各縣(市)可參照執行,也可按管理權限,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湖南省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當地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市發改委關於印發〈湘潭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潭發改價服〔2017〕42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湘潭市城區停車場所區域劃分
2.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和政府指導價最高停車收費標準
3.各類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公示牌
附件1:湘潭市城區停車場所區域劃分
核心區域範圍:
雨湖區:韶山中路以南、和平路-南步街以西、中山路-平政路-城正街以北、觀湘門路(城正街-韶山東路)以西的合圍區域。
嶽塘區:河東大道以南、湖湘東路以西、湘潭大道以北、建設南路以東的合圍區域。
一級區域範圍:
雨湖區:文星門路(三橋北)以西、建設北路-廣雲路-南嶺路-韶山西路以南、寶慶路-新馬路以東、沿江路以北的合圍區域。
嶽塘區:福星路-板五路以南、芙蓉大道(板五路-書院路)以西、書院路(湘潭大道-嶽塘路)以北、嶽塘路-東泗路以東的合圍區域。
二級區域範圍:
北二環路以南、新湘路-潭邵路-寶慶路-嶽塘路以東、書院路-湘潭大道-濱江南路以北-東二環路以西的合圍區域。
附件2: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和政府指導價最高停車收費標準
(一)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收費標準
計費單位:元/半小時
說明:
1、以小車為1個計費泊位;
2、摩託車(含電動車)每次2元,每次以12小時為計費單位;24小時限價4元。
3、凡進入停車場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免收停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