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任某向從事海外代購的趙某,預訂了一批韓國進口的防疫用品。趙某卻比原定的交貨日期晚了4天才交貨。任某認為趙某違約,向法庭起訴。近日,經過常州經開區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的調解,雙方達成和解。
今年2月初的時候,受疫情影響,國內防疫物資一度緊缺。家住常州的任某打算購入一批防疫用品在微信上進行售賣。他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專業從事代購的趙某。雙方約定,任某以1.1萬元的價格,從趙某處預訂了100頂韓國進口的防護帽,2月15日前完成交易。
然而隨著疫情在全球蔓延,趙某代購的防護帽滯留在了韓國海關。任某晚了四天,到2月19日才收到。
任某認為此時國內的疫情形勢逐步好轉,對於一些防護用品的需求不再像之前那樣緊迫。趙某沒有按照約定時間完成交易,嚴重影響了自己的銷售,且趙某一直未向自己提供相應的清關證明,自己也無法確定這批防護帽是否屬於韓國的原裝正品。因此,任某認為趙某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合約,趙某退還1.1萬元貨款。雙方協商不成後任某起訴至法院。
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迅速組織雙方調解,趙某表示任某訂購的防護帽未能按時送達,主要是受疫情影響,自己主觀上不想違約,但考慮到自己在交易過程中未及時向任某說明情況,也存在一定過失,因此願意補償任某1000元。
承辦法官也從合同法的規定入手,認為趙某違約是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根據影響的大小,應當免除部分或者全部的責任。而作為違約方的趙某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趙某雖然違約,但並未造成實際損失,不構成根本違約。最後在法官的勸說下,任某接受趙某的補償方案,雙方達成和解。
法官表示,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境外疫情對國際運輸、海外貿易、海淘代購等行業造成的影響正在顯現,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可能會逐漸增多。法官建議雙方當事人在面對疫情造成的合同糾紛時,應根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及時進行溝通協商,按照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變更合同條款或者籤訂補充協議,適當延長履行期限或免除部分違約責任,儘量通過協商的方式化解糾紛。
(蔣楠 舒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