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12月22日 20:10:45 中財網 |
原標題:易基永旭 : 更新招募說明書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據2012年3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
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2]323號)和2012年5月21日《關
於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時間安排的確認函》(基金部函
[2012]321號)的核准,進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於2012年6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
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
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固定收益品種,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
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並承
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利率風險,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類固定收益品種違約帶來的信用風險,債券投資出現虧損的風險,等等;基金運作
風險,包括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
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及其他風險。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進行募集,
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淨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風險。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基金投資者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本金。投資
有風險,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
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修訂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相關信息進行更新,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為2020年12月18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
明書其他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20年5月16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2020年3月31日,
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12月31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 ........................................................... 1
二、釋義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 7
(二)主要人員情況 ....................................................................................................... 7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 15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 15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7
四、基金託管人 .................................................... 20
五、相關服務機構 .................................................. 24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 24
(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 60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 60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61
六、基金的募集 .................................................... 6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 63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 63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 64
(一)基金的上市 ......................................................................................................... 64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和地點 ..................................................................................... 64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 64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 64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 64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 64
(七)暫停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65
(八)恢復上市的公告 ................................................................................................. 65
(九)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65
(十)上市交易規則的調整 ......................................................................................... 65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 66
(一)申購與贖回的期間 ............................................................................................. 66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 66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66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 67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 67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 68
(七)基金的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69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70
(九)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 72
(十)基金份額的登記 ................................................................................................. 72
(十一)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72
(十二)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 73
(十三)基金轉換 ......................................................................................................... 74
(十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 78
十、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質押 .......................... 79
十一、基金的投資 .................................................. 80
(一)投資目標 ............................................................................................................. 80
(二)投資範圍 ............................................................................................................. 80
(三)投資策略 ............................................................................................................. 80
(四)業績比較基準 ..................................................................................................... 81
(五)風險收益特徵 ..................................................................................................... 82
(六)投資決策 ............................................................................................................. 82
(七)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 82
(八)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 84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 84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 84
(十一)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 84
(十二)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 84
十二、基金的業績 .................................................. 88
十三、基金的財產 .................................................. 90
(一)基金資產總值 ..................................................................................................... 90
(二)基金資產淨值 ..................................................................................................... 90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 90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 90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 91
(一)估值目的 ............................................................................................................. 91
(二)估值日 ................................................................................................................. 91
(三)估值對象 ............................................................................................................. 91
(四)估值程序 ............................................................................................................. 91
(五)估值方法 ............................................................................................................. 91
(六)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 92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 94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 94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 94
十五、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及相關事項 ................................ 95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 96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 96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 96
(三)收益分配原則 ..................................................................................................... 96
(四)收益分配方案 ..................................................................................................... 9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 96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96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 97
(一)與基金運作相關的費用 ..................................................................................... 97
(二)與基金銷售相關的費用 ..................................................................................... 98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98
(四)稅收 ..................................................................................................................... 98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 99
(一)基金會計政策 ..................................................................................................... 99
(二)基金審計 ............................................................................................................. 99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 100
(二)信息披露的種類、披露時間和披露形式 ........................................................ 100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103
二十、側袋機制 ................................................... 104
二十一、風險揭示 ................................................. 106
(一)市場風險 ........................................................................................................... 106
(二)管理風險 ........................................................................................................... 106
(三)流動性風險 ....................................................................................................... 107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
能不一致的風險 ................................................................................................................... 109
(六)其他風險 ........................................................................................................... 10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110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 110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 110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 11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 113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13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15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17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 117
(五)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 124
(六)爭議的處理 ....................................................................................................... 126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126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 128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 128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 128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 133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 134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136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137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138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 138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 139
(一)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 139
(二)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 139
(三)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帳單服務形式: ................................................ 139
(四)資訊服務 ........................................................................................................... 139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 140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 142
二十七、備查文件 ................................................. 143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
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5號》、《公開募集開
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
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
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指《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
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
書:
指《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
書》及其更新;
發售公告:
指《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
發售公告》;
託管協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
議》及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指《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
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0年10月25日修訂,2011年10月1日
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
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管理規定》: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於2004年7月1
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出的修
訂;
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
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指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根據《基金合同》及相關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額的
投資者;
登記結算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
投資者基金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結算、基金銷
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辦
理基金登記結算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為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
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
持有人;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的總
稱;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
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
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
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規定召集、召開並由基金份額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
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個
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結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募集金額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中國證
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封閉期:
指本基金採取封閉方式運作的期間,期間本基金不開放申
購、贖回等業務;
開放期:
指本基金採取開放方式運作的期間,期間本基金開放申購、
贖回等業務;
日/天:
指公曆日
月:
指公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申請購買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發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內,銷售機構向投資者銷售本基金份額的
行為;
申購:
指在本基金開放期內,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
手續,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在本基金開放期內,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
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份額的行為;
基金轉換:
在本基金開放期內,投資者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將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轉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其他基金(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為;
註冊登記系統: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系
統;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結
算系統;
場外份額:
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場內份額:
指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下的基金份額;
系統內轉託管:
指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
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
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跨系統轉託管:
指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
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
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場內銷售: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作為銷售機構,通過深圳證券交
易所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
場外銷售:
指銷售機構不使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而通過自身的
櫃檯或其他交易系統辦理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業務;
銷售場所:
指場外銷售場所和場內銷售場所,分別簡稱場外和場內;
非直銷銷售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的機構,包括場內銷售機構和場外銷售機構;
直銷機構:
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銷售機構:
指直銷機構和非直銷銷售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的銷售網
點;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
定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
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基金帳戶:
指登記結算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登
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
帳戶;
交易帳戶:
指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
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
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開放日:
指在本基金開放期內,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份額申購、贖回
等業務(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具體時間安排以屆時公告為準)
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T+n日:
指T日後(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n指自然數;
基金利潤: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基金份額淨值:
指以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餘額所得的
單位基金份額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
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疫情、騷亂、
流動性受限資產:
側袋機制
特定資產
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電腦系統或
數據傳輸系統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
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
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
的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
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指將基金投資組合中的特定資產從原有帳戶分離至一個專
門帳戶進行處置清算,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確保
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屬於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側袋機制
實施期間,原有帳戶稱為主袋帳戶,專門帳戶稱為側袋帳戶
包括:(一)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
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二)按攤餘成本計
量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仍導致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
的資產;(三)其他資產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資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設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聯繫電話:4008818088
聯繫人:李紅楓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
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
22.65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5.1010%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榮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087%
珠海祺泰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6205%
珠海祺豐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09%
珠海聚萊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7558%
珠海聚寧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88%
總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詹餘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長。曾任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證券部研究諮詢室總經理
助理,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諮詢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國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
作)、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
總經理(主持工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資產配置處處長、投資部副主任、境
外投資部主任、投資部主任、證券投資部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副董事長、總裁。曾任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
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
理、市場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常務副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澤群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粵財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粵財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
理、辦公室主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航通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
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自營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
經理,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有限公司
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常務副總經
理,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陳志輝先生,管理學碩士,董事。曾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廣州分所高級審計員,美的集
團稅務總監,寧波盈峰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聯席總裁。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資財中心副總監,深圳市盈峰環保產業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監事,廣東順德盈峰網際網路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東神華保險代理有限公司董
事,西安高新盈峰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勁牌有限公司資金管理部綜合分析員,雲南錫業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業務主管、證券事務代表、證券部主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董事,
雲南華聯鋅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雲錫(深圳)融資
租賃公司董事長,西藏巨龍銅業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
廣晟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資本運營部副
部長(主持工作),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講師,美國加州高溫橡
膠公司市場部經理,美國加州大學講師,美國南加州大學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復星旅遊文化集團(開曼)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匯招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譚勁松先生,管理學博士(會計學),獨立董事。曾任邵陽市財會學校教師,中山大學
管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
教授,中遠海運特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珠海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恆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銀行(中國)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廣東粵財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新廣州知識城投資開發有限公
司監事,美的置業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莊偉燕女士,法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省婦女聯合會幹部,廣東鴻鼎律師事務所
主任,廣東廣悅鴻鼎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東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農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發宏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天津商學院團總支書記兼政治輔導員、
人事處幹部,海南省三亞國際奧林匹克射擊娛樂中心會計主管,三英(珠海)紡織有限公司
財務主管,珠海市餅業食品有限公司財務部長、審計部長,珠海市國弘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項
目經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會計師,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珠海格力集
團(派駐下屬企業)財務總監,珠海市國資委(派駐國有企業)財務總監,
珠海港置業開發
有限公司總經理,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計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書記。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廣東
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辦主任、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鋼先生,法學學士,監事。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科員、脫鉤辦
法律事務室副經理、中農信託管辦任經理,中
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處置辦處置業
務部經理,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省粵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
事長,廣州廣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
經理。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經
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總裁助理、行政管理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網際網路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鄧志盛先生,經濟學研究生,監事。曾任廣東證監會信息部部長,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
辦機構二處處長,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行政總監、黨群工作部總經理。
劉煒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法學碩士,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察部監察員、上海分公司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綜合管理部
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馬駿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常務副總裁。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
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長、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業務負責人、證券交易負責人員(RO)、就證券
提供意見負責人員(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產
品審批委員會委員。
吳欣榮先生,工學碩士,常務副總裁。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管理
部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
經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權益投資總監,易方達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成
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
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督察長。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長。
範嶽先生,工商管理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國際
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室經理、國際部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
委員。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碩士(EMBA),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招商銀行總行人
事部高級經理、企業年金中心副主任,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企業年金部總經理,長江養老保險
公司首席市場總監,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養老金業務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關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碩士、金融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中國銀行(香
港)有限公司分析員,Daniel Dennis高級審計師,美國道富銀行公司內部審計部高級審計
師、美國共同基金業務風險經理、亞洲區(除日本外)機構服務主管、亞洲區(除日本外)
副總裁、大中華地區董事總經理、大中華地區高級副總裁、中國區行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陳榮女士,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
究處科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支持部經理、核算部總經理助理、核算部副總經理、
核算部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中心主任。現任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海外投資(深圳)有限公司監事。
張坤先生,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
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陳麗園女士,管理學碩士、法律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監察部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助理、監察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監察與合規
管理總部總經理兼合規內審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張清華先生,物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晨星資訊(深圳)有限公司
數量分析師,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多資產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馮波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廣東發展銀行行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研究員、市場拓展部副經理、市場部大區銷售經理、北京分公司
副總經理、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
金經理。
陳皓先生,管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投資一部總經理助理、投資一部副總經理、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一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基金經理。
2、基金經理
李一碩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瑞銀證券有限公司研究員,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研究
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員、
易方達瑞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自2016年8月6日至2019年7月2日)、
易方達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3月7日至2019年7月2日)、易方達新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3月7日至2019年7月2日)、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9年11月1日)、易方達聚盈分級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2月17日)、
易方達新利靈活配
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新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
理、
易方達裕如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
瑞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助
理、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4年7月12日起任職)、
易方達純債1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5年3月14日起任職)、易
方達裕如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12月30日起任職)、易方達恆
信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年3月27日起任職)、易方達恆
惠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8年6月26日起任職)、易方達安
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5月28日起任職)、易方達年年恆夏純
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7月11日起任職)、易方
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9月18日起任職)、易方
達年年恆秋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0月31日
起任職)、易方達年年恆春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
年4月27日起任職)、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新綜
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
達瑞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興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胡文伯先生,金融數學碩士。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高級研究員、
易方達鑫轉增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鑫轉招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新享靈活配置
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景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
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祺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聚盈分級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合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如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
方達瑞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瑞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鑫轉添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安盈回報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瑞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
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純債1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高
等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助理、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信定期開
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惠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恆利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
方達安源中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年年恆夏純債一年定期開放債券
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景添利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助理、
易方達裕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易方達年年恆秋純債一
年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馬喜德先生,管理時間為2012年6月19日至2013年4月
21日;劉琦先生,管理時間為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3月13日;胡劍先生,管理時
間為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3月13日。
3、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馬駿先生、胡劍先生、張清華先生、王曉晨
女士、袁方女士、劉朝陽女士、祁廣東先生。
馬駿先生,同上。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債券研究員、基金經
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
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易方達純債1年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裕景添利6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瑞智靈
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瑞興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瑞祥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高等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
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瑞祺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瑞財靈活配置混合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豐惠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研究部總經理、易方達穩健收益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裕惠回報定期開放式混
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瑞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
方達3年封閉運作戰略配售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
易方達歲豐添
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恆利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恆盛3個月定期
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富惠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中債3-5年期
國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7-10年期國開行債券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張清華先生,物理學碩士。曾任晨星資訊(深圳)有限公司數量分析師,
中信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易方達
裕如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新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經理、
易方達新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新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新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瑞景靈活
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瑞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
方達瑞通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瑞弘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易方達瑞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裕鑫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瑞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瑞和靈活配置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鑫轉添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鑫轉增
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鑫轉招利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易方達安心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裕豐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安心回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易方達裕祥回報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豐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
理、
易方達安盈回報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新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豐華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王曉晨女士,經濟學碩士。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債券交易員、債券
交易主管、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
基金經理、易方達保證金收益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保本一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易方達新鑫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恆益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3-5
年期
國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7-10年期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增強回報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投資級信用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新
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易方達雙債增強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易方達恆安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易方達富財純債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安瑞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1-3
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3-5年國開行債券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經理、
易方達恆興3個月定期開放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
1-3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中債3-5年政策性金融債指數證券
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
(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資決策
委員會委員。
袁方女士,工學碩士。曾任中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資產評估師,湘財證券有限責任
公司投資經理,泰康人壽保險公司投資經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收益總
監,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年金投資部高級投資經理、執行總監,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機構投資部總經理、
固定收益專戶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資部總經理、投資經理。
劉朝陽女士,經濟學碩士。曾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員、債券交易員、
宏觀策略高級研究員、基金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金管理部總經理、易方達
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易理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天天理財貨
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易方達安悅超短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祁廣東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申銀萬國證券固定收益總部助理分析師、交易員、助理
投資經理,申銀萬國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基金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易方達中短期美元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QDII)基金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證券提供意見負責人員(RO)、
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RO)、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固定收益部主管、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務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
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
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
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
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
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
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
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
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
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
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
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
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
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
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
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
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
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
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
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
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
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監察與合規管理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根據公司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
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合規管理部門開展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並保證監察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
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註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聯繫電話:010-66105799
聯繫人:郭明
(二)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2019年9月,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208人,平均年齡33歲,95%以
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
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託管服
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
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
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
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
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
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截至2019年9月,中國
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1006隻。自2003年以來,本行連續十六年獲得香港《亞
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
《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68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
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託管行業的
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
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
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
項目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從2005年至今共十二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ISAE3402審閱,全部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
立第三方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
中國
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
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
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
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
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
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
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
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
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
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
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序和監督制約;
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
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
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
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
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
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
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
網絡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
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
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
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
德培訓、籤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營銷活動、
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
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數據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數據和傳真加密、數據傳輸線路
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數據安全。
(7)應急準備與響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於數據、應
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
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
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
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
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
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
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
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
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
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
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託管
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
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
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
資範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
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
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後六個月開始。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或有關基金法律
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
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
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大廈40-43樓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峰
網址: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1)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30號
廣州銀行大廈40樓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峰
(2)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武定侯街2號泰康國際大廈18層
電話:010-63213377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劉蕾
(3)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8號金茂大廈46樓
電話:021-50476668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於楠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系統
網址:www.efunds.com.cn
2、場內銷售機構
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3、場外非直銷銷售機構(以下排序不分先後)
(1) 中國
工商銀行註冊地址: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聯繫人:楊菲
客戶服務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2) 廣發銀行
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13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13號
法定代表人:王濱
客戶服務電話:400-830-8003
網址:www.cgbchina.com.cn
(3)
交通銀行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聯繫人:王菁
聯繫電話:021-58781234
客戶服務電話:95559
網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銀行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7088號
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李建紅
聯繫人:季平偉
客戶服務電話:95555
網址:www.cmbchina.com
(5) 中國
建設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聯繫人:王未雨
客戶服務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6) 中國
民生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聯繫人:徐野
客戶服務電話:95568
網址:www.cmbc.com.cn
(7) 中國
農業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69號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聯繫人:李紫鈺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傳真:010-85109219
網址:www.abchina.com
(8)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號
法定代表人:張金良
聯繫人:王碩
客戶服務電話:95580
傳真:010-68858057
網址:www.psbc.com
(9)
北京銀行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甲17號首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丙17號
法定代表人:張東寧
聯繫人:周黎
客戶服務電話:95526
網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東莞農村商業銀行
註冊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2號
辦公地址: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鴻福東路2號東莞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聯繫人:鍾燕珊
客戶服務電話:0769-961122
網址:www.drcbank.com
(11)
東莞銀行註冊地址:東莞市莞城區體育路21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體育路21號
東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盧國鋒
聯繫人:朱傑霞
聯繫電話:0769-22865177
客戶服務電話:956033
網址:www.dongguanbank.cn
(12)
杭州銀行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46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區慶春路46號
杭州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震山
聯繫人:蔣夢君
聯繫電話:0571-85120718
客戶服務電話:95398
傳真:0571-85106576
網址:www.hzbank.com.cn
(13) 河北銀行
註冊地址: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辦公地址:石家莊市平安北大街28號
法定代表人:喬志強
聯繫人:李博
聯繫電話:0311-88627587
客戶服務電話:400-612-9999
傳真:0311-67806407
網址:www.hebbank.com
(14) 江南農村商業銀行
註冊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辦公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號
法定代表人:陸向陽
聯繫人:李仙
電話:0519-80585939
客戶服務電話:0519-96005
傳真:0519-89995170
網址:http://www.jnbank.com.cn
(15)
寧波銀行註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寧東路345號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聯繫人:夏禾
客戶服務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16) 泉州銀行
註冊地址: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辦公地址:泉州市豐澤區雲鹿路3號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聯繫人:董培姍
聯繫電話:0595-22551071
客戶服務電話:400-88-96312
傳真:0595-22578871
網址:http://www.qzccbank.com
(17) 上海農村商業銀行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70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中山東二路70號上海農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聯繫人:施傳榮
聯繫電話:021-61899999
客戶服務電話:021-962999、4006962999
開放式基金業務傳真:021-50105124
網址:www.srcb.com
(18)
上海銀行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68號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聯繫人:王笑
聯繫電話:021-68475732
客戶服務電話:95594
網址:http://www.bosc.cn/
(19) 安信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35層、28層A02單元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9層
法定代表人:王連志
聯繫人:陳劍虹
聯繫電話:0755-82825551
客戶服務電話:95517
傳真:0755-82558355
網址:www.essence.com.cn
(20) 渤海證券
註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42號寫字樓101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8號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聯繫人:王星
聯繫電話:022-28451922
客戶服務電話:400-651-5988
傳真:022-28451892
網址:www.ewww.com.cn
(21)
財達證券註冊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
辦公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自強路35號莊家金融大廈23-26層
法定代表人:翟建強
聯繫人:李卓穎
聯繫電話:0311-66008561
客戶服務電話:95363(河北省內);0311-95363(河北省外)
傳真:0311-66006414
網址:www.s10000.com
(22)
財通證券註冊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
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天目山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陸建強
聯繫人:陶志華
聯繫電話:0571-87789160
客戶服務電話:95336
網址:www.ctsec.com
(23) 財信證券
註冊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層
辦公地址: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號順天國際財富中心26-28層
法定代表人:劉宛晨
聯繫人:郭靜
聯繫電話:0731-84403347
客戶服務電話:95317
傳真:0731-84403439
網址:www.cfzq.com
(24) 長城國瑞證券
註冊地址:廈門市思明區蓮前西路2號蓮富大廈17樓
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深田路46號深田國際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聯繫人:邱震
聯繫電話:0592-2079259
客戶服務電話:400-0099-886
傳真:0592-2079602
網址:www.gwgsc.com
(25)
長城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號能源大廈南塔樓10-19層
長城證券法定代表人:曹宏
聯繫人:梁浩
聯繫電話:0755-83530715
客戶服務電話:400-6666-888或95514
傳真:0755--83515567
網址:www.cgws.com
(26)
長江證券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法定代表人:李新華
聯繫人:奚博宇
聯繫電話:027-6579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79或4008-888-999
傳真:027-85481900
網址:www.95579.com
(27) 川財證券
註冊地址: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成都高新區交子大道177號中海國際中心B
座17樓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區交子大道177號中海國際中心B座17樓
法定代表人:孟建軍
聯繫人:匡婷
聯繫電話:028-86583053
客戶服務電話:028-962708
網址:www.cczq.com
(28) 大通證券
註冊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129號大連國際金融中心A座-大連期貨大廈
38、39層
辦公地址: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會展路129號大連國際金融中心A座-大連期貨大廈
38、39層
法定代表人:趙璽
聯繫人:謝立軍
聯繫電話:0411-399918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169-169
傳真:0411-39673214
網址:www.daton.com.cn
(29) 大同證券
註冊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區迎賓街15號桐城中央21層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治路111號山西世貿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聯繫人:薛津
聯繫電話:0351-4130322
客戶服務電話:4007121212
傳真:0351-7219891
網址:www.dtsbc.com.cn
(30) 德邦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510號南半幢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號城建國際中心29樓
法定代表人:武曉春
聯繫人:劉熠
聯繫電話:021-68761616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128
傳真:021-68767880
網址:http://www.tebon.com.cn
(31)
第一創業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15號投行大廈20樓
法定代表人:劉學民
聯繫人:單晶
聯繫電話:0755-23838750
客戶服務電話:95358
網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2)
東北證券註冊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辦公地址:長春市生態大街6666號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聯繫人:安巖巖
聯繫電話:0431-85096517
客戶服務電話:95360
傳真:0431-85096795
網址:www.nesc.cn
(33)
東莞證券註冊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一號
辦公地址:東莞市莞城區可園南路1號金源中心30樓
法定代表人:陳照星
聯繫人:李榮
聯繫電話:0769-22115712
客戶服務電話:95328
傳真:0769-22115712
網址:www.dgzq.com.cn
(34)
東海證券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號投資廣場18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928號
東海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錢俊文
聯繫人:王一彥
聯繫電話:021-20333333
客戶服務電話:95531、400-8888-588
傳真:021-50498825
網址:www.longone.com.cn
(35)
東吳證券註冊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辦公地址:
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繫人:陸曉
聯繫電話:0512-62938521
客戶服務電話:95330
傳真:0512-65588021
網址:www.dwzq.com.cn
(36)
方正證券註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江中路二段36號華遠華中心4、5號樓3701-371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大觀A座40F
法定代表人:施華
聯繫人:周靜
聯繫電話:010-59355412
客戶服務電話:95571
傳真:010-56437030
網址:www.foundersc.com
(37)
光大證券註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1508號
法定代表人:劉秋明
聯繫人:鬱疆
聯繫電話:021-22169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25
網址:www.ebscn.com
(38)
國都證券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3號國華投資大廈9層10層
法定代表人:王少華
聯繫人:黃靜
聯繫電話:010-84183389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118
傳真:010-84183311-3122
網址:www.guodu.com
(39)
國海證券註冊地址:廣西桂林市輔星路13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竹子林四路
光大銀行大廈3樓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聯繫人:田密
聯繫電話:0755-83716916
客戶服務電話:95563或0771-95563
網址:www.ghzq.com.cn
(40)
國金證券註冊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
辦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區東城根上街95號成證大廈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繫人:杜晶、黎建平
聯繫電話:028-86690057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傳真:028-86690126
網址:www.gjzq.com.cn
(41)
國聯證券註冊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號國聯金融大廈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聯繫人:祁昊
聯繫電話:0510-82831662
客戶服務電話:95570
傳真:0510-82830162
網址:www.glsc.com.cn
(42) 國融證券
註冊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武川縣騰飛大道1號4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甲129號金隅大廈16層
法定代表人:張智河
聯繫人:李思萱
聯繫電話:010-83991848
客戶服務電話:95385
傳真:010-66412537
網址:www.grzq.com
(43) 國盛證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子實路1589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鳳凰中大道1115號
北京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徐麗峰
聯繫人:佔文馳
聯繫電話:0791-88250812
客戶服務電話:956080
傳真:0791-86281305
網址:www.gszq.com
(44)
國泰君安證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61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靜安區南京西路768號
國泰君安大廈
法定代表人:賀青
聯繫人:芮敏祺
客戶服務電話:95521
傳真:021-38670666
網址:www.gtja.com
(45)
國元證券註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號安徽國際金融中心A座
國元證券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聯繫人:李蔡
客戶服務電話:95578
傳真:0551-2272100
網址:www.gyzq.com.cn
(46)
海通證券註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廣東路689號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聯繫人:金芸、李笑鳴
聯繫電話:021-23219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53
傳真:021-23219100
網址:www.htsec.com
(47)
華安證券註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198號
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聯繫人:範超
聯繫電話:0551-65161821
客戶服務電話:95318
傳真:0551-65161825
網址:www.hazq.com
(48) 華寶證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57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00號57層
法定代表人:劉加海
聯繫人:劉聞川
聯繫電話:021-20657517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9898
傳真:021-20515593
網址:www.cnhbstock.com
(49) 華龍證券
註冊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21樓
辦公地址:蘭州市城關區東崗西路638號蘭州財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陳牧原
聯繫人:範坤
聯繫電話:0931-4890208
客戶服務電話:95368、400-689-8888
傳真:0931-4890628
網址:www.hlzq.com
(50) 華融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北大街18號
中國人保壽險大廈12至18層
法定代表人:張海文
聯繫人:孫燕波
聯繫電話:010-85556048
客戶服務電話:95390
傳真:010-85556088
網址:www.hrsec.com.cn
(51)
華泰證券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
華泰證券廣場
法定代表人:張偉
聯繫人:龐曉芸
聯繫電話:0755-82492193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傳真:025-83387523
網址:www.htsc.com.cn
(52)
華西證券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天府二街198號
華西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炯洋
聯繫人:張彬
聯繫電話:010-58124967
客戶服務電話:95584
傳真:028-86150040
網址:www.hx168.com.cn
(53) 華鑫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福中社區深南大道2008號中國鳳凰大廈1棟20C-1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號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繫人:楊莉娟
聯繫電話:021-54967552
客戶服務電話:95323(全國)、400-109-9918(全國)、029-68918888(西安)
傳真:021-54967293
網址:www.cfsc.com.cn
(54) 華信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00號環球金融中心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南京西路399號明天廣場23樓
法定代表人:陳燦輝
聯繫人:徐璐
聯繫電話:021-6389895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5999
傳真:021-68776977轉8952
網址:www.shhxzq.com
(55) 江海證券
註冊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56號
辦公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三路833號
法定代表人:趙洪波
聯繫人:姜志偉
聯繫電話:0451-87765732
客戶服務電話:956007
傳真:0451-82337279
網址:www.jhzq.com.cn
(56) 金元證券
註冊地址:海口市南寶路36號證券大廈4樓
辦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號時代金融中心大廈17樓
法定代表人:王作義
聯繫人:劉萍
聯繫電話:0755-83025693
客戶服務電話:95372
傳真:0755-83025625
網址:www.jyzq.cn
(57) 九州證券
註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南川工業園區創業路1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30號仰山公園東一門2號樓
法定代表人:魏先鋒
聯繫人:張思思
聯繫電話:010-57672272
客戶服務電話:95305
傳真:010-57672296
網址:www.jzsec.com
(58) 開源證券
註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辦公地址: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錦業路1號都市之門B座5層
法定代表人:李剛
聯繫人:張蕊
聯繫電話:029-88365809
客戶服務電話:95325
網址:www.kysec.cn
(59) 聯儲證券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深南大道南側金地中心大廈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金磚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呂春衛
聯繫人:張婉婷
聯繫電話:010-86499765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6868
網址:www.lczq.com
(60)
南京證券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389號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聯繫人:王萬君
聯繫電話:025-58519523
客戶服務電話:95386
傳真:025-83369725
網址:www.njzq.com.cn
(61)
平安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號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36號榮超大廈16-20層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聯繫人:周馳
聯繫電話:021-38643230
客戶服務電話:95511-8
傳真:021-58991896
網址:stock.pingan.com
(62) 瑞銀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7號英藍國際金融中心12層、15層
法定代表人:錢於軍
聯繫人:謝丹
聯繫電話:0755-22158878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8827
傳真:010-58328170
網址:https://www.ubs.com/ubssecurities
(63) 上海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四川中路213號7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號久事商務大廈7樓
法定代表人:李俊傑
聯繫人:邵珍珍
聯繫電話:021-53686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8-918-918
傳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網址:https://www.shzq.com/
(64)
申萬宏源西部證券註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
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20樓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聯繫人:王懷春
聯繫電話:0991-2307105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0-562
傳真:010-88085195
網址:www.hysec.com
(65)
申萬宏源證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45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長樂路989號世紀商貿廣場45層
法定代表人:楊玉成
聯繫人:胡馨文
聯繫電話:021-33388252
客戶服務電話:95523、4008895523
傳真:021-33388224
網址:www.swhysc.com
(66) 首創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外大街115號德勝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畢勁松
聯繫人:劉宇
聯繫電話:010-59366070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0620
傳真:010-59366055
網址:http://www.sczq.com.cn/
(67)
天風證券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2號高科大廈四樓
辦公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99號保利廣場A座37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
聯繫人:王雅薇
聯繫電話:027-87617017
客戶服務電話:4008005000、95391
傳真:027-87618863
網址:http://www.tfzq.com/
(68)
萬聯證券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1號18、19樓全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13號高德置地廣場E棟12層
法定代表人:羅欽城
聯繫人:甘蕾
聯繫電話:020-38286026
客戶服務電話:95322
傳真:020-38286588
網址:www.wlzq.cn
(69)
西南證券註冊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辦公地址: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8號
西南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廖慶軒
聯繫人:周青
聯繫電話:023-63786633
客戶服務電話:4008096096或95355
傳真:023-63786212
網址:www.swsc.com.cn
(70) 新時代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北三環西路99號院1號樓15層1501
法定代表人:葉順德
聯繫人:馬文璽
聯繫電話:010-83561072
客戶服務電話:95399
網址:www.xsdzq.cn
(71) 信達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聯繫人:尹旭航
聯繫電話:010-63081000
客戶服務電話:95321
傳真:010-63080978
網址:www.cindasc.com
(72) 銀河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2-6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陳共炎
聯繫人:辛國政
聯繫電話:010-8357450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88-888或95551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73)
粵開證券註冊地址:惠州市江北東江三路55號廣播電視新聞中心西面一層大堂和三、四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60號開發區金控中心21-23層
法定代表人:嚴亦斌
聯繫人:彭蓮
聯繫電話:0755-83331195
客戶服務電話:95564
公司網址:http://www.ykzq.com
(74)
招商證券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號
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繫人:黃嬋君
聯繫電話:0755-82943666
客戶服務電話:95565、400-8888-111
傳真:0755-82943636
網址:www.newone.com.cn
(75)
浙商證券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201號
浙商證券大樓8樓
法定代表人:吳承根
聯繫人:高揚
聯繫電話:0571-87902974
客戶服務電話:95345
傳真:0571-87901913
網址:www.stocke.com.cn
(76) 中航證券
註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1619號南昌國際金融大廈A棟41層
法定代表人:王曉峰
聯繫人:王紫雯
聯繫電話:15611538682
客戶服務電話:95335或400-88-95335
傳真:010-59562637
網址:www.avicsec.com
(77) 中金財富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心A棟第18-21層及第04
層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福田區益田路6003號榮超商務中心A座4層、18-21層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繫人:萬玉琳
聯繫電話:0755-82026907
客戶服務電話:95532
網址:https://www.ciccwm.com
(78)
中金公司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甲6號SK大廈38層
法定代表人:沈如軍
聯繫人:楊涵宇
聯繫電話:010-65051166
客戶服務電話:4009101166
網址:www.cicc.com.cn
(79) 中山證券
註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蔚藍海岸社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
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1777號海信南方大廈21、22層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聯繫人:羅藝琳
電話:0755-82943755
傳真:0755-82960582
客戶服務電話:95329
網址:www.zszq.com
(80)
中泰證券註冊地址: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86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經七路86號
法定代表人:李瑋
聯繫人:許曼華
聯繫電話:021-20315290
客戶服務電話:95538
傳真:0531-68889095
網址:www.zts.com.cn
(81) 中天證券
註冊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23甲
辦公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光榮街23甲
法定代表人:馬功勳
聯繫人:李泓灝
聯繫電話:024-23255256
客戶服務電話:024-95346
傳真:024-23255606
網址:www.iztzq.com
(82)
中信建投證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門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繫人:劉芸
聯繫電話:010-85130554
客戶服務電話:95587或4008-888-108
網址:http://www.csc108.com/
(83)
中信證券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48號
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繫人:王一通
聯繫電話:010-60838888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傳真:010-60836029
網址:www.cs.ecitic.com
(84)
中信證券華南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5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19層、20層
法定代表人:胡伏雲
聯繫人:陳靖
聯繫電話:020-88836999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傳真:020-88836984
網址:www.gzs.com.cn
(85)
中信證券(山東)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1號樓2001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龍翔廣場東座5層
法定代表人:姜曉林
聯繫人:焦剛
聯繫電話:0531-89606166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傳真:0532-85022605
網址:http://sd.citics.com/
(86)
中銀證券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39-40層
法定代表人:寧敏
聯繫人:王煒哲
客戶服務電話:400-620-8888
傳真:021-50372474
網址:www.bocichina.com
(87)
中原證券註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
辦公地址: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10號中原廣發金融大廈19樓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聯繫人:程月豔 李盼盼 黨靜
聯繫電話:0371-69099882
客戶服務電話:95377
傳真:0371-65585899
網址:www.ccnew.com
(88) 百度百盈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1層1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10號院西區4號樓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聯繫人:孫博超
聯繫電話:010-59403028
客戶服務電話:95055-4
網址:www.baiyingfund.com
(89) 長量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高翔路526號2幢22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1267號
陸家嘴金融服務廣場二期11層
法定代表人:張躍偉
聯繫人:黨敏
聯繫電話:021-20691935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2899
傳真:021-20691861
網址:www.erichfund.com
(90) 朝陽永續
註冊地址:浦東新區上豐路977號1幢B座81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碧波路690號4號樓2樓
法定代表人:孫曉慧
聯繫人:陸紀青
聯繫電話:021-80234888-6813
客戶服務電話:400-699-1888
網址:www.998fund.com
(91) 創金啟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紙坊東街2號院6號樓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聯繫人:楊鳳椅
聯繫電話:010-66154828-8047
客戶服務電話:400-6262-818
傳真:010-63583991
網址:www.5irich.com
(92) 大泰金石
註冊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102號708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峨山路505號東方純一大廈15樓
法定代表人:陳達偉
聯繫人:孟召社
聯繫電話:021-20324176
客戶服務電話:400-995-9220
傳真:021-20324199
網址:www.dtfunds.com
(93)
大智慧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428號1號樓1102單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聯繫人:張蜓
聯繫電話:021-20219988-35374
客戶服務電話:021-20292031
傳真:021-20219923
網址:https://www.wg.com.cn/
(94) 蛋卷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5層1501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層
法定代表人:鍾斐斐
聯繫人:侯芳芳
聯繫電話:010-61840688
客戶服務電話:400-159-9288
網址:https://danjuanapp.com
(95) 泛華普益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9號高地中心1101室
辦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區花照壁西順街399號1棟1單元龍湖西宸天街B座1201號
法定代表人:於海鋒
聯繫人:陳丹
聯繫電話:15114053620
客戶服務電話:400-080-3388
網址:www.puyifund.com
(96) 富濟基金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8號中洲大廈3203A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崗廈社區金田路3088號中洲大廈3203A單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聯繫人:曾瑤敏
聯繫電話:0755-83999907
客戶服務電話:0755-83999907
傳真:0755-83999926
網址:www.fujifund.cn
(97) 海銀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8號4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8號海銀金融中心4樓
法定代表人:鞏巧麗
聯繫人:毛林
聯繫電話:021-80133597
客戶服務電話:400-808-1016
傳真:021-80133413
網址:www.fundhaiyin.com
(98) 好買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號
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繫人:高源
聯繫電話:021-36696312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665
傳真:021-68596919
網址:www.ehowbuy.com
(99) 和訊信息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100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聯繫人:陳慧慧
聯繫電話:010-85657353
客戶服務電話:400-920-0022
傳真:010-65884788
網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0) 恆天明澤
註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10號五層5122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19號SOHO嘉盛中心30層30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聯繫人:陳霞
聯繫電話:010-59313555
客戶服務電話:400-8980-618
傳真:010-59313586
網址:www.chtwm.com
(101)
弘業期貨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50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中華路50號弘業大廈9樓
法人代表:周劍秋
聯繫人:張蘇怡
聯繫電話:025-52278981
客戶服務電話:400-828-1288
網址:www.ftol.com.cn
(102) 虹點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號10層101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17號10層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靜
聯繫人:王重陽
聯繫電話:010-65951887
客戶服務電話:400-618-0707
網址:www.hongdianfund.com
(103) 華夏財富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87號1幢2樓26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8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聯繫人:張靜怡
聯繫電話:010-88066326
客戶服務電話:400-817-5666
傳真:010-63136184
網址:www.amcfortune.com
(104) 匯成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
中關村大街11號11層1108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大街1號院2號樓 19層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
聯繫人:王驍驍
聯繫電話:010-56251471
客戶服務電話:400-619-9059
網址:www.hcjijin.com
(105) 匯付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黃河路333號201室A區056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宜山路700號普天
信息產業園2期C5棟 匯付天下總部大樓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聯繫人:甄寶林
聯繫電話:021-34013996-3011
客戶服務電話:021-34013999
傳真:021-33323837
網址:www.hotjijin.com
(106) 嘉實財富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辦公樓二期53層
5312-15單元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6層
法定代表人:趙學軍
聯繫人:李雯
聯繫電話:010-60842306
客戶服務電話:400-021-8850
傳真:010-85712195
網址:www.harvestwm.cn
(107) 金觀誠
註冊地址:杭州拱墅區登雲路45號金誠集團(錦昌大廈)1幢10樓1001室
辦公地址:杭州拱墅區登雲路55號金誠集團(錦昌大廈)
法定代表人:蔣雪琦
聯繫人:來舒嵐
聯繫電話:0571-88337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680058
傳真:0571-88337666
網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108) 久富財富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萊陽路2819號1幢109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403號上海信息大廈1215室
法定代表人:趙惠蓉
聯繫人:趙惠蓉
聯繫電話:021-68682279
客戶服務電話:400-102-1813
傳真:021-68682297
網址:www.jfcta.com
(109) 凱石財富
註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765號602-115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黃浦區延安東路1號凱石大廈4樓
法定代表人:陳繼武
聯繫人:馮強
聯繫電話:021-63333389
客戶服務電話:4006-433-389
傳真:021-63333390
網址:www.vstonewealth.com
(110) 肯特瑞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號17號平房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大興區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十八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婁雲
聯繫電話:010-89189291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http://fund.jd.com/
(111) 利得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1098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53層
法定代表人:李興春
聯繫人:陳孜明
聯繫電話:86-021-50583533
客戶服務電話:95733
傳真:86-21-61101630
網址:www.leadfund.com.cn
(112) 聯泰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富特北路277號3層310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福泉北路518號8座3樓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聯繫人:陳東
聯繫電話:021-52822063
客戶服務電話:400-118-1188
傳真:021-52975270
網址:www.66zichan.com
(113) 陸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聯繫人:寧博宇
聯繫電話:021-20665952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9031
傳真:021-22066653
網址:www.lufunds.com
(114) 螞蟻基金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99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18號黃龍時代廣場B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聯繫人:韓愛彬
聯繫電話:0571-268888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766-123
網址:http://www.fund123.cn/
(115) 民商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H區(東座)6樓A3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楊路707號生命人壽大廈32樓
法定代表人:賁惠琴
聯繫人:林志楓
聯繫電話:021-50206003
客戶服務電話:021-50206003
傳真:021-50206001
網址:http://www.msftec.com/
(116) 諾亞正行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1687號長陽穀2號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李娟
聯繫電話:021-80358523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傳真:021-38509777
網址:www.noah-fund.com
(117) 浦領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東園四區13號樓A座9層90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浦項中心A座9層04-08
法定代表人:聶婉君
聯繫人:李豔
聯繫電話:010-59497361
客戶服務電話:400-012-5899
傳真:010-64788016
網址:www.zscffund.com
(118) 深圳新蘭德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民田路178號華融大廈27層2704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28號富卓大廈A座7層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聯繫人:張燕
聯繫電話:010-83363099
客戶服務電話:400-166-1188
傳真:010-83363010
網址:http://8.jrj.com.cn
(119) 晟視天下
註冊地址:北京市懷柔區九渡河鎮黃坎村735號0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甲六號萬通中心D座21層
法定代表人:蔣煜
聯繫人:史俊傑
聯繫電話:010-58170936
客戶服務電話:010-58170761
傳真:010-58170800
網址:www.shengshiview.com
(120) 天天基金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190號2號樓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88號
東方財富大廈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屠彥洋
聯繫電話:021-54509977
客戶服務電話:95021
傳真:021-64385308
網址:www.1234567.com.cn
(121) 通華財富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667弄107號201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金滬路55號通華科技大廈2樓
法定代表人:沈丹義
聯繫人:楊濤、莊潔茹
聯繫電話:021-60810586
客戶服務電話:400-101-9301
傳真:021-60810695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122)
同花順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903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餘杭區五常街道同順街18號
同花順大樓4層
法定代表人:吳強
聯繫人:吳強
聯繫電話:0571-88911818
客戶服務電話:952555
傳真:0571-86800423
網址:www.5ifund.com
(123) 挖財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楊高南路799號5樓0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799號
陸家嘴世紀金融廣場3號樓5層04室
法定代表人:呂柳霞
聯繫人:曾芸
聯繫電話:021-50810687
客戶服務電話:021-50810673
網址:www.wacaijijin.com
(124) 萬得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33號11樓B座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明路1500號萬得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黃禕
聯繫人:徐亞丹
聯繫電話:021-50712782
客戶服務電話:400-799-1888
網址:www.520fund.com.cn
(125) 萬家財富
註冊地址:天津自貿區(中心商務區)迎賓大道1988號濱海浙商大廈公寓2-2413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
太平洋保險大廈A座5層
法定代表人:張軍
聯繫人:王芳芳
聯繫電話:010-59013828
客戶服務電話:010-59013895
網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26) 鑫鼎盛
註冊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2號廈門第一廣場西座1501-1502室
辦公地址:廈門市思明區鷺江道2號廈門第一廣場西座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陳洪生
聯繫人:梁雲波
聯繫電話:0592-3122757
客戶服務電話:400-6533-789
網址:www.xds.com.cn
(127) 一路財富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寶盛南路1號院20號樓9層101-14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寶盛南路奧北科技園20號樓國泰大廈9層
法定代表人:吳雪秀
聯繫人:董宣
聯繫電話:010-88312877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1566
傳真:010-88312099
網址:www.yilucaifu.com
(128) 宜投基金銷售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嘉裡建設廣場2座15樓
法定代表人:雷鳳潮
聯繫人:梁菲菲
聯繫電話:0755-88603874
客戶服務電話:4008-955-811
網址:www.yitfund.com
(129) 宜信普澤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號9層公寓1008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1號9層公寓1008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聯繫人:魏晨
聯繫電話:010-52413385
客戶服務電話:400-6099-200
傳真:010-85800047
網址:www.yixinfund.com
(130) 奕豐金融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
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德三道
航天科技廣場A座17樓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聯繫人:葉健
聯繫電話:0755-89460507
客戶服務電話:400-684-0500
傳真:0755-21674453
網址:www.ifastps.com.cn
(131) 盈米基金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路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聯繫電話:020-89629099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傳真:020-89629011
網址:www.yingmi.cn
(132) 雲灣基金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新金橋路27號、明月路1257號1幢1層103-1、
103-2辦公區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7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馮軼明
聯繫人:範澤傑
聯繫電話:021-20530186
客戶服務電話:400-820-1515
傳真:021-20539999
網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33) 增財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6號建威大廈1208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6號建威大廈1208-1209室
法定代表人:羅細安
聯繫人:閆麗敏
聯繫電話:010-67000988
客戶服務電話:400-001-8811
傳真:010-67000988-6000
網址:www.zcvc.com.cn
(134) 展恒基金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苑路11號西樓6層604、607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四環中路27號盤古大觀3205
法定代表人:閆振傑
聯繫人:武文佳
聯繫電話:010-59601399
客戶服務電話:400-818-8000
傳真:0351-4110714
網址:www.myfund.com
(135) 中歐財富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陸家嘴環路333號502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18號8棟嘉昱大廈6層
法定代表人:許欣
聯繫人:黎靜
聯繫電話:021-68609600
客戶服務電話:400-700-9700
網址:www.qiangungun.com
(136)
中信建投期貨
註冊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上站大樓平街11-B,名義層11-A,8-B4,9-B、
C
辦公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三路107號皇冠大廈11樓
法定代表人:王廣學
聯繫人:劉芸
聯繫電話:023-86769637
客戶服務電話:400-8877-780
傳真:023-86769629
網址:www.cfc108.com
(137) 中信期貨
註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
室、14層
辦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室、
14層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繫人:劉宏瑩
聯繫電話:010-6083 3754
客戶服務電話:400-990-8826
傳真:021-60819988
網址:www.citicsf.com
(138) 中證金牛
註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東管頭1號2號樓2-45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1號環球財訊中心A座5層
法定代表人:錢昊旻
聯繫人:沈晨
聯繫電話:010-59336544
客戶服務電話:4008-909-998
網址:www.jnlc.com
(139)
眾祿基金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西社區梨園路8號HALO廣場一期四層12-13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梨園路HALO廣場4樓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繫人:龔江江
聯繫電話:0755-33227950
客戶服務電話:4006-788-887
傳真:0755-33227951
網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北京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周明
電話:4008058058
傳真:(010)50938907
聯繫人:趙亦清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68號19樓
負責人:韓炯
聯繫電話:(021)31358666
傳真:(021)31358600
聯繫人:安冬
經辦律師:呂紅、安冬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聯繫電話:(021)23238888
傳真電話:(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陳熹、周禕
聯繫人:周禕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年3月13日《關於核准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
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批覆》(證監許可[2012]323號)核准募集。
本基金為契約型開放式債券基金,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封閉運作兩年,集中開
放一次申購和贖回。
本基金的存續期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每份基金份額的初始面值為人民幣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2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13日。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
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2012年6月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並報送解決方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的上市
如基金具備下列條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
1、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5、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和地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上市交易條件,於2012年7月18日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後,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直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通過辦理跨系統轉託管業務將基金份額轉至證券登記結
算系統後,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
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包括但不限於: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淨值;
2、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限制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4、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5、本基金適用大宗交易的有關規則。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辦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
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本基金的停復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暫停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上市交易:
1、不再具備本條「(一)基金的上市」中規定的上市條件;
2、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其上市;
3、嚴重違反《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暫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後,應立即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
(八)恢復上市的公告
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後,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券
交易所核准後,可恢復本基金上市,並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復上市公告。
(九)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應終止上市交易: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
3、基金合同約定的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應當終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報經中國證監會
備案後終止本基金的上市,並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終止上市公告。
(十)上市交易規則的調整
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等規定內容進行調
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應予以修改,且此修改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
(一)申購與贖回的期間
在本基金封閉期內,投資者不能申購、贖回基金份額,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證
券交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開放期內,投資人可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通過證券交
易所轉讓基金份額。
投資者可以通過場外、場內兩種方式申購贖回本基金份額。辦理本基金份額場內申購、
贖回業務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業務規則。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投資人可以使用基金帳戶,通過基金管理人、場外銷售機構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投資
人也可使用深圳證券帳戶,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申購和贖回業務。
投資人可通過下述場所按照規定的方式進行申購或贖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
2、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場內銷售機構,即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深
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詳見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3、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及相關業務的場外銷售機構:詳見本招募說明書「五、相關
服務機構」中的「(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中的場外銷售機構。
投資人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
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場外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
公示。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開放期內,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
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申購、贖回的具體時間安排以屆時公告為準),具體業務辦
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
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或贖回時除外。投資者應當在開放
日辦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
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應在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申購贖回業務在本基金開放期內辦理,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
應按照《信息披露辦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在開始辦理申購贖回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
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
換。本基金開放申購、贖回或轉換後,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
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場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
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5、投資人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辦理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贖回時,需遵守深圳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
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申購、贖回業務等規則有新的規定,
按新規定執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
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期的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向基
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
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
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後(包括該日)投資者應當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
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
實接收到該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帳則申購不成功,投資者已
交付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回投資者帳戶。
投資者T日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通過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及其相關基金銷售機
構在T+7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份額持有人帳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
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場外申購時,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50,000元人民幣,
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或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首次
申購的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1元人民幣。在符合法律法規
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最低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
構的相關規定。(以上金額均含申購費)
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採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
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但對於可能導致單一投
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控制措施。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場內申購時,每筆申購金額最低為1元,同時申購金額必須是整數金額。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場外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如該帳戶
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餘額不足1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份額);基
金份額持有人辦理場內贖回時,每筆贖回申請的最低份額為1份基金份額,同時贖回份額必
須是整數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交易類業務(如贖回、基金轉
換、轉託管等)導致單個交易帳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1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
贖回。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
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
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
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金額、贖回份額、最低基金份額餘額和累計持有基金份額上限
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的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
1、申購費用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份額時需交納申購費,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
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登記結算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別
的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
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
以及集合計劃),以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
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帳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
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範圍。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特定投資群體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申購費率
M<100萬
0.06%
100萬≤M<200萬
0.04%
200萬≤M<500萬
0.02%
M≥500萬
1000元/筆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
場內、場外申購費率
M<100萬
0.6%
100萬≤M<200萬
0.4%
200萬≤M<500萬
0.2%
M≥500萬
1000元/筆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所對應
的費率。
2、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場內贖回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0-6
1.5%
7及以上
0%
本基金的場外贖回費率按持有時間遞減,具體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天)
贖回費率
0-6
1.5%
7-29
0.75%
30及以上
0%
投資者份額持有時間記錄規則以登記結算機構最新業務規則為準,具體持有時間以登記
結算機構系統記錄為準。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對於持有期限少於30天的基金份額所
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
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
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場外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
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場內
申購涉及金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
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場內申購涉及份額的計算結果採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數位,整數位後
小數部分的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至投資者資金帳戶。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後的餘額,贖回金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
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申購份額的計算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500萬(含)以上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
定申購費金額)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一:某投資人(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4萬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為0.6%,假設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40,000/(1+0.6%)=39,761.43元
申購費用=40,000-39,761.43=238.57元
申購份額=39,761.43/1.040=38,232.14份
如果投資人是場內申購,申購份額為38,232份,其餘0.14份對應金額返回給投資人。
具體計算公式為:
實際淨申購金額=38,232×1.040=39,761.28元
退款金額=40,000-39,761.28-238.57=0.15元
例二:某投資人(特定投資群體)通過本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投資5萬元申購本基金基金
份額,申購費率為0.06%,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1.04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
為:
淨申購金額=50,000/(1+0.06%)=49,970.02元
申購費用=50,000-49,970.02=29.98元
申購份額=49,970.02/1.040=48,048.10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三:某投資人在場外贖回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時間為6天,則對應的
贖回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1.5%=152.4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152.40=10,007.6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時間為6天,則對應的贖回
費率為1.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007.60
元。
例四:某投資人在場外贖回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時間為10天,則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0.7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75%=76.2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76.20=10,083.8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時間為10天,則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0.7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083.80元。
例五:某投資人在場外贖回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時間為40天,則對應
的贖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用=10,000×1.016×0%=0元
贖回金額=10,000×1.016-0=10,160.0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時間為40天,則對應的贖
回費率為0%,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1.016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60.00
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基金份額淨值=基金資產淨值總額/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
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
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九)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本基金申購和贖回的登記結算業務,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正常情況下,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
者登記權益並辦理登記結算手續,投資者自T+2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結算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
登記結算手續。
登記結算機構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登記結算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
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份額的登記
本基金的份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申購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基金份
額持有人開放式基金帳戶下;場內申購或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基金份額持有人證券帳戶下。
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可在開放期申請場外贖回,但不可賣出。
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既可上市交易,也可在開放期申請場內贖回。
(十一)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
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
2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延
緩支付。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延緩支付: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管理人應當接受並確
認所有申請並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
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在開放期內,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單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估值日基金總份額2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
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剩餘贖回申請與其他份額
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參照前述條款處理。如該單個份額持有人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在開放期內
未辦理完畢的,基金管理人在開放期外為該單個份額持有人繼續辦理,直至延期辦理的贖回
申請全部辦理完畢。開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辦理申購業務,亦不接受新的贖回申請。
(4)巨額贖回的公告: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緩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在2日內通過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時以郵寄、傳真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並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5)巨額贖回業務的場內處理,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業務規
則》辦理。
(十二)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暫停或拒絕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淨值無法計算;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可能對基金業績
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
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7)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
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
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
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8)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或拒絕投資者的申購申請的,申購款項將全額
退還投資者。發生上述(1)到(4)、(7)、(8)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指定媒介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的方式包括:
(1)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筆或某數筆申購申請;
(2)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全部申購申請;
(3)按比例拒絕接受、暫停接受某個或某數個工作日的申購申請。
2、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
付贖回款項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
人將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的,管理人應當接受並確認所有申請並可以延緩支付贖
回款項,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指定媒介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申購或贖回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公告並報中國證監
會備案。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
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布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
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始辦
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
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連續
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
金份額淨值。
(十三)基金轉換
1、基金轉換開始日及時間
本基金已於2014年6月19日開始辦理本基金場外份額的轉換業務,具體實施辦法參見
相關公告。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後封閉運作兩年,封閉期滿後開放運
作一段時間(每一開放期在5(含)至20(含)個工作日之間,具體時間以封閉期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公告為準),開放期結束後再封閉運作兩年,再進入開放期,依此循環。
場外份額轉換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辦理時
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轉換時除外。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
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轉換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應在
實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轉換的原則
(1)基金轉換隻能在同一銷售機構進行。轉換的兩隻基金必須都是該銷售機構銷售的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註冊登記機構註冊登記的基金。
(2)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
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
小數點後兩位。
(3)基金轉換採取未知價法,即基金的轉換價格以轉換申請受理當日各轉出、轉入基
金的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4)基金轉換後,轉入的基金份額的持有期將自轉入的基金份額被確認之日起重新開
始計算。
(5)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方的基金必須處於可贖回狀態,轉入方的基金
必須處於可申購狀態。
(6)轉換業務遵循「先進先出」的業務規則,即份額註冊日期在前的先轉換出,份額
註冊日期在後的後轉換出。
(7)轉入本基金的份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3、基金轉換的程序
(1)基金轉換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
提出轉換的申請。
提交基金轉換申請時,帳戶中必須有足夠可用的轉出基金份額餘額。
(2)基金轉換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基金轉換申請的當天作為基金轉換的申請日
(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前(含T+1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
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在T+2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
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4、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換成另一隻基金,本基金場外份額單筆轉
出申請不得少於1份(如該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場外份額餘額不足1份,則必須
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場外份額);若某筆轉換導致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
金場外份額餘額不足1份時,基金管理人有權將投資者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場外份額
剩餘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
5、基金轉換費率
基金轉換費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其
中贖回費用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
金財產,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具體實施辦法和轉換費率詳見相關公
告。轉換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
惠活動。
6、基金轉換份額的計算方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為轉入的基金份額;B為轉出的基金份額;C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出基金的基金
份額淨值;D為轉出基金的對應贖回費率;E為轉換申請當日轉入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F
為貨幣市場基金全部轉出時註冊登記機構已支付的未付收益(僅限轉出基金為易方達貨幣市
場基金、易方達天天理財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財富快線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天天增利貨
幣市場基金、易方達龍寶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增金寶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現金增利貨幣
市場基金、易方達天天發貨幣市場基金和易方達易理財貨幣市場基金)或者短期理財基金轉
出時對應的累計未付收益(轉出基金為易方達月月利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易方達掌柜
季季盈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G為對應的申購補差費率;H為轉出基金贖回費;J為申
購補差費。
註: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付收益為正,基金份額
對應的未付收益是否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併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金,以銷售機構和
註冊登記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當投資者在全部轉換轉出某類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時,如其未
付收益為負,基金份額對應的未付收益與轉換轉出份額對應的款項一併劃轉到轉換轉入的基
金。
說明:
(1)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基金申購補差費用兩部分構成。
(2)轉入基金時,從申購費用低的基金向申購費用高的基金轉換時,每次收取申購補
差費用;從申購費用高的基金向申購費用低的基金轉換時,不收取申購補差費用(註:對通
過直銷中心申購實施差別申購費率的特定投資群體客戶基金份額的申購費,以除通過直銷中
心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客戶之外的其他投資者申購費為比較標準)。申購補差費用按照轉換
金額對應的轉出基金與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差額進行補差,具體收取情況視每次轉換時兩隻
基金的申購費率的差異情況而定並見相關公告。
(3)轉出基金時,如涉及的轉出基金有贖回費用,收取該基金的贖回費用。收取的贖
回費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及最新的相關公告約定的比例歸入基金財產,
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等相關手續費。
(4)投資者可以發起多次基金轉換業務,基金轉換費用按每筆申請單獨計算。轉換費
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例:假設某持有人(非特定投資群體)在場外持有本基金10,000份,持有20天,現欲
轉換為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場外份額;假設轉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
1.100元,轉入基金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1.020元,
則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率為0.75%,申購補差費率為0.20%。轉換份額計算如下:
轉換金額=轉出基金申請份額×轉出基金份額淨值=10,000×1.100=11,000.00元
轉出基金贖回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率=11,000.00×0.75%=82.50元
申購補差費=(轉換金額-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率÷(1+申購補差費率)=
(11,000.00-82.50)×0.20%÷(1+0.20%)=21.79元
轉換費=轉出基金贖回費+申購補差費=82.50+21.79=104.29元
轉入金額=轉換金額-轉換費=11,000.00-104.29=10,895.71元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份額淨值=10,895.71÷1.020=10,682.07份
註:本基金場外份額轉出至易方達中債新綜合債券指數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場外份額、
易方達中小板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場外份額、
易方達歲豐添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場
外份額、易方達併購重組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場外基礎份額、易方達生物科技指數分級證
券投資基金場外基礎份額、易方達銀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場外基礎份額時,轉入份額的
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
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7、基金轉換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T日申請基金轉換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將在T+1工作日為投資者辦理減少轉出
基金份額、增加轉入基金份額的權益登記手續,一般情況下,投資者自T+2工作日起(含該
日)有權贖迴轉入部分的基金份額。
8、基金轉換與巨額贖回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
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的2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
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換轉出或延緩支付。
9、拒絕或暫停基金轉換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或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轉換轉出款
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
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3)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轉換轉入。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轉換轉入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
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時。
(6)當一筆新的轉換轉入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
基金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
金額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
時;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7)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轉換申請的措施。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轉換業務的解釋權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背有關法律
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之前提下調整上述轉換的收費方式、費率水平、業務規則及有關
限制,但應在調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四)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安排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
的規定或相關公告。
十、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質押
(一)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
(1)系統內轉託管是指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
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2)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
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託管。
具體業務辦理應遵守登記結算機構和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則。
2、跨系統轉託管
跨系統轉託管是指持有人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在註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
間進行轉託管的行為。
本基金跨系統轉託管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3、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有權對辦理轉託管業務收取相關費用。
(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
的非交易過戶以及登記結算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
「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
「司法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
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應符合
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投資者的條件。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
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辦理,並按登記結算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三)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
記結算機構認可的、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
部分產生的權益按照我國法律法規、監管規章以及國家有權機關的要求,以及登記結算機構
業務規定來決定是否凍結。
(四)在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
份額質押等業務,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力爭為基金持有人提供持續穩定的高於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實現基金資產的長
期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
金融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可分離轉債存債、債券回購、銀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類品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和
新股增發。同時本基金不參與可轉換債券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各類資產的投資比例範圍為: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開放期開
始前三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三個月內不受此比例限制);開放期內,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
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封閉期與開放期採取不同的投資策略。
1、封閉期投資策略
(1)固定收益品種的配置策略
1)平均久期配置
在遵循債券組合久期與封閉期適當匹配的基礎上,本基金通過對宏觀經濟變量(包括國
內生產總值、工業增長、貨幣信貸、固定資產投資、消費、外貿差額、財政收支、價格指數
和匯率等)和宏觀經濟政策(包括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外貿和匯率政策等)進
行分析,預測未來的利率趨勢,判斷債券市場對上述變量和政策的反應,並據此對債券組合
的平均久期進行調整,提高債券組合的總投資收益。
2)期限結構配置
本基金對債券市場收益率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預測收益率期
限結構的變化方式,選擇確定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種的比例,以達到
預期投資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類屬配置
本基金對不同類型固定收益品種的信用風險、稅賦水平、市場流動性、市場風險等因素
進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國債、金融債、企業債、交易所和銀行間市場投資品種的利差和變
化趨勢,制定債券類屬配置策略,以獲取不同債券類屬之間利差變化所帶來的投資收益。
(2)利率品種的投資策略
本基金對國債、央行票據等利率品種的投資,是在對國內、國外經濟趨勢進行分析和預
測基礎上,運用數量方法對利率期限結構變化趨勢和債券市場供求關係變化進行分析和預測,
深入分析利率品種的收益和風險,並據此調整債券組合的平均久期。在確定組合平均久期後,
本基金對債券的期限結構進行分析,運用統計和數量分析技術,選擇合適的期限結構的配置
策略,在合理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組合的流動性,決定投資品種。
(3)信用品種的投資策略與信用風險管理
本基金對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和短期融資券等信用品種採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
結合的投資策略。自上而下投資策略指本基金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與期限結構配置策略基礎
上,運用數量化分析方法對信用產品的信用風險溢價、流動性風險溢價、稅收溢價等因素進
行分析,對利差走勢及其收益和風險進行判斷。自下而上投資策略指本基金運用行業研究方
法和公司財務分析方法對債券發行人信用風險進行分析和度量,選擇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更
優品種進行配置。具體而言:
1)根據宏觀經濟環境及各行業的發展狀況,確定各行業的優先配置順序;
2)研究債券發行人的產業發展趨勢、行業政策、公司背景、盈利狀況、競爭地位、治
理結構、特殊事件風險等基本面信息,分析企業的長期運作風險;
3)運用財務評價體系對債券發行人的資產流動性、盈利能力、償債能力、現金流水平
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度量發行人財務風險;
4)利用歷史數據、市場價格以及資產質量等信息,估算債券發行人的違約率及違約損
失率;
5)綜合發行人各方面分析結果,確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場的相對失衡,選
擇溢價偏高的品種進行投資。
本基金從以下三個方面來進行信用風險管理:1)進行獨立的發行主體信用分析,不斷
在實踐中完善分析方法和積累分析經驗數據;2)嚴格遵守信用類債券的備選庫制度,根據
不同的信用風險等級,按照不同的投資管理流程和權限管理制度,對入庫債券進行定期信用
跟蹤分析;3)採取分散化投資策略和集中度限制,嚴格控制組合整體的違約風險水平。
2、開放期投資策略
開放期內,本基金為保持較高的組合流動性,方便投資人安排投資,在遵守本基金有關
投資限制與投資比例的前提下,將主要投資於高流動性的投資品種,減小基金淨值的波動。
(四)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業績比較基準:兩年期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稅前)+0.5%
上述「兩年期銀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當期封閉期首日(若為首個封閉期,則為基金
合同生效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並執行的兩年期「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以後每
一個封閉期首日進行調整。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者有更權威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
出,或者是市場上出現更加適合用於本基金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
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確定變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業績比較基準的變更需經基金管
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應於新的業績比較基準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
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屬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低風險品種,理論上其長期平均風險和預
期收益率低於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於貨幣市場基金。
(六)投資決策
1、決策依據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
(2)宏觀經濟發展態勢和微觀經濟運行環境。
2、決策程序
1)研究員提交宏觀經濟、債券市場、行業分析、公司研究及信用分析報告,為投資運
作提供決策支持;
2)基金經理根據研究報告以及對宏觀經濟、債券市場投資機會的判斷,制定資產配置
計劃,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審議並實施;
3)基金經理制定具體的固定收益品種的投資方案,構造投資組合;
4)集中交易室依據基金經理的指令,執行交易;
5)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對基金的日常投資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進行獨立
監督檢查;
6)投資風險管理部定期出具基金績效評估和風險管理報告,供基金經理調整投資組合
時參考;
7)基金經理定期檢討投資組合的運作成效,並進行相應的組合調整。
(七)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
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
述規定的限制。
2、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開放期開始前三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三
個月內不受此比例限制);開放期內,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
產淨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
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的40%;
(4)開放期內,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於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只投資於投資級別的信用債券,基金持有信用債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
下降至投資級別以下,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賣出。其中,此處
所指投資級別的信用債券是指具有由國內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在BBB級以上(含)(若
為短期融資券,則評級應在A-3級以上(含))的信用債券;
(9)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10)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
值的15%。
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
限制。
(八)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約定。除上述(4)、(8)、(10)、(11)以外,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或
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九)基金的融資、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據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
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的利益。
(十一)側袋機制的實施和投資運作安排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本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
側袋帳戶的實施條件、實施程序、運作安排、投資安排、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等
對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十二)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託管人中國工商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覆核了本報告的內容,
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有關數據的期間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
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資
2,175,565,002.70
95.90
其中:債券
2,115,258,002.70
93.24
資產支持證券
60,307,000.00
2.66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
金融資產
-
-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59,450,031.75
2.62
7
其他資產
33,589,516.68
1.48
8
合計
2,268,604,551.13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
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
-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
-
4
企業債券
1,156,909,002.70
85.09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200,796,000.00
14.77
6
中期票據
757,553,000.00
55.72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2,115,258,002.70
155.58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數量(張)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55252
19中鐵04600,000
61,446,000.00
4.52
2
101800966
18晉焦煤
MTN005
500,000
53,500,000.00
3.93
3
101801079
18閩高速
MTN001
500,000
53,185,000.00
3.91
4
101801187
18陝煤化
MTN004
500,000
52,785,000.00
3.88
5
011902490
19京昊華
SCP001
500,000
50,255,000.00
3.70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序號
證券代碼
證券名稱
數量(份)
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165272
天信2A
200,000
20,116,000.00
1.48
2
165519
天信4A
200,000
20,114,000.00
1.48
3
138221
綠金6A1
100,000
10,077,000.00
0.74
4
168047
遠海租42
100,000
10,000,000.00
0.74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本報告期沒有投資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
的備選股票庫情況。
(3)其他各項資產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1,766.98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33,550,249.70
5
應收申購款
-
6
其他應收款
37,500.00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33,589,516.68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2012年6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截至2019年12月31日)
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長
率(1)
淨值增長
率標準差
(2)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3)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標
準差(4)
(1)-(3)
(2)-(4)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2年
12月31日
3.72%
0.11%
2.46%
0.01%
1.26%
0.10%
2013年1月1
日至2013年12
月31日
1.88%
0.11%
4.60%
0.01%
-2.72%
0.10%
2014年1月1
日至2014年12
月31日
13.42%
0.13%
4.44%
0.01%
8.98%
0.12%
2015年1月1
日至2015年12
月31日
14.13%
0.09%
4.25%
0.01%
9.88%
0.08%
2016年1月1
日至2016年12
月31日
2.88%
0.09%
3.61%
0.01%
-0.73%
0.08%
2017年1月1
日至2017年12
月31日
2.33%
0.06%
2.60%
0.01%
-0.27%
0.05%
2018年1月1
日至2018年12
月31日
7.93%
0.06%
2.60%
0.01%
5.33%
0.05%
2019年1月1
日至2019年12
月31日
5.54%
0.06%
2.60%
0.01%
2.94%
0.05%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19年
12月31日
64.03%
0.09%
27.17%
0.01%
36.86%
0.08%
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情況:馬喜德,管理時間為2012年6月19日至2013年4月21
日;劉琦,管理時間為2013年4月22日至2015年3月13日;胡劍,管理時間為2013年
4月22日至2015年3月13日。
十三、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其構成主要有:
1、銀行存款及其應計利息;
2、結算備付金及其應計利息;
3、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及其應收利息;
4、應收證券交易清算款;
5、應收申購款;
6、股票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7、債券投資及其估值調整和應計利息;
8、權證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9、其他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10、其他資產等。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開立資金結算帳戶和託管專戶用於基金的資金結算業務,並
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帳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託管
帳戶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
構和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
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基金登記結算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
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
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
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是否保值、增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
值後確定的基金資產淨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淨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價格的基礎。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
披露基金淨值的非營業日。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權證和銀行存款本息等資產和負債。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雙方認可的方
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序進行
覆核,覆核無誤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覆核與基
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進行估值: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權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
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
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日的
收盤價,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日所採用的淨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價格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價格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權,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權的權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
公允價值。
4、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5、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6、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
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和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當估值或份額淨
值計價錯誤實際發生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當錯誤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估值錯誤
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因基金估
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
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關於差錯處理,合同的當事人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結算機構、或代理銷售
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
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
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
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規定執行。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
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
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
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
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
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
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
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
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
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
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
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
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
失,並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
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
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
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的責
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結算機構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結
算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偏差
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與本基金投資有關的證券交易場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特定資產佔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
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
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
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九)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資產估值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應根據本部分的約定對主袋帳戶資產進行估值並披露主袋帳戶
的基金資產淨值和份額淨值,暫停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十五、基金運作方式的變更及相關事項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後封閉運作兩年,封閉期滿後開放運作一段時間(每一開放
期在5(含)至20(含)個工作日之間,具體時間以封閉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為準),
開放期結束後再封閉運作兩年,再進入開放期,依此循環。
前述運作方式的變更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運作方式的變更如下圖所示:
圖:本基金運作方式的轉換
2、轉換運作方式對基金份額的交易的影響
基金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關事宜並不因基金轉換運作方式而發生調整。
3、封閉期到期前的相關公告
距每一封閉期到期一個月前,基金管理人將就有關封閉期到期的事宜進行公告。公告內
容包括但不限於下一開放期的期限(開放期在5(含)至20(含)個工作日之間)以及該開
放期內的申購、贖回的具體時間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關規則,此等事宜的相關規定以屆時公告為準。
在每一封閉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還將進行提示性公告。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資產負債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
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收益分配原則
開放期內,本基金不進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封閉期內的收益分配原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在符合有關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合同生效滿3個月後,若基金在每季最後一個交易日收盤後每10份基金份額可
分配利潤金額高於0.05元(含),則基金須進行收益分配,每份基金份額每次分配比例不得
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每份基金份額可供分配利潤的80%;
5、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
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的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側袋帳戶不進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相關的費用
1、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8)基金上市初費和上市月費;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總值中扣除。
2、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4%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4%÷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發
送基金託管費劃款指令,基金託管人覆核後於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其他各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
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
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驗資費、會計師和律師費、信息披露
費用等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4、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根據基金髮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
管費率等相關費率。
調高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等費率,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調低基金
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等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管理人必須於新的費率實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與基金銷售相關的費用
1、本基金的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詳見本招募說
明書第九章「(七)基金的申購費用和贖回費用」、「(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和「(十
三)基金轉換」的相關規定。
2、投資者通過本公司網上交易系統(www.efunds.com.cn)進行申購、贖回和轉換的
交易費率,請具體參照我公司網站上的相關說明。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
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2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基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
優惠活動。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費用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與側袋帳戶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側袋帳戶中列支,但應待側袋帳
戶資產變現後方可列支,有關費用可酌情收取或減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費。
(四)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
和格式準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進行。本基金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
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
信息資料。
(二)信息披露的種類、披露時間和披露形式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託管
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1)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
件。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4、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個工作
日,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5、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
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
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6、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
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
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7、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度報
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
報告。
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達到或超過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定期報告文件中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
況及產品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
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8、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終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但依據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約定直接變更運
作方式的除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4)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9)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20)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交易;
(21)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2)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3)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
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10、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並予以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1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
書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詳見本招募說明書「側袋機制」部分的規定。
13、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二十、側袋機制
(一)側袋機制的實施條件和程序
當基金持有特定資產且存在或潛在大額贖回申請時,根據最大限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的原則,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諮詢會計師事務所意見後,可以依照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啟用側袋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啟用側袋機制後及時發布臨時公告,並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二)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1、啟用側袋機制當日,本基金登記機構以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原有帳戶份額為基礎,確
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應側袋帳戶份額;當日收到的申購申請,按照啟用側袋機制後的主袋
帳戶份額辦理;當日收到的贖回申請,僅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申請並支付贖回款項。
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不辦理側袋帳戶份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同時,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政策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贖回,並根據主袋帳
戶運作情況確定是否暫停申購。本招募說明書「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部分的申購、贖回
規定適用於主袋帳戶份額。
3、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主袋帳戶的份額淨值辦理主袋帳戶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巨額贖回
按照單個開放日內主袋帳戶份額淨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主袋帳戶總份額的10%認定。
(三)實施側袋機制期間的基金投資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招募說明書「基金的投資」部分約定的投資組合比例、投資策略、
組合限制、業績比較基準、風險收益特徵等約定僅適用於主袋帳戶。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
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應當以主袋帳戶資產為基準。
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在側袋機制啟動後20個交易日內完成對主袋帳戶投資組合的調
整,因資產流動性受限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側袋帳戶中進行除特定資產處置變現以外的其他投資操作。
(四)側袋帳戶中特定資產的處置變現和支付
特定資產以可出售、可轉讓、恢復交易等方式恢復流動性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
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採取將特定資產予以處置變現等方式,及時向側袋帳戶份額持
有人支付對應款項。
終止側袋機制後,基金管理人及時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
披露專項審計意見。
(五)側袋機制的信息披露
1、臨時公告
在啟用側袋機制、處置特定資產、終止側袋機制以及發生其他可能對投資者利益產生重
大影響的事項後,基金管理人應及時發布臨時公告。
2、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招募說明書「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規定的基金淨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頻率披露主袋帳戶份額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實施側袋機制期間本基金暫停
披露側袋帳戶份額淨值。
3、定期報告
側袋機制實施期間,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特定資產處置進
展情況,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需同時註明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
變現價格的承諾。
二十一、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主
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
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利
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主要投資方向包
括債券、票據和銀行存款,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3、再投資風險
債券、票據償付本息後以及回購到期後可能由於市場利率的下降面臨資金再投資的收益
率低於原來利率,由此本基金面臨再投資風險。
4、信用風險
債券發行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或回購交易中交易對手在回購到期履行交割責任時,不能
償還全部或部分證券或價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臨信用風險。
5、經營風險
公司的經營活動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新產
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經營不善,其債券價格可
能下跌;同時,其償債能力也會受到影響。
6、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
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7、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
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二)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1、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資產支持證券、銀行存款,一般情況下,這些
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
的情況。因此,本基金投資於上述資產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
或進行組合調整時,可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
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兩者均可
能使基金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2、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延緩支付或延期辦理贖回申請,具體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和轉換」之「(十一)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發生上述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本基金
暫停或延期辦理投資者贖回申請的情況下,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臨淨值波動的
風險。
3、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
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九、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和轉換」之「(十二)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的相關規
定。若本基金暫停贖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若本基
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後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短期贖回費適用於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者,費率為1.5%。短期贖回費由贖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並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於7日時會承擔較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之「(七)暫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金的基金份
額淨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將導致投資者無法申
購或贖回本基金,或贖回款支付時間將後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來不利影響。
4、實施側袋機制對投資者的影響
側袋機制是一種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是將特定資產分離至專門的側袋帳戶進行處置清
算,並以處置變現後的款項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支付,目的在於有效隔離並化解風險,但
基金啟用側袋機制後,側袋帳戶份額將停止披露基金份額淨值,並不得辦理申購、贖回和轉
換,僅主袋帳戶份額正常開放贖回,因此啟用側袋機制時持有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將在啟用側
袋機制後同時擁有主袋帳戶份額和側袋帳戶份額,側袋帳戶份額不能贖回,其對應特定資產
的變現時間具有不確定性,最終變現價格也具有不確定性並且有可能大幅低於啟用側袋機制
時的特定資產的估值,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因此面臨損失。
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管理人計算各項投資運作指標和基金業績指標時以主袋帳戶資
產為基準,不反映側袋帳戶特定資產的真實價值及變化情況。本基金不披露側袋帳戶份額的
淨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末特定資產可變現淨值或淨值區間的,
也不作為特定資產最終變現價格的承諾,對於特定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最終變現價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擔任何保證和承諾的責任。
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主袋帳戶運作情況合理確定申購政策,因此實施側袋機制後主袋帳戶
份額存在暫停申購的可能。
(四)特有風險
1、按照如本基金任一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當日申購申請金額及
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金額扣除贖回申請金額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金額後的餘額低於兩億
元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低於200人,本基金基金合同將終止,且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2、投資者在本基金封閉期內不能按照基金份額淨值贖回基金,只能夠在交易所交易基
金份額。而由於受二級市場供求關係的影響,基金份額的交易價格與基金份額淨值可能存在
差異;
3、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
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
應當接受並確認所有申請並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支付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
日;
4、本基金為債券型基金,需要承擔由於市場利率波動造成的利率風險以及如企業債、
公司債等信用品種的發債主體信用惡化造成的信用風險;如果債券市場出現整體下跌,將無
法完全避免債券市場系統性風險;
5、本基金的運作期包含封閉期和開放期,封閉期期限為兩年,開放期在5(含)至20(含)個工作日之間,基金管理人將在封閉期到期前公告下一開放期的期限。由於市場環境
等因素的影響,本基金每次開放期的長度可能不完全一樣,基金份額持有人應關注相關公告
並及時履行相關權利。
6、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該類型債券除了面臨信用風險、利率風險、
流動性風險以外,還面臨債務人可能由於利率變化等原因進行提前償付,從而使基金資產面
臨再投資的風險。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
的風險評級可能不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六)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系統不可靠產生的風險;
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機
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3、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自動化程度
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4、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更換基金管理人;
(2)更換基金託管人;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依據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約定直接變更運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
(9)其他可能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
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或調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6)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執
行,自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本基金任一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當日申購申請金額及基金轉
換中轉入申請金額扣除贖回申請金額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金額後的餘額低於兩億元或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低於200人;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
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6、基金剩餘財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對於由基金交納、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收取的最低結算備付金和交易席位保
證金,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其進行調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7、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止並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8、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委託、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基金登記結算業務並
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相關業務規則,決定
和調整除調高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之外的基金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如認為基金代銷機構違反《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
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
投資者的利益;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
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但因第三方責任導致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擔了責任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
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以基金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5)以基金託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託管帳戶,負責基金
投資債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
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代銷機構處獲
得的不當得利;
(6)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
在授權範圍內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權利。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
的投票權。
2、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但依據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約定的直接終止基金合同的情
形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依據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約定直接變更運作方式的除
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3、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或調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6)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4、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
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
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
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
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
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
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
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6、會議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形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
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
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
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
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7、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
其他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
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
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
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
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
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
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影
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4)上述c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
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
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與基金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並且委託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
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
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3)在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亦可採用網絡、電話等其他非現場
方式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其代表進行授權或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
會或通訊開會。
8、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
當在大會召開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並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
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
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
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
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6個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後,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
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
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
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9、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
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
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依據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
分的約定直接變更運作方式的除外)、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
(依據本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約定的直接終止基金合同的情形除外)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
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
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
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
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10、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
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
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
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
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
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
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
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
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11、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
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
約束力。
12、實施側袋機制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特殊約定
若本基金實施側袋機制,則相關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的比例指主袋份額持有人和側袋份
額持有人分別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符合該等比例,但若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召集和審議事項不涉及側袋帳戶的,則僅指主袋份額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額或表決權
符合該等比例:
1、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提議權、召集權、提名權所需單獨或合計代表相關基金份額
10%以上(含10%);
2、現場開會的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
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訊開會的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
記日相關基金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
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與或授權他人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
5、現場開會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
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6、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過;
7、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過。
同一主側袋帳戶內的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平等的表決權。
(五)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更換基金管理人;
2)更換基金託管人;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但依據本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的約定直接變更運作方式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5)變更基金類別;
6)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
9)其他可能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
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或
調整收費方式;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6)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
執行,自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
人承接的;
(3)本基金任一開放期最後一個工作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加上當日申購申請金額及基金
轉換中轉入申請金額扣除贖回申請金額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金額後的餘額低於兩億元或
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低於200人;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
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
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
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
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告出具法律意
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4、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5、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6、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合同》終
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7、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爭議的處理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
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
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籤字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中國證監會書面確
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
的《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
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複製件或複印件,但內容應以
《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6號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成立時間:2001年4月17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1]4號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4008818088
傳真:020-38799488
2、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名稱:中國
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55號(100032)
法定代表人:陳四清
電話:(010)66105799
傳真:(010)66105798
聯繫人:郭明
成立時間:1984年1月1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35,640,625.7089萬元
批准設立機關和設立文號:國務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決定》
(國發[1983]146號)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
(1)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範
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將投資於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
金融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
公司債、資產支持證券、可分離轉債存債、債券回購、銀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類品種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
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資產,也不參與一級市場新股申購和
新股增發。同時本基金不參與可轉換債券投資。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資的投資工具。
(2)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融資比
例進行監督:
1)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的投資資產配置比例為:
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開放期開始前三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三個月內
不受此比例限制);開放期內,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因基金規模或市場變化等因素導致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
易日內調整基金的投資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投資組合遵循以下投資限制:
a、債券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80%(開放期開始前三個月至開放期結束後三個月
內不受此比例限制);開放期內,現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
值的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b、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
該證券的10%;
c、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4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
展期;
d、開放運作期內,現金和到期日不超過1年的政府債券不低於5%,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
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
證券規模的10%;
g、本基金只投資於投資級別的信用債券,基金持有信用債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
降至投資級別以下,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予以全部賣出。其中,此處所指
投資級別的信用債券是指具有由國內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在BBB級以上(含)(若為短期
融資券,則評級應在A-3級以上(含))的信用債券;
h、一隻基金持有單個流通受限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三;一隻
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十;因流通受限證
券價格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無法控制的因素導致上述比例被動超標的,基金管
理人應當停止主動買入流通受限證券或在流通受限期結束後賣出流通受限證券。經基金管理
人和託管人協商,可對以上比例進行調整。
i、開放期內,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
的15%。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
限制。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
除上述d、g、i以外,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在出現可預見資產規模大幅變動的情況下,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託管人發函說明基金可能變動規模和公司應對措施,便於託管人實施交易監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融券。
5)相關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下述基金投資禁止
行為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
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禁止性規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不受上述
規定的限制。
(4)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於基金關聯投資限
制進行監督。
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事先相
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名單及其更新,加
蓋公章並書面提交,並確保所提供的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責任保管真實、完整、全面的關聯交易名單,並負責及時更新該名單。名單變更後基金管
理人應及時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於2個工作日內進行回函確認已知名單的變更。如
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違規進行關聯交易,並造成基金
資產損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
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並協助基金管理人採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
的發生,若基金託管人採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託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對於交易所場內已成交的違規關聯交易,基金託管人應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
所規則的規定進行結算,同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基金託管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
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
1)基金託管人按以下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對手資信風險控制
措施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的名單,
並按照審慎的風險控制原則在該名單中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託管人
在收到名單後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該名單。基金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對銀行間市場
現券及回購交易對手的名單進行更新,名單中增加或減少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時須向基金託
管人提出書面申請,基金託管人於2個工作日內回函確認收到後,對名單進行更新。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金託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
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
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不在名單內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應及時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銷交易,經提醒後基金管理人仍執行交易並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
管人不承擔責任,發生此種情形時,託管人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託管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銀行間市場進行現券買賣和回購交易時,需按交易對手名單中約定的該交
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進行交易。如果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
的有利於信用風險控制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與交易對
手重新確定交易方式,經提醒後仍未改正時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責任。
3)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市場交易的核心交易對手為中國
工商銀行、
中國銀行、中國
建設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和
交通銀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根據當時
的市場情況調整核心交易對手名單。基金管理人有責任控制交易對手的資信風險,在與核心
交易對手以外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時,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擔,其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進行賠償,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中嚴格遵循了上述監督流程,
則對於由於交易對手資信風險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6)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存款銀行的信用等級、存款銀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銀行選擇方面的風險。本基金核心存款銀行名單為中國
工商銀行、
中國銀行、中
國
建設銀行、中國
農業銀行和
交通銀行,本基金投資除核心存款銀行以外的銀行存款出現由
於存款銀行信用風險而造成的損失時,先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償,之後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
進行賠償,如果基金託管人在運作過程中遵循上述監督流程,則對於由於存款銀行信用風險
引起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以根據當時的市場
情況對於核心存款銀行名單進行調整。
(7)基金託管人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於規範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為的緊急通
知》、《關於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
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
證券。
3)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經基金管理人董
事會批准的有關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基金投資非公開發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還應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的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上述資料應包
括但不限於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額度和投資比例控制情況。
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首次執行投資指令之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資料書面發至基金託管
人,保證基金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上述資料後兩個工作日內,
以書面或其他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收到上述資料。
4)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基金管理人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有
關書面信息,包括但不限於擬發行證券主體的中國證監會批准文件、發行證券數量、發行價
格、鎖定期,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總成本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證券市值佔資產淨值的比例、資金劃付時間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
完整,並應至少於擬執行投資指令前兩個工作日將上述信息書面發至基金託管人,保證基金
託管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審核。
5)基金託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制度、流
動性風險處置預案情況進行監督,並審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關書面信息。基金託管人認為
上述資料可能導致基金出現風險的,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就該風險的
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書面說明,並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風險管理部門就基金投資流通受
限證券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等備查資料的權利。否則,基金託管人有權拒絕執行有關指令。
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
會。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無法達成一致,應及時上報中國證監會請求解決。如果基金
託管人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基金託管人沒有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導
致基金出現風險,基金託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2、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
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
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3、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及其他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個工作日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進行解釋或舉
證。
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
託管人有義務要求基金管理人賠償因其違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資者遭受的損失。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
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
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託
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需向中
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糾正。
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託管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託管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
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為。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或
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託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
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
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並予協助配合。基金託管人對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
人有義務要求基金託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
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基金管理人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
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基金管理人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1、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
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與基金託管人的其他業務和
其他基金的託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對於因基金認(申)購、基金投資過程中產生的應收財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託管人處的,
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
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2、募集資金的驗證
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
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募集的屬於本基金財產
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為基金開立的資產託管專戶中,基金託管人在收到資金當日出具
確認文件,同時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
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名以上(含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
款事宜。
3、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資產託管專戶,保管基金的銀行存款。
該資產託管專戶是指基金託管人在集中託管模式下,代表所託管的基金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
有限責任公司進行一級結算的專用帳戶。該帳戶的開設和管理由基金託管人承擔。本基金的
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均需通過基金託管人的資產託管專戶進行。
資產託管專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帳戶進行本基
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資產託管專戶的管理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利率管理暫行規定》、《支付結算辦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的其他規定。
4、基金證券帳戶與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開立基金證券交易資金帳戶,用於證券清算。
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5、債券託管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
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
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自營帳戶,並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基金的債
券的後臺匹配及資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一起負責為基金對外籤訂全國銀行間國債市場回購主
協議,正本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
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託管人根
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
理。
7、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其中實物證券
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託管人根據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辦理。屬於基金託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託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
滅失,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基金託管人承擔。基金託管人對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
制的證券不承擔保管責任。
8、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應由基金託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
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籤署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專人送達、掛號郵寄等安全方式將合同原件
送達基金託管人處。合同原件應存放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門15年以上。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與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的時間和程序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
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基金份額總份額後的數值。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3位,小
數點後第4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
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
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並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
後以雙方認可的方式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根據《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基金託管人覆核、審查基金管
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因此,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
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
會計問題,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
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2、估值差錯處理
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
擔的責任,有權向過錯人追償。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託管人覆核確認後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投資者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
際向投資者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照管理費率和託管費率的
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後仍不能發現
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者或基金的損失,
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當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與基金託管人的計算結果不一致時,相關各方應本著
勤勉盡責的態度重新計算核對,如果最後仍無法達成一致,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為準
對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損失以及因該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損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
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的基金登記結算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目前相關規則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管方式可以採
用電子或文檔的形式。保管期限為15年。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基金託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必須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
有的基金份額。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於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
於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託管人以電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並定期刻成光碟備份,保存期
限為15年。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
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由於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關
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方式
相關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協議而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除經友好協商可
以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
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爭議處理期間,相關各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
(八)託管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1、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的內容進行變更。變更後的託管協議,其內
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
2、基金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登記結算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
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
確認單。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應根據在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
(二)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場外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帳單服務形式:
1、場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閱對帳單。
2、場外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向本公司定製電子對帳單。
具體查閱和定製帳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諮詢。
(四)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中心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帳戶餘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或
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可撥打如下電話:4008818088(免長途話費)。投
資者如果認為自己不能準確理解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
打上述電話詳詢。
2、網際網路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
披露日期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調整轉換業務貨幣市場基金未付收益支付
規則的公告
2019-06-2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德邦證券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19-06-2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長城國瑞證券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06-28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19-07-0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廣發銀行為銷售
機構的公告
2019-07-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海通證券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19-08-1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銷售機構申購費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08-1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上海凱石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
旗下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19-08-1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深圳宜投基金銷售有限公司辦理旗下
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19-08-1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暫停廈門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辦理旗下
基金相關銷售業務的公告
2019-08-1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聘任基金經理助理的公告
2019-09-12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19-10-1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19-10-2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方正證券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2019-11-0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
人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12-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股權變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修訂基金合同、託
管協議部分條款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中國
工商銀行個人電
子銀行渠道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中國
農業銀行費率優
惠活動的公告
2020-01-06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0-01-1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19年第4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1-1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泉州銀行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2020-01-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2020年1月31日不開放申購、贖
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投資旗下基金相關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中歐錢滾滾為銷售機
構的公告
2020-03-0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中金公司費率優惠活
2020-03-05
動的公告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百度百盈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2020-03-10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分紅公告
2020-04-09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資料
的公告
2020-04-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諾亞正行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2020-04-17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參加
國聯證券費率優惠活
動的公告
2020-04-22
註:以上公告事項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
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核准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
易方達永旭添利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