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作弊秤具稱重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發布虛假廣告欺詐消費者,7月16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曝光一批在「消費欺詐大整治」中查辦的餐館、健身房等機構,並公布6類16起典型消費欺詐案例。截至6月,青島市今年立案229起,結案162起,處罰金額168.5008萬元。
附:典型消費欺詐案例
用作弊秤具稱重商品銷售欺詐消費者類案件
1、市南區陳氏漁妹子海鮮家常菜館使用加裝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1日,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市南區雲霄路20—22號門頭字號「美達爾燒烤海鮮大排檔」實際執照名稱為市南區陳氏漁妹子海鮮家常菜館進行了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對店內海鮮區的電子秤具進行了檢查,現場對該電子秤使用500克砝碼稱重,顯示重量是650克,比實際多出150克,經青島市計量技術研究院現場檢定為不合格。當事人承認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至案發時已使用13天。市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山東省計量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涉嫌違法的計量器具並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陳氏漁妹子海鮮家常菜館使用作弊秤具稱重商品銷售欺詐消費者,違反了《山東省計量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加裝作弊裝置或者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的規定,構成了使用計量器具過程中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功能的違法行為。
2、市南區臺青小館餐廳使用加裝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9日,市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市南區湖南路34號的臺青小館餐廳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用該電子秤對500g標準砝碼進行稱重,當清零後放上500g砝碼,顯示稱重重量為500g,接著分別按下「單價1」「單價2」「單價3」「單價4」「單價5」「單價6」「單價7」按鍵時,顯示的稱重重量分別對應變成為525g、550g、600g、650g、700g、750g和500g,當事人承認使用的秤具有作弊功能,至案發時已使用29天。市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山東省計量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涉嫌違法的計量器具並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臺青小館餐廳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計量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使用計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加裝作弊裝置或者利用計量器具作弊」的規定,構成了使用計量器具過程中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功能的違法行為。
採取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類案件
3、青島阿拉丁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停業之前未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4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青島阿拉丁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位於長江中路517號長江財富中心201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青島阿拉丁健身服務有限公司以辦理預收款會員卡方式提供健身服務,檢查時當事人已不在註冊地開展經營活動,關門停業。現場未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停業公示的相關信息,停業之前並沒有提前發布停業信息及告知消費者。黃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做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阿拉丁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停業之前並沒有提前發布停業信息及告知消費者,導致大量消費者的預付費會員卡不能使用,其行為違反了《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停業、歇業或者變更經營場所的,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並提前三十日以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消費者。」的規定,構成了停業之前未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的違法行為。
以假充真欺詐消費者類案件
4、青島寶悅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銷售侵犯「BMW」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黃島區隱珠街道辦事處大珠山中路西海岸汽車城內的青島寶悅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倉庫內的部分汽車修理配件違規標註「BMW」註冊商標且並沒有明顯標註不能用於銷售,涉及「BMW」機油格等汽車修理配件產品共7個,貨值金額總計3961元,當事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產品來源。經認定,7個汽車修理配件產品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黃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青島寶悅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屬於以假充真欺詐消費者類案件。
5、市北區朵裡菲妮時裝店銷售侵犯「NIKE」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5日,市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市北區興隆路82號-3的朵裡菲妮時裝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當事人從莆田購買了帶有「NIKE」商標標識的運動鞋126雙,價值6300元,自2019年2月開始銷售,當事人無法提供經營期間進銷貨憑證帳目,經鑑定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產品。市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侵權商品並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朵裡菲妮時裝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屬於以假充真欺詐消費者類案件。
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類案件
6、經濟技術開發區方中圓海鮮酒樓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海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委託國檢(青島)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位於黃島區南營社區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方中圓海鮮酒樓的活海參進行抽檢,經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和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參已全部加工使用完畢,現場沒有發現檢測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參,涉案貨值為351元,違法所得132元。黃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做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方中圓海鮮酒樓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海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屬於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
7、黃島區嘉禾海味軒酒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海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委託國檢(青島)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位於黃島區天目山路63號網點的黃島區嘉禾海味軒酒店的活海參進行抽檢,經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參已全部加工使用完畢,現場沒有發現檢測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參,涉案貨值為870元,違法所得348元。黃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做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黃島區嘉禾海味軒酒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海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8、青島嘉禾澤潤酒店有限公司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海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委託國檢(青島)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位於黃島區長江東路319號青島嘉禾澤潤酒店有限公司的活海參進行抽檢,經檢驗,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和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氧氟沙星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292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參已全部加工使用完畢,現場沒有發現檢測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參,涉案貨值為705元,違法所得138元。黃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做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青島嘉禾澤潤酒店有限公司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海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9、黃島區漁家大院飯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海參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委託國檢(青島)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位於黃島區南營社區別墅區9號黃島區漁家大院飯店的活海參進行抽檢,經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部公告第235號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3月18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不合格批次的海參已全部加工使用完畢,現場沒有發現檢測不合格批次的活海參,涉案貨值為375元,違法所得100元。黃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做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黃島區漁家大院飯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海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構成採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
10、黃島區六汪鑫聚源商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香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委託國檢(青島)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位於黃島區六汪鎮豐臺路西黃島區六汪鑫聚源商店銷售的香蕉進行了抽樣檢測,經檢驗,吡唑醚菌酯項目不符合GB2763-2016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3月6日黃島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上述抽檢的同批次香蕉,涉案貨值為23.92元,違法所得1.92元。黃島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黃島區六汪鑫聚源商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香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欺詐消費者類案件
11、即墨區家和福超市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6日,經即墨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查實,位於即墨區泰山一路253號的即墨區家和福超市從2015年開始,在經營中向消費者辦理發放會員卡,會員卡背面印有「5、此卡最終解釋權歸青島海濱超市泰山一路店所有,地址即墨市泰山一路253號」字樣的格式條款等內容。截止案發,共辦理發放上述會員卡6709張,剩餘30餘張未發放,當事人沒有因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而獲利,無違法所得。即墨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在消費市場上,經營者與消費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會員卡中標明自己享有「最終解釋權」,剝奪了消費者的權力,屬於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欺詐消費者的範圍。家和福超市在會員卡上標註「此卡最終解釋權歸青島海濱超市泰山一路店所有」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之規定,構成了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違法行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欺詐消費者。
12、青島泰客家超市有限公司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平度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平度市仁兆鎮冷東莊村18號的青島泰客家超市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調查,當事人於2019年2月初開始,在經營中向消費者免費辦理會員卡,該會員卡內容印有「4、此卡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一店地址:平度市雲山鎮駐地。二店地址:平度市冷戈莊郵政銀行東30米路北。…」字樣的格式條款等內容。至2019年3月19日案發時,當事人共辦理發放上述會員卡1420張,剩餘580張未發放,當事人沒有因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而獲利,無違法所得。平度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泰客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之規定,構成了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違法行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欺詐消費者。
13、平度市心連心床墊經營部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7日,平度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平度市蘇州路61-11號二樓的平度市心連心床墊經營部進行檢查。經調查,當事人於2017年11月份開始發放康健體驗中心VIP會員卡,反面標註有:「此卡最終解釋權歸康健公司所有」。至2019年2月27日發放辦理150張,剩餘50張未發放,當事人沒有因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權利而獲利,無違法所得。平度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平度市心連心床墊經營部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之規定,構成了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的違法行為,是使用不平等格式條款欺詐消費者。
利用虛假廣告欺詐消費者類案件
14、青島中仁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經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位於膠州市膠西工業園八號路的青島中仁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於2018年8月份開始在其公司官網主頁中發布違法廣告,內容含有「猴頭菇固體飲料,養胃(猴頭菇有增進食慾,增強胃黏膜屏障機能,提高淋巴細胞轉化率,提升白細胞等作用),增強免疫力(可促進溶血素生成,增加體液免疫的能力),抗衰老(猴頭菇可促進腦神經細胞生長和再生,對預防和治療老年痴呆症有良好效果),詳見圖片。」等。膠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做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青島中仁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網站宣傳猴頭菇固體飲料產品時,在食品廣告中涉及了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了廣告內容使用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
15、青島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經平度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調查,位於平度市經濟開發區重慶路287號青島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於2017年5月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違法廣告,內容含有「其主要成份核苷為人體本源的營養物質,被稱為『生命營養源動力』,可直接被人體吸收利用,吸收率接近100%;所含核苷種類齊全,既有用於合成DNA的核苷,又有用於合成RNA的核苷」和「其主要成份核苷可直接參與體內受損基因的自主修復,增強人體免疫力。」等。平度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做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青島大波高科生物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屬於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但廣告內容使用「基科牌基福泰膠囊其主要成份核苷可直接參與體內受損基因的自主修復,增強人體免疫力」等醫療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了廣告內容使用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同時,廣告中宣傳「基科牌基福泰膠囊其主要成份核苷為人體本源的營養物質,被稱為「生命營養源動力」,可直接被人體吸收利用,吸收率接近100%;所含核苷種類齊全,既有用於合成DNA的核苷,又有用於合成RNA的核苷」等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16、青島華洋科技專修學校發布違法廣告案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8日,經李滄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調查,位於李滄區京口路47號21樓的青島華洋科技專修學校在兩家網站上發布違法廣告,內容含有「輕鬆拿證通過率高達99.9%」「學員介紹率高達90.6%」「獨家押題 100%錄取」和「成人高考第1品牌」等宣傳內容。經營場所內有含有違法廣告「島城成人學歷第一品牌」「青島華洋科技專修學校始建於2000年,服務5萬多名學員,專注學歷提升和技能培訓服務,多次獲得『社會力量辦學規範化學校』『誠信辦學單位』等榮譽稱號,成為島城口碑最好的學歷提升和技能培訓品牌教育機構」等內容的宣傳架子和易拉寶。李滄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五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一事不再罰」和「從一重處罰」的基本原則,做出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罰款人民幣36050元的處罰。
案件分析:
青島華洋科技專修學校發布「學校始建於2000年,服務5萬多名學員」「成人高考第1品牌」等內容的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的規定,構成了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發布含有「輕鬆拿證通過率高達99.9%」「獨家押題 100%錄取」等宣傳內容的教育、培訓廣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規定,構成違法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違法行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臺雪超 通訊員 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