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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給了18萬彩禮,婚後夫妻分隔兩地且時常爭吵,2個月後妻子提出離婚。那麼這18萬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如果應當返還,返還的數額又該如何確定?
一起來看看律師怎麼說吧。
結婚僅兩月,她就提出離婚
當初的18萬元彩禮能要回來嗎
大學畢業後,劉先生留在下沙找到了工作,人生大事提上了日程。
今年8月,在親戚的介紹下,他認識了老鄉王女士。相處了一段時間之後,兩人很快就登記結婚了。
按照老家的當地習俗,劉先生給了王女士家18萬元彩禮。之後,他就回杭州繼續工作,而王女士則一直留在老家。婚後,劉先生除了周末抽空回去過幾次外,兩人的感情溝通主要是以微信交流為主。
這樣不鹹不淡地過了2個月,王女士突然提出了離婚。「我們兩個本來也沒什麼感情,結婚沒幾天還大吵了一架,就這樣過下去,我覺得也沒意思的。」
劉先生同意離婚,但提出要王女士返還彩禮。
「結婚登記後,我就回杭州工作了,婚禮都沒有辦過。有時周末回去待兩天,我們兩個人也是各自住在各自的家裡。」劉先生說,兩人結婚以來,基本沒有共同生活過,當初決定結婚主要考慮到兩人是老鄉,應該知根知底能相處好,沒想到到頭來感情並沒有培養好,那就好聚好散吧。
王女士認為兩人已經登記結婚了,以此拒絕返還彩禮。雙方因此爭執不下。
那麼,這18萬元彩禮是否應當返還?如果應當返還,返還數額又該如何確定?
律師點評
浙江民衡律師事務所蔣含焰律師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劉先生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中的第(二)項情形,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時,因此請求返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
」關於如何認定解釋(二)中「確未共同生活」問題,蔣律師說,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官都持比較寬容的態度——只要兩人在一起生活,即認定為共同生活。
而蔣律師則認為,實質意義上的婚姻,除了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外,仍需雙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意願。「如果雙方尚未共同生活,其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持的經歷,也沒有過多把雙方聯繫在一起的橋梁,其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此時雙方離婚,彩禮應當返還。」
另外,關於彩禮返還數額的問題,蔣律師說:「現行司法解釋中並未明確規定全部返還是部分返還,也未明確規定返還數額需要根據哪些因素來確定。」他認為,確定具體的返還數額需參考諸多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地方風俗。彩禮一般是依據當地風俗習慣給付的,不同地區的風俗習慣,在彩禮返還上也不盡相同。在酌定彩禮的返還數額上,應當充分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並結合案情來確定。
返還原因及過錯程度。在以往案例中,如果符合「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且雙方已離婚的情形下,彩禮應當返還。因女方原因造成的,女方有過錯的,彩禮應當全部返還;因男方原因造成的,男方有過錯的,則彩禮的返回數額應當減少。這既是一種對婚姻當中過錯方的「懲罰」,也符合婚姻法的公平原則。
彩禮的支出及花費情況。如果彩禮的一部分確實已用於共同開支,可在返還時酌情扣減。
總之,彩禮適用酌定返還的原則,具體案情還應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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