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紹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紹興市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預案》《紹興市突發事件科學技術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紹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減少各類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浙江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紹興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紹興市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紹興市行政區域內因違法排汙、有毒有害氣體洩漏等引發的一般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發事件引發且環境汙染成為主要災害的,應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因生產安全、交通運輸、自然災害及人為破壞或恐怖襲擊等引發環境汙染為次要災害的突發事件,應由其他部門牽頭啟動市級相關專項預案應急響應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全力配合,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輻射汙染、海上溢油、船舶汙染、重汙染天氣等事件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有關專項應急預案開展。
1.4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預防為主。將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維護公眾環境權益,最大程度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失。增強憂患意識,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預警防範體系,積極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各項準備工作。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市、縣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響應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強化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環境安全主體責任。企事業單位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企事業單位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同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強化溝通協作,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責作用,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依法規範,科學處置。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環境監測網絡和監測機構,協調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資、技術裝備和救援力量,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專業人員作用,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防控和處置能力。
1.5環境風險總體評估
化工行業佔我市經濟比重較大,可能發生的較大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主要有有毒有害物質汙染飲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氣體洩漏汙染等情形。杭州灣上虞經濟技術開發區、柯橋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工業園區等逐步形成產業集聚區域,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經營和交通運輸、管道輸送過程中易發生洩漏、火災爆炸等事故,引發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汙染,部分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企業臨近居民區等環境敏感點,區域性環境風險較大。部分企業環境應急防範設施、應急物資儲備、應急處置人員難以滿足應急工作需要;部分涉及高濃度有機廢水、重金屬汙染物排放的工業企業生產工藝相對落後,汙染防治能力相對不足,運行管理中可能出現異常或非法排放,部分產生危險廢物企業非法處置等導致環境汙染。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企業排汙等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因氣象、區位、累積性汙染共同作用的綜合因素也成為突發環境事件的誘因,防範困難、應對複雜。
1.6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6.1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6.2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6.3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6.4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指揮機構
2.1.1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是處置紹興市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特殊情況下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信訪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人防辦、市綜合執法局、市氣象局、紹興電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公用事業集團、武警紹興支隊、高速交警紹興支隊等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生態環境局。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10個工作組,各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制定部門應急預案,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1.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執行預防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2)起草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3)負責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管理和演練;建立環境監測預警體系,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
(4)建設環境應急指揮系統,納入全市應急平臺體系;
(5)統籌環境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和調用;
(6)及時確定一般(Ⅳ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等級與響應級別,按預案規定程序啟動和結束應急響應,視情組織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指揮部負責人,組織和指揮有關部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審議批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請審議的重要事項;
(7)統一指揮協調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負責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指導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8)指揮、協調或協助各區、縣(市)政府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9)制定預防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年度環境應急工作;
(10)開展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11)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1.3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組織協調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和輿情引導工作,協助開展應急新聞報導、信息發布,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組織宣傳市民避險等知識,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導。
(2)市委網信辦:負責網絡媒體輿論引導和網絡信息監管工作。
(3)市信訪局: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信訪事項協調處理和督促檢查。
(4)市發改委:負責應急物資緊急調度。參與陸上石油管道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善後恢復重建項目立項審批;負責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5)市經信局:協調應急救援藥品生產;協調基礎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市科技局: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信息報送工作。
(7)市公安局:落實應急處置的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負責事件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加強人員撤離區域的治安、交通管制;負責涉嫌汙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危險物品管理;負責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協助屬地政府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
(8)市民政局:協助處理遇難人員善後等事宜,統計報送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的死亡人數等信息。
(9)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經費和環境應急處置所需資金保障,並對應急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10)市人力社保局:負責為突發環境事件中遭受傷害的職工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落實工傷保險待遇;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1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地質災害事件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突發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發布和災情信息報送;指導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開展應急測繪,提供地理信息供決策;負責林業環境汙染的預防預警、調查、監測、損害評估,負責環境汙染造成的林業資源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12)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訂、修訂,建立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預警體系;甄別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和危害,提出預警級別建議;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環境應急監測、分析並及時提供監測數據,跟蹤環境汙染動態情況;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汙染的應急處置建議;提出對現場洩漏汙染物的處置建議;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及可能受影響的區域進行環境汙染損害評估;組織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調查處置;向市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件相關信息;建立環境應急專家組,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宣傳教育等工作;加強環境應急能力與機制建設;指導和協助區、縣(市)政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承辦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13)市建設局:協調做好新建、擴建(改變斷面)城市道路、橋梁,城市汙水設施(汙水處理廠新建、擴建)建設,城市供水設施(自來水廠、供水管道)建設,綠化、綠道建設,燃氣設施建設(新建)以及房屋建設導致的泥漿、粉塵、噪聲、振動等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協調做好全市環境應急物資儲備點和應急避災場所統籌規劃工作。
(14)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汙染事件等的應急處置和調查;參與港口突發環境事件、交通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制定公路、水路運輸搶險預案,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人員運送以及危險貨物轉移;指導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工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負責交通建設工地泥漿、粉塵、噪聲、振動等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理;負責指導各地做好公路及橋梁路段的環境安全風險防範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汙染損害評估工作。
(15)市水利局:負責所轄江河、湖塘、水庫水體汙染事件的水量監測、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提供水體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關信息資料;組織為事發地區及受影響地區群眾提供生活水源保障;負責水利工地泥漿、粉塵、噪聲、振動等環境汙染事故的應急處理。
(16)市農業農村局:參與農藥、化肥及畜禽養殖業等造成的水體汙染事件、農業生產領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配合做好農業環境汙染的預防預警、調查、監測、損害評估;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修復;配合做好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配合做好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漁業資源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的評估。
(17)市商務局:配合開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供應管理有關工作。
(18)市文廣旅遊局:監督指導全市廣播電視行業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應急期間利用農村應急廣播和機頂盒應急廣播功能,及時做好政策宣傳和相關動員工作。
(19)市衛生健康委:參與醫療汙水、醫療廢物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制定應急救護預案,實施應急救護工作,統計報送人員救治信息;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建立救護綠色通道,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組織評估突發環境事件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其影響人數和範圍;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衛生監測;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幹預;及時為基層衛生健康部門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20)市應急管理局:參與自然災害、森林火災、礦山事故、工礦商貿企業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搶險救援;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負責調度所屬專業處置隊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提供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信息;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指導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指導相關應急指揮平臺建設;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指導、協調應急避難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21)市國資委:負責協調可能涉及市屬國有企業利益的相關事宜,指導所監督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等工作。
(22)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參與對商品流通領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依法參與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間的市場秩序;負責搶險救援過程中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綜合監督,禁止受汙染的食品、飲用水等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參與涉及特種設備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
(23)市人防辦:利用人防資源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實施人防疏散場所的建設和管理,協助做好大規模人員轉移疏散工作。
(24)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協調城市燃氣、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及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等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或致使生態遭受嚴重破壞的應急處置和調查;組織並監督城市汙水收集單位應急設施的運營安全;參與突發水環境事件的調查、監測和評價;負責提供給排水管網等有關信息資料。
(25)市氣象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氣象保障服務,提供事件現場風向、風速、溫度、氣壓、溼度、雨量等實時氣象探測數據和事件現場應急區域及周邊可能造成影響區域的短臨、短期天氣預報;分析氣象條件對現場汙染擴散等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26)紹興電力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期間電力保障工作;協調電力企業做好應急電力等相關保障工作。
(27)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開展事故現場火災撲救、被困人員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洩漏範圍進一步擴大,及時冷卻、防止爆炸;負責事故現場局部洗消工作,提供臨時應急用水;協助現場應急人員做好自身防護工作;參與制訂實施搶險救援過程中防範次生汙染的工作方案。
(28)市公用事業集團:參與供水與汙水處理、能源供應、垃圾焚燒處理、供熱等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並負責做好該類事故的環境安全風險防範工作。
(29)武警紹興支隊: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參加環境應急處置和救援;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應急期間的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當地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區域的群眾。
(30)高速交警紹興支隊:負責管理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事故高速公路現場人員的疏散和警戒,設立警戒線;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環境汙染事故調查取證;負責事故現場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暢通。
(31)各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控制、應急救援、人員疏散、物資供應、資金保障、善後處理等工作;全權應對處置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對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開展先期處置;與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開展共同處置;根據實際分別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和處置機構,完善應急處置各項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協助做好屬地突發環境事件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依據職責做好相關應急避災場所建設管理。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部門(單位)應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協調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如遇預案未明確職責歸屬的工作事項,由市應急指揮部按照實際需要臨時指派確定。
2.1.4市應急指揮部工作組組成及其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在市應急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綜合協調、公文運轉、會議組織、信息匯總、資料管理、搶險救援證件印製發放、與上級工作組協調聯絡等工作。
(2)預防預警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用事業集團、市消防救援支隊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加強汙染源預警監測並提出預防預警建議。健全突發環境事件監測網絡和動態監測系統,對重點汙染源實施有效監控。建立與周邊地市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組織監測信息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預報和報告的準確性、時效性。
(3)汙染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武警紹興支隊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汙染途徑,明確防止汙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汙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汙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4)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汙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明確汙染物性質、濃度和數量,會同專家組確定汙染程度、範圍、汙染擴散趨勢和可能產生的影響,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和相關疾病預防控制工作;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去汙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6)應急保障組:由市發改委牽頭,市商務局、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水利局、紹興電力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臨時安置工作;統籌規劃全市應急物資儲備點和應急避災場所;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對受威脅群眾進行臨時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應;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訊、防護等工具器材;開展應急測繪;
(7)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廣旅遊局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研究制定新聞發布方案,接待、管理赴現場媒體記者,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協調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把握全市輿論導向,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宣傳公眾自救防護知識等工作;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8)秩序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信訪局、市發改委、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文廣旅遊局和事發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協助屬地政府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9)調查評估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氣象局、事發地和受影響地政府組成。
主要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汙染損害調查,委託開展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
(10)善後處理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信訪局組成。
主要職責:對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人員及事件受害人員所受傷害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組織專家對事件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環境汙染場地的清理、汙染後續影響的監測、汙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以上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實際處置需要,由市應急指揮部進行臨時調整。
2.2市級專家組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建市環境應急專家組,成員由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等有關單位專家組成,主要涉及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危廢處理、汙染控制、輻射防護、化學化工、環境生態、水利水文、地質、氣象、環境醫學、防化、應急救援等專業領域。市生態環境局視情邀請相關專家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市環境應急專家組成員由市生態環境局維護並動態更新。
專家組職責:為紹興市中長期環境安全規劃、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事故處置技術進展等提供意見建議;對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辦法、事故損失和生態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建議;根據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參與環境應急監測、預警、響應、處置、保障等工作;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供科學有效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決策諮詢方案。
各區、縣(市)可參照建立各地環境應急專家組。
2.3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縣(市)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根據有關規定,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並根據上級安排或應急工作需要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對需要市級協調處置的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區、縣(市)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區、縣(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請求。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鼓勵相近、相鄰區域的區、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環境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2.4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現場指揮部由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相關部門單位組成,市應急指揮部按照《紹興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和特點,確定現場指揮部負責人。
1.企業排汙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共事業集團、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及事發地政府組成;
2.企業危險化學品火災爆炸、有毒氣體洩漏及陸源溢油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單位)及事發地政府組成;
3.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部由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氣象局、市公共事業集團、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單位及事發地政府組成。涉及鐵路運輸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增加上海鐵路局杭州貨運中心紹興經營部為現場指揮部成員;涉及高速公路運輸事故次生的突發環境事件,增加高速交警紹興支隊、事發地高速公路經營業主為現場指揮部成員。
相關單位負責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實現信息交流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監測信息、處置信息和可能影響環境安全的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間保證信息通暢,實現信息共享;按照職責制訂本單位環境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應急預案並負責管理和實施;需要其他單位增援時,應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增援要求。
2.5應急聯動機構
上級駐本地單位、武警部隊等按照有關規定作為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構。應急領導機構平時按照《紹興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加強與應急聯動機構的工作聯繫,通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視情共同組織應急演練。應急處置時根據國家和上級相關規定,應急聯動機構參與應急救援。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
各地要利用環境質量監測、在線監測、監督性監測網絡、視頻監控、網格化執法、「110」社會應急聯動、「12345」政務熱線等資源,研判氣象、應急、交通運輸、公共事業等單位發布的預警和應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和預警。建立健全對本市例行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機制。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環境風險源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風險源和風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隱患排查整改各項管理制度,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管理,督促監管企事業單位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環境安全隱患,降低環境風險。
3.2監控
各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重點對以下目標進行監控:飲用水源地、居民集聚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生態紅線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地;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重金屬涉及企業。在環境敏感區域設立地理界標和警示標誌,減少突發環境汙染事故的損失和影響。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及時採集、整理、分析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
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原則,開展對市內外環境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網絡輿情等的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本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傳報。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環境汙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市生態環境局。
1.環境汙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有關企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全市突發環境事件報警方式為「110」和「12345」政務熱線。
2.自然災害、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企業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市生態環境局按照相關規定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公安局負責。
4.調引水或水質性缺水引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水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預警信息監控由市水利局、市建設局、市治水辦和市綜合執法局負責。
3.3預防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
1.建立環境風險源檔案,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開展環境風險防範檢查工作,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測、監控,督促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建立環境風險等級臺帳,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管理,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及時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2.建立健全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完善市、縣和重點區域、工業園區以及企事業單位的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環境風險和隱患。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者因處置不當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3.加強環境應急支撐保障能力建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資、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災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要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隱患和風險防控措施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負責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治理,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向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定期開展培訓演練。
3.4預警
3.4.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分別為I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升級、降級或解除。相關區、縣(市)政府應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預警。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已造成多人傷亡的;因環境汙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大量有毒有害汙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庫)、入海的;因環境汙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Ⅱ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市域環境汙染的;已出現人員傷亡的;需進一步擴大疏散、轉移周邊居民範圍的;大量汙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庫)、入海的;汙染物可能流入飲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屬汙染、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可能造成嚴重直接經濟損失的。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Ⅲ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縣域環境汙染的;汙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庫)、入海的;環境汙染可能導致人員死亡、中毒,需疏散、轉移周邊群眾的;發生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Ⅳ級)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已經發生,影響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大,但能夠基本控制在區域局部的。
當環境質量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發生嚴重環境汙染時,事發地政府應組織相關單位密切監測汙染狀況,及時啟動預警響應。
3.4.2預警信息發布
3.4.2.1預警發布內容
預警信息發布內容包括基本情況、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可能汙染的後果、警示事項、應採取措施、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方面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採取響應措施。預警響應級別按照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實施。
3.4.2.2預警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通過市應急主管部門、新聞宣傳主管部門發布。各地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多種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對老、幼、病、弱、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足以周知的有效傳播方式。
市級預警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發布:
①通過已建立的市環境應急工作聯絡網絡,以文件傳真方式向相關單位和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②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動客戶端、釘釘群等發布預警信息。
③通過紹興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預警信息。
④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通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政務頭條號、簡訊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⑤由市經信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發送預警簡訊。
3.4.2.3預警發布流程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向同級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紅色及橙色預警信息由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審報,經總指揮批准後,通過預警信息發布渠道發布和解除,並報省政府。
黃色預警信息由市應急指揮部通過預警信息渠道發布和解除,並報市政府。
藍色預警信息由相關區、縣(市)政府發布和解除,並報市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
預警信息製作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單位。
3.4.3預警措施
發布Ⅲ級、Ⅳ級預警,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事故發生地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別;
(4)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進行管理;
(5)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發布Ⅰ級、Ⅱ級預警,除採取Ⅲ級、Ⅳ級預警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4)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5)及時向社會發布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7)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4.4預警變更和解除
在預警有效期內,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單位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加強跟蹤分析,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及時發布調整結果。突發事件危害確認消除後,發布責任單位及時解除預警警報,有關單位終止已經採取的措施。
預警變更和解除程序與發布程序一致。
3.5應急處置與救援
3.5.1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和有關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先期展開處置,並立即向當地社會應急聯動指揮機構(公安110指揮中心)、屬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產安全事故等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由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及時通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110」社會應急聯動、「12345」政務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和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鄰行政區域的,由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及時通報相近、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3.5.2信息報告內容
(1)初報。初報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汙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報告有關確切數據和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3)處置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報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經濟損失、社會影響、處置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5.3信息報告渠道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書面方式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及時補報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籤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監測報告以及地圖、圖片等相關多媒體資料。
3.5.4信息報告流程
(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應當第一時間電話告知事發地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屬地政府在發現或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2)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政府的生態環境部門必須在事件發生後1小時內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接報後,立即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3)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必須在事件發生後30分鐘內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接報後,立即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事發地政府應當在2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政府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汙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市或者跨省影響的;
(5)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
(6)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4 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按照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迅速組織搶救遇險人員,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維護現場秩序。控制危險源,出現易燃易爆等物質洩漏時及時採取汙染防治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危害擴大,控制汙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2.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區、縣(市)政府指令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根據汙染源特性及時採取措施控制或切斷汙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控制汙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避免汙染物擴散,嚴防二次汙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危害擴大。
3.各區、縣(市)政府立即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處置情況及時報市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
4.充分發揮社會應急聯動機制在先期處置中的作用,各有關單位按照應急聯動機制,快速響應、協同配合,有序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2響應分級
對於先期處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市應急指揮部和事發地縣級政府按照分級響應原則,採取或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市級應急響應分為較大(Ⅲ級)應急響應、重大(Ⅱ級)應急響應和特別重大(Ⅰ級)應急響應。一般(Ⅳ級)應急響應視情響應。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環境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事發地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積極組織做好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
如國家、省啟動或成立國家、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應急響應時,市應急指揮部在國家、省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已經籤訂的相關應急聯動協議執行。需要國家、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
各區、縣(市)政府可根據處置能力,設置相應的響應分級。
4.2.1 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一般由縣級預案響應,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視情響應。
4.2.2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批准啟動市級Ⅲ級應急響應,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並採取以下措施:
(1)信息報告。開通與事發地鄉鎮政府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的通信聯絡,核實有關情況;與市級相關部門應急指揮中心聯網,上報、通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情況。
(2)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市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按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3 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Ⅱ級響應由省生態環境廳或省政府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按照省統一部署,做好應急響應工作。
立即啟動市級Ⅱ級應急響應。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成立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報省政府。
在實施Ⅲ級應急響應有關措施的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1)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各工作組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與省生態環境廳應急指揮中心聯網,上報突發環境事件變化及應急工作進展情況。
(3)在全市組織應急救援交通工具、處置物資、救援隊伍,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請求省政府、省生態環境廳支援。
4.2.4 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I級響應由生態環境部或國務院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按照統一部署,做好應急響應工作。
立即啟動市級Ⅰ級應急響應。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成立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並報省政府。
在實施Ⅱ級應急響應有關措施的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1)市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環境應急指揮中心指揮。
(2)在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基礎上啟動國家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省政府、生態環境部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示要求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現場指揮協調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當超出自身處置能力時,相關責任主體應向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響應措施。
4.4響應措施
4.4.1現場汙染處置
組織制訂綜合治汙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汙染物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汙染擴大;採取隔離和吸附等物理方法、氧化還原和中和等化學方法、微生物消解等生物方法處置汙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汙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汙染負荷。
4.4.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防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
4.4.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救治受傷害人員,搜尋、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去汙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4.4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決策提供依據。
(1)根據事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和事發地的氣象、地域特點及周邊敏感區、重點保護對象情況以及汙染物的擴散速度、範圍、趨勢分析,同時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工作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明確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監測能力和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按照「儘量多」原則進行監測,根據汙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優先選用汙染物現場快速檢測法,當不具備快速檢測條件、檢測技術或需對汙染程度、汙染範圍進行精確判斷時,應儘快送實驗室進行分析檢測。
(3)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汙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等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發展情況和汙染物變化情況,提出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依據;判定汙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為汙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依據;指導環境應急工作評價,進行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4.4.5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物資哄搶等。
4.4.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事故信息發布按《紹興市突發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實施。加強網絡媒體發布內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營造積極健康的輿論環境。
4.4.7治安維護
市公安局根據有關預案要求,指導和支持現場治安保障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調動公安警力會同武警部隊等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維護,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採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4.5應急擴大
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環境突發環境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擴大應急行動,按照有關程序採取有利於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並向省政府報告,請求省預案響應和省有關方面支援。
擴大應急時,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4.6響應終止
4.6.1響應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滿足應急響應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解除;
(2)汙染源的洩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6.2響應終止的程序
當滿足響應終止條件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相應應急指揮機構隨即撤銷。必要時,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消息。響應終止後,可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 後期工作
5.1總結評估
1.對於初步認定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同級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跨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損害評估,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解決。
汙染損害評估工作於處置工作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特別複雜的,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2.應急過程評價。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後,由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就環境應急過程、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行動、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等級;應急任務完成情況;應急是否符合保護公眾、環境保護的總要求;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和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等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通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等。
5.2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在現場指揮部指導下,由相關部門、事發地政府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預防和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事發地政府和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做好事故現場消毒、疫情監控和食品、飲用水源衛生監督等工作,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事故後汙染處置建議,事發地政府組織恢復環境秩序。根據實際需要,為受災群眾提供心理輔導和司法援助,預防和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民政部門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濟相結合原則,做好受災群眾安置工作。鼓勵紅十字會、社會慈善機構、公益團體依法組織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5.3事件調查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開展事件調查,及時對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實施。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會同縣級政府組織實施。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評估由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實施,我市積極做好配合工作。根據環境應急過程記錄、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總結報告、現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客觀、公正、全面、及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評估,並編寫事件處置調查報告。
事件處置調查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生原因及造成的人員傷害與經濟損失狀況、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範圍和影響程度;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要求;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規模、儀器裝備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等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通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以及對公眾心理產生的影響;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經驗教訓與改進措施,責任追究意見及環境修復建議等。
5.4保險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要及時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5.5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獎勵。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應急處置工作推諉扯皮、不作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信息發布不力,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並造成嚴重後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6 應急保障
6.1預案保障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紹興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要求,組織制定、完善各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保障落實。
6.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並嚴格組織實施;充分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物資準備工作。提升應急科技應用水平,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指揮順暢,做到常態管理與非常態管理全面、有效銜接。
6.3預警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料庫、資料庫,建立統一的市環境應急管理指揮平臺,包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資料庫系統、突發環境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等,強化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預警保障體系。
6.4機制保障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近、相鄰地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互動,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6.5隊伍保障
市、縣兩級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同時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各級專業環境應急處置隊伍、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應急監察隊伍、公安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
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範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充分發揮市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汙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6物資裝備保障
做好相關應急物資準備。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儲備與更新計劃。
6.7技術保障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防、監測、預警、處置等先進技術、裝備的引進和研發,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汙染損害評估智能化和數位化。
6.8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分級承擔原則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鼓勵慈善機構、公益組織、環保專業機構、公民等社會力量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資金捐贈和支持。
6.9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啟動應急響應時應急指揮部、有關部門及現場工作組之間聯絡暢通。縣級政府、市經信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健全公路、鐵路、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市公安局負責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設施被破壞或毀壞時,交通運輸部門應儘快牽頭組織專業應急隊伍搶修,保障交通線路順暢。
6.10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建立健全全市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儲備醫療救治、疾病防控、檢測檢驗等衛生應急物資,建立醫療救援和疾病防控資源動態管理資料庫,掌握醫療救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援能力和專長,開展衛生應急技能培訓與演練。
市紅十字會作為重要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力量,在突發空氣汙染等危害公眾的環境事件發生時,組織群眾開展汙染傷害的現場救護。
6.11氣象服務保障
市氣象局加強對極端天氣和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市氣象局應根據現場指揮部的要求提供氣象服務保障信息。
7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宣傳教育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有效形式,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等應急救援基本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加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範和社會救助能力。
宣傳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以及廣場宣傳活動、發放有關手冊等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
7.2培訓
市生態環境局要通過定期編發應急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組織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護人員參加應急處置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環境風險企業要制訂落實日常培訓計劃,使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熟悉掌握環境應急知識、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確保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救援處置工作。
7.3演練
建立環境應急演練制度,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總體部署,每2年至少組織1次環境應急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各環境風險企業要對環境應急演練進行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建議等。
8 附則
8.1名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汙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土壤汙染等突發性環境汙染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減輕後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採取的緊急措施。
後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後期所採取的一系列行動。
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汙染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帳面價值,為防止汙染擴大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汙染情況和汙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8.2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和日常管理,適時組織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紹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紹政辦發〔2017〕55號)同時廢止。
紹興市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防範和妥善處置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控制或減緩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後果,保障公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提高應對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能力,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紹興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紹興市境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1.4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及時控制。加強涉鉛企業管理和監控,及時消除隱患。建立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預警和風險防範、化解體系,儘可能避免或減少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
2.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前,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後,立即開展搶救人員的應急處置行動,同時保障救援人員自身安全防護。
3.分級負責、上下聯動。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同級各部門之間分工負責、相互協作。
4.專常兼備、平戰結合。按照分工負責原則,各有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相應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做好思想、人力、物力和技術準備。加強培訓演練,提高專業應急隊伍能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自我防範自救互救能力。
1.5事件分級
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1)因鉛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鉛中毒的;
(2)因鉛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鉛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鉛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鉛汙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重大跨國影響的境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1)因鉛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鉛中毒的;
(2)因鉛汙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鉛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鉛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鉛汙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1)因鉛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鉛中毒的;
(2)因鉛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鉛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鉛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鉛汙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1)因鉛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鉛中毒的;
(2)因鉛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鉛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鉛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上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2.1指揮機構
2.1.1市應急指揮機構組成
成立紹興市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協調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特殊情況下由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及各區、縣(市)政府等單位主要或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必要時增加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2.1.2市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職責
貫徹執行市政府關於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市政府有關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統一領導和協調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救援行動;負責啟動本預案,對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行動做出決策並進行監督指導。當事件超出本市應急處置能力時,提請上級政府啟動更高層級應急響應。
2.1.3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市委宣傳部:協助責任部門開展應急新聞發布和報導,客觀真實反映事故情況,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組織協調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新聞宣傳工作,通過電視、電臺、報紙、網絡等傳媒向市民宣傳避險等知識。
(2)市委網信辦:負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有關網絡輿情監測處置和引導。
(3)市發改委:負責市級應急物資儲備;協調市內電力運行調度。
(4)市經信局:負責組織各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調度各種通信資源,保障應急通信指揮暢通。
(5)市公安局:負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治安維護,維護事故現場治安秩序,妥善處置衍生社會矛盾,確保區域社會穩定,參與事故現場處置和調查處理,隔離和封鎖汙染現場,對事故現場實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車輛救援組織工作;負責涉及刑事犯罪的立案、偵察。
(6)市財政局:負責應急能力建設經費和應急處置所需資金保障。
(7)市人力社保局:參與應急響應和處置;負責指導涉鉛企業職工勞動關係處置、勞動糾紛排解等工作。
(8)市生態環境局:認定涉鉛汙染事件的危害程度,參與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救援行動,負責組織協調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環境監測和事故處置情況的實時報告、總結報告,跟蹤汙染動態情況,對事件產生的含鉛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置建議,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置。負責制(修)訂本預案,協調、落實和檢查應急組織和應急設施建設,組織涉鉛專業知識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調突發性涉鉛事件應急救援行動交通保障,落實相應運輸車輛開展應急救援,保障各類應急物資運輸。
(10)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醫療救援行動,制定救護應急預案,實施應急救護工作,統計報送人員救治信息;負責事故現場調配醫務人員、救護車輛、醫療器材、急救藥品,建立救護綠色通道,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防護指導;向受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負責組織評估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其影響人數和範圍。配合宣傳部門做好應急救護知識講解與應急宣傳資料發放等工作。
(11)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指導突發性涉鉛事件現場搶險和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提出市級救災物資儲備需求計劃,指導災民安置和生活救助,負責市級救災物資調撥,協調省級及以上救災物資調撥。
(12)各區、縣(市)政府:堅持屬地為主原則,各區、縣(市)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分別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和處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領導和處置工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必須服從市應急指揮部的協調指揮,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開展相應工作。
2.2辦事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和日常管理。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2.3現場指揮部
當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時,市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發生一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時,由縣級突發性涉鉛汙染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2.4工作機構
現場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組長由現場指揮部總指揮任命。各工作組的設置和主要職責如下:
1.預防預警工作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及各區、縣(市)政府等組成,主要負責加強涉鉛企業預警監測並提出預防預警建議意見;建立周邊各市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組織監測信息綜合分析和評估,提高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預報和報告的準確性、時效性;督促涉鉛排汙單位負責本單位涉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發現事故苗頭及時處置,預防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
2.應急處置工作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及各區、縣(市)政府等組成,主要負責評估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等級和危害以及應急救援行動,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
3.現場監測工作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主要負責對突發性鉛汙染濃度和汙染來源進行分析,確定汙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負責應急階段的環境監管及數據匯總分析,為應急處置的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4.醫學救援工作組。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和各區、縣(市)政府等組成,主要負責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負責參與應急救援行動人員的防護指導和其他疾病診療;向受突發性鉛汙染事件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
5.安全保衛工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經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各區、縣(市)政府等組成,主要負責受影響地區、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的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
6.新聞協調工作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牽頭,主要負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把握輿論導向,正確引導公眾信息,加強對網際網路信息的引導,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導工作。
7.善後處理工作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委、市衛生健康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區、縣(市)政府等組成,主要負責對參與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應急響應人員及事件受害人員所受劑量進行評估,對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動員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救助資金和物資;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對事件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對遭受鉛汙染的場地進行清理,對鉛汙染後續影響的監測、鉛汙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8.調查評估工作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及各區、縣(市)政府等組成,主要負責開展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環境汙染損害調查,委託開展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特別重大、重大鉛汙染事件和較大鉛汙染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應急決策水平、應急保障能力、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對涉及刑事犯罪的事件進行立案、偵察。
2.5應急救援隊伍
市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救援隊伍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隊等主要應急救援力量組成,其他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組建應急救援隊伍。
2.6專家諮詢組
市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高校、科研機構、企事業等有關單位的專家組成,主要負責重要信息研判,預測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救援行動的技術指導,為市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響應行動、防護措施、應急響應終止、善後工作的諮詢意見和建議。市生態環境局視情邀請相關專家參與指導應急處置工作,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 監測和預警
3.1風險分析
紹興市範圍內涉鉛企業重點涉及鉛蓄電池生產與回收行業、鉛鋅礦開採冶煉、電子及半導體製造以及其他行業。目前存在大型企業環境管理制度較完善但小型企業環境管理制度建設進程較慢的情況。在涉鉛企業中,發生突發性鉛汙染事件的原因主要是長期低濃度排汙累積、未按要求設置防護距離、違法違規生產等。
3.2預防措施
涉鉛企業是本單位涉鉛環境安全和防護的責任主體,應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預防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涉鉛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減少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
3.3監測措施
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情況時,事發單位及責任人應立即向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關信息收集、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信息報告市生態環境局。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監測手段,按照國家相關涉鉛汙染應急技術規範,加強汙染物日常監測工作。
3.4預警分級
根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分級標準,預警級別分為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Ⅳ級(藍色)四級,依次表示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重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較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和一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
3.5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應採取以下措施:
1.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2.依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級別和實際情況,發布預警信息。
3.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予以妥善安置。
4.各成員單位進入應急準備狀態,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3.6預警信息發布與解除
3.6.1預警信息發布
涉鉛企業在預警監控、研判中發現可能出現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風險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可能發生或引發的事故等級及時報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本級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核實信息後,向本級政府提出相應預警建議。Ⅳ級(藍色)預警信息由區、縣(市)政府批准後發布。Ⅲ級(黃色)預警信息由市生態環境局報市政府批准後發布。Ⅰ級(紅色)預警、Ⅱ級(橙色)預警信息由省生態環境廳報省政府批准後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預警信息第一時間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生態環境部門門戶網站和相關官方微博、微信、廣播、電視、報刊等渠道向社會發布。
3.6.2預警解除
在預警有效期內,經發布預警信息的生態環境部門和專家分析研判,不再有發生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可能,可解除預警狀態,按原發布主體和程序批准後,發布預警解除信息。
4 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4.1.1涉事單位信息報告
發生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後,事發單位必須立即向110社會應急聯動中心報告,並按本單位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採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事發後1小時內,將事故信息向事發地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書面報告。
4.1.2各級政府及部門信息報告
4.1.2.1報告程序和時限
(1)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必須在事發後1小時內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接報後,立即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2)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必須在事發後30分鐘內向所在地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市生態環境局接報後,立即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3)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處置過程中,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涉鉛汙染事件,事發地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的;
③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④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
4.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影響跨紹興市行政區域的,市生態環境局要及時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並做好與相鄰區域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的信息通報工作。
4.1.2.2報告的方式與內容
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處置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採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緊急時也可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初報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類型、事件發生時間、發生地點、事故源類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響方式和範圍、人員受傷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適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件的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應急響應和防護措施執行情況。
(3)處置結果報告。在應急響應終止後兩周內上報。處置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原因、影響程度和範圍、採取的應急措施和效果、汙染源的安全狀態、人員受傷情況和醫學處理情況、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事件經驗教訓、社會影響、參加應急處置部門的工作情況、需開展的善後工作等。
4.2先期處理
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事發地政府和事發單位應及時、主動、有效進行處置,控制事態發展。事發單位應立即組織工作人員撤離,封鎖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和行為活動;將事件信息立即報告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控制非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進入事發區域。
4.3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應急響應等級分為四級:Ⅰ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Ⅲ級應急響應和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重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市應急指揮部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立即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各工作組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發生較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按照省應急指揮部統一部署。事發地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接到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由事發地縣級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縣級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市生態環境局及市級相關職能部門視情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在人口密集區、生態保護區等易造成重大影響地區,或者特殊時期、重點時段的,可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級別。
4.3.1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Ⅳ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確認,立即將事件報告縣級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經縣級政府批准後啟動Ⅳ級響應,並報市政府備案。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向市級有關部門提出請求,必要時由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協助處置。
4.3.2 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Ⅲ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向市政府報告,提出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同時開展以下工作:
(1)市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有關人員集結待命。
(2)組建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責成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地政府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確定現場總指揮;必要時,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趕赴現場進行指揮協調。
(3)信息通報及發布。由事發地政府、市生態環境局擬定信息通稿,報請市應急指揮部審查批准,向社會發布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同時報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對於可能影響較大範圍或可能影響其他地市的緊急信息,應報市政府批准,並以市政府名義發布。
(4)應急保障。根據事態發展,有關部門及時實施調集環境應急所需人員、物資、設備等應急保障工作。
(5)根據事態發展提出啟動其他應急響應建議。
4.3.3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Ⅱ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市、縣兩級政府及其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按照省統一部署做好應急響應,各工作組根據職責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4.3.4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在實施Ⅱ級應急響應有關措施的同時,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向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報告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4.3.5響應級別調整
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4信息通報與發布
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原則,開展對市內外環境信息、突發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網絡輿情等的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本市造成突發性鉛汙染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傳報。
市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涉鉛汙染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信息通報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同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情況。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實施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工作。
4.5應急響應終止
4.5.1響應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滿足應急響應終止條件:
(1)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消除;
(2)鉛的洩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鉛汙染造成的危害已徹底消除,無續發可能;
(4)鉛汙染事件現場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鉛汙染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5.2響應終止的程序
應急終止遵循「誰啟動、誰結束」原則,經專家諮詢組分析論證,現場指揮部認為滿足應急結束的條件時,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程序宣布應急終止。
根據現場指揮部的決定,各工作組解除應急狀態。
應急相應終止後,相關應急處置機構應根據現場指揮部的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5 後期工作
5.1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必要支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計劃,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5.2總結評估
由事發地縣級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應急指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並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評估報告應包括預警發布情況、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取得的成效和發現的問題,並針對突出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按照同級政府應對初步認定造成汙染損害的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安排部署,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工作並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調解決跨市域突發性涉鉛事件的汙染損害評估。
5.3獎勵和責任追究
5.3.1獎勵
對在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救援行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理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範和處理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5.3.2責任追究
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施行責任追究制。在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務員和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存在違反履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情形,直接引發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
(2)不按照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執行,拒絕承擔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真實情況的;
(4)盜竊、貪汙、挪用應急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5)拒不執行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6)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5.4保險
建立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社會保險機制。為參加應急處置的專職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存在環境風險的企事業單位,依法辦理相關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立即趕赴現場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6 應急保障
6.1預案保障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相關要求,組織督促制定、完善各級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保障落實。
6.2資金保障
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應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需購置應急裝備、物資、防護用品所需資金以及應急處置、善後處置的費用,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籌,按規定程序審核後列入屬地財政預算。鼓勵慈善機構、公益組織、生態環境專業機構、公民等社會力量為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對工作提供資金捐贈和支持。
6.3物資裝備保障
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配置相應的技術裝備、涉鉛汙染防護用品和所需物資,定期清點、維護應急裝備和物資,保證應急裝備和物資始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4技術保障
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支持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預防、監測、預警、處置等先進技術、裝備的引進和研發,不斷提升技術力量,適應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1.建立全市涉鉛汙染應急平臺,納入全市應急平臺體系,重點加強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汙染遷移、指揮調度、技術支持、視頻會商、綜合研判、總結評估;
2.完善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響應系統;加強監測能力規劃與評估,保證監測能力達到需求與效益的平衡;
3.建立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專家信息庫,提供人才保障;完善專家諮詢組聯絡方式,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建議等決策諮詢作用。
6.5通信、交通運輸保障
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通信保障體系,由市應急指揮部協調電信運營機構建立。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行動指揮通信暢通。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保障公路、鐵路、水運緊急運輸,確保順利運輸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公安部門負責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優先通行。
6.6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建立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體系。建立醫療救援和疾病防控資源動態管理資料庫,開展衛生應急技能培訓與演練。
紅十字會作為重要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力量,在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時組織群眾開展汙染傷害現場救護。
6.7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負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中的治安保障,根據事件嚴重程度,調集各地警力,在應急救援現場設立警戒哨,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疏散受災群眾;對重要場所、目標和設施加強警衛。
6.8值守保障
做好值守狀態時的人員、設備、車輛、通訊及物資準備工作。完善日常值班與應急值守相結合的接報、出警機制,並嚴格組織實施。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宣傳
宣傳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以及廣場宣傳活動、發放有關手冊等多種形式開展涉鉛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做好涉鉛環境安全的政策法規、鉛汙染知識和鉛汙染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訓
生態環境部門通過定期編發應急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負責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重要工作人員的涉鉛專業知識和鉛汙染防護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鉛汙染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
7.3演練
建立涉鉛汙染應急演練制度,每三年1次組織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涉鉛企業進行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的能力。
8 附則
8.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和日常管理,適時組織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8.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紹興市突發性涉鉛汙染事件應急預案》(紹政辦發〔2011〕88號)同時廢止。
紹興市突發事件科學技術應急保障行動方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學決策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協調、整合各相關方面科技資源,充分發揮科技專家作用,普及應對突發事件和災害的自救、互救知識,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科學技術應急保障行動方案》《紹興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1.3適用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本市發生的跨縣級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縣級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科學技術保障行動。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避免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努力減輕國家和人民群眾財產損失,確保社會穩定;加強突發事件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確保應急處置工作安全順利開展。
2.預防為主,科技為先。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測、預警和預防體系,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積極運用現代高科技手段和網絡技術;開展科普宣傳,提高公眾自我防範、自救互救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事發地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科技保障行動的牽頭部門,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各有關部門的緊密配合下為應急處置提供科技保障。
4.整合資源,社會共治。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作用,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的公共平臺,協同各行業、專業、學科的技術專長和優勢,為突發事件提供科學有效的技術保障。
2 組織保障體系及職責
成立紹興市突發事件科學技術應急保障工作組(以下簡稱「市科技保障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科技保障工作,接受市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
2.1市科技保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
2.1.1市科技保障組組成
組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常務副組長:市科技局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市科技局及突發事件各應急處置單位分管負責人。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統計局、市人防辦、市綜合執法局、市大數據局、紹興海關、市氣象局、紹興電力局相關負責人。
2.1.2市科技保障組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突發事件科技保障工作;
(2)確定科技保障工作方案;
(3)部署和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和有關區、縣(市)對事發地區進行緊急技術支援;
(4)視情決定成立科技保障現場工作指導組;
(5)決定其他重要科技保障事項。
2.2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組成及主要職責
2.2.1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組成
主任:市科技局分管負責人
成員:市科技保障組各成員單位聯絡員
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可視情況和應急技術需要,下設綜合協調組、科普組、技術攻關組、技術鑑定組等,成員由市科技保障組成員單位派出聯絡員並邀請有關高校、科研院所專家組成。
2.2.2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1)組織突發事件技術分析會商,從技術角度研判事件發展趨勢;
(2)提出技術處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
(3)貫徹市科技保障組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區、縣(市)和市科技保障組成員單位之間科技保障工作;
(4)匯總上報突發事件技術保障進展情況,組織有關調查;組建科技保障現場工作指導組;
(5)聯繫組織市級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技術鑑定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6)組建市突發事件科技保障專家庫,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意見和建議;
(7)開展公共安全方面科普宣傳,提高公眾自我防範、自救互救能力;
(8)對科技保障工作進行評估、督促和檢查;
(9)承擔市科技保障組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3市科技保障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事件科學技術應急保障宣傳報導管理,及時準確發布應急疏散、應急救援等相關技術諮詢、指導的通知、通告。
2.市發改委:負責突發事件技術保障重大項目的基本建設綜合管理,安排與科學技術保障相關的重大項目,不斷改進技術裝備,指導和協調科學技術保障重大項目的全市招投標工作。負責市場經營秩序事件、市場價格異常上漲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做好糧食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3.市經信局:協助做好通信事故應急處置保障工作,協助做好工業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4.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對學生開展涉及學生公共安全的知識宣傳教育,協助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組織高校科研力量開展公共安全領域基礎研究和技術攻關。
5.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科研活動,組織公共安全領域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和重大項目的科技攻關,提高科技支撐能力。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調集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處置工作;協助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組織外國專家參與突發事件技術諮詢、指導等工作。加強地震監測,協助做好災害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6.市公安局:做好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協助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實施現場警戒與交通管制,緊急疏散警戒區域內的人員,維護事故現場及周邊地區的治安秩序。
7.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對在處置突發事件技術保障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技術保障的人才培養和引進。
8.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9.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水汙染糾紛、放射源丟失和輻射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工作,協助做好危險化學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10.市建設局: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危房等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工作。
11.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內河船舶事故以及突發自然災害引起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工作。
12.市水利局:負責承擔防禦洪水、颱風暴潮應急搶險等的技術支撐工作;協助做好地質災害、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13.市農業農村局:加強農業生物災害、動物疫情的監測報告,負責農業生物災害、動物疫情、農業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工作;協助做好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14.市商務局:配合做好商貿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15.市文廣旅遊局:負責廣播電視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工作;負責做好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保障工作。
16.市衛生健康委:加強傳染病疫情、中毒事件的監測報告,負責公共衛生事件的較大以上傳染病疫情、職業中毒事件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災害人員救護的技術支撐工作。
17.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做好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保障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全市相關應急專業隊伍。
18.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市屬企業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技術保障的相關工作。
19.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工作,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保障工作。負責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工作;協助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開展相關技術調查處理工作。
20.市體育局:負責做好大型群眾性體育活動事故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21.市統計局:負責各類突發事件對我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影響等方面統計的技術保障工作;協助做好糧食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統計技術支撐工作。
22.市人防辦: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協助做好突發事件中的警報發放及所需防空場所啟用工作。
23.市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燃氣、自來水供水、城市道路、大橋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保障工作。
24.市大數據局:促進應急視頻會商系統的互聯互通和應急資源的共享。
25.紹興海關:負責突發事件技術保障中有關進口技術設備、設施的緊急通關工作。負責國境口岸突發公共衛生、核與輻射汙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出入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出入境較大以上動物、植物及其病蟲災害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突發事件技術保障中有關技術設備、設施緊急檢驗檢疫工作。
26.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負責對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的技術支撐工作。
27.紹興電力局:負責電力事故應急處置的相關技術支撐工作。
2.4專家諮詢委員會
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科技應急保障工作需要,組建突發事件科技應急保障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是處置突發事件的科技智囊團和重要參謀,由涉及公共安全領域各方面的技術處置和應急管理的專家組成。
建立市突發事件科技保障專家庫,收錄涉及公共安全領域各方面的技術處置和應急管理專家,發揮專家在突發事件中信息研判、決策諮詢、專業救援、應急搶險、事件評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及時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意見和建議。
3 響應行動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跨縣級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縣級政府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市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指揮下,市科技局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24小時內成立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啟動本方案應急響應,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各成員單位科技保障工作;市科技保障組各成員單位根據本方案確定的工作職責展開科技保障行動。
1.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跨縣級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縣級政府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應急處置的主管單位的科技部門應及時做好事件應急處置的先期科技保障工作。
2.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密切保持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主管單位的聯繫,及時了解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和科技保障需要。
3.市科技保障組組長或常務副組長主持召開會議,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突發事件科技保障工作。
4.立即收集、匯總突發事件科技保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向市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匯報;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技術調查並及時續報。
5.突發事件現場處置遇到技術難題時,立即派出科技保障現場工作指導組,開展科技保障緊急支援,現場指導科技保障工作。
6.組織專家進行突發事件技術分析會商,從技術角度研判事件發展趨勢,提出技術處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
7.突發事件技術保障工作在我市遭遇重大科技難題時,立即展開科技檢索,並組織相關科技專家進行緊急科研攻關,或向有關省、市和國家有關部門、科研單位請求緊急技術援助。
8.派出技術保障督導檢查組,檢查本方案貫徹落實情況,督導科技保障工作。
4 響應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後,按照市級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決定,由市科技保障組宣布科技保障行動結束,同時做好科技保障的善後處理工作。
5 調查評估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跨縣級行政區劃或超出事發地縣級政府處置能力的一般突發事件科技保障工作結束後,市科技保障組派員參加事件評估;或由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召集有關成員單位,對科技保障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6 保障措施
6.1科普宣傳保障
充分利用各類科普宣傳周、科普宣傳日,向公眾普及應對突發事件和災害的預防防範、自救互救知識,提高公眾預防防範、緊急避險(難)和自救互救能力。
6.2信息資源保障
逐步建立應急處置技術保障聯動工作機制,做到信息、資源共享,確保信息傳遞及時、準確、暢通。
6.3技術支撐保障
加強突發事件預測、預防、預警與調查處置關鍵技術研究,提高科技防範整體能力,形成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的科技支撐體系。
6.4科技創新保障
充分發揮科技創新體系作用,大力支持公共安全領域的技術創新、產品研發,注重突發事件預測預警、應急處置、人員防護、物資保障等方面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6.5科技專家保障
建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技術處置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突發事件中信息研判、決策諮詢、專業救援、應急搶險、事件評估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6.6資金裝備保障
突發事件技術保障所需經費列入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緊急處置總體經費,確保經費落實。
6.7協同應對保障
市科技保障組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方案明確的職責,充分發揮現有資源和優勢,協同配合,確保完成技術保障任務。
7 監督與管理
7.1人員培訓
加強科技保障人員培訓,特別是現場處置突發事件的科技保障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7.2方案演練
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根據應急準備工作需要,協調各成員單位適時配合開展科技保障演練,提高成員單位的應急意識和協同保障能力。
7.3責任與獎懲
市科技保障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處置突發事件科技保障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對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有關責任人,依照規定給予處分。
8 附則
8.1方案管理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和日常管理,適時組織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8.2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紹興市突發事件科學技術保障行動方案》(紹政辦發〔2012〕1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