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市突發環境事件等24個應急預案的通知
寧政辦發〔2020〕2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京市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南京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南京市地震應急預案》《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南京市防颱風應急預案》《南京市抗旱預案》《南京市防禦洪水方案》《南京市主城區防汛應急預案》《南京市公路(長江橋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南京市內河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南京市港口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南京市城市公共運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南京市糧食應急預案》《南京市價格異動應急預案》《南京市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南京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南京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南京市水上搜救應急預案》《長江南京水域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南京市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南京市重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和《南京市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6月10日
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損失,保障環境安全和公眾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69號)
(2)《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4號)
(4)《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環保部令第32號)
(5)《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汙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環發〔2013〕85號)
(6)《江蘇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3〕141號)
(7)《江蘇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江蘇省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損害評估規程》(蘇環辦〔2017〕87號)
(10)《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寧政辦發〔2015〕97號)
(11)《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本市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輻射事故、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汙染事件和重汙染天氣等應急工作按相應專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1.4 預案體系
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由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新區和園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四大類組成。出現跨區(新區和園區)、市、省的情況時,啟動上一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包括《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京市集中式飲用水源突發汙染事件應急預案》和事故災難類其他涉環境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南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專項預案,是全市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自身職責,制定本部門環境應急預案。
(2)區(新區和園區)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區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的專項應急預案,是各區(新區和園區)預防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指導性文件。區(新區和園區)級應急預案體系應包括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其他涉環境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環境應急預案等。
(3)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是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的應急預案。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6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 組織指揮體系
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體系由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專家組組成。各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體系由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確定。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市政府統一指揮下,成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作為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和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交通運輸局、南京海事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消防支隊(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南京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南京供電公司、江蘇電信南京分公司、中國移動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國聯通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企業和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為主要成員單位,並可根據應急處置需要進行調整和補充(領導機構及職責見附件2)。
2.2 辦事機構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包括:
執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的決定和指示;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工作;負責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建立和維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平臺,收集、整理和評估事件信息;聯繫各成員單位,對其履行應急預案中的職責情況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2.3 工作機構
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並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接管區級現場應急指揮職能。基於有利於現場應急處置的原則,現場應急指揮部由負有應急處置責任的政府部門、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及事件發生單位等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人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指定,統一協調組織現場應對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類型分別由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組建: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汙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負責。
(2)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公安局負責。
(3)交通道路及其基礎設施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
(4)長江流域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南京海事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5)由乾旱缺水和其他環境汙染原因引發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水務局、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6)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和市地震局負責。
(7)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指定負責部門。
當發生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國務院、省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的情況下,現場應急指揮部應在其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同時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設置汙染處置組、醫療救護組、應急監察組、應急監測組、綜合保障組、宣傳報導組、通信保障組等專業工作組,在市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工作機構及職責見附件3)。
2.4 專家組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組由熟識其所在專業或者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專業或者領域包括應急管理、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監測與評價、危廢處置、汙染控制、化學化工、冶金、環境生態、安全工程、氣象、水文水利、應急救援、環境損害評估等。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由市生態環境局從專家庫中選邀專家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現場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持,為事件防範、應急救援和後期處置提出意見和建議。
3 預防與預警
3.1 監控和風險預判
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早發現、早處置、早報告的原則,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研判。
市及市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並在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立即報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收集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並通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紅色(Ⅰ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橙色(Ⅱ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黃色(Ⅲ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藍色(Ⅳ級)預警:經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
3.2.2 預警發布
預警信息發布應實行嚴格的審籤制。經審籤後,按《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發布。
藍色(Ⅳ級)預警由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負責發布,黃色(Ⅲ級)預警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Ⅱ級)和紅色(Ⅰ級)預警由上級人民政府發布。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及各相關部門在無法甄別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級別的情況下,應立即上報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甄別環境事件等級,報市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提升或降低預警級別。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部門應及時按照《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宣布終止預警。
3.2.3 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後,相關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1項或多項措施:
(1)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準備或直接實施相應應急處置措施,降低環境汙染發生的可能性。
(2)在危險區域設置危害警告標識,告知公眾採取避險措施,並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3)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5)及時發布最新動態,公布諮詢電話,加強輿情監測,主動回應社會關注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組織專家解讀,廣泛宣傳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以及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預防性措施。
4 應急響應和處置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序和時限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社區和市民應當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同時,立即向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事發後2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書面報告;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事發後3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1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力爭接報後10分鐘內以電話形式、30分鐘內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市各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同時按照上述時限要求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達到或可能達到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標準的情況,以及社會輿論廣泛關注的熱點、焦點事件,不受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和信息報告相關規定限制,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第一時間電話報告,後續及時上報書面信息。市生態環境局按省相關規定負責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互通信息。一旦出現事件將影響到省內其他市的情況,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通報相關信息;出現跨省情況時,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4.1.2 報告內容和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內容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汙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儘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2)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或簡訊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籤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2 先期處置
涉事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控制危險源,採取事故狀態的汙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的發生和危害的擴大,控制汙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應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汙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汙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汙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4.3 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個級別。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具體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有關成員單位協助處置。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及跨區(新區和園區)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按照本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啟動Ⅰ、Ⅱ級應急響應。同時,市政府啟動本預案,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同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在國務院或省政府成立的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響應工作。
當超出本級自身處置能力時,可向上一級領導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應急響應。
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重要地段、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和重要會議期間以及敏感、可能惡化的事件,適當提高應急響應等級。
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對跨市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已經籤訂的相關應急聯動協議執行。對需要省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請求,或由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請求。
4.4 指揮協調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接到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後,向市委、市政府匯報,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宣布啟動本預案,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成立市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調度全市相關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
4.4.1 指揮協調機制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各有關部門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主動地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市生態環境局、南京海事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應急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配合,支持現場應急指揮部和各現場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監測、應急監察、現場處置等工作的開展。
4.4.2 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指派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汙染影響評估及應急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群眾的範圍;汙染影響消除後,組織疏散人員返回;
(7)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4.5 應急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當涉事單位不明時,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汙染源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汙染物種類和汙染範圍,切斷汙染源。市生態環境局應在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市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應急救援、現場汙染處置等先期處置的同時,迅速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應急調查,並安排有關技術人員趕赴突發環境事件現場,開展汙染源排查、事件原因分析、評估汙染程度及範圍,提出現場汙染處置方案和建議。市應急管理局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需要,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協助市生態環境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立即調動應急救援力量,及時趕到事發現場,並按照工作職責和分工,開展現場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5.1 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根據水體、大氣、土壤汙染物的種類、性質以及環境敏感點、氣象、水文、地貌等實際情況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相應的監測方法及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人員和監測設備,及時準確開展大氣、水體、土壤等監測,研判汙染物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5.2 應急監察
應急監察組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應立即趕赴事發現場,調查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汙染範圍;調查汙染源種類、數量、性質;調查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監督、指導汙染源的控制和處置工作;協助、指導有關單位做好人員撤離和防護工作;對事件責任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做好現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4.5.3 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規定。應急監測、應急監察和應急處置人員根據需要配備過濾式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後,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綜合保障組迅速建立現場警戒區和重點防護區域,及時告知受影響的群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有序組織人員安全疏散撤離,轉移受影響的人員至安全區域。
4.5.4 分類處置
針對水體、大氣、土壤汙染和生態破壞等不同類型的突發環境汙染事件,分類採取相關的應急處置措施。
(1)水體汙染控制措施:水體汙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汙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汙染源,並根據水務部門提供的水文信息和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開展水體汙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汙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體汙染的擴大;採取中和、沉澱、分解、吸附、打撈、微生物降解、調水稀釋等方式,消除水體汙染,並防止消防廢水引起二次汙染。涉及飲用水汙染的,水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所在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應積極做好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2)大氣汙染控制措施:大氣汙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汙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汙染源,並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氣象信息,開展大氣汙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汙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關閉、封堵、噴淋等措施減輕大氣汙染,並防止消防廢水引起二次汙染。必要時,及時組織疏散受到大氣汙染物影響的人員。
(3)土壤汙染控制措施:土壤汙染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由汙染處置組立即查明和切斷汙染源,並根據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的土地信息,開展土壤汙染擴散趨勢分析,確定汙染擴散範圍和影響程度;採取隔離、吸附、去汙洗消、臨時收儲、轉移異地安置或臨時建設汙染處置工程等措施開展有效處置工作,消除環境影響。
(4)生態破壞控制措施:生態破壞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汙染處置組會同林業等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查明原因、損害調查和評估工作,提出生態修複方案,並開展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4.5.5 醫療救護
醫療救護組迅速組織醫療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並根據治療需要,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及時發布公眾自身保護和健康提示,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等工作。
4.5.6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區域的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5.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6 應急終止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以及應急監測結果,突發環境事件已得到控制,緊急情況已解除,由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宣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汙染源的洩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負面影響趨於並保持在儘量低的水平。
4.7 信息發布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輿情,應快速反應、及時發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對其他輿情應在48小時內予以回應,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汙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5 後期處置
5.1 環境損害評估
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汙染損害評估工作的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環境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初步判斷為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局應及時制訂評估工作方案,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按程序開展信息獲取、損害確認、損害量化等工作,判斷是否啟動中長期損害評估及編寫評估報告。初步判斷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可以組織填報損害評估簡表。
5.2 應急過程評價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後,由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就環境應急過程、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行動、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報告主要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環境應急任務完成情況;環境應急是否符合保護公眾、環境保護的總要求;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和方法是否得當;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布的通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等。
5.3 事件調查
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建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組,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
5.4 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單位和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第一時間對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審核、確認和理賠。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事發地政府和相關單位要組織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事件應急處置時尚未查明責任主體的所需經費由事發地政府財政先行墊付,待責任主體明確後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6.2 裝備物資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制度。市政府、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環境應急領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協調基礎電信企業採取應急通信保障措施,保證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組、救援隊伍間的聯絡暢通。
交通運輸部門應保障應急響應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應加強應急交通管制,保障運送傷病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優先通行。
6.4 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環境應急監測、應急調查以及應急專家庫等專業隊伍建設,其他相關部門應強化應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強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範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序,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
6.5 生活及衛生安全保障
由市應急管理局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轉移、安置災民,協助交通部門做好應急物資運輸保障;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搶救傷員,對重大疫情實施管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教育與培訓
市及市派出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2 應急演練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的要求,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組織本區域單位和公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通過演練培訓應急隊伍,檢驗快速反應能力,落實崗位責任,增強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熟悉應急工作指揮機制、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序,明確資源需求,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並根據演練取得的經驗成果和存在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7.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依紀依規對有關責任人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解釋
突發環境事件: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汙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土壤汙染等突發性環境汙染事件。
應急監測: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對汙染物、汙染物濃度和汙染範圍進行的監測。
8.2 預案修訂和解釋
本預案由南京市生態環境局牽頭修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發布。本預案由南京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南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寧政辦發〔2018〕67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重金屬汙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貯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洩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6)跨省(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需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跨市界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2
領導機構及職責
應急機構 | 機構組成 | 職責 |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 總指揮——分管副市長 |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關環境應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3)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啟動Ⅰ、Ⅱ級響應時,配合上級環境應急指揮中心或工作組開展現場處置、應急保障和生態修復工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的社會穩定工作,並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根據應急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時協調各區、市直各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是否要求相關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5)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影響的市內地區或相近、相鄰市通報情況,視情向省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報告,請求支援。 |
副總指揮——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和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 ||
成員單位 | 市生態環境局 | (1)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範圍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區(新區和園區)政府(管委會)對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評估、修訂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各區(新區和園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 (3)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收集、核實、報送、分析和研判工作,按《南京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及時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臺等傳播渠道發布(含變更和解除)預警信息; (4)針對因汙染物排放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開展應急監測,組織排查汙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現場汙染處置方案,並部署相關應急措施; (5)針對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導致的環境汙染,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跟蹤汙染動態,提出控制或消除環境汙染的應急處置建議; (6)針對長江流域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與南京海事局共同負責組建現場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
成員單位 | 市生態環境局 | (7)針對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本市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做好動態跟蹤監測,開展預警預測和分析,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應急處置和生態重建方案; (8)負責事故環境汙染損害調查、定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責任追究; (9)負責應急專家庫建立與維護工作,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動態更新; (10)落實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市應急管理局 | (1)負責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統一指揮、指導全市各級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3)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等行政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實施統一的救災調度; (4)組織指揮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 (5)參與涉及危險化學品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調查處置工作;提供因安全生產事故可能產生環境風險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相關信息。 | |
市委宣傳部 | 負責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宣傳報導工作。 | |
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 | 負責輿情監控與引導工作。 |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1)負責調查核實統計工業企業的災情,督促責任工業企業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確定的限產、停產方案實施; (2)負責協調企業生產救災急需物資。 | |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1)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預測工程的規劃工作; (2)組織實施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 (3)做好煤、電、油、氣綜合協調工作; (4)負責天然氣、電力等企業進行搶險排危工作; (5)協調保障電力、通信暢通; (6)參與處理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恢復重建的規劃制定。 | |
市財政局 | 在事權範圍內安排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資金,做好經費的審核、劃撥及監督管理工作。 | |
市公安局 | (1)負責對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員進行立案偵查; (2)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汙染的信息報告,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引發環境汙染的應急處置工作。 | |
市民政局 | 負責做好遇難人員遺體的處置工作。 | |
市地震局 | 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的信息通報工作。 | |
成員單位 | 市交通運輸局 | (1)負責組織協調內河航道造成或可能造成汙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2)組織協調港口、碼頭造成或可能造成汙染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發環境汙染的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
南京海事局 | (1)負責管轄水域內事故現場的交通管制; (2)與市生態環境局共同負責組建現場應急指揮部,協調有關船舶、設施參加長江南京段水域環境汙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 (3)支持地方海事部門在內河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阻止岸基汙染長江,履行市水上搜救中心辦公室職責,實施長江水上應急救援。 | |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 (1)負責因燃氣管道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應急處置工作; (2)負責調集並徵用起重機、挖掘機等搶排險設備; (3)負責提供市政、建築等技術支持。 |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1)負責提供特種設備技術資料支持,並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現場指導; (2)負責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叉車、吊車等特種設備; (3)負責為應急救援提供相關企業基本情況資料; (4)負責搶險救援過程中的食品和藥品的安全監督和供應保障的協調。 | |
市農業農村局 | (1)配合生態環境等部門做好農業環境汙染的預防預警; (2)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對農業生產和漁業資源造成影響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3)參與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 | |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 負責提供地理信息作為決策支撐,開展突發環境處置工作所需的應急測繪。 | |
市水務局 | (1)負責組織開展乾旱缺水和其他環境汙染原因引發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中有關水文數據採集,按要求報送水文等相關信息; (2)指導突發水環境事件處置中有關水工程調度工作; (3)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受到汙染的情況下,啟動飲用水供水應急預案。 | |
市氣象局 | (1)負責氣象情況的監測;分析氣象條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 (2)開展有針對性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工作; (3)根據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 |
市城市管理局 | 負責市容市政、環衛設施的恢復工作,並配合公安局維持事故現場秩序。 | |
市商務局 | 負責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狀態下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應情況的監控,協調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 |
成員單位 |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1)負責事故現場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搶救工作;負責事故發生區域疫情監測和防治工作; (2)負責向現場應急指揮部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受救治人員傷亡、疫情監測及防治情況; (3)在緊急情況下向毗鄰城市或上級衛生部門尋求醫療支援。 |
市消防支隊(綜合應急救援支隊) | 負責消防管理工作,開展事故現場的防火、滅火以及應急終止後的洗消工作。 | |
南京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 | 負責組織、調動通信資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 |
南京供電公司 | (1)負責保障防災搶險、政府辦公和生命線工程的電力供應; (2)努力排除毀損電力設施造成的危險。 | |
江蘇電信南京分公司、中國移動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國聯通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 | 為應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 |
各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 | (1)負責建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制度,制訂應急預案,做好隊伍建設和應急人員培訓工作; (2)加強應急值守和信息上報工作; (3)指揮、組織協調本轄區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4)配合開展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處置、應急保障工作; (5)維護社會穩定。 |
附件3
工作機構及職責
序號 | 工作組 | 組長單位 | 參加單位 | 職責 |
1 | 汙染處置組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支隊(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市交通運輸局、南京海事局、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農業農村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和事件發生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 | 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和應急測繪,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汙染途徑,明確防止汙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汙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汙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執行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 |
2 | 醫療救護組 |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 | 組織開展傷病員醫學救治、應急心理援助;禁止或限制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 |
3 | 應急監察組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 | 監督指導汙染源的控制和處置;指導汙染控制區的警戒和防護;監督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參與環境事件性質、等級的審定;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調查取證。 |
4 | 應急監測組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水務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汙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
5 | 綜合保障組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交通運輸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隊(綜合應急救援支隊)、市財政局、事發地區級人民政府(新區和園區管委會)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局 | 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工作;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 |
6 | 宣傳報導組 | 市委宣傳部 | 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生態環境局 | 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
7 | 通信保障組 | 南京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 | 南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江蘇電信南京分公司、中國移動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國聯通江蘇公司南京分公司等電信運營企業 | 採用有線、無線及特殊情況下應急通訊方式,實現信息的雙向交流,確保通訊暢通。 |
附件4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流程簡圖
備註:因公報篇幅所限,本文所涉其他應急預案,請至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查閱,網址:http://www.nanjing.gov.cn/zdgk/202007/t20200702_2109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