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湖南省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8〕18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湖南省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 年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湖南省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3 現場應急指揮部
2.4 專家組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
3.2預警
3.3信息報告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4.2響應行動
4.3應急處置
4.4信息發布
4.5響應結束
5.善後工作
5.1安置補償
5.2分析評估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裝備保障
6.3資金保障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7.2責任追究
8.附則
8.1名詞解釋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實施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提高預防和處置旅遊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旅遊者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旅遊業安全、有序、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突發事件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
旅行社組團在省外或境外發生突發事件,參照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旅遊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預防為主、協同應對,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屬地為主、就近處置,依法規範、快速反應等原則。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1應急組織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南省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旅遊應急指揮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任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協管副秘書長、省旅發委主任任副指揮長,省發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林業廳、省旅發委、省外事僑務辦、省臺辦、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安監局、省統計局、省政府新聞辦、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南保監局、省機場管理集團、省電力公司、南航湖南公司、廣鐵長沙辦事處、武警湖南省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省旅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旅發委,由省旅發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2.2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省旅遊應急指揮部
統一領導全省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重大以上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解決和處置旅遊突發事件中的重大問題,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旅遊局報告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協調有關單位之間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旅遊突發事件應急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2.2.2省旅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督查、落實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重大決策的實施;收集、匯總、研判旅遊突發事件信息,負責向省旅遊應急指揮部報告,並通報省旅遊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組織實施旅遊突發事件調查評估,並提出對策;協助和指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有關單位落實對事發地的支持和幫助;承擔省旅遊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2.3 省旅遊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旅發委 負責組織協調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做好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發布和管理等工作;組織、參與旅遊突發事件調查,督促有關單位制定並落實防範措施;承擔省旅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省發改委 積極爭取災後重建項目資金;負責旅遊突發事件事發地的價費投訴處理和物價穩定工作。
省民宗委 負責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涉及民族事務、宗教等問題的政策指導和協調工作。
省公安廳 負責組織公安系統承擔旅遊突發事件現場重要設施設備及重點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導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維護當地社會治安秩序,防範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省民政廳 負責組織旅遊突發事件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應急救助。
省財政廳 負責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資金的安排、撥付和監督檢查。
省國土資源廳 負責及時提供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指導旅遊景區(點)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警、應急處置和後續治理。
省環保廳 負責全省環境質量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旅遊突發事件中涉及環境汙染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負責風景名勝區安全設施建設規劃、緊急救援中心和遊客服務中心建設規劃,加強遊覽設施的安全監管,指導應急救援和應急搶險工程等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 負責綜合協調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公共運輸、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省水利廳 負責汛情監測與發布,協助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 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相關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旅遊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以及旅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省林業廳 負責森林火災、火險及野生動物病原體等監測預警,提供預警信息,協助做好林區旅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省外事僑務辦 負責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涉外、涉港澳協調聯絡工作,提供相關政策指導。
省臺辦 負責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涉臺協調聯絡工作,提供相關政策指導。
省工商局 負責維護旅遊突發事件事發地的市場秩序。
省質監局 負責因特種設備事故造成的旅遊突發事件安全監察和事故調查工作。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 負責協助做好旅遊預警信息發布、旅遊安全和應急救援知識宣傳教育等工作,及時、準確報導旅遊突發事件及應急救援有關情況。
省安監局 負責牽頭組織調查處理旅遊安全事故,參與協調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旅遊行政部門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省統計局 負責指導、協助旅遊突發事件統計分析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 負責協調做好旅遊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省氣象局 負責提供旅遊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服務信息。
省地震局 負責提供地震資料信息和地震現場監測。
省通信管理局 負責旅遊突發事件通信保障工作。
湖南保監局 負責組織、督促、協調相關保險機構開展現場查勘和理賠工作。
省機場管理集團 負責組織協調航空安全事故中對遊客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航空運輸保障工作。
省電力公司 負責旅遊突發事件電力供應保障工作,協助處置由電力原因導致的旅遊突發事件。
南航湖南分公司 負責組織協調本公司航空安全事故中遊客的應急救援工作,協助做好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本公司航空運輸保障工作。
廣鐵長沙辦事處 負責協調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中鐵路運輸,協助處置遊客因乘座火車發生的旅遊突發事件。
武警湖南省總隊 參與搶險救災,協助維護旅遊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中的社會秩序。
省公安消防總隊 負責消防火災事故應急工作;參與旅遊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
根據需要,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省旅遊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
2.3現場應急組織機構
根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省旅遊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若干應急救援工作組。
綜合協調組 組織協調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交通、通信和裝備等資源調配,對旅遊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搶險救援組 負責查明旅遊突發事件性質、影響範圍及可能造成的後果,制定搶險救援方案,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治安警戒組 負責旅遊突發事件現場安全保衛、治安警戒、人員疏散、秩序維護、交通疏導、社會調查等工作,保障應急救援高效有序進行。
醫療救護組 負責組織協調旅遊突發事件現場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後勤保障組 負責提供應急救援物資及裝備,做好電力、通信設施搶修等應急保障工作。
新聞報導組 負責新聞媒體接待、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
善後處理組 負責傷亡人員及家屬安撫、撫恤、理賠等工作。
2.4專家組
省旅遊應急指揮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省旅遊應急專家組,提供決策諮詢,必要時參與處置旅遊突發事件。
3.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3.1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信息監測與報告機制,節日實行日報制;實時監測重大突發事件和涉及旅遊安全的有關信息,評估旅遊突發事件風險,分析研判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預警
相關部門發布地質災害、交通安全、森林火災、環境質量、惡劣氣候等預警信息,及時通報省旅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旅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報請省旅遊應急指揮部批准,發布旅遊預警信息;各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旅遊企事業單位根據預警信息採取相應預警預防行動。
根據事態發展和預報信息的變更,在綜合評估的基礎上,省旅遊應急指揮部作出調整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決定,並及時通報各成員單位和各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3.3信息報告
旅遊從業人員、各級旅遊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報告旅遊突發事件或隱患。
3.3.1報告程序
發生或可能發生旅遊突發事件時,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旅遊主管部門要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標準,及時匯總信息,按規定時限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及旅遊主管部門,緊急情況可越級上報。
3.3.2 報告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發生時間、地點、已確定的人員傷亡數量,事件性質、影響範圍和事件發展趨勢,已經採取的措施,報告人和聯繫方式等。因事件複雜情況不詳的,可先報告簡要情況,隨後邊核實邊續報。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級
根據旅遊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將旅遊突發事件分為一般事件(Ⅳ級)、較大事件(Ⅲ級)、重大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事件(Ⅰ級)四級。
4.1.1一般旅遊突發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旅遊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傷亡的。
(2)因50人以下旅遊者滯留24小時,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響的。
(3)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Ⅳ級響應的其他旅遊突發事件。
4.1.2較大旅遊突發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旅遊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傷亡的。
(2)因50人以上、200人以下旅遊者滯留24小時,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大影響的。
(3)市州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Ⅲ級響應的其他旅遊突發事件。
4.1.3重大旅遊突發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旅遊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傷亡的。
(2)200名以上旅遊者滯留24小時,對當地生產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
(3)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響應的其他旅遊突發事件。
4.1.4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旅遊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傷亡的。
(2)國務院認為有必要啟動Ⅰ級響應的其他旅遊突發事件。
上述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響應行動
4.2.1 一般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市州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4.2.2 較大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州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省旅遊應急指揮部,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省旅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向省旅遊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通報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並視情提出應急救援指導意見或協調派出救援專家。
4.2.3 重大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省旅遊應急指揮部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組織實施應急救援。事發地政府和旅遊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第一時間組織開展先期處置。
4.2.4 特別重大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報請國務院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當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請求國家層面救援指導並派出救援力量。省旅遊應急指揮部在國務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指導下,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4.3應急處置
4.3.1旅遊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旅遊團隊和事發地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第一時間組織開展自救、互救,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迅速保護事發現場,並建立現場處置區域,搶救受傷人員,設立人員疏散區,初步評估事件危害,探測並控制危險源,清理事發現場。
4.3.2當旅遊突發事件呈擴大趨勢,可能超出當前處置能力和範圍時,各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報上一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響應,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服從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4.4信息發布
省旅遊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省政府新聞辦,按照《湖南省突發事件新聞發布預案》規定做好旅遊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4.5響應結束
當險情排除,現場搶救活動結束,造成遊客受到傷害和威脅的危險因素得到控制,遊客安全離開危險區域並得到良好安置時,經現場指揮機構確認,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決定並宣布響應結束。
5.善後工作
5.1安置補償
事發地人民政府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妥善安置傷亡人員,動員社會力量救助,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5.2分析評估
應急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相關單位分析評估應急救援工作,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建立包括參與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專家通訊錄,並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為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6.2裝備保障
各級旅遊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需要,為參與應急救援的相關單位及人員配備相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
6.3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根據救援需要,統籌各類專項資金,確保應急隊伍建設、應急管理科普宣教等資金需求。
7.監督管理
7.1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各部門加強對本預案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培訓,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不斷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7.2責任追究
對在旅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和玩忽職守等行為的,有關部門(單位)要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責任。
8.附則
8.1名詞解釋
旅遊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旅遊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嚴重影響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旅遊者:主要指以旅行遊覽為目的,以團隊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員。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省旅發委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