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市民王尼竹在4s店看中了一輛車,不料定金交了之後家中發生變故,急需用錢,這下車是買不成了,可定金卻也要不回來了。
王尼竹當時付定金一共是一萬元,我們的合同寫了定金3000,作為定金,3000元可以扣除,但另外7000要退還給我。
今年一月份,王尼竹在常州耀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看中了一輛眾泰T700轎車,當時交了3000元作為定金,並籤訂了合同。因為王尼竹買的定製款,所以之後4S店陸陸續續向他追加了7000元,總計10000元的定金。後來王尼竹的母親中風住院,急需用錢,王尼竹就只能放棄買車,但是這追加的7000元卻要不回來了。
王尼竹希望達到他可以把定金(退給我),如果真的說他們有損失,那就扣除1500,或者2000,你把剩下的要退還給我。
既然合同上明明白白寫的定金3000元,王尼竹也願意承擔違約的後果,剩下的7000元怎麼就不能退呢?隨後,記者陪同王尼竹來到常州耀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了解情況。
常州耀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顏俊傑:車輛到是持續有3個多月的時間,我們是一直放在店內,等客戶來提車,但是他一直是以各種理由沒有來履行他的承諾,所以我們的銷售顧問也去和客戶聯繫,如果你再不履行你的提車的義務的話,我們的定金是不予退還的。
記者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中了解到,從今年一月份開始,4s店為了滿足王尼竹各種定製的要求陸續向他收取了10000元的定金,並且開了10000元的收據,但是在合同上卻只有寫明3000元的定金。記者:4s店說10000元是作為定金的是嗎?王尼竹:作為定金的話需要出示相應的憑證,但是我的合同上只寫了3000
常州耀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顏俊傑:因為這是後續追加的。
王尼竹:而且合同需要雙方籤字,而不是單方店裡面說這全部都是定金或者什麼的,並沒有,我們合同上只寫了3000,收款是給我打的10000對於定金的數額雙方僵持不下,王尼竹認為應該以合同為準,而4S店則認為王尼竹違約在先並且對他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所以不能退錢。之後,在連線記者的協調下,4S店方面提出了一個折中的方案。
常州耀誠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顏俊傑:這份合約你還是保留5000的定金,我是幫你保留兩周年的有效期,兩周年之內你有親朋好友過來購車,或者你自己資金充裕了過來購車,照樣是享受我們的抵扣。
王尼竹:這樣的話就可以考慮一下了,因為你說定金再保留的話那也可以,你如果說一毛不退的話那我們只能走法律程序。
最終4S店同意先退還5000元,餘下的5000元仍可以作為兩年內買車抵扣用,對此,王尼竹也表示接受。
通過這件事,我們也提醒大家,像買賣汽車這樣的大件商品,相關約定最好白紙黑字在合同上寫清楚,以免引起糾紛。同時消費者也要充分考慮自身資金情況,慎重出手,避免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