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為了打破西班牙人在大西洋海域、西印度群島以及中美洲的貿易和軍事壟斷地位,荷蘭人決定以建立東印度公司的方式建立西印度公司。「西印度」一詞的出現,最初可能是因為1492年哥倫布抵達今天的加勒比海一帶的時候,錯將那裡當作印度而造成的;直至達伽馬到了今天南亞次大陸的印度以後,人們才確認了哥倫布的誤解。
不過,歐洲人依然依據著傳統的表達,將今天的加勒比海諸島嶼習慣上地稱為西印度,而將南亞次大陸的印度甚至更東面的亞洲廣大的地區和海域稱為印度或者東印度。 最初建議創立荷蘭西印度公司的是威廉·烏瑟林克斯,他出生於安特衛普,當時這座城市經歷了它最繁榮的時期,他是一名富裕的小書經銷商人,他很富於想像力,在有些方面他的思想是超前的。他的最主要的思想就是認為荷蘭應該將她的農業的殖民地設在海外的新世界地區的某一個地方,這樣就有足夠的發展空間。
如果這種想法能夠實現,這些農業殖民地就能夠為母國提供足夠的農產品以及其他有價值的產品,並且擴大母國的出口貿易。他對西班牙的那種僅僅將殖民地經濟建立在開採中南美洲金銀礦的經濟發展模式持批評的態度。他認為新世界的自然的產品如甘蔗、靛 藍、胭脂蟲、可以用作燃料的木材以及珍珠等,在某種意義上是更加珍貴 的資源,而西班牙人只是將這些東西作為手工藝者以及藝術家的作品的原料,烏瑟林克斯則認為它們具有經濟價值。他認為巴西是荷蘭人實現這個理想的最佳的實驗場所這塊繁榮的葡萄牙人的殖民地雖然不出產礦產,但是有豐富的蔗糖、棉花和巴西紅木等。
這些自然的產品在葡萄牙的市場上出售,不僅滿足了葡萄牙本國的需求,根據他的估計,在 1580年至1640年兩國合併時期僅僅巴西的蔗糖就至少為西班牙葡萄牙王國產生了48萬荷蘭盾的利潤。烏瑟林克斯並沒有建議荷蘭去攻擊西班牙人或葡萄牙人在美洲的殖民地,但是他敦促聯省議會在與西班牙人籤訂和約的時候要規定允許荷蘭人在那裡通商並設立定居點,特別是在蓋亞那流域南邊的地區,這裡是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都沒有佔領的區域。他認為荷蘭人可以通過與當地的印第安人建立友好的貿易聯繫在這裡站穩腳跟。通過與荷蘭人的貿易,印第安人可以生產歐洲人需要的產品,這樣荷蘭與其海外殖民地的貿易聯繫也就日益增加和穩固了。
他甚至認為西班牙人與當地人的混血兒後代也很可能與他們這些信奉「異端」的新的定居者交往和通商,因為這些人並沒有將美洲視為自己的祖國。他還認為荷蘭人要比西班牙人以及葡萄牙人更廉價和更有效地為當地人進口他們所需要的貨物。像許多同時代的人一樣,烏瑟林克斯認為殖民地首先要為母國提供生產的原材料,成為母國為自己的加工業而存在的壟斷的出口市場。因此,他建議政府不要在殖民地發展工業和手工業,而是要提供足夠的住房。他強調要向殖民地輸出的是農業人口而不是熟練的技工和手藝人。
日耳曼以及波羅的海沿海國家中有許多的農業家庭的人口,他們在本國的收入很低,生活沒有改善的希望,荷蘭人可以幫助他們移民到美洲這片肥沃而廣大的土地。烏瑟林克斯並沒有到過美洲,他曾經在亞速爾群島生活過一段時間,他有點低估了熱帶地區對於歐洲勞動者生活上帶來的負面影響。他認為白 人勞動者可以在黃昏、夜間或者拂曉從事重體力勞動,如在磨坊裡榨甘蔗,他還認為使用 奴隸勞動既不符合經濟學原理,也不合人道,這種思想在當時是非常先進的。烏瑟林克斯 還是一位熱忱的加爾文派信徒,他的計劃中貫穿著傳播所謂「真正的基督宗教」的精神,他要在新世界發動一場針對基督教宗的精神上的戰爭。
這隻有在荷蘭 人設立的新的定居點上才能夠實行。 雖然在1609年荷蘭與西班牙籤訂了《十二年停戰協定》,但是這個協定實際上是限於 歐洲範圍之內的。在此期間,奧登巴恩維爾特對於規劃西印度公司一事,並沒有給予大力 的支持,其原因是一些先驅者組建的公司常常以貿易之名,行海盜私掠之實,由此與伊比利亞人在海上發生激烈的衝突,這種行為與他想與西班牙維持和平關係的理念大相逕庭。 奧登巴恩維爾特以《十二年停戰協定》為藉口擱置了烏瑟林克斯的雄心勃勃的提議。奧登巴恩維爾特和他的支持者們認為荷蘭現在在西班牙與葡萄牙在美洲的港口獲得當地的貨物更加容易和安全(雖然說不一定便宜),荷蘭人是不需要直接航行去加勒比地區的。
那時,荷蘭的寡頭統治集團中的議員們並不熱心在海外建立農業的居留地,或者在新世界推廣加爾文派的教義。他們認為荷蘭人在東印度與葡萄牙人作戰的任務已經很重,無法再向西面擴張。但是在1619年奧登巴恩維爾特被控叛國罪處死以後,執政官拿騷的莫裡斯親王以及激進好戰的政治家們則改變政策,急於重新向西班牙人開戰,他們與奧登巴恩維爾特持完全不同的見解。同時,屬於「反抗辯派」的由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加爾文派的極端分子組成的團體也對《十二年停戰協定》持反對的意見。荷蘭海外殖民地的民事當局對這個和約也不看好,因為他們要向伊比利亞的海外領地發動進攻,擴張自己的勢力。
由此,執政官莫裡 斯大力支持組建西印度公司的活動。在此時刻,荷蘭人重新檢視了烏瑟林克斯以前的組建西印度公司的計劃,尼德蘭北方的寡頭統治集團議員們與商人們經過熱烈的討論,大多表示同意,加爾文派的牧師們也積極支持這項計劃。另一方面,馬德裡的政府也看到荷蘭在海外不斷地擴張也會危及西班牙王國海外殖民地的根本利益,所以,一些好戰的西班牙政客也想在1621年4月停戰協定終止以後在歐洲重啟戰端,企圖遏制荷蘭等新教國家,從根本上消除荷蘭的威脅,從而維護其海外殖民地的安全。因此,在奧登巴恩維爾特遇害以後,雙方的形勢都發生了變化。1621年6月3日,荷蘭人終於組建了「西印度公司」。
此時建立的荷蘭西印度公司與烏瑟林克斯最初的設想已經大大不同,它主要已經不是一個僅僅從事和平貿易的商業公司,而是通過徵服殖民地以及對當地進行殖民地化並且展開商業活動的機構。荷蘭聯省議會授予西印度公司的特許狀在許多方面模仿了東印度公司的運作模式,但是它的商業活動是隸屬於荷蘭海軍和陸軍的。西印度公司不僅僅是一個通常人們所認為的私人的機構,從公司最初的特許狀的內容來看,它同時顧及殖民化以及商業活動兩個目標。1621年6月3日公布的特許狀授予該公司24年在航行、徵服以及貿易諸方面的壟斷權,其範圍包括從北美的紐芬蘭一直到大西洋一邊的麥哲倫海峽之間廣大的海域以及島嶼,還包括另一邊的從北回歸線至好望角的廣大區域。
荷蘭西印度公司在太平洋上的經營範圍包括從美洲西海岸一直到紐幾內亞東端的廣大的海域與島嶼。聯省議會在1602年以及1621年分別授予荷蘭東印度公司、西印度公司的特許狀是對1493年羅馬教宗為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歐洲以外地區劃分勢力範圍的著名的通諭的徹底否定,新教的荷蘭聯省議會授予這兩個公司的壟斷權替代了以前羅馬教宗授予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在同一海域的壟斷權。只有一個地方是例外,就是蓬塔·德·阿拉亞的鹽場,任何聯省共和國的人都可以 來到這個地方從事食鹽的繁榮交易,但是這種情況也沒有持續很長的時間。當時霍倫以及 其他荷蘭北方的城鎮都想各自專門從事這項貿易活動,但是遭到了公司的反對。不久以 後,公司就接管了鹽場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