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華南陽天地逾期一年未交房,百餘名業主再次登門維權——
被圍開發商代表:「公司跑不了,我有事要出去」
「本該2019年3月31日前交的房,至今未交!去年9月8日,開發商又承諾到2019年12月31日前交房,到現在已經逾期一年了,仍然看不到交房的希望,俺們等到啥時候是個頭啊!」
今天上午9點多,在新華東路與明山路交叉口東南角的售樓部門前,文華南陽天地100多名業主群情激憤,圍著開發商代表強烈要求南陽市鑫陽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出來給個說法。
「公司跑不了,我有事要出去。」被圍開發商代表邊說邊想離開人群,最終無法脫身,只好領著業主代表進了售樓部,坐下來商談。
「我方根據目前情況確定,如無政府政策、強令停工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您所認購的商品房可在2019年12月底之前交付您投入使用。敬請您的諒解!歡迎您繼續關注和監督我方工作!」
在加蓋有南陽市鑫陽置業有限公司大紅公章的《關於初步確定2019年12月底前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告知書》中,我們看到該公司明確地這樣約定。
「開發商一拖再拖,而且也無復工的跡象。我們許多人都是租著房,還著房貸,開發商延期交房造成的違約如何賠償?這種沒有誠信的企業,真就沒人管了?想到這些,大伙兒晚上都睡不著覺。」
在文華南陽天地購房人遞交給南陽市鑫陽置業有限公司的《催告交房通知書》中,他們提出催告意見如下: 一、《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不可抗力】解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小區發生的延期交房不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出賣人必須按照約定履行按日補償違約金,違約金的補償形式為現金,並且從2019年4月1日起按月兌現,將現金打到指定卡戶或者現金發放,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違約金一次性以現金形式發放。 二、依據合同約定,從2020年4月1日起,每月按月兌現延期交房違約金,將現金打到指定卡戶或者現金發放。 三、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以及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開發商與施工公司之間形成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兩者是獨立的。因此,開發商不能以此為理由推延交房,從催告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交房。 四、對於延期交房期間買受人外租房屋的租金賠付問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延期交房期間,房租應由開發商承擔,根據買受人的《租房合同》及繳納房租的收據證明,請出賣人賠付買受人從2019年4月1日至交房日的全部房租。
截至發稿前,文華南陽天地業主仍未與南陽市鑫陽置業有限公司形成最終的交房約定,我們將繼續關注事態的發展。最後,筆者提醒購房者,當下買房必須擦亮眼睛,選擇品牌和誠信度較高的的樓盤謹慎出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