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介紹的戀愛過程,大多在前幾次見面時,女方要拉上閨蜜,男方則要拽上鐵桿兒,美其名曰「把把關」,實則是為了緩解雙方初次見面的尷尬,這種角色曾被很古典地定義為「電燈泡」。但當戀愛關係確立後,「電燈泡」就會知趣地退出,因為多一個人在場,不僅礙手礙腳,還會無謂增加戀愛的經濟成本。吃飯、看電影,總不能讓「電燈泡」埋單。
在出國旅遊初興階段,由於中國人往往是第一次走出國門,不會坐飛機,不會辦理邊檢手續,不會與境外工作人員打交道,不懂外語,缺乏旅遊經驗;更由於國家對國民旅遊素質和經驗的擔心,出於對國民的愛護與保護,為了避免出現安全問題甚至是民間外交糾紛,當時的法規政策均要求旅行社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的「組團社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專職領隊」。
此後的相關法規法律,也都延續這一規定,如《旅行社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的,應當為旅遊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旅遊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旅行社組織團隊出境旅遊或者組織、接待團隊入境旅遊,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領隊或者導遊全程陪同」。
提及《旅遊法》這一條,不得不再吐槽:《旅遊法》的這條規定,不僅規定了團隊出境旅遊要領隊全程陪同,還延續了之前計劃經濟時代要求入境旅遊團隊必須有導遊全程陪同的政策。而目前中國對外開放力度加大,交通、住宿等旅遊基礎設施不斷完備,為了降低旅遊費用,大多數入境團隊明確向國內接待社提出,不僅不要求導遊全程陪同,甚至連各個目的地城市的地方陪同導遊也不需要委派,這種做法在入境接待市場中已比比皆是;《旅遊法》抱著數十年前的入境接待標準不變,顯然與時代格格不入,也人為造成了不少違法現象的存在,更讓困難重重的入境旅遊雪上加霜。
時至今日,旅遊已成為常見的大眾生活方式,出國旅遊也成為中國公民尤其是城鎮居民的家常便飯。2014年中國大陸公民出境旅遊人數達到1億人次,2015年達到1.2億人次,比1992年的298.87萬人次增長了39倍。
隨著出境旅遊人數的增長,出境旅遊人員的旅遊經驗、外語能力等綜合素質也在不斷提高,旅遊者的個性化旅遊需求不斷湧現,不跟團旅遊、按照個人意願安排行程的自由行、自助遊成為旅遊者的新寵。而《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乃至《旅遊法》,仍刻板地規定「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遊,必須安排領隊全程陪同」。該規定的存在不僅無謂增加了旅遊者的旅遊成本、更讓旅遊者有一種被監督、被跟蹤的感覺,就像談戀愛時被人強行安插一個「電燈泡」跟隨左右、冷眼旁觀,自己還要負擔這一局外人的成本費用。旅遊成本增加、旅遊體驗降低,得不償失。
我們欣喜地看到,本次《旅行社條例》與《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兩規合一,在《旅行社條例》徵求意見稿中,對出境旅遊領隊問題做了放寬規定。
徵求意見稿第七十三條規定了出境社組織出境旅遊可以不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兩種情形:一種是旅遊者持有個人旅遊籤證或者籤注並自行安排境外遊覽行程,出境社僅提供交通、住宿、遊覽門票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的;另一種是旅遊者持有個人旅遊籤證或者籤注,出境社根據旅遊者的具體要求安排旅遊行程,且旅遊者主動以書面方式提出不需要委派領隊的。
這兩種除外情況,都有一個共同點,即旅遊者要持有個人旅遊籤證或籤注,這是前提條件。如申請的是團隊旅遊籤證或籤注,則仍被認定為「團隊旅遊」,按照《旅遊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仍必須由旅行社委派領隊全程陪同。
在此前提下,第一種除外情況強調的是旅遊者自行安排旅遊行程,旅行社僅提供各項旅遊要素的預定或服務,而如何串聯和組合這些旅遊要素,則由旅遊者自行決定,在這種情況下,旅遊者當然不需要旅行社再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第二種情況強調的是,旅遊者需要旅行社安排行程,但行程的安排方案是旅遊者提出的,即這種旅遊產品並非標準化的旅遊產品,而是由旅遊者定製的,並且旅遊者也會明確提出不需要旅行社安排領隊。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尊重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意願。
這一修改,順應了旅遊行業發展的趨勢,呼應了旅行社和旅遊者兩方面的現實訴求,得到了業內外一致肯定和讚譽,確實是一大進步。
當然很多旅行社從業人員和旅遊者對此法規調整感覺並不過癮。因為前文提到,這兩種除外情況僅限定在辦理個人旅遊籤證和旅遊籤注的前提下。而目前只有港澳臺、日本、泰國等少數出境旅遊目的地可以為中國公民辦理個人旅遊籤證或籤注,並且辦理個籤比辦理團籤的要求更嚴、出籤時間更長。在這種情況下,既使個人有出境旅遊經驗和能力,也只能無奈地接受由旅行社委派領隊陪同的團隊出境旅遊這一旅遊形式。對此我們也需要客觀看待,我們不能奢望法律、政策、制度一夜之間徹底改變,因為籤證類型、是否委派領隊等問題,其背後還涉及國家主權、出入境管理、旅遊者的個人安全等一系列問題,確實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旅遊者的需求在變化、旅行社的經營模式在變化、旅遊者的視野在不斷擴大、國民的旅遊素養在不斷提升,法律法規絕不能囿於二三十年前社會狀況、旅遊環境下制定的法規政策,抱殘守缺。旅遊法規政策的調整,應本著「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原則,及時調整、順時修正,才能真正順應行業發展的規律,才能彰顯出一個旅遊大國、強國對自己國民旅遊素養和旅遊能力的自信。
(作者為北京市法學會旅遊法研究會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