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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說,《上海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2018年政府規章立法計劃正式項目,為進一步完善草案內容,現公開徵求意見,希望市民和各有關單位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大家可以在6月30日前,將意見郵寄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世博村路300號1號樓上海市交通委員會法規處(郵編:200125);或發電子郵件到shjtw@shanghai.gov.cn(郵件主題中標明「立法意見」)。
《上海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起草說明一、立法的必要性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快速發展,方便市民群眾出行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問題,如亂投放、亂停放現象突出;經營者線下運維管理不到位;缺乏統一的經營規範,用戶的利益得不到有力保障。這些問題亟待立法予以規範解決。
二、主要內容說明
《辦法》草案共35條,第1-6條主要是總則性規定,第7-9條主要是設施供給方面的規定;第10-13條主要是調控機制;第14-23條主要是企業承擔主體責任的規定,佔整個規定篇幅的近30%;第24條是對用戶要求;第25-33條主要是對政府的要求,第34、35為附則性內容。
(一)適用範圍(第三條)
《辦法》明確本市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經營服務、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二)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劃分(第五條)
1、《辦法》明確歸口行業主管部門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辦法的組織實施、數量調控、企業的經營管理等面上工作。
2、《辦法》明確公安部門負責車輛登記、騎行安全和打擊盜竊、破壞自行車行為,城管部門負責車輛佔道停放的監督管理。
3、按照屬地管理,明確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辦法》的組織實施,其所屬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包括數量調控、自行車道建設、停放區設置、日常調度以及秩序維持等。
4、《辦法》規定了規劃、網信等其他部門作為協同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作好相關工作。
(三)明確了有序投放的相關制度(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1、車輛註冊。《辦法》明確,未經註冊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2、區域調控。《辦法》明確,黃浦、徐匯、長寧、靜安、普陀、虹口、楊浦以及寶山、閔行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調控,其他具有相對隔離性的區域均屬地管理。
3、投放程序。《辦法》規定企業提出投放車輛的,黃浦等統一調控的中心區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其他區向屬地政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提交投放方案。初次在本市投放的車輛的,要求提交管理團隊、運營管理制度、蓄車和維護保養場地等基本信息。
4、動態調節機制。目前單車平均日周轉率極低,加之無序投放,城市空間被過多無效擠佔,造成了資源浪費,影響了城市秩序,因而需要設定動態調節機制,保留必要時政府對公共空間佔用的調節權力。建立動態調節指標體系,綜合考量車輛的使用情況、用戶評價、企業的運維和服務質量情況,對經營服務差的企業可以核減其車輛,對經營服務好的企業可以在新增投放時予以優先考慮。動態調節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優勝劣汰,使得好車輛、好服務能夠更好地方便市民出行。
(四)明確了車輛的安全等要求(第十四條)
《辦法》吸收了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團體標準的內容,要求車輛必須安裝具有車載衛星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的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相關標準,安全可靠;車輛使用最長不超過3年;不得在車輛上設置各類形式廣告。
(五)明確企業應當承擔的主體責任(第十五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
1、運營維護。《辦法》要求運營企業建立專門管理隊伍或者委託第三方加強對車輛的日常管理,一是及時收回故障車輛,確保車輛完好;二是及時清理擠佔人行道、盲道、綠化帶等未在規定區域停放的車輛;三是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2、日常調度。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具有流動性,跟隨客流呈現明顯的潮汐現象,實踐已證明,沒有及時有效的適時調度,一方面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超出設施的承載能力,造成道路資源被佔據,影響市民在人行道上的通行;另一方面,有些用戶的需求又難以得到滿足。此外,除了企業的日常調度外,還要考慮重大活動等期間,有關場所周圍可能會有臨時的清場或者增加車輛短駁配置的要求,《辦法》作了相應的規定。
3、協議和禁止管理。《辦法》一方面是要求實名制註冊,禁止向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另一方面要求企業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提前設計好用戶的義務要求,比如安全騎行、文明停放,對於用戶違約的,在執行差異化收費、限制使用等方面採取違約懲處手段,形成對用戶的有效約束。
4、資金管理。《辦法》要求設立專用帳戶、建立押金預付資金退還制度等,同時對於採取免押金的企業,在車輛投放等方面明確給予更多優先考慮。
5、保險和理賠。按照國家指導意見的要求,企業必須為用戶購買意外傷害險,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用戶騎行中遇到傷害的,企業有及時救助和提供理賠幫助的義務。
6、分立合併和退出管理。《辦法》明確車輛的投放數量需要重新認定。對企業退出市場的,《辦法》提出了相關要求,一是明確應當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二是要求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示,退還用戶押金及預付資金,並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工作。沒有履行上述義務的,《辦法》對運營企業設置了處罰條款。
(六)明確用戶騎行停放等相關具體要求(第二十四條)
《辦法》從禁止行為的角度對用戶做了六個方面的規定,包括騎行、停放等主要環節,要求用戶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約定,文明停放、安全騎行。
同時,對於用戶嚴重違規,明確相關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辦法》還在文明宣傳等方面做了規定,用戶違反騎行規則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實施處罰。總體上對於用戶的管理堅持宣傳教育和企業使用制約為主,政府處罰和信用制裁兜底。
(七)明確政府加強監管的責任(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1、監督檢查要求。《辦法》要求交通部門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公安部門加強對用戶騎行停放的監管,城管部門加強日常巡查,加強車輛停放秩序的監管,同時也發揮網格化管理的作用。
2、建立綜合信息服務平臺。《辦法》一是明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建設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實現車輛從投放到使用、停放、更新、調控等全面的動態掌握;二是要求企業必須將車輛和用戶信息如實、準確的接入信息平臺,違反的設置處罰措施;三是信息平臺向相關的政府管理部門開放,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管理協同;四是管理部門和企業的日常信息交換通過平臺進行,提高管理效率。
3、建立服務評價管理制度。《辦法》規定要求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評價制度,加強在綜合服務、運營秩序維持、用戶評價等方面的考核,服務評價將作為主管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的主要措施,服務評價的情況與運營企業的車輛投放、核減等相掛鈎,服務評價的結果應當公開。
4、對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對企業提出的實體要求,均設定罰則,一是對經營者面上的違法行為,如信息沒有接入平臺、運營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同時授權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管理部門處罰;二是企業未履行停放管理的,作為新設罰則,授權城管執法部門實施處罰;三是企業不執行車輛註冊要求的,由公安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5、車輛清理。《辦法》規定對於車輛擅自投放、應核減未核減、應回收未回收的由區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對於車輛亂停放,且用戶不在現場的,由城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同時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明確區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產生的費用由運營企業承擔。
(八)建立社會共治的協商機制(第六條、第二十八條)
一是市級層面建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共管共治協商機制;二是規定行業協會推廣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技術條件與服務規範團體標準,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三是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社會監督、開展第三方測評、參與停放秩序管理;四是與市容環衛制度對接;五是要求市民自身規範用車同時鼓勵對發現的他人不文明用車行為予以勸阻和糾正;六是把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違停納入了城市網格化管理事件範圍,充分發揮網格化管理的作用。
附:
《上海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草案)全文第一條(目的)
為了鼓勵和規範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提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水平,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要,維護城市公共秩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是指依託網際網路服務平臺,由企業投放,為用戶提供分時租賃服務的營運非機動車。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經營服務、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基本原則)
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發展遵循鼓勵創新、規範有序、服務為本、屬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註冊、通行秩序管理。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企業違規佔道經營的查處。
區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區域內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規劃、市場監管、商務、金融服務、網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共治機制)
本市建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共管共治協商機制,由運營企業、行業協會、相關社會組織、專業人士、市民代表和相關管理部門參加,共同參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秩序治理,持續提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水平。
第七條(慢行交通系統規劃和建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編制慢行交通系統及配套設施規劃。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建設自行車道,實現自行車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
第八條(禁行區設置)
公安機關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劃定禁行區域、道路的,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主管部門意見。
舉行重大活動等特殊情況,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制定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專項方案,可以臨時劃定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禁行區域、道路,並向社會發布通告。
第九條(停放點設置)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點設置技術導則,明確停放點設置條件、布局和設施要求。
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技術導則實施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點設置。
軌道交通站點、商業中心、旅遊景點等區域,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和設施條件,適當增加設置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停放點。
本市支持和鼓勵電子圍欄等智能停車管理設施的建設和運用。
第十條(電子註冊)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辦理車輛註冊手續後方可投入運營。
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實行電子號牌註冊,註冊的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會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未經註冊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不得用於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區域調控)
本市根據國家引導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有序投放的要求,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分區域實施調控。
黃浦、徐匯、長寧、靜安、普陀、虹口、楊浦、閔行、寶山等區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數量,由區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同意後,提交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統籌。浦東新區、金山、松江、奉賢、青浦、嘉定、崇明等區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數量實施屬地調控。
確定區域內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數量,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市場需求;
(二)停放設施承載能力;
(三)道路資源利用效率;
(四)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條(動態調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主管部門建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動態調節指標,對運營企業投放車輛實施動態增減調節。
動態調節指標包含以下因素:
(一)車輛的使用周轉情況;
(二)企業運營維護情況;
(三)企業服務評價情況;
(四)企業運營管理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五)企業守法情況;
(六)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對採用免押金等符合本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鼓勵方向的經營模式,在車輛動態調節時予以優先考慮。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主管部門實施動態調節,可以委託社會第三方圍繞動態調節指標對運營企業進行評估,並形成評估報告。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主管部門根據動態調節指標要求運營企業核減車輛的,運營企業應當執行。
第十三條(投放程序)
運營企業投放車輛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實施屬地調控的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投放方案,投放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投放車輛規模、投放時間和區域、配套運維保障措施等。運營企業在本市初次投放的,還應當同時提交管理團隊、運營管理制度、蓄車和維護保養場地等基本信息。
區域內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沒有餘量空間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主管部門應噹噹場告知運營企業不予受理其投放申請;區域內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有餘量空間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則在10日內對運營企業的投放申請做出處理決定:
(一)運營企業初次投放的,根據投放方案、運營能力和區域調控要求做出處理決定;
(二)運營企業新增投放的,按照動態調節指標做出處理決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主管部門同意運營企業投放車輛的,應當將同意投放的車輛數量和投放區域抄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辦理車輛註冊手續。
未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區主管部門同意,運營企業不得擅自投放車輛。
第十四條(車輛要求)
運營企業應當確保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裝具有車載衛星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的裝置;
(二)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三)車輛使用最長不超過3年;
(四)不得在車輛上設置商業廣告。
鼓勵運營企業加快車輛技術性能的更新升級。
除已註冊的網際網路電動租賃自行車可以在本市外環以外繼續經營至3年使用期滿外,本市禁止新增利用電動自行車從事網際網路租賃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運營維護)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管理隊伍或者委託第三方加強對車輛的日常管理:
(一)及時收回故障車輛,確保車輛符合規定要求;
(二)及時整理擠佔人行道、盲道、綠化帶等未在規定區域停放的車輛;
(三)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第十六條(日常調度)
運營企業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日常運營調度,及時平衡區域潮汐車輛供給。
有下列情形,運營企業應當採取調度措施:
(一)車輛跨區域流動,造成區域內動態失衡的;
(二)因重大活動等需要臨時調整區域車輛配置的;
(三)其他需要採取應急調度措施的。
第十七條(協議和禁止對象)
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用戶實名制註冊,與用戶籤訂格式規範的租賃服務協議,租賃服務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明確用戶騎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明確收費標準、計費方式;
(三)約定信用評分、違約金、黑名單等違約懲處手段,加強對用戶違規停放行為的約束。
禁止向未滿12歲的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
第十八條(資金管理)
鼓勵運營企業採用免押金、預授權凍結和騎行後交納費用的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運營企業向用戶收取押金、預付資金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設立專用帳戶,實施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押金、預付資金退還制度,退還辦法應當在收取時事先告知用戶。
第十九條(保險和理賠)
運營企業應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用戶騎行過程發生傷害事故時,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救助並協助辦理保險理賠。
第二十條(信息安全)
運營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將伺服器設在中國大陸境內,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等制度。
運營企業採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所必需的範圍。在境內運營中採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數據應當在中國大陸境內存儲。
運營企業發生重大網絡和信息安全事件,應及時向市網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企業聯合和限制)
鼓勵運營企業組成用戶信用信息共享聯盟,對用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聯合機制。
鼓勵運營企業在線下車輛日常維護、蓄車場地共享等方面開展合作。
運營企業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或者損害用戶利益。
第二十二條(安全協助)
運營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三條(變更和退出)
運營企業因分立、合併等發生主體變更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重新申請和認定允許投放的車輛數量。
運營企業實施分立、合併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應當制定合理方案,確保用戶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
運營企業退出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示,退還用戶押金及預付資金,並完成所有投放車輛的回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用戶要求)
用戶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約定,安全騎行、文明停放。
用戶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騎行規則;
(二)載人;
(三)在規定停放點以外區域停放車輛;
(四)損壞車輛或者公共停放設施;
(五)將車輛交由他人使用;
(六)其他違規行為。
用戶違反前款規定除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情節嚴重的,相關失信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運營企業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當及時責令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理,定期向社會披露運營企業監督檢查情況。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規定,加大對用戶安全騎行、文明停放等方面執法力度,並依法查處盜竊、破壞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等違法犯罪行為。
城管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機制,發現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未在規定區域停放的,應當督促運營企業落實管理責任。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網格監督員巡查發現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有違規停放、公用設施損壞等影響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的行為或者狀態,應當及時傳送至處置部門予以處置。
第二十六條(綜合監管服務平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設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實現車輛投放、使用、停放、更新等信息的實時查詢、動態監管和智能調控。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基礎信息、動態信息和用戶信息如實、準確接入綜合監管服務平臺。
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應當向負有管理職責的相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執法機構以及運營企業開放相關功能。
第二十七條(服務評價)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區主管部門建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評價制度,定期對運營企業的車輛、運營維護、用戶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評價。
服務評價可以委託社會第三方實施,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被評價運營企業車輛動態調節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八條(社會共治)
鼓勵行業協會制定、推廣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團體標準,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社會組織參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社會監督、開展第三方測評、參與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用車、安全騎行的良好城市形象。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勸阻責任區內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違規停放行為,對發現的無序停放車輛可以直接糾正的應當予以糾正,不能直接糾正的應當通知運營企業或者向有關管理部門舉報。
市民發現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違規使用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城管執法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九條(運營維護的通行便利)
公安機關應當為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維護車輛的正常通行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投訴處理)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處理制度,向社會公開投訴處理電話,及時受理和妥善處理用戶和市民投訴。
負有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及時處理用戶和市民投訴,引導運營企業規範經營。
第三十一條(文明宣傳)
運營企業、本市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和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文明用車、安全騎行等方面的宣傳教育,為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第三十二條(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
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當核減車輛未核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擅自投放車輛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投放車輛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投放電動租賃自行車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未落實車輛日常管理責任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採取車輛調度措施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籤訂符合要求的租賃服務協議或者為禁止對象提供租賃服務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履行主體變更或者退出義務的;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將相關信息如實、準確接入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的。
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車輛未經電子號牌註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及時整理未在規定區域停放車輛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規車輛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立即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運營企業承擔:
(一)擅自投放車輛的;
(二)實施車輛動態調節後,應當核減車輛未核減的;
(三)運營企業退出運營沒有主動回收車輛的。
運營企業不及時整理未在規定區域停放車輛,城管執法部門可以依法立即實施代履行,所需費用由運營企業承擔。
區主管部門、城管執法部門實施代履行後,應當通知運營企業限期取回車輛並接受處理,運營企業逾期不取回車輛的,對滯留車輛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第三十四條(指引條款)
用戶騎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違反道路交通通行規則或者違規停放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