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共享單車新規:原則上不得收取押金

2020-12-15 瀟湘晨報

新快報訊 近日,廣州市政府出臺《廣州市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辦法》 ( 以下簡稱《辦法》 ) ,將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辦法》共 33 條,對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即共享單車)的發展定位、行政監管體制、車輛總量控制、停放秩序管理、企業運營要求、用戶行為規範、社會共建共治等內容作了全面規定。《辦法》的出臺實施,將對促進共享單車文明騎行和有序停放,推動共享單車行業規範化和可持續發展, 助力綠色出行和文明城市創建起到積極作用。

共享單車實施配額管理、總量控制

各經營企業如果無視用戶實際需求、道路設施承載能力,無序競爭投放共享單車,對企業資源、社會資源都是極大浪費。對此,《辦法》明確規定對共享單車實施總量控制,同時規定全市總量規模每 3 年評估一次,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辦法》規定,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雲、黃埔區的運營配額投放計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的運營配額投放計劃由所在地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擬定。

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配額應當通過公開、公平方式無償投放,運營配額的期限不超過三年。未取得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配額,經營者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活動。經營者不得轉讓、出租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配額。

實施分類分級停放管理模式

亂停亂放影響交通秩序和市容市貌是共享單車被人詬病的另外一突出問題,《辦法》規定,自行車停放區應當按照安全、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則設置。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服務區域、交通樞紐、居住區、旅遊景區等場所周邊應當設置自行車停放區。

《辦法》還規定了嚴管區域和路段的設置要求,同時明確在嚴管區域和路段,共享單車應當停放在自行車停放區內,不得在其他區域和路段停放;在非嚴管區域和路段,共享單車應當優先停放在自行車停放區內,在其他區域停放的,不得佔用綠地、隔離帶、無障礙設施或者影響市容環境、妨礙通行。

《辦法》的出臺,對用戶停放、經營企業秩序管理、政府部門監管都有了明確的標準要求,有助於減少亂停亂放現象,讓共享單車真正便民出行。

共享單車經營者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

《辦法》明確了經營者投放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人力騎行兩輪自行車;(二)符合國家、行業的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並具有產品合格證明;(三)具有唯一性的車輛識別數字編碼;(四)具有實時定位、精確查找功能;(五)不得安裝動力驅動的裝置或者接口;(六)不得安裝影響安全騎行的附屬設施。

經營者在運營管理時,應按照所取得的運營配額數量投放車輛,更新車輛前回收相應數量的舊車;保持車輛整潔衛生,及時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隱患的車輛;加強車輛調度管理,及時平衡區域潮汐車輛供給;禁止向未滿 12 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服務。

《辦法》明確,經營者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經營者專用存管帳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經營者不得挪用。

企業違規投放車輛最高可處 5 萬元罰款

《辦法》規定,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配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活動的;(二)違規轉讓、出租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配額的;(三)投放車輛不符合要求的;(四)投放車輛超過所取得的運營配額數量,或者更新車輛前未回收相應數量舊車的 ;(五)未將相關信息實時、完整、準確上傳至行業監管服務平臺的。

在處罰機制下,經營企業 " 重投放、輕管理 " 的問題將有望得到改進。

除細化明確企業管理主體責任外,《辦法》對用戶文明使用共享單車提出了要求。例如,用戶非法佔用、改裝車輛,或者故意毀損車輛、停放設施,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此外,逆行、闖紅燈、違反規定載人等違法違規行為也將受到相應處罰。

這些對企業和用戶的要求,也與近期出臺的《廣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推動建立協同共治的綜合治理格局

共享單車要可持續發展,管理更要共治,以共治推動共享。《辦法》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推廣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等團體標準、行業自律公約等方式,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

一是鼓勵建立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行業第三方評價機制,由獨立第三方社會機構評價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管理維護、公眾滿意度等情況,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二是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社會監督、秩序維護、志願活動等方式,參與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管理。

用戶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發現涉及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向經營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用戶與經營者發生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消費糾紛,可以依法向消費者委員會請求調解,消費者委員會應當依照職責開展相關調查、調解。

採寫:新快報記者 黃聞禹

【來源:新快報·ZAKER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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