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中的重大疾病,雖然賠付額度高,但理賠要求很嚴格,一般被保險人要達到很嚴重的疾病程度才能獲賠。
於是保險公司發明了輕症的概念,疾病程度比重疾輕,賠付保額也相應降低。被保險人無需達到重疾的程度就能獲得理賠。
常見的輕症、重疾疾病對應如下:
但是你知道嗎?重疾險中看似更容易理賠的輕症,卻隱藏著許多的坑。今天近憂君就來細數輕症中的那些坑。
一、輕症缺少高發疾病
重疾病種中,有25種疾病是保險行業協會統一規定的,幾乎所有重疾險都有包含。這25種疾病的理賠佔了重疾理賠的95%以上,因此重疾有這25種疾病兜底,疾病種類和數量一般不需要我們過於關注。
而輕症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定,我們僅憑疾病數量是無法判斷有沒有覆蓋高發疾病的。有些產品輕症三四十種,數量雖多但缺少高發的疾病,保障能力是大打折扣的。
因此我們看一款輕症好不好,比起疾病數量,更要關心高發輕症是否覆蓋齊全。以下是輕症中發病率排前列的幾項疾病,優秀的產品是要全部包含的。
二、輕症理賠定義嚴苛
同樣因為輕症疾病沒有統一的規定,同樣的疾病名稱,不同產品理賠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就拿輕症中非常高發的輕微腦中風來舉例。
理賠最寬鬆的,只要發生腦中風,在180天後未達到重疾「腦中風後遺症」的程度即可:
市面大部分的產品則要求產生後遺症,會列出兩種程度的運動障礙二選一,或只列出一種:
比較嚴格的,會要求肢體肌力為Ⅱ級:
我們來感受一下Ⅱ級和Ⅲ級的區別:
嚴格的理賠要求,相當於變相降低了保障風險,所以我們在選擇產品時,不僅要看高發輕症是否覆蓋,還要看疾病定義是否嚴苛。
三、輕症隱形分組
輕症從單次賠付到多次賠付,也是經過了一個從分組到不分組的過程。雖然現在絕大部分輕症已經在明面上不分組了,但是很多產品在背地裡依然存在隱形分組。
很遺憾的是,市面熱銷的大部分高性價比重疾險,由於成本所限,都存在隱形分組的行為。
隱形分組,就是你見不到把疾病分為A組、B組、C組,每組只賠一次這樣的規則,但是在某些疾病的定義下面會額外有一行字,寫著某幾項疾病只賠一項。
不過大部分熱銷的產品,隱形分組的情況並不嚴重。但如果像下面這款產品有多達14項疾病存在隱形分組,而且價格並沒有更便宜的話,就實在是不能忍了。
(友邦全佑至享(2019))
另外,如果你在現在還遇到輕症明目張胆分組賠付的產品,直接pass掉吧,已經嚴重落後時代了。
四、輕症保額過低
輕症最開始的保額,只有重疾保額的20%。
隨著保險公司的競爭,輕症保額已經越來越高。如今市面熱銷的產品,30%保額是起步價,再好一點的是35%起步,並且隨理賠次數逐次遞增。目前最好的是每次理賠都按45%保額,已經接近大部分產品中症的額度了。
而目前幾家大公司的重疾險,沒有中症就算了,輕症保額竟然還是只有20%,這就很讓人氣氛了。
有些代理人說,輕症20%保額也夠用了,增加賠付比例又會增加保費。這話說的對,比如你買50萬保額,輕症能賠10萬,確實夠用,但這話說的沒有道理。
首先這些大公司輕症20%保額的產品,並沒有比別人45%保額的便宜。其次保額用不用的著是用戶的問題,給多高是保險公司的態度問題。
就好比我去買車,同價位的都是四門自動車窗了,你卻還給我手搖玻璃。手搖確實能用,但你覺得一句夠用就能打發我嗎?我只會認為你是在欺負我不懂車。
五、輕症、重疾共用保額
共用保額就是輕症賠完後,重疾保額同步減少,這就非常的坑了。
比如輕症保額30%,先發生了兩次輕症,再發生一次重疾:
共用保額的產品只能累計賠付100%保額。
不共用的產品可以賠付30%+30%+100%=160%保額。
當然現在存在這種現象的產品已經很少了,但市面依然存在,並且也是大公司在賣。因此選購產品時,還是多留個心眼看一眼輕症條款。
六、輕症只保定期
有些重疾險明明寫著保終身,背地裡卻只把輕症保至70歲。別看輕症保額低,但理賠率卻不低,保險公司這樣做,極大地降低了成本,但也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70歲開始才是重疾的高發期。
七、寫在最後
輕症之所以會有這麼多坑,主要還是因為沒有像重疾一樣的統一規範。
最新一版《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還是2007年制定的,在醫學、保險快速發展的今天已經嚴重落後了。
新版規範有望在2020年落地,希望新規範也能對輕症進行一定的統一,畢竟消費者不是醫學專家,不是法律專家,做不到一款產品一款產品地去對比條款。有了統一的規定,也不用擔心保險公司變著法來套路消費者了,對於保險行業的發展也是極為有利的。
完